第二节 管理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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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49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法规
分类号: S274.3
页数: 3
页码: 352-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民国以前,历代政府无统一水利管理法规。主要湖泊、海塘,或订有管理条文,或立有禁碑,加以保护。
关键词: 慈溪县 水利管理 管理法规

内容

民国以前,历代政府无统一水利管理法规。主要湖泊、海塘,或订有管理条文,或立有禁碑,加以保护。清光绪《余姚县志》记载:宋庆历八年(1048)县令谢景初具状奏请获准,对三十一所湖规定了管理办法。嘉泰年间(1201120,4)知县常褚次将管理办法编成书,名《古规湖经》。明成化年间(1465~1487),绍兴知,府彭谊复于旧经之后,增述诸湖四至之未备者。据《杜白二湖全书》记述:明天启六年(1626)奉旨立有“杜白二湖蓄水灌田,不许侵占,著勒石永禁”的禁碑。对海塘,宋庆元二年(1196),县令施宿厘定守护大古塘规则:“县之官分季临视,庙山、三山两寨官,月遣十兵巡之,乡豪仍伺察焉,稍损缺,即白诸邑补治之”。元至正七年(1347)知州汪文璟修治大古塘后,将护塘措施“立石州门之左,以示来者,庶几久而不坏者”。清光绪《慈溪县志》记述,咸丰十一年(1861)慈北地区对洋浦旁御西水的界塘,立有禁碑,予以保护。民国时期,各地民间水利组,织,对主要水利设施,各有其简单的乡规民约。
  解放后,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先后制订、颁发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通知和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1955年8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各项水利设施”的布告,对保护海塘、涵闸等水利设施作7条具体规定。1958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布告,根据兴修水利和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对海(湖)塘、涵闸、水库、河流等水利工程规定5条养护管理措施。1961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又颁发《关于加强海塘、湖堤养护管理工作布告》。1982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慈溪县水利工程管理细则》,下发至各区、乡(镇)贯彻执行,管理范围包括湖泊、水库、海塘、河道、涵闸、堰坝、渠道、机电排灌、小水电站和水土保持等,凡12章、48条。1986年6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利、公安、交通、城建局等4单位《关于保护水利设施的联合报告》,重申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设施的重要性和有关具体管理措施。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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