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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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489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水利管理
分类号: S274.3
页数: 4
页码: 351-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唐代已设官管理水利,宋代由县丞或主簿主修水土,明代设置水利机构
关键词: 慈溪县 机电排灌 水利管理

内容

唐代已设官管理水利,宋代由县丞或主簿主修水土,明代设置水利机构。明天启《慈溪县志》载:“县置河泊所,县治西南一里,洪武一十六年(1383)开设,今废”。清代,各地有民间水利组织。据民国7年(1918)重印《杜白二湖全书》记述: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至民国5年10月,慈北五都设有北乡水利事务代表、或水利自治会、或水利事务局,专司湖、浦、塘、闸岁修及巡察启闭事。民国36年,各乡建水利协会。同年10月,成立慈北水利协会,管理慈北地区水利之兴修和养护等事宜。
  解放初,全县水利工作先后由县实业科、建设科、农林科管理。1952年建立县水利委员会。1956年建县水利局,后几经撤、并,1973年又置县水利局。并逐步建立基层水利组织,1952年,各区配专职水利干部1人;1959年起,各区增配机电排灌人员1人;1980年10月,各乡(镇)聘用水利员1名,全县计62人;1984年3月,各区建水利管理站,全县共配全民或集体干部职工34名。
  第一节 工程管理
  海养护管理 解放前,海塘均由民间自管,解放初因之。1953年根据海塘及出海排涝闸受益范围,划段由各乡(镇)确定专人管理。1956年开始,改为以区为单位统一管理,配海塘、海闸专管人员22名。1963年10月,建立慈溪县海塘公务所,负责全县塘、闸的检查、加固、抢险、维修和养护管理等,配备专职干部、职工3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瘫痪。1981年12月恢复,并在各区增设海塘养护管理组,共有干部职工44人。
  水库养护管理 历代较重视湖泊管理,主要湖泊上大都额设闸夫专管。杜白二湖、烛溪湖和上林湖等并勒石永禁。解放后,湖泊水库原由受益地区分散管理,1980年后按省水利厅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管。里杜湖、上林湖、梅湖3座中型水库和小(一)型邵岙水库共4座,各设水库管理处(所),配管理人员42人。
  区管。小(一)型水库3座,各设水库管理所,配管理人员23人。
  乡管或几乡共管。小(一)型水库5座,各设水库管理所,配管理人员21人。
  乡或村管。小(二)型以下的小水库和山塘,设管理组3个(龙山、观城、横河区各1个),配兼职管理人员126人。
  堰坝船闸管理 民国时期,各地堰坝由民间自管。民国17年,慈溪、余姚两县召开堰坝代表会,订定改革方法,划一车船价目,并派熟悉者为堰坝长。28年,余姚县成立堰闸管理处,专司堰闸启闭与船只车拔及漏泄之修理事宜。解放后,相继兴建一批常年性和季节性的堰坝和船闸,开始未建专管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堰坝系统职工建立革命领导小组,1973年8月更名为慈溪县堰坝管理站,1979年10月又更名为慈溪县堰坝管理处,1986年12月再次更名为慈溪县船闸管理处,管理石堰、横河、洋塘、小六村、利济塘、鸣山堰、三十弓江、潮塘、垫桥路等10座船闸,每船闸各设管理小组,共有管理人员123人。其他堰坝各由所在乡、村自行管理。
  第二节 管理法规
  民国以前,历代政府无统一水利管理法规。主要湖泊、海塘,或订有管理条文,或立有禁碑,加以保护。清光绪《余姚县志》记载:宋庆历八年(1048)县令谢景初具状奏请获准,对三十一所湖规定了管理办法。嘉泰年间(1201120,4)知县常褚次将管理办法编成书,名《古规湖经》。明成化年间(1465~1487),绍兴知,府彭谊复于旧经之后,增述诸湖四至之未备者。据《杜白二湖全书》记述:明天启六年(1626)奉旨立有“杜白二湖蓄水灌田,不许侵占,著勒石永禁”的禁碑。对海塘,宋庆元二年(1196),县令施宿厘定守护大古塘规则:“县之官分季临视,庙山、三山两寨官,月遣十兵巡之,乡豪仍伺察焉,稍损缺,即白诸邑补治之”。元至正七年(1347)知州汪文璟修治大古塘后,将护塘措施“立石州门之左,以示来者,庶几久而不坏者”。清光绪《慈溪县志》记述,咸丰十一年(1861)慈北地区对洋浦旁御西水的界塘,立有禁碑,予以保护。民国时期,各地民间水利组,织,对主要水利设施,各有其简单的乡规民约。
  解放后,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先后制订、颁发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通知和管理条例等水利法规。1955年8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各项水利设施”的布告,对保护海塘、涵闸等水利设施作7条具体规定。1958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布告,根据兴修水利和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对海(湖)塘、涵闸、水库、河流等水利工程规定5条养护管理措施。1961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又颁发《关于加强海塘、湖堤养护管理工作布告》。1982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慈溪县水利工程管理细则》,下发至各区、乡(镇)贯彻执行,管理范围包括湖泊、水库、海塘、河道、涵闸、堰坝、渠道、机电排灌、小水电站和水土保持等,凡12章、48条。1986年6月,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利、公安、交通、城建局等4单位《关于保护水利设施的联合报告》,重申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利设施的重要性和有关具体管理措施。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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