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植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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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42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植棉政策
分类号: F320.1
页数: 4
页码: 252-2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解放后各时期,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棉花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棉农种足种好棉花。
关键词: 慈溪县 棉花生产 植棉政策

内容

解放后各时期,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发展棉花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棉农种足种好棉花。
  确定种植计划
  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后,每年由县制定指令性种植计划,层层下达,生产队必须按照计划种足棉花,并采取奖惩措施,以保证棉花种植计划的完成。1955~1985年,年计划面积40万亩左右,大都超额完成,平均年实种面积为计划面积的101.14%。
  1986年后,改为指导性计划,棉花计划面积减至36.5万亩,允许棉农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减少棉花种植面积改种其他作物,是年实种35.07万亩,完成95%。1987年计划面积34万亩,实种28.14万亩,完成82.8%。
  调整收购价格
  解放前,私商垄断棉花市场,压低棉价,抬高粮价,影响棉花生产发展。解放后,政府为发展棉花生产,合理调整棉粮比价,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实行优质优价。
  棉粮比价抗日战争前,棉粮交换比大致为15。抗日战争时期,棉价暴跌,粮价飞涨,严重时至“斤花斤米”。民国27~34年棉粮交换比平均为1:2.68,其中29年为1:1.49,30年为1:1.82,31年为1:0.96。抗日战争胜利后,价格略有回升,但比价仍不合理。民国35~37年平均交换比为1:5.88。1950年,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棉粮比价标准,规定每公斤7/8英寸中级皮棉换大米7.5公斤。1951~1952年,棉粮交换比为1:8.5~9.0,最低不少于1:8。1953~1960年,棉粮交换比保持在1:8.3~8.7之间;1961~1977年下降为1:6.5~7.5;1978年复上升为1:8.3;1980年继续增加到1:10.6,为历史上最高年;19811987年又降至1:6~7.3。(棉价及棉粮比价详见《经济管理编》)
  收购牌价1950年起,棉花收购等级采用12级制,以英寸计绒长,省供销合作社统一规定慈溪陆地棉7/8英寸中级皮棉(下同)每50公斤价84.5元。以后曾多次调整,1951~1953年为88.25元,1954~1962年为86.5元,1963~1971年为89.5元。1972年起,棉花收购等级改为7级制,以毫米计绒长,规定3级27毫米标准皮棉每50公斤的收购牌价为104.8元。1978~1980年连续3年提价,每50公斤标准皮棉价分别提高到115元、132.5元、145.8元。此后至1987年未变。收购中严格检验制度,坚持按质论价。1986年后,实行密码检验,提高正确度,更好地执行优质优价政策。
  超购加价1979年,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棉花实行超购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超购加价。确定以1976~1978年3年的实际种植面积、每亩产量42.2公斤为定购基数,超购数按牌价加价30%。是年全县有1747个生产队超基数投售皮棉787吨,计加价金额57万元。1980年和1983年两次调整定购基数。1984年改为凡由国家收购的级内棉花统一按“正四六”加价,即60%的棉花为牌价,40%的棉花在牌价基础上加价30%。是年棉花丰收,计加价款1302万元,占总收购款1.17亿元的10.97%。1985年改为定购内棉花按“正四六”加价收购。1986年改为全部棉花按“正四六”加价收购。1987年又改为全部棉花按“倒三七”加价收购,即30%棉花按牌价收购,70%棉花在牌价基础上加价收购,加价幅度均为牌价的30%。
  保证棉农口粮
  1954年全县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棉农口粮以人定量,除自产粮外,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1955~1957年,棉农人均年定量240.5~260.5公斤(原粮,下同),实际用粮246~274.5公斤,棉农植棉积极性高涨。1959年后,因春粮减产,棉农口粮“低标准”,1961~1963年定量降至199~200公斤,棉区种植普遍出现以粮挤棉现象。1964年,全县棉区增销粮食7750吨,棉农口粮由上年的199公斤增至215公斤。1971年又由省增拨5000吨,使棉农口粮提高到247.5公斤,接近邻近产粮区用粮水平。嗣后,棉区粮食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包干,“一定五年不变”,增人(自然人口增加)不增销(销粮),口粮又逐年紧张,1977年定粮下降至233公斤,各地又以缩小间作春粮行距来解决粮食不足,影响棉花生产。1978年又由省决定增拨销粮10250吨,棉农定粮复上升至247.5公斤。1979~1984.年,棉农每人定粮稳定在237.5~250公斤之间,实际用粮为234.5~276.5公斤。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后,棉区销粮按每人245公斤定量包干,生不增,死不减,直至1987年。
  棉区春粮因灾减产年份,政府额外增拨销粮。1977年,春粮比上年减产8500吨,全县增销粮食7170吨,棉农用粮水平仍然保持237.5公斤。
  实行统购、定购
  统购1954年9月,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棉花计划收购暂行办法》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始对棉花实行统购:“凡棉农所产棉花,除用以缴纳公粮和自己留用部分,其余一律按国家计划和价格全部卖给国家”,禁止自由买卖。次年,规定棉农自留棉人均不超过1.5公斤,1964年后改为1公斤。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允许等外棉自由买卖。198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取消统购。在棉花实行统购的31年间(1954~1984),县供销合作社共收购皮棉62.53万吨,商品率达96.7%。
  统购期间,自1961年至1982年,先后采取多种换购办法,用布票或木材、胶鞋、卷烟、毛线、黄酒等向棉农换购自留棉和自留地、“十边地”所产棉花,累计换购皮棉1.24万吨。
  定购1985年开始,棉花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国家与棉农签订定购合同,确定棉花交售任务。是年省下达定购任务2.315万吨,实际收购1.90万吨,完成定购任务的82.08%。此后,省下达的定购任务未变,但因计划指导上失误,价格又未理顺,致使棉花种植面积和产量减少,影响棉花收购。1986年收购1.802万吨,完成定购任务的77.84%.。1987年收购1.268万吨,仅完成定购任务的54.78%。
  预购定金从1951年开始,国家同农民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购定金,当年发放,当年收回。是年以实物代发预购定金,比例为预购额的20%。1952年实行信用预购和赊销预购相结合。以后,棉花预购定金改付现金。1980~1987年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签订合同,并分承包户按种植面积每亩发放预购定金10~15元。
  奖售粮食、化肥
  1955年始实行棉花奖售政策,给棉花投售者奖售粮食、化肥和其他物资(均系票证,下同)。
  奖售粮食1955年12月,按政务院规定,超合同交售棉花,每50公斤奖售成品粮5公斤。1961年规定交售50公斤奖售成品粮17.5公斤。1962年中断。1963~1965年恢复,超购50公斤奖售成品粮25公斤。1966年取消。1981~1983年规定超售50公斤奖售原粮100公斤。1984年改为计划内交售50公斤奖售原粮25公斤。1985年取消。1986~1987年又恢复,每交售50公斤奖原粮25公斤。
  奖售化肥1961年始,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标准氮肥,下同)15公斤;1962~1963年42.5公斤,1964~1965年35公斤,1966~1968年30公斤;1969年改为按面积分配供应;1970年后恢复奖售35公斤,19781981年40公斤,1982~1986年35公斤,1987年40公斤。
  此外,自1955年开始,每交售50公斤皮棉奖布票3.34米,1961年奖售1.67米,1962年3.34米,1964年1.67米,1965年1米,1966年后取消。1962~1963年间,对售棉还奖售食糖、卷烟等。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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