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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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3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5
页码: 204-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1955年起,将“生得少,养得好,生一个,壮一个“列入妇幼卫生宣传内容。1956年提倡避孕节育,各妇幼保健所(站)开设避孕指导门诊。1957年,全县有避孕指导站11个等计划生育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人口 计划生育

内容

宣传指导
  1955年起,将“生得少,养得好,生一个,壮一个“列入妇幼卫生宣传内容。1956年提倡避孕节育,各妇幼保健所(站)开设避孕指导门诊。1957年,全县有避孕指导站11个,计4486人次接受指导。
  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先后成立县、区、公社3级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卫生部门成立技术指导站广泛开展宣传指导。1965年4月,成立县计划生育巡回医疗队,培训基层技术人员。至1987年底,县、区、乡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95名,村级兼职联络员2200名,形成县、区、乡、村4级计划生育网。
  1971年,县妇幼保健所在坎东公社进行“晚、稀、少”(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两个孩子年龄间隔4~5岁;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的试点,并逐步推广。1972年,全县有半数以上的公社提前3年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四五”人口规划要求。在108039对育龄夫妇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占66.6%。至1974年,全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降到12.7‰和6.8‰比1972年分别减少8.8个和9个千分点。1979年,进一步提出“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最多两个”的目标。县革委会对晚婚年龄、二胎生育间隔、独生子女待遇等作了具体规定。是年,全县有3141对一孩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占全县独生子女夫妇总数的14.42%。1980年人口出生率进一步从1979年的16.1‰下降到10.7‰,自然增长率从10.4‰下降到5.0‰,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最低的一年。
  1982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的补充规定》,逐步实行改革,建立各种责任制,是年实现了“双超万”(男女结扎超万例,独生子女领证超万人)。1985年5月,在全山区的彭东乡进行农村独女户照顾生育第二胎的试点。同年6月,县人民政府发文在山区36个村实行。12月2日开始,在东安乡(稻区)、精忠乡(棉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试点,对“双农独女户”,有再生育要求的,可计划生育第二胎。1986年1月,贯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生育政策的规定》。
  从1973年以来,慈溪县人口增长逐步得到控制,特别是80年代开始,成效较为显著(见附表)。按照1971年的生育水平计算,近10年全县少生10万人。1986年3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慈溪县及县内11个区、镇、乡“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奖,有4人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1987年,受生育高峰等诸因素影响,人口增长呈回升趋势。
  节育
  避孕解放以前和解放初期,自愿节制生育者,多采用安全期避孕法或堕胎。1955年起,宣传避孕节育,在城镇开展避孕试点,使用避孕套(膏)、节育环。1957年推销避孕套13338只,接受避孕指导4486人。1963年推广放环,是年放环805人。1968年,在坎东、坎西、浒山、五洞闸公社进行300例口服避孕药临床试用,服完1308个周期,全部成功,后普遍推行。至1970年,服药避孕者达21000人。1972年对坎东公社群建大队10名妇女试用长效避孕针,1973年扩大到23人,后在县内逐步推广。
  1987年底,在全县196111个已婚育龄妇女中,采用各种避孕方法的有96607人,占49.26%。
  绝育1957年开始提倡自愿绝育。女性绝育开始采用“腹式结扎法”,试扎9例。1963年起普遍改用“腹式小切口结扎法”,是年绝育724例。1964年1680例。1979年起,手术中提倡“近端系膜包埋”技术。1963年始提倡男性绝育,是年施行257例。1964年达1759例。男性绝育采用“针挑法”,既方便又安全,容易接受。男、女绝育比例,1962年为1:24,1987年为2:1。
  至1987年底,男、女绝育累计为81270人,占196111个育龄夫妇的41.44%。
  技术队伍1963年前,有8个区级医疗单位做绝育手术,23个医疗单位做放环手术,7个医疗单位做人工流产手术。1963年起,先后建立65个避孕技术指导站。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至1965年底有节育技术人员173人。到1987年增加到241人。
  晚婚晚育
  旧中国文化落后,经济贫困,民间素有“积谷防荒,养儿防老”之说,“早生孩子早得福”的旧习俗根深蒂固,县内普遍早婚早育。1951年起,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少有晚婚者。60年代提倡晚婚。70年代,先在城镇普及晚婚,后在乡村推行。1974年,浒山镇青年平均结婚年龄为男25.3岁、女23.1岁;1975年,男性在26岁以上结婚的已占88.3%,女性在23岁以上结婚的占82.3%,分别比1964年增加44.3%,59.3%。
  1978年,全县普遍推行晚婚,晚婚率达94.29%。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全民和县属集体工厂、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正式职工,以及浒山镇、周巷镇、观城镇、庵东公社的居民明确规定:男性晚婚年龄为26周岁,女性为24周岁。如有一方未满年龄,不准结婚。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对晚婚晚育作统一规定:男女青年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生育的为晚育。农业生产分户经营后,旧习俗稍有回升。1987年,晚婚率为65.49%。对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签订晚育合同,并缴纳晚育保证金。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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