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6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收入
分类号: C913.3
页数: 10
页码: 1593-1602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居民生活收入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盐(农)民收入、地(板)租、苛捐杂、税廒商、篷长盘剥、职工收入。
关键词: 庵东镇 居民生活 收入

内容

盐(农)民收入
  清雍正年间(1723~1735)至民国时期,盐民收入得不到保障,生活甚为艰难。不仅承受沉重的劳役和繁重的苛捐杂税,还要受篷长、廒商、高利贷者的多重盘剥。盐民常常入不敷出,生活饥寒交迫。丰收年景,尚能勉强糊口;平常年间,度日艰难,“糠菜半年粮”;遇上灾害、战乱、疾病,只得挖野菜草根充饥,或逃荒要饭,甚至卖儿鬻女,家破人亡。
  民国11年(1922),据余姚人屠急公(从事乡土教材采编者)赴余姚盐场调查,对盐民生活作这样描述:“盐民日赴盐场,‘早起鸡啼,晚间星齐’早出晚归,终日营营,无时休息,胼手胝足,不胜其苦。夏则烈日熏炙于上,鹾气蒸逼,于下,汗水涔涔,扬尘涂体,有时晕厥场地,无人照见,生死存亡不明,有时痧发,救治乏药,亡者屡有所闻;冬则朔风凛冽,衣蔽败絮,涕下成冰,手足开皲,肌肤裂血。至于天雨则修补破衣,纺纱织布,开晴则拖泥、栈咸泥,扛收盐板,蓬头跣足,栉风沐雨,身体虚弱者每致疾病,孕妇之苦尤甚。饭食粗粝,菜鲜鱼肉,肆以白菜、苋菜根佐食;住蓬壁茅舍,聊避风雨。遭风灾潮患,淫雨久旱之年,哀鸿遍野,嗷嗷待哺。台风侵袭,盐板飞扬,尽成粉齑,缸桶击碎,住舍倾颓,洪潮淹没,一切器具随波逐浪而去,生产为之摧残。噫!最劳苦最穷困,其为盐民乎。”盐业生产劳动负荷沉重,盐民多患腰弯背驼之病。时传有“嫁女莫嫁海沙边,四季没有好衣穿”之说。
  民国28年(1939)10月3日《新华日报》发表的《饥饿线上的余姚盐民》载:庵东盐民,一年中能吃上米饭的日子很少,大多以吃番薯、麦碎度日;住的是矮小、阴暗的小茅舍,没有窗子和阳台;穿的是打满布丁的蓝布短袄。
  民国30年(1941),日本侵略军侵占庵东后,日伪军以竹篱笆围隔盐场,廒商停收积盐,盐民无收入来源,衣食无着,冒险钻篱笆以盐换粮,常被日伪军刀斫或枪杀。时盐民或挺险走私,或借高利贷苟延残喘,或在家受冻挨饿,其命岌岌可危。
  民国37年(1948),币值狂跌,收购盐价每担(相当于100斤)折米10斤以下,仅为盐米传统比值“担盐斗米”(一担盐兑一斗米)的三分之二,1949年解放前夕,又降至三分之一,盐民生活更趋煎熬。据民国37年板晒区余姚场盐民经济状况调查,盐民主食:大米占79%大麦占6%番薯占6%豆类4%玉米占5%。生活水平:赤贫户占总户数的21%穷,困户占49%,生活尚可维,持占30%。,东二区六灶村统计:全
  村147户家庭,主食大米,1户,大米兼搭,杂粮71户,以玉米、番薯干、草子、糠麸为主食的75户。其中75户中,讨饭的40户,卖儿鬻女的4户。住宅:住瓦房13户,住破草舍123户,住火筒舍的11户。
  附:民国时期官府、丁堂、廒商、篷长等对盐民的盘剥
  (根据2004年版《慈溪盐政通志》材料整理)
  一、地(板)租、苛捐杂税
  民国时期,盐民除了交繁重的地(板)租外,还要承担名目繁多的赋税。民国元年(1912),六仓丁籍人员,沿清代旧习,在春冬两季,向盐民收取一定的漏碗小租(税),但对白地、盐板所有者不收费用(民国16年革除此制)。民国35年,盐业工会每年向盐民扣盐每板2斤,盐民盐资内再扣0.5%;盐资内扣除的还有福利乐捐2.5%场商办事处经费扣1%,盐场建设费扣1%。壮丁安家费,民国36年,为每户每年60米,翌年改为每口48斤米;乡公所办公经费每年每板1斤盐,县政府附加4斤米(教育补助费2斤,劳军费2斤);商人购卤晶,由硝董向买卖双方征收盐场学斤,堂经费每担6分9厘,实际拨给学堂经费每担2分,余为硝董私吞(1918年取消此费)。盐民租地租板,以年计算,地分上、中、下沙之别。1949年调查,上沙每板租盐70斤,中沙80斤,下沙100斤;亦有以银元计租者,每板每年付租金1元(相当于盐123斤)。此外尚有拼晒拆账计算的,四六分成、对半分成的。
  二、强占卤地,逼迫卤民辟地交租
  明代定下“子母传沙”之制,一直延至民国。“子母传沙”规定:灶民向丁主(堂)租赁或购买海滩卤地刮淋蒸卤,卤地淡化后,丁主在下段沙涂添涨处筑圩开垦,如无力筑圩,则可立契转卖,由其他丁主筑圩开垦。筑圩形成的卤地和原淡化卤地,均归丁主所有。清雍正以后,丁主常执“子母传沙”之制,聚众筑塘,霸占灶民海滩卤地,逼迫灶民迁往塘外新辟盐地。由此,常常引发灶民与之械斗之事,械斗造成灶民房屋、器具、卤缸、漏碗、泥垛等悉数毁坏,给盐民带来深重的灾难。灶民新辟盐地,照例缴纳小丁租,此项租费,光绪六年(1880)每亩收100文,民国时期,每只漏碗收洋4角,民国19年(1930)始取消。
  三、廒商、篷长盘剥
  1.拖欠盐款,强行赊销
  清光绪六年(1880)立廒设篷,篷长为廒商收盐,廒商把盐款付给篷长,篷长谎称盐款未到,不予发放,将款移作他用,购进柴米、油酱、茶醋、南北杂货、生产器具等,转而赊销给盐民。盐民的盐款在篷长手中,不得不买篷长的商品。逢年过节,篷长强销应令商品,其价大大高出市场。盐民明知吃亏,但敢怒不敢言,到盐款结账,到手的现钱所剩无几。
  2.私制重秤,克扣斤两
  民国17年(1928),盐场收盐用秤,规定必须经过场署检验过烙,不准私自打用。但廒商、篷长为谋私利,相互勾结,私制重秤。明明百余斤盐,在他的秤杆下却不到百斤。公仓收盐之日,篷长借机克扣斤两:一是用捺秤的手法,篷长执秤收盐,常常手指捺秤,看去似平,实际每箩盐少报5~6斤,多者10余斤,盐民不敢不依;二是毛判,多借超过收盐时间或天气变坏之故,肉眼毛估入仓,100斤盐往往估作80斤左右;篷长的另一花样为“吃空码”,在收盐时虚报花码(夸大盐斤总量),向廒商冒领盐款,不足之盐则从盐民头上克扣。
  3.“余盐”压价,中饱私囊
  光绪六年(1880)至民国时期,将盐民所晒之盐分为“额盐”“余盐”。“额盐”廒商必须收购;多出部分“余盐”,廒商可收可不收,但不准盐民私自出售或贩运。廒商、篷长不收余盐,则余盐无出路、盐民无收入。余盐价格,全由廒商、篷长决定。其中有“明价”“暗价”两种。“暗价”款额高于“明价”。廒商付给篷长的是暗价,篷长给盐民的是明价。廒商将余盐收入仓,过秤放运销出,得到又比“暗价”更高的价格。因此,盐产丰收年,盐民还是多产不多收。
  4.放“箩洋”“生盐钱”收高息
  民国16年(1927)沥出的苦卤,经过冬季沉淀,结成冰块(卤晶),在清明节前后,由诸暨、义乌等县山民购去作壅田之肥料。农历的年末,由篷长介绍并担保山民来盐场订货,山民向篷长预付定洋(箩洋),以作购买竹箩之用。年末,篷晒盐,、浦江,长预发盐户箩洋80元,到次年卤晶运出结款,篷长向盐户扣回100元。这样,篷长一转手就得20元。最狠者为“生盐钱”年末,篷长借给盐民款项,次年三四月份发放第一期盐款时扣还,借期、利息按一年5,分息收取。
  5.盐板过烙,搜刮盐户
  民国10年(1921),场署名为保障盐民正当盐板权益,以防私板充斥、余盐过剩,呈准检查全场盐板,并逐块编号烙印。编号烙印费每板收1角,如不及时交费,则推迟编号,或作为余板封存并停止晒盐。所收钱款,为场局、篷长、区董等侵吞。
  6.制钱折银元,兑换打折
  清代与民国时期市上流通的制钱(铜钱),规定1000文折合银元1元,廒商从民国5年(1916)开始,结付盐款以1090文折合银元1元,无形之中,1元盐款被剥去90文,此种兑换持续十年之久。民国16年,在盐民的重压下,始终止。
  7.小仓秤放,祸害盐民
  民国13年(1924)场署规定,廒商秤放盐斤只能在廒仓,不得直接在盐民小仓秤放,否则视作私运,严加,处置。廒商见市场盐斤供过于求,不愿垫资积压,常常拖延额盐收购;市场供不应求时,廒商与篷长勾结,利诱盐民,直接到盐民小仓秤放。此事一旦被场署查实,盐民小仓储盐一律变价充公,盐民一年的辛苦化为乌有,而廒商、篷长则毫发无损。
  新中国成立后,铲除剥削制度和苛捐杂税,实行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盐民收入逐年增多,生活开始好转。1952年,宁波专区庵东特区对东一乡第五村贫农、中农、富农典型户调查显示:1951年,每户人均收入120.9元;1952年,每户人均130.05元,年收入增加6.97%,日用品购买力增长3.3倍。农业合作化运动后,盐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基本生活得到保障。1960~1962年,物资极度匮乏,粮食低标准供应,盐民生活艰难,不少女子脱离盐区嫁至农区,以致盐区男女比例失衡。又据东三人民公社第三生产大队调查:当年嫁至农区姑娘13人,而农区无一姑娘嫁至盐区;19名婚龄青年无钱娶妻。其他生产大队也有类似情况。1963~1968年,盐区连年丰收,盐民生活改善。尤其是1967年,盐业大丰收,户均收入1348元,大部分盐民翻改瓦房,添置家具。时传有“(19)67年大丰收,钞票到温州(指购买木材);(19)68年大丰收,钞票到窑头(指购买砖头)”之说。
  1970年代,大多年份盐业歉收,年人均收入徘徊在100元上下,盐民赖渔业、副业和自留地收入弥补家用。靠近七塘的,以编草包、草帽为副业;近杭州湾的,以近海捕捞为副业。1980年代,受围垦和自然因素影响,海水淡化,盐业生产经济效益低下,大量盐田改为农田。盐业收入比重下降,新改农田出产微薄,盐民依靠副业和发展多种经营弥补不足。2001年,全部盐田改为农田,盐民成为农民,农业收入较之盐业收入有了提高。
  1950~1980年代,境域专事农业的生产大队,农民人均收入与盐民略有差异。1950~1979年,盐民人均收入略高于农民;1980年以后,盐民人均收入低于农民。
  1980年代开始,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自主权扩大,从单一的盐(农)业走向多种经营,盐(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减弱,大多数家庭可腾出劳力从事其他经营,盐(农)民人均年收入开始增多,生活水平随之提高。1987年末,对盐改农的西一乡钱江村288户农民调查:新中国成立前,有瓦房25间,余为草房,至1987年,全村已无草房,瓦房增至885间,其中楼房165间。全村有自行车432辆,摩托车7辆,黑白电视机120台,彩色电视机15台,收音机200台,手表504块,录音机45台,缝纫机144台,金首饰202件,储蓄存款23.04万元,人均储蓄274元。1990年代,农民人均年收入提高幅度加快,据海星村人均收入调查资料显示:1995年,人均收入4803元;2010年达到12818.00元,户均存款约2万元以上。
  1990年代中期后,由于知识技能、经营方向、理念等的不同,农民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少部分有知识技能、经营头脑的人或弃农经商,或兴办企业,或承包工程,或兴办种植、养殖场,年收入多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成百上千万元;大部分农民家庭,年收入在1万~3万元。
  进入21世纪后,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趋小。农村青壮劳动力多在企业务工或外出打短工,农民主要收入来自务工和副业生产。2016年,农民人均年收入27273元。
  职工收入
  民国时期,境域城镇居民或自谋职业,或被雇主雇佣,主要从事小手工业、小商业、交通运输业。劳动无保障,收入亦无定。民国17~20年(1928~1931)余姚工商事业状况调查资料记载:县内工厂工人每月6~15元不等;短工按日计酬,,每日0.3~0.6元不等。手工业者按不同工种计酬。抗战胜利前,篾匠每日0.25元,专业木匠、泥匠每日0.45元,店员每月8~20元不等。日本侵略军占领期间,物价飞涨,工资以大米折算,篾匠每工5~6斤,木匠、泥匠每工10~12斤。民国35年,石匠每工4200元(法币,下同),木匠、泥匠每工3200元,篾匠每工2300元,裁缝男工每日2600元,女工每日1800元,店员每日2000元上下。
  民国36年(1947)教师工资分四等十二级。根据庵东盐工子弟学校工资统计,最低四等三级月底薪50,元(金圆券),最高一等一级月底薪120元,101位教师月底薪总额7990元,人均月底薪79元。后因战事频繁,物价动荡,部分工资以大米计发。民国37年2月起,公职人员每月配发中等食米3市斗,技工、工友月配发2市斗。
  解放后至1952年10月,公职人员按粮薪制计发工资。1951年,庵东盐区人民政府规定公职人员平均月薪200斤大米,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按机关公职人员的8折计发。
  1951年3月以后,工商、手工业者由分散的个体工商业、手工业组成同行业工(公)会、生产组,负责承揽和分配生产业务。各同行业职工工资基本趋于平均。不同行业工资收入不等:泥匠、木匠每天1.45元,石匠1.74元,簟匠、裁缝1.16元(已折合为新人民币,下同)。
  1952年10月后,机关公职人员改粮薪制为工资分制,工资按工资分多少、评级计发,分值由当月《浙江日报》公布确定。时全省教职工平均工资分118.9分,庵东为128.93分。工资分制使1953年人均年工资比1951年增长24.2%。1956年,国家实施第一次工资改革,机关人员按行政级别计资,月工资人均24~47元;中学教师月工资人均56.18元,小学教师月工资人均39.55元。
  1956年,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城镇职工成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员,职工劳动、工资才有保障。据1956年统计:庵东工业企业在册职工年人均工资542元,比1950年增加26%。对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政府创造条件,鼓励自谋职业,组织发展个体小手工业或小商业,生活基本得到保障。
  1963年后,中小学教师工资作过多次调整(详见第二十一编《教育科技》有关章节)。
  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自第一次工资改革后,未曾普遍加薪。1972年,对机关、全民企事业单位的低工资人员作调整,调整面5%,调整级差不低于5元。1981年10月,国家机关和卫生系统73%以上的工作人员晋升1级,极少数晋升2级。
  196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初,农村社队企业得到发展,社队企业职工工资采用交队、记工分加补贴的办法:80%~90%的工资交生产队,10%~20%的工资归职工本人所有。1982年开始,社队企业职工工资不再交生产队,归己所有。
  1986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月增资10~16元;企业职工每人月增资12元以上。1987年,县、区属大集体职工人均年收入1300元以上;乡镇、街道企业职工,人均年收入为1100元左右;个体手工业者日工资为5元。
  1988年,教育系统在首次职评后实行职级工资制。
  1992年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企业由私人承包经营,职工为私营业主雇佣,职工工资由私营业主决定。各承包企业因经营效益不同,企业职工的收入略有差异,年人均收入一般在3500元左右;个体手工业者日工资增至30~50元(含供膳)。
  1993年10月,行政、企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企业提高工资标准和延伸工资等级标准,职工收入稍有增加。
  1994年9月开始,国家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境域内职工工资,按照慈溪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在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由私营业主根据经营效益自行确定,年人均工资一般在6000元左右。2000年,对私营企业3367位职工调查,人均年薪11466元。2005年,对9558职工统计,人均年薪13800元。2011年,对10209职工统计,人均年薪32636元。2016年,规模企业职工人均年薪52400元;个体手工业者日工资160元以上。
  2000年,庵东镇卫生部门职工人均年薪25636元;2005年,人均年薪56677元;2011年,人均年薪8万余元;2016年,人均年薪132449元。
  2000~2011年,庵东镇教育单位职工人均年薪与医疗卫生部门职工每年略高一点;2016年,教师人均年薪150455元。
  2000年,庵东镇机关公务员、机关事业编制职工,人均年薪20763元;2005年,人均年薪44020元;2011年,人均年薪10余万元;2016年,人均年薪183664元。
  从储蓄看,1980年代中期前,大多数农民家庭积蓄不多。1980年代前,部分家庭年终分配是超支户(俗称“倒挂户”)。1978年,海星村65户家庭调查,其中5户为超支户,占7.7%;48户收支相当,占73.8%;12户微有积余,占18.5%。1980年代中期后,收入逐年增多。2000年前后,一般农民家庭收支趋于平衡,少部分人略有积蓄。进入21世纪后,企业双职工(夫妇均为职工)家庭的收入,除去日常消费和非消费性支出外,已有积余;2010年后,事业单位双职工家庭,一般年积余10万元以上;机关公务员双职工家庭,一般年积余15万元以上。
  2000年,境域居民存款余额7784万元,人均储蓄1691.25元;2005年,存款余额4.82亿元,人均储蓄10514元;2011年,存款余额10.57亿元,人均储蓄13159.2元。2016年,存款余额32.67亿元,人均储蓄44672.65元。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阅读

相关地名

慈溪市庵东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