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育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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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生育保险
分类号: D922.284.4
页数: 2
页码: 1578-1579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生育保险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关键词: 庵东镇 保障 生育保险

内容

生育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实施范围作了规定,在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厂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有建筑公司,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工人与职工的女职工与女工人(包括临时工、试用人员)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险待遇。1955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1985年1月,县劳动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延长女职工生育假期的通知。
  1990年,执行《慈溪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制女工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女职工。2007年,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1990年7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征缴与支付。7月1日开始办理,交费标准年人均20元,当年实际缴纳人均10元。1993年,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4%实行地税部门代扣。
  1994年12月,执行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产假工资统一改为生育津贴。
  2007年10月1日始,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生育报销费用按“以支定收、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财政补贴。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比率缴纳(每人每月5元)。生育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征收。
  2016年,宁波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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