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伤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5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分类号: F842.61
页数: 3
页码: 1576-1578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金统筹。
关键词: 庵东镇 保障 工伤保险

内容

工伤保险范围
  1951年颁布的《条例》和1953年公布的《条例》细则,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了职工因工伤亡的条件和待遇标准。1957年2月,首次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险范畴。以后对工伤范围、工伤医疗和健康待遇,因工伤残待遇、职业病防治政策、机关人员因公伤残抚恤等方面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8年,企业工伤保险范围为国有、市属集体企业。1994年,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1995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工伤保险。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重点骨干企业、管理规范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私营企业试行工伤保险。2003年,市劳动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联合下发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苗子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扩面重点,规定300人以下企业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保,300人以上企业可选择性参保。2004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4月始,个体工商户纳入保险范围。2007年,侧重扩大第三产业工伤保险参保,商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为扩面重点。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推行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等。并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2008年,重点稽查非正常减员企业,设立减员警戒线,企业参保与年检认证或评选星级企业挂钩。2011年始,国务院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2014年,针对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市人民政府出台《慈溪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工伤保险金统筹
  1951年颁布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统一法规。1953年2月作了修改,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规定:工人和职工因公负伤,全部医疗费、药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或资方负担。
  在计划体制时期逐步形成了企业工伤保险为主体,职业病防治和民政伤残优抚的保障体系。
  1988~1994年,工伤保险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95年1月始,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2004年,宁波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和参保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上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一档(第三产业)交费基准率0.4%,二档(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等)0.8%,三档(石化业、煤矿业等1.6%)。此后,参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保险费率调整为一档0.5%,二档1%,三档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原则按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阅读

相关地名

慈溪市庵东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