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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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0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2.684
页数: 5
页码: 1571-1575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庵东镇医疗保险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关键词: 庵东镇 保障 医疗保险

内容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实施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53年,扩大到乡干部和大专院校在校生。1956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四部门联合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前已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0~1970年代,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公费医疗范围、待遇和享受对象作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1989年8月,卫生部、财政部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系统、单位管理,个人发备用金,就诊现金支付,回单位报销几方面。公费医疗办公室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分2次下拨到系统、单位。由单位发给享受人员门诊医疗费备用金(每人每年60元,结余归己)。4月,启用新公费医疗证,旧证作废。1990年,发给单位的定额由每年人均120元增至140元,其中80元为个人门诊定额。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凭公费医疗证(卡)记账,年终结算,结余全额奖励;超支按规定的不同工龄比例自负。1991年4月,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按不同工龄发放门诊备用金,门诊就诊现金支付,单位按70%报销。1992年1月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单位,个人发备用金,门诊支付现金。医疗经费定额由每年人均140元提高到180元。各单位除发个人备用金外,余款由单位调剂,年终结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1993年,出台《慈溪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个人自负5%。1994年,医疗经费定额提高到每人240元,改进医疗费用自负5%不封顶的办法,医疗费支出超过各自备用金报销比例后,对自负数作最高限额,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超过160元和80元后,可全额报销。1998年,定额经费增至每人420元,取消各单位享受人员的医疗费备用金,门诊报销办法不变,住院医疗费按90%计报。2002年1月1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境域不同时期均执行公费医疗制度。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慈溪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职工大病基本医疗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各所有制的企业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本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当年每人每月缴纳13元。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一定额度以上部分和特殊病种的门诊一定额度部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由社保机构支付大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凭大病医疗凭证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向社保机构结算。2003年起,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1月,慈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001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改革。10月,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医保中心)。11月,颁布《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企业职工自由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制订《慈溪市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办法》及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200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所有参加大病统筹人员过渡到医保。2003年12月,已退休的医保恢复人员(已退休未参加医保人员补交医保基金可以恢复医保)、农婚知青、事业单位改制及成建制产业主管部门分流人员,也纳入医保。2006年,重新修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退休人员可申报医保。年底,出台《慈溪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此类人员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由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实行企业职工整体参保或企业同类型职工参保,享受条件及待遇与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5月始,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8%+5元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保险按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2.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5%和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2009年,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调整门诊待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号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等8个方面,重点向自负费用较大的大病、重病倾斜,增加惠民便民措施。2010年,扩大参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2011年,推进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至2017年底,本镇户籍人员已全部申领。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公积金积累下降,以村级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受到影响,1980年代初,队(村)办合作医疗站大多转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或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农村社会成员除享受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等少量保障外,缺少必要的疾病医疗保障。1990年代,开始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镇、村或镇、村投入,实施村办村管、住院报销的管理模式。2003年10月,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镇设立结报服务点。12月开始,实施以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合作医疗)。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镇级、市级三级筹资机制。2004~2006年,宁波市级补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以500元为起补线,全年补偿封顶2万元。3年间,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22%、24%和24%。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2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有效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救助,按比例提供救助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享受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优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和镇(街道)医管办信息联网、资源共享。2007年、2008年、2009年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135元、170元、22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全年补偿封顶提至4万元。2009年,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50%、25%和15%。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效费用,凭身份证和医保卡按20%当场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25%。2010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8月,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9月,确定慈溪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5元,住院起补按镇级医院、市级医院和市外医院区分,额度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40%,补偿封顶为5万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的10%补偿优惠。200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70元。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580、564元。2010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10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参保对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服务平台统一,逐步构成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救助、社区卫生服务“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人均筹资水平380元,补偿封顶线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住院起付线分级设置,镇级医院起付线从500元降至300元,市级、市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降低大病特困补助门槛,持有慈溪市居住证的非慈溪市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参保范围。2011年,市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特殊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70%,住院个人封顶线为15万元;市内二级医院、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25%、30%、35%。境域按照市规定执行。2016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人数52188人。2017年起,纳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宁波市规定执行。2017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人数51762人。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下册

《庵东镇志 下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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