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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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8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页码: 933-9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时期至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税收种类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务工作 税收种类 庵东镇

内容

民国时期赋税
  田赋 又称地税,俗称皇粮,为历代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境域田赋有地丁和抵补金2种。民国元年至民国20年(1912~1931)征收地丁以银两为单位,折征银元,每地丁银1两,折正税1.50元,省附加粮捐3角,,县附加特捐7角。抵补金以米为单位,每石折银元3元为国税,省附加3角。民国21年起,改银元为本位,数额不变。地丁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
  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以田赋正税及各种附加为折实总数。每元(法币)折征稻谷3斗,带征公粮1斗,借征1.5斗,合计5斗5升。农民负担骤增。民国35年,正式实现田赋征实。当年,浙江田赋减半征收。民国16年前,境内有田赋附加3项:粮捐、特捐、自治附捐。民国17年后,又增教育附捐、灶地建设附捐、治虫费4项为县附加;军事善后附捐(后并建设特捐)、建设附捐、农民银行股金3项为省附加。民国30年,附加均并入正税。
  厘金(统捐) 为助军饷,择交通要道设卡征税,是为厘金。因初时定税率1厘,故名厘金。民国成立后,改办统捐,亦称统税,规定过境客商在第一站征足,不再重征。民国20年(1931)裁厘,统捐停征。
  烟酒税 民国6年(1917)起,由余姚县烟酒税稽征所向民间酿酒者征收。民国30年并入货物税。货物税民国30年(1941)开征。民国35年2月,浙江区货物税 局鄞县分局余姚办公处成立,正式开征土酒、麦粉、箔类、糖等货物税,以土酒税为大宗。
  直接税 民国35年(1946)10月开征,税种有4类:印花税,原已开征,民国35年划为直接税,民国36年6月后,分为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2种,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证等5项;所得税,有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财产出售)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超过60万元以上者)6项;非常时期过分所得税,对象为年利润超过资产额60%以上之企业;遗产税。
  契税 民国36年(1947)规定卖契征6%,典契征4%,另收契纸费5角。契税附加有置产捐、推收学捐、验契费,等,均按亩带征。
  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为弥补裁厘收入减少,开征营业税,牙贴税、典当税、屠宰税一度并入。民国30年划出。
  屠宰税 民国4年(1915)开征,采取从税、派税办法,由屠户交纳。民国20年并入营业税,民国30年划出。民国36年11月修订,从价征收猪、牛、羊、驴、马屠宰税,税率8%。
  房警捐 民国元年(1912)开征。凡百户以上村镇,除公用户、赤贫户外,均属课征对象。原为铺户捐、商铺户捐。民国31年改为警捐,与房捐一并征收,故名房警捐。自用房屋按时价征5‰,租住房屋按租金征收5%。民国36年停征。
  营业牌照税 民国34年(1945)10月开征。凡商业经营者均需在开业前申请领照纳税,税率为资产额3‰。使用牌照税民国34年(1945)10月开征。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即轿子)、驶兽(乘坐之牲口,如马),均需请领牌照。按驾驶种类、载重量、自用或营业分级课税。境域当局发文规定:人力驾驶车每辆年征国币2000元,兽力驾驶车每辆年征5000元;人力驾驶船每只年征4000元,机械驾驶船每吨年征500元;肩舆每乘年征2000元,驮兽(驮货之牲口,如牛)每只年征4000元。筵席娱乐税民国34年(1945)10月开征。其他捐税民国元年(1912)除田赋、契税附加外,尚有茶碗捐、旅社捐、戏捐、筵席捐、置产捐、店住屋捐。民国17,年后,新增堰坝捐、广告捐、屠宰捐、屠宰学捐、壮训捐、保护户捐、人力车捐等。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增商人积谷费、抗属优待费、勘乱费、水利费等。民国23年,省财政厅规定是年10月1日起一律废除苛捐杂税。但除田赋附加,部分期满停征和免除外,其余皆用征“费”替代,实未废除。
  解放后税种
  农业税 解放初,将田赋、公粮及乡村经费等税费,统一为农业税,按土地肥瘠、面积,实行4等6级累进税制。1950年开始,按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以征收实物为主,实行40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年,庵东盐区应征农业税(稻谷)38.12万斤,减免1260斤,实征37.99万斤,其中庵东镇(乡)应征11.38万斤,减免146斤,实征11.37万斤。1953年开始,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收”政策。1954年,庵东盐区农业税入库64.21万斤(代金稻谷),减免25862万斤。1955年,宁波专署分配庵东盐区征收农业税61.32万斤(稻谷),减免9182斤,应征60.41万斤,入库60.21万斤,尾欠2000斤。1958年后,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土地自然条件、正常年景产量、重新评定计税产量,确定税率计算征收。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经济作物区征收代物和代金。代金价以国有贸易公司收购稻谷中等价格为标准。1983年10月1日起,按当地稻谷统购牌价征收。1985年,改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征收代金。
  1954年前,农业税由农民以户缴纳。1955年,改由初级生产合作社缴纳,由土地入股农户负担。未入社农民仍由农户缴纳。1956年起,农业税全部由高级农业合作社统一缴纳。1958年后,由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缴纳。1980年,庵东税务所入库农业税11.90万元。1982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归农户个体经营,农业税复归农户负担缴纳。1995年,镇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税征收领导小组,当年全镇征收农业税52.66万元。2004年起,停征农业税。
  1950年,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为正税15%。1951年,增至20%。1952~1954年停征。1955年复征,为正税5%。1956年,为正税12%。1964年,增至15%,后未变。2004年起,随农业税一同取消。
  1955年,单独开征农林渔特产税。按售价和规定税率,由收购单位代扣。对零星自售采取查账征收。1991年,境域对鳗苗捕捞实行源头定额征收。1994年、1995年,全镇确定农林渔特产税面积均为1550亩,每亩20元,两年合计征收6.20万元。2004年起,特产税与农业税同时取消。
  工商税 庵东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停征部分捐税。1950年,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契税。1956年,庵东盐区人民政府税务所对盐农业合作社多种经营征收项目及税率为:轧花车营业税率5%,运输业工商税率3%渔业社渔业税率8%,个体9%,屠宰税率13%~18%,专业家禽营业税率5%,商业营,业税率3%,牲畜交易税率5%,苦卤卤晶营业税率2.5%。
  1958年,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1959年,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每辆车年征3元,至1967年停征,渔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至1965年9月15日停征。1964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10月停征。1973年1月始,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并为工商税。1980年,庵东税务所入库工商税109.45万元,为计划的120.8%;入库盐税1377.51万元,为计划的114.8%;所得税41.08万元,为计划的180.7%。
  198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有企业改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企业留利外,其余以调节税形式上缴。同年开征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建筑税。1984年10月起,执行第二步利改税,分解、保留、恢复和新增11个工商税种。对国有企业征收奖金税,并对区镇办企业、手工业、中小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1986年后,陆续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10月起,将原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增值税征收。至1987年,征收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利润调节税、房产税、建筑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8种。次年,开征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筵席税。
  1995年,税制改革后的工商税税种有5大类19个。流转税类5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盐税、关税。所得税类3个:企业、个人、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类3个: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财产税类4个: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行为税和特种目的税类4个: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年,镇人民政府建立税费征收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辖区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私工商业户的税费。税率(费、基金)分别为:针织品3%,建材3%~6%,五金电器6%,劳务11.5%,并采取“包干到村、定额到户、环比增长、一定三年”办法。
  2011~2016年,境域征收的国税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大类;地税征收的税费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业教育统筹等经费及增值税等(2016年5月起,营业税改增值税)。
  盐税 第十篇《庵东盐场》专述。
  其他税费 粮食附加税。1987年12月1日开征,征收对象为乡镇企业、家庭工业、农村个体户。按销售额0.6%征收。用于农田基本建设,保证粮食生产和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2001年2月1日停征。
  教育费附加。1984年始收,对象为乡镇企业,按销售额0.5%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后调整至0.8%。1987年7月起,凡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附加费外,按“三税”带征2%缴纳城市教育费附加费,后调整至3%~4%。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交基金”1983年开征,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5%征收。1987年5月起,征收范围扩至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7%征收。耕地占用税。1987年开征,对象为建房占用耕地者。按城市、农村、单位、个人分置税率。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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