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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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6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缉私
分类号: F752.57
页数: 4
页码: 625-62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88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对盐业查禁缉私情况。
关键词: 缉私 盐政 庵东镇

内容

盐是历代官府垄断专营的重税商品,盐税常数倍于收购价,故走私之风甚盛。历代统治者多立重典,查禁极严,刑罚严酷。
  机构
  清初,未专设缉私营队,委托地方驻军缉私。光绪三十三年(1907)余姚县石堰场在庵东设立缉私局,此为县内设专门缉私机构之始。至晚清始设苏浙,盐统领一职,归浙江省管理。
  民国初期,浙江省成立巡缉总局,各场知事兼督察员。派缉私营驻扎庵东,设余姚两浙巡缉第一分局,并分别在傅家路、二灶市、一灶、水云浦、新浦沿、大牌头、长胜市、登州街、缪路、泥墩潭等置派出所。两浙第一巡缉舰驻崔陈路,马家路潭、周家路潭、涂汛潭、泥墩潭等水道出口处亦分别驻巡缉船。民国12年(1923)两浙缉私重新编制,余姚盐场公署于民国初设场警,有警员115人。民国15年,增至,238名。省巡缉总局改营队,第六营驻余姚低塘,其第一队驻庵东集镇,第二队驻平王庙,第三队驻小安街,第四队驻相公殿。民国16年,改设缉私局,民国20年,改称税警局。民国25年起,增设查产警550名,分驻各场查产。民国27年,改组为税警办事处,复于民国30年,改组为两浙盐务管理局税警科。民国30年5月,庵东沦陷。民国31年末,汪伪政府财政部派中央税警总团第一支队进驻庵东。民国34年10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两浙税警总队第三区部7个队官兵203人驻庵东。民国35年,两浙盐警第三区区部驻庵东,配驻庵东盐场布防余姚一带,盐警8个队、1个中队。
  民国38年(1949)5月,两淮税警1个支队开到庵东盐场,下辖3个大队,一大队驻庵东,二大队驻相公殿,三大队驻高兴街,有官警906人。解放后,由宁波军分区调离盐场改编,由浙江省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庵东盐区缉务,后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0年,省第一盐务分局设宁波、临山、周巷、浒山、余姚5个稽核征所(次年只剩周巷稽征所)专司缉私与私盐补税工作。1952年5月,省盐务管理局盐警处撤销,盐警大队缩编为5个中队,第六大队缩编为庵东中队;8月,盐警归由省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1953年5月,改编浙江盐警部队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警察大队。1954~1955年,盐区深入开展群众性缉私护税活动后,经济警察奉令先后撤离盐场,武装缉私遂告结束,缉私工作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1956年,庵东盐区划归慈溪县管辖,缉私工作由庵东区公所负责。1958年7月1日盐税稽征管理工作移交税务机关办理,缉私工作也由县财税局和庵东区公所负责。,1985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原盐缉私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盐场缉私工作。1986年以后,各地先后成立盐业经济民警队,属当地公安部门领导。1991年9月1日起,缉私工作复由盐业部门负责。1992年1月,在市盐务局内增设盐政科,作为盐政执法机构,并与运销科合署办公。1999年9月,建立小安盐政执法分队,隶属盐政科,专司缉查私盐工作。2001年4月,成立市公安驻盐业联络室,受当地公安局与盐务管理局双重领导,人员6人,由公安经侦干警与盐政人员组成,专司盐场内外的私盐缉查工作。
  查缉
  民国时期,设有庞大的缉私队伍,对私盐查缉很严,但原盐走私却十分严重。走私盐除销往余姚近地外,还销往宁波、慈溪、上虞等地。民国元年(1912),余姚县化龙堰为庵东盐场私盐集结之地,产销地私贩互相联络,声势甚大,私贩聚众打死警员事件时有发生。民国17年,估计食私盐者占十分之五。民国23年9~10月份统计,庵东盐场在一个月内被判刑的盐贩和走私盐民解送法院多达50余人。庵东沦陷时期,日本侵略军流窜肆扰,出没无常,民不聊生,贫民多以贩卖私盐营生。民国32年,日伪军实行“清乡”在庵东盐场周围筑竹篱笆置哨检查行人,庵东盐民因钻
  竹篱笆外出卖私盐而被日伪,军开枪打死的时有发生。抗日战争胜利后,场区管理加强,税警加强缉私。国民党税警第三区部在境域沿海筑碉堡13座,防盐出海走私。此一时期结帮走私有所减少,但又出现国民党编余军人及退伍军官组成的走私集团分别在余姚、翁家埠、钱清等地集体走私。民国35年(1946)5月31日,盐警在庵东周家路缉私,遇私枭(规模较大的武装私盐贩子)开枪射击,击伤警士吴宝森背部。卖私盐之盐民杨炳有、王小连、宋惠田承认卖盐给盐贩宋公侠。因此,杨炳有、王小连、宋惠田3家晒盐之盐板400块封钉,存盐2.33吨被没收,人亦于6月3日被收押,而盐贩宋公侠则以50万元保外候传。王小连在收押中遭刑讯,头部致伤,病重保释,到家即亡,其子王渭林遭株连,同受刑讯,耳膜震破,其妻忧愤成疾,亦于7月14日死亡,弄得家破人亡。解放初,原盐走私严重,走私量约占总产量过半。1949年下半年,发生走私案344起,缉获私盐601.03吨。当时,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和缉务部门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对盐民小额走私仅予教育、补税处理,对巨额私卖私买的则予罚款。1949年9月21日余姚县人民政府、庵东盐场公署联合决定:目前各种税收私漏频巨,特别是庵东盐场食,盐走私数量占总产量70%这庞大的税款为少数奸商和少数经济犯所窃赚,造成不应有之损失,影响财政供给。,为加强缉私管理,庵东盐场在浒山、周巷、余姚3地设立补征所,以便查缉和处理走私案件。处理原则上从宽,但情节重大者也可采取严格办法。以走私为业或屡教不改及重犯再犯,家庭富裕者可采取严格办法,除缴纳税款外,处以半倍至两倍之罚金,甚至没收其运具;如确系盐民而家庭又较困难可从宽处理。另外规定,私盐经处罚或没收后给查获人或报告人30%奖金,以资奖励。1950年1~5月,多次调高盐税,又适遇春荒期间,盐区群众生活困难,私贩活动频繁,以致出现群众性走私。庵东盐务部门鉴于这种情况,除了组建人民盐警下场专门缉私外,还组织发动积极分子、民兵和乡村干部成立缉私护税组织,加强宣传教育,配合盐警缉私,依靠群众,打击走私惯犯。同时盐务机关加强产销管理,疏通供销渠道,使走私情况逐渐减少。
  1956年,庵东盐场划归慈溪县管辖后,庵东区公所继续对全场缉私护税小组进行整顿和巩固。1957年,全场有缉私护税小组72个,人员590人,评出护税模范24人,先进集体5个;1958年,组织护税小组70个、724人。开展群众性缉私活动,对走私盐贩采取分别对待,重点打击走私团伙,教育参与过走私的盐民也参加缉私工作,全场原盐走私发案数明显下降。
  1960年代,三年困难期间,走私又重新抬头,产、销区都较严重。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后,走私有所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机构瘫痪,群众缉私护税小组解体,自食盐发放混乱,原盐走私活动日益严重。1974年,自办小盐场管理不严,光私分的食盐多达1140.20吨。为此,省军管会发出关于严禁原盐走私偷税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查缉。
  “文化大革命”后,因原盐公收价格偏低,走私活动仍屡禁不止。1980年5月2日、1981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出布告,重申任何个人不得卖私买私,对走私惯犯要依法惩办,私运、私销、减税盐移作他用,出售鲜卤、泥脚盐未纳税的均作私盐论处。1984年7月,县税务机关、县盐业公司在当地干部群众的配合下,进行全面缉查,查获走私者48人,查扣自行车63辆、农船3只、手拉车1辆、拖拉机1台,缴获私盐86.01吨,并对走私者分别给予教育、罚款和没收走私工具等处理。1985年7月30日县人民政府设原盐缉私护税领导小组,负责盐区缉务。1986年2月4日在崇寿傅家,路村缉查,仅1户村民家中就查获私盐5吨余;3月6日晚,庵东区公所,6位干部查获18个骑自行车的走私者,缴获私盐3.50吨。1987年6月中旬,在东二、西一、西二、西三等4乡,在5次缉私中,共缉获私盐7吨余,走私者有本地盐民,也有外地私贩。198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查扣和打击原盐走私偷税的布告》,至年末,庵东区配合市盐务,局查获走私案件147起、313人次,缉获私盐46.43吨,罚款8637元,没收自行车68辆,查扣拖拉机8辆、汽车1辆,拘留1人。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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