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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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63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盐政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16
页码: 613-6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古代至1989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盐政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盐业 盐政 庵东镇

内容

庵东盐场由石堰场演变而来,其盐政机构历代设置。南宋庆元初(1195)石堰场置仓设官。元至正年间(1341~1367)石堰场置盐课司于流亭山(今横河镇,石堰)。清宣统三年(1911)改石堰场为余姚场,。民国初,改场盐课司为场公署,设盐事长;民国3年(1914)改称,场知事。民国5年,余姚场迁署至庵东,旋称庵东盐场。建立余姚秤放总局(由帝,国主义势力控制),下设6个秤放支局,专司稽核盐课,征收盐税。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入侵,在庵东设伪秤放局、伪场公署。抗日战争胜利后,庵东建立特区,成立浙东盐务管理局(民国34年10月6日北撤中止工作)。同年11月,两浙盐务局在庵东复设余姚场公署及下属7个场务所。
  1949年5月解放后,成立余姚盐务分局(县级),辖9个场务所,5个稽征所。
  1950年,建立庵东盐特区,改余姚盐务分局为浙江省盐务局第一分局。1953年,撤销盐特区,由余姚县代管。次年,恢复盐特区,隶属宁波专署,建庵东盐务局(县级),1955年6月撤销。1971年7月,建县盐业公司。1978年4月,建县盐业局,与公司并存。1989年3月,改为市盐业局。后又改称为市盐务管理局。
  第一节 盐政机构
  清代
  清宣统三年(1911),石堰场改称余姚场,场称盐课司,主管者称大使,正八品,设大使一人,职掌场课的收纳、食盐的生产、收贮以及缉查灶私等。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管理盐务的行政机构称场公署,主管人员称场知事。后因民国2年(1913)4月,善后借款成立,以盐税为抵押,并任用洋员监督,北京除盐务署外,设盐务稽核总所。民国5年8月,余姚盐场设立由英、法、德、日、俄5国控制、专事督收盐税的秤放总局,址设庵东镇宝兴弄,下设6所支局。其任务为监督盐务经济大权。场知事(后称场长)与秤放局长等级同为乙级。
  场公署与秤放总局的职权划分为:场公署负责办理盐务行政、场产运销、缉私及征收灶课,考核缉私成绩等;秤放总局负责签发引票或准单,征收一切盐税(课)及各种税,发给放盐单据,秤放原盐,视察仓坨,收支盐款。
  根据以上分工,盐务经济大权已落入洋人之手,其下属机构亦同样如此。当时场公署的下级机构是场务所,秤放总局的下级机构为秤放分局。民国17年(1928)后,由总秤放员兼任场长,场公署与秤放总局合为一体。民国27年11月,为抢运庵东盐场存盐,设浙区战时食盐收运余姚办事处。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侵占庵东,盐场公署移署嵊县章镇。民国34年8月19日庵东盐场光复,中共浙东区委、四明地委和三北中心县委抽调干部奔赴盐场开展工作,8,月20日在庵东盐场成立了庵东特区政府,同时还成立浙东盐务管理局。同年10月6日奉命,北撤。是年11月,国民政府所属两浙盐务管理局委派场长左惠率部自余姚县城,进驻庵东盐场,恢复庵东盐场公署。该署下设3个课(总务、产销、会计),员司28人,下设场务所7个,取消中区,改为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场务所,上虞金山场务所也划入管理。民国38年5月,庵东解放,原庵东盐场场长倪士俊在宁波另立“两浙盐务管理局”,同月迁往定海,翌年5月率部去台湾。
  附:日伪时期
  民国30年(1941)5月,日本侵略军侵占庵东盐场,产盐由盐民自行售卖。11月,日伪驻甬特务机关在宁波设立浙东盐务管理局,派员到庵东盐场,组设伪余姚盐务秤放局,办理税收事宜。
  民国31年(1942)春,伪余姚场公署设立,办理盐务行政,其职权不能遍及全场。至民国32年3月,伪余姚县政府会同驻扎庵东盐场之伪中警团进行“清乡”,分设大小检问所,沿海边一带和六塘从东到西编置篱笆,以杜绝盐场走私。并在庵东成立伪余姚特别区公署,遂将原有之秤放局暨场公署一并接收。组设盐务课,主办盐政。民国33年4月,伪财政部派员接收浙东盐务,将浙东盐务管理局改为浙东区盐务管理局,移设余姚城内,并在余姚城内设立余上办事处,办理余姚、上虞两县销盐事宜。又在庵东组设伪余姚场公署(内分总务、场产、查缉三股),另设秤放所,分中、东、西3区各设秤放分所,办理收放原盐工作。民国33年7月后,食盐改为官收,取消秤放所,改组为中区、东一区、东二区、东三区、西一区、西二区、西三区7个场务所,办理收购、秤放事宜。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庵东光复,伪场公署及所属分支机构均解体。
  解放后
  1949年5月30日杭州市军管会指派张振世为首的18名军代表来余姚后,由余姚军管会又增派方元、,马望青、胡清波为军代表,随同张振世一起进驻庵东盐场,接管庵东盐场公署和税警1个支队。接管后盐场的领导中心是余姚盐务分局(县级),中共党政组织都在盐务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盐务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这一地区的行政首脑。分局下设产销、总务、人事、会计、稽征5个科,下辖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穿长(镇海)、大嵩(鄞县)、金山(上虞)9个场务所和宁波、余姚、周巷、临山、浒山5个稽征所及1个盐警大队。
  1950年3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余姚庵东盐场划为一个特区,作为县级单位,采取单一的组,织形式,政、军、民、盐务全部包括在‘盐务分局’一个机构之内,并兼特区政府。分局内成立中共盐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盐务工作,受宁波专署及省盐务管理局双重领导。”5月,浙江省盐务机构第一次整编,金山场务所划归萧绍虞盐场管理处领导。6月,余姚盐务分局改名为浙江省盐务管理局第一分局,下设秘书、人事、会计、场产4个科和1个医疗门诊所,下辖盐区7个场务所,即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及穿长中心场务所(辖穿长、镇海、大嵩场务所)和宁波、余姚、周巷、浒山、临山5个稽征所及1个盐警大队。1950年,中国盐业公司杭州分公司成立(后改为浙江省分公司),下辖6个支公司、1个办事处(即余姚办事处,后改为庵东办事处)。与此同时,中国盐业公司宁波支公司在余姚县城关设立余姚批发处,负责余姚、上虞、嵊县等地的食盐销售业务。1953年12月31日余姚批发处划归庵东第一分局领导。1953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决定撤销庵东特区建制,盐区党政组织机构归属余姚县领导,盐区党政及盐务分局内部设立的机构不变。
  1954年1月25日,中国盐业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庵东办事处(即余姚办事处)撤销,并入庵东第一分局,分局内增设计划运销科。中国盐业公司余姚批发处嵊县推销组亦于同日撤销,成立余姚、嵊县两个供应站。同年8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通知,余姚、嵊县两供应站划归宁波供应管理处领导。
  1954年4月,庵东盐区恢复特区建制,直属宁波专署领导。同年6月,第一分局改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专员公署庵东盐务管理局。至此,盐务分局在行政上属于庵东盐区领导,业务上仍由省盐务管理局直接领导。
  1955年6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专员公署庵东盐务管理局撤销,移交庵东盐区人民政府。1956,年6月,庵东盐区划归慈溪县管辖。1958年3月起,原庵东区公所所属盐业运销机构及运销业务,包括人员、财产移交省供销社庵东食盐运销站接收,旋即成立庵东盐业采购供应站,归属省商业厅领导,负责庵东原盐运销工作,为二级站编制。1963年,改名为浙江省庵东盐业批发站。
  1965年11月12日,中国盐业公司浙江省宁波分公司在庵东成立,与盐业批发站合署办公,运销业务纳入全国盐业“托拉斯”系统,统一管理,1971年,迁往宁波市。
  1971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在庵东成立县盐业公司,公司下属8个盐业站(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浒山、龙山盐业站)和1个中转站(马渚中转站),统一管理全县盐业生产,经营原盐的收购、批发、调拨业务,实行全县盐业经济核算,负责企业资金积累,实行产销合一。7月,县盐业公司正式成立。
  1978年4月,在庵东成立县盐业局,县盐业公司同时存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次年6月,建立庵东区盐业技术指导站,受县盐业局和中共庵东区委、庵东区公所领导。
  1984年2月7日实行机构改革,撤销县盐业局(印章仍保留使用),县盐业公司为局级公司,属县经委,领导,并建立公司党委。1989年,又建立市盐务管理局,与市盐业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89年2月25日起,庵东区所属盐业乡建立盐业办公室,对外增挂乡联办盐场牌子。1992年6月1日为适应撤区扩镇并乡后原盐收放管工作,市盐务局组建市盐业公司盐业站,负责庵东,、崇寿两镇原盐收购、放销和管理,原市盐业公司所属东一、东二、西一盐业站撤销。是年10月8日,市盐务局(公司)机关由庵东镇迁到浒山镇寺山路盐业综合大楼办公。1994年10月25日,撤销市盐务局生产技术科,建立“慈溪市盐务局庵东办事处”负责庵东、崇寿两镇的盐业生产、技术指导、原盐收购等工作。1998年1月12日,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领导班子由当地盐业主管部门移交宁波市盐业局管理。
  第二节 生产管理
  制盐许可
  历代政府对制盐有严格控制,禁止民间私制。清代,有灶帖的规定,凡持有灶帖者方可制盐。民国3年(1914)北洋政府规定制造者应提出呈请,申请核发制盐特许证券。
  后来在施行盐板基插牌,时均须持制盐特许证券号码及板数量标明,否则作私盐处理。民国36年10月起,制盐许可证由各场审核发放,许可证分管理局存根、缴核、场署存根、制盐许可证四联,背面载明生产资料数量及地点,以户为单位发放。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重新办理制盐许可申请,凡未经许可制盐者,以私盐论处。3月13日根据全国盐务会议精神,对将要裁废场
  区,,在登记盐板发给制盐许可证时,对大盐户、板主进行减板限产。境域做法是先限板,再申请发证,9月开始,11月完成,计申请6013户,内有260户不合制盐条件,核准发证者5753户。1990年3月2日,国务院规定,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查产控产
  清末,因生产方式由煎改晒,原来聚团公煎管理方式已不适应,而改用控制结晶工具方法来控制产量、管理生产。光绪六年(1880)清查余姚、岱山场盐板,结果余姚场查得2256,00块,实行计丁授板之法,每丁6块,按户编额,多余之数减半留半,烙以官印,称为官板。全场实留181100块,废去44500块,约占原来板额之二成,庵东盐民称为“毁二留八”。从此,盐板有官板、私板之分,官板之外,禁止私增。禁令虽严,而晒盐本轻利厚,盐民仍增而不止。民国10年(1921)秋,开始清查两浙盐板,在清查烙印之后发给板证,并规定每天开晒必须将场牌插在场基上,否则受罚。民国18年10月,庵东盐场编查盐板发板证537600块。对于私添盐板,
  论盐警查出或被告发,私添1块,除劈毁外再取消原有板1块,一并劈毁,并处罚洋2元,以充赏项,多则依此递推。倘私板添至10块以上,则所添私板及原有板片全部劈毁,追回场基证牌,送交法庭治罪。
  日本侵略军侵占时期,盐场日渐缩小,产盐供不应求,对生产不复限制。
  民国36年(1947)3月,国民政府公布盐政条例,庵东盐场据此制定十二条生产管理规定和措施:核发制盐许可证、管制鲜卤、领签晒盐、改良盐质、规定产额、产盐归仓、查编民仓、清查晒板、严密查产、认真收放、走私连坐、盐工登记。
  1949年5月解放后,原有仓长制度取消。根据盐民要求,组织盐民小组,建立盐民协会,谋求盐民自己管理场产。盐民小组以10~15户为1个小组,选举小组长,并选举3~5名盐民代表,以场务所为单位成立盐民协会。至1949年12月底,庵东盐场共成立盐民小组385个(东一区77个,东二区48个,东三区14个,西一区84个,西二区48个,西三区82个,金山区32个)。
  1949年,省盐务管理局为加强生产管理和缉私工作,采取下列措施:(1)停产申报、领签制盐制度,以每日每户产盐稽核;(2)实行报产查产制度,产盐户先向小组长报告成盐数量,由小组长汇总报告场务所,场务所随时抽查或复查,如有短匿私漏,按私盐论处;(3)严格执行归仓归堆制度,当天产盐必须按盐质分等归仓归堆,如有困难隔天归仓。同时,对制盐户及制盐工具进行清查、登记。是年,庵东盐场产盐归堆有96个组(东一区9个,西一区14个,西二区22个,西三区19个,金山区32个)。有盐户6440户,人口25640人,有盐板479250块。上述措施实施,对刚解放的盐场促进生产、原盐运销、增加盐民收入、完成税收任务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1951年,庵东盐场有盐民小组477个(东一区103个,东二区88个,东三区41个,西一区98个,西二区70个,西三区77个),从事盐业27068人(东一区4631人,东二区2133人,东三区2579人,西一区7628人,西二区3389人,西三区6708人),兼盐人员10781人(东一区2213人,东二区3619人,东三区336人,西一区416人,西二区4070人,西三区127人),全场有盐户6662户(东一区1213户,东二区1043户,东三区523户,西一区1454户,西二区1238户,西三区1191户),人口37849人(东一区6844人,东二区5752人,东三区2915人,西一区8044人,西二区7459人,西三区6835人)。全场有正劳力8577人,半劳力12075人,辅助劳力17330人;全场有盐板481682块,漏碗60974只,卤缸39308只,卤桶3398只。
  1953年开始,盐民小组由互助组取代,至1954年,合作社互助组已在盐场组织起来,场务所不再每日查产,产量由合作社、互助组汇报场务所。各社、组保证不走私,全部交仓,行政管理改为民主管理。1954年8月,在生产管理中发生强迫推行违背刮泥制卤盐业生产规律的“十天三梯泥”(每10天刮3次咸泥)事件,受到中共浙江省委和华东区盐务管理局通报批评,后经检查纠正。随着1956年建立盐业高级社、1958年人民公社化和1980年起实行联产承包制,盐业生产管理逐步由社、队及联产承包制所取代。
  第三节 缉私
  盐是历代官府垄断专营的重税商品,盐税常数倍于收购价,故走私之风甚盛。历代统治者多立重典,查禁极严,刑罚严酷。
  机构
  清初,未专设缉私营队,委托地方驻军缉私。光绪三十三年(1907)余姚县石堰场在庵东设立缉私局,此为县内设专门缉私机构之始。至晚清始设苏浙,盐统领一职,归浙江省管理。
  民国初期,浙江省成立巡缉总局,各场知事兼督察员。派缉私营驻扎庵东,设余姚两浙巡缉第一分局,并分别在傅家路、二灶市、一灶、水云浦、新浦沿、大牌头、长胜市、登州街、缪路、泥墩潭等置派出所。两浙第一巡缉舰驻崔陈路,马家路潭、周家路潭、涂汛潭、泥墩潭等水道出口处亦分别驻巡缉船。民国12年(1923)两浙缉私重新编制,余姚盐场公署于民国初设场警,有警员115人。民国15年,增至,238名。省巡缉总局改营队,第六营驻余姚低塘,其第一队驻庵东集镇,第二队驻平王庙,第三队驻小安街,第四队驻相公殿。民国16年,改设缉私局,民国20年,改称税警局。民国25年起,增设查产警550名,分驻各场查产。民国27年,改组为税警办事处,复于民国30年,改组为两浙盐务管理局税警科。民国30年5月,庵东沦陷。民国31年末,汪伪政府财政部派中央税警总团第一支队进驻庵东。民国34年10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两浙税警总队第三区部7个队官兵203人驻庵东。民国35年,两浙盐警第三区区部驻庵东,配驻庵东盐场布防余姚一带,盐警8个队、1个中队。
  民国38年(1949)5月,两淮税警1个支队开到庵东盐场,下辖3个大队,一大队驻庵东,二大队驻相公殿,三大队驻高兴街,有官警906人。解放后,由宁波军分区调离盐场改编,由浙江省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庵东盐区缉务,后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0年,省第一盐务分局设宁波、临山、周巷、浒山、余姚5个稽核征所(次年只剩周巷稽征所)专司缉私与私盐补税工作。1952年5月,省盐务管理局盐警处撤销,盐警大队缩编为5个中队,第六大队缩编为庵东中队;8月,盐警归由省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1953年5月,改编浙江盐警部队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警察大队。1954~1955年,盐区深入开展群众性缉私护税活动后,经济警察奉令先后撤离盐场,武装缉私遂告结束,缉私工作移交当地人民政府。
  1956年,庵东盐区划归慈溪县管辖,缉私工作由庵东区公所负责。1958年7月1日盐税稽征管理工作移交税务机关办理,缉私工作也由县财税局和庵东区公所负责。,1985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原盐缉私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盐场缉私工作。1986年以后,各地先后成立盐业经济民警队,属当地公安部门领导。1991年9月1日起,缉私工作复由盐业部门负责。1992年1月,在市盐务局内增设盐政科,作为盐政执法机构,并与运销科合署办公。1999年9月,建立小安盐政执法分队,隶属盐政科,专司缉查私盐工作。2001年4月,成立市公安驻盐业联络室,受当地公安局与盐务管理局双重领导,人员6人,由公安经侦干警与盐政人员组成,专司盐场内外的私盐缉查工作。
  查缉
  民国时期,设有庞大的缉私队伍,对私盐查缉很严,但原盐走私却十分严重。走私盐除销往余姚近地外,还销往宁波、慈溪、上虞等地。民国元年(1912),余姚县化龙堰为庵东盐场私盐集结之地,产销地私贩互相联络,声势甚大,私贩聚众打死警员事件时有发生。民国17年,估计食私盐者占十分之五。民国23年9~10月份统计,庵东盐场在一个月内被判刑的盐贩和走私盐民解送法院多达50余人。庵东沦陷时期,日本侵略军流窜肆扰,出没无常,民不聊生,贫民多以贩卖私盐营生。民国32年,日伪军实行“清乡”在庵东盐场周围筑竹篱笆置哨检查行人,庵东盐民因钻
  竹篱笆外出卖私盐而被日伪,军开枪打死的时有发生。抗日战争胜利后,场区管理加强,税警加强缉私。国民党税警第三区部在境域沿海筑碉堡13座,防盐出海走私。此一时期结帮走私有所减少,但又出现国民党编余军人及退伍军官组成的走私集团分别在余姚、翁家埠、钱清等地集体走私。民国35年(1946)5月31日,盐警在庵东周家路缉私,遇私枭(规模较大的武装私盐贩子)开枪射击,击伤警士吴宝森背部。卖私盐之盐民杨炳有、王小连、宋惠田承认卖盐给盐贩宋公侠。因此,杨炳有、王小连、宋惠田3家晒盐之盐板400块封钉,存盐2.33吨被没收,人亦于6月3日被收押,而盐贩宋公侠则以50万元保外候传。王小连在收押中遭刑讯,头部致伤,病重保释,到家即亡,其子王渭林遭株连,同受刑讯,耳膜震破,其妻忧愤成疾,亦于7月14日死亡,弄得家破人亡。解放初,原盐走私严重,走私量约占总产量过半。1949年下半年,发生走私案344起,缉获私盐601.03吨。当时,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和缉务部门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对盐民小额走私仅予教育、补税处理,对巨额私卖私买的则予罚款。1949年9月21日余姚县人民政府、庵东盐场公署联合决定:目前各种税收私漏频巨,特别是庵东盐场食,盐走私数量占总产量70%这庞大的税款为少数奸商和少数经济犯所窃赚,造成不应有之损失,影响财政供给。,为加强缉私管理,庵东盐场在浒山、周巷、余姚3地设立补征所,以便查缉和处理走私案件。处理原则上从宽,但情节重大者也可采取严格办法。以走私为业或屡教不改及重犯再犯,家庭富裕者可采取严格办法,除缴纳税款外,处以半倍至两倍之罚金,甚至没收其运具;如确系盐民而家庭又较困难可从宽处理。另外规定,私盐经处罚或没收后给查获人或报告人30%奖金,以资奖励。1950年1~5月,多次调高盐税,又适遇春荒期间,盐区群众生活困难,私贩活动频繁,以致出现群众性走私。庵东盐务部门鉴于这种情况,除了组建人民盐警下场专门缉私外,还组织发动积极分子、民兵和乡村干部成立缉私护税组织,加强宣传教育,配合盐警缉私,依靠群众,打击走私惯犯。同时盐务机关加强产销管理,疏通供销渠道,使走私情况逐渐减少。
  1956年,庵东盐场划归慈溪县管辖后,庵东区公所继续对全场缉私护税小组进行整顿和巩固。1957年,全场有缉私护税小组72个,人员590人,评出护税模范24人,先进集体5个;1958年,组织护税小组70个、724人。开展群众性缉私活动,对走私盐贩采取分别对待,重点打击走私团伙,教育参与过走私的盐民也参加缉私工作,全场原盐走私发案数明显下降。
  1960年代,三年困难期间,走私又重新抬头,产、销区都较严重。1965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后,走私有所收敛。“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机构瘫痪,群众缉私护税小组解体,自食盐发放混乱,原盐走私活动日益严重。1974年,自办小盐场管理不严,光私分的食盐多达1140.20吨。为此,省军管会发出关于严禁原盐走私偷税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查缉。
  “文化大革命”后,因原盐公收价格偏低,走私活动仍屡禁不止。1980年5月2日、1981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出布告,重申任何个人不得卖私买私,对走私惯犯要依法惩办,私运、私销、减税盐移作他用,出售鲜卤、泥脚盐未纳税的均作私盐论处。1984年7月,县税务机关、县盐业公司在当地干部群众的配合下,进行全面缉查,查获走私者48人,查扣自行车63辆、农船3只、手拉车1辆、拖拉机1台,缴获私盐86.01吨,并对走私者分别给予教育、罚款和没收走私工具等处理。1985年7月30日县人民政府设原盐缉私护税领导小组,负责盐区缉务。1986年2月4日在崇寿傅家,路村缉查,仅1户村民家中就查获私盐5吨余;3月6日晚,庵东区公所,6位干部查获18个骑自行车的走私者,缴获私盐3.50吨。1987年6月中旬,在东二、西一、西二、西三等4乡,在5次缉私中,共缉获私盐7吨余,走私者有本地盐民,也有外地私贩。198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查扣和打击原盐走私偷税的布告》,至年末,庵东区配合市盐务,局查获走私案件147起、313人次,缉获私盐46.43吨,罚款8637元,没收自行车68辆,查扣拖拉机8辆、汽车1辆,拘留1人。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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