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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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606-6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至1994年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庵东盐场的盐税征收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制 税收 庵东镇

内容

自产盐以来,庵东盐场的盐税也与全国一样,对盐均课以重税。
  清代的盐课征收,分场课、引课、杂项三大类。后期又有原盐加价和盐厘的征收。清末税制混乱,税目各异,包装不一,又无法定衡量,盐税征收手续十分繁复,据不完全统计有700余种之多。宣统元年(1909)督办盐政处成立后,曾令各省将正杂课款、厘捐、加价等项目归并,统称盐税,但未能,实行,清政府旋即覆亡。
  民国初,税制依旧,按引征收盐税。其时税目凌乱,多达60余种。民国2年(1913),国民政府颁行新盐法,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法,用等差税率,各区轻重不等。民国2年以后,盐税归稽核分所管理,各省在盐税之外,未有另行加收附款。民国3年,盐务署颁布场税法案,农渔税行轻税制,工业盐暂免税,老少盐不征税。
  民国16年以后,附加名目增多。民国20年12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盐税条例,取消清代各种正杂课厘,改征统一税,按担计征,统称盐税。盐税分正税、中央附税、其他附加三种。按盐的用途分食盐税、渔盐税、副产品税数种。民国35年3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盐政条例,统一全国税率。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收之,地方政府对于盐不附加任何税捐。”民国38年1月1日,公布盐税计征条例,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定为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盐税仍行就场、就仓一次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确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浙江税额每担征大米100斤。为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1956年5月起,选种和畜用盐两种农牧用盐不再免税,改按食盐税额40%征收。1958年7月1日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1964年1月17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通知,盐业供销部门改为盐税纳税人,凡采取托收承付结具方式,的在收到销区货款后纳税。1978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1977年后,所批准县办、民办、社办、社办联办新建盐场,予免税期限二年。免税款共达164.5万元。1979年,国家改原出场纳税为在放销环节中纳税。同年,实行地方财政包干,盐税核定基数包干上缴。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出口、国家储备等盐免税,农牧、渔、工业用盐续行减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盐税,改征资源税和增值税,资源税部分由地方财政局征收,增值税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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