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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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75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盐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页码: 606-6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盐税收入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盐业 税收 庵东镇

内容

盐税是历代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赋税集权中央。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工商税利,盐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渐缩小。但在解放初期恢复国民经济时对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贡献。
  盐税的负担对象为食(用)盐人。食盐自征税或专卖以来,税制屡变,税目繁杂,至民国始统一为盐税,分食、渔、农(牧)、工四种,课以不同的税率。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产销税合一,税不重征,并逐步简化税目,降低税率,扶持发展生产。
  第一节 税制
  自产盐以来,庵东盐场的盐税也与全国一样,对盐均课以重税。
  清代的盐课征收,分场课、引课、杂项三大类。后期又有原盐加价和盐厘的征收。清末税制混乱,税目各异,包装不一,又无法定衡量,盐税征收手续十分繁复,据不完全统计有700余种之多。宣统元年(1909)督办盐政处成立后,曾令各省将正杂课款、厘捐、加价等项目归并,统称盐税,但未能,实行,清政府旋即覆亡。
  民国初,税制依旧,按引征收盐税。其时税目凌乱,多达60余种。民国2年(1913),国民政府颁行新盐法,实行就场征税、自由运销法,用等差税率,各区轻重不等。民国2年以后,盐税归稽核分所管理,各省在盐税之外,未有另行加收附款。民国3年,盐务署颁布场税法案,农渔税行轻税制,工业盐暂免税,老少盐不征税。
  民国16年以后,附加名目增多。民国20年12月,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盐税条例,取消清代各种正杂课厘,改征统一税,按担计征,统称盐税。盐税分正税、中央附税、其他附加三种。按盐的用途分食盐税、渔盐税、副产品税数种。民国35年3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盐政条例,统一全国税率。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收之,地方政府对于盐不附加任何税捐。”民国38年1月1日,公布盐税计征条例,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定为食盐税、渔业用盐税,工业用盐免税。盐税仍行就场、就仓一次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确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浙江税额每担征大米100斤。为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1956年5月起,选种和畜用盐两种农牧用盐不再免税,改按食盐税额40%征收。1958年7月1日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1964年1月17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通知,盐业供销部门改为盐税纳税人,凡采取托收承付结具方式,的在收到销区货款后纳税。1978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1977年后,所批准县办、民办、社办、社办联办新建盐场,予免税期限二年。免税款共达164.5万元。1979年,国家改原出场纳税为在放销环节中纳税。同年,实行地方财政包干,盐税核定基数包干上缴。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出口、国家储备等盐免税,农牧、渔、工业用盐续行减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盐税,改征资源税和增值税,资源税部分由地方财政局征收,增值税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二节 税额
  清代
  余姚,清时定例分江南食销、江北食销、酱销3种。江北为肩地,清时年额1236引4分,每引800斤,每斤完课2文钱。宣统元年(1909),每斤之课为3文。
  民国时期
  税额 民国初,盐税尚沿清制,有纲、引、肩、住、厘课地区、轻税区、酱销、渔销、工业用盐、副产品等多种,附课之多,不胜枚举。民国2年(1913)余姚江南为住地,每引400斤,自清至民国2年,原由包商认办包税,年缴五百千文。,12月,北洋政府规定司码秤每百斤食盐一律征税2元5角,称为正税,其他名目的盐税一概废止。民国3年,改引为担,每担100斤,余姚江南(住地)、江北(肩地)食盐每担税额0.60元,酱销6月底每担1.04元,7月起至12月,为1元。民国4年,纲地税率为每担2.50元,肩地为每担2元。民国7年4月,改为2.20元。民国8年,纲地税率改收每担3元,肩地每担2.20元。民国12年,余姚肩、住地税率每担2.20元。民国14年,纲地3.00元,引地2.70~3.20元,肩住地2.20~2.60元,厘地0.30~2.00元,减地1.50元,轻税地0.20~1.00元,渔盐税0.235元。民国16年,始办近场轻税,每担0.60元;民国20年,调整为每担1元。民国17年以后,盐税及附加税急剧增加,至民国25年,附加项已与清末无异。是年末,余姚酱销盐税正税3.60元,附加2.25元,其他附税0.15元、0.16元,合计6.10元。副产品税:苦卤正税0.03元。
  民国19年(1930)余姚渔盐,庵东盐场规定500斤以下免税,渔盐税之完纳,每年最多为100吨,限满,用食盐。民国20年,庵东盐场征渔盐税为每担0.3.0元。民国26年4月1日起,浙区统一规定除渔、工业盐外,每次加征建设事业专款1元;9月24日,规定每担征收整理费0.20元。民国27年10月23日起,带征公益费每担0.10元。
  抗日战争时期,币值波动,对税率作了较大调整,无论中央、地方场岸正税,各税名目一律取消,省府加价及偿本费仍照征。民国30年(1941),拟定划一通行税率,不分产销税区,每担食盐一律征58~59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4年(1945)8月20日至10月6日,庵东特区政府时期,曾规定每担税额为抗币1.50元。国民政府各收复区税率采用等差制,即根据地域分为近场与腹地两种,近场税轻,腹地税重。
  民国37年(1948)2月,货币贬值,物价上扬,增中央附税每担10万元;3月,又增正税10万元,连附加共46.05万元;6月,正附税共为70万元。8月,币制改金圆券并行限价,规定食盐税每担金圆券8元,渔盐税每担0.40元,旋限价失败,物价又连续飞涨。
  民国38年(1949)1月,按重点地区之平均盐价,分食盐税、渔业用盐税二种,海盐区按平均价征70%,渔业用盐征5%核定标准价为137.66元,浙区食盐税改为每担96元,渔盐税7元。2月4日复增为,食盐税每担227元、渔盐税每担16元。2月28日,食盐税又增为每担2218元,,渔盐税每担158元。
  盐副产品税 民国时期盐副产品有卤晶、卤饼与苦卤3项。
  卤晶:民国10年(1921),由庵东盐场署呈准收税每担卤晶收0.069元,正税项下拨0.02元为滨海小学补助费。民国12年,增为0.12元,民国15年,增为0.14元,民国17年,0.18元,民国30年,增至3元,卤饼税与卤晶同。民国37年,奉令对卤晶免税。
  苦卤:民国12年(1923)上海家庭工业社购运庵东盐场苦卤,唯迄未大宗运出,故无税收。后每担征税0.03,元。民国22年,运署规定,两浙各场苦卤税率应统一办理,无论作何用途,一律定每担0.03元。民国30年,每担为190元。民国35年10月起,免税。
  专卖利益 民国31年(1942)1月1日起,实行盐专卖,自5月1日起,不论产销税一律取消,改收专卖利益,分固定与不固定两部分。固定部分每担40元,不固定部分每担20元,渔农工业用盐征率,仍照民国30年每担1元,省政府附加照征,各项基金、偿本费、整理费、公益费均照常随征,5月份起,征收管理费每担7元。民国32年,将固定专卖利益与不固定专卖利益合并,总称专卖利益,每担80元,渔农工业用盐照旧,省政府附加照征,各项基金、偿本费也照旧,整理费、公益费改为每担2元,管理费改为每担20元。随专卖利益征收战时食盐附税每担300元。民国33年,征率未调整,省府附加停征,战时附税仍照旧,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各项基金征率:整理费仍照旧,偿本费改为每担14元,公益费改称盐工福利补助费每担5元,管理费改为每担50元。
  民国34年(1945)初,停止专卖,改行征税,税率划一,每担110元,战时附税1月间增为1000元,3月间复增为6000元,国军副食费仍照旧率征收。
  附:汪伪时期
  民国32年(1943)11月,税率为每担12.35元(储备券,下同);12月1日起,为每担12.30元。民国33年1月16日起,为每担20元;8月16日起,为每担40元,并带征复兴费每担15元。民国34年1月1日起,每担为200元;2月21日起,复兴费增为每担50元,又带征转运费每担250元、军事保险费每担200元。另外,盐副产品卤晶、苦卤每担分别为280元、20元。税费均向上海伪苏、浙、皖盐税总局缴纳。
  新中国成立后
  食渔盐税额 解放初至1950年6月,税额变动较多。1949年5月,由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核准,食盐税每吨暂按18900元征收,渔盐税每吨1680元征收。嗣后随物价波动,作过几次调整。9月,将食盐税额每50公斤按食米15公斤的基数折人民币征收,渔盐税照食盐税减半折人民币征收。调整后,食盐税每吨为8万元,渔盐税每吨4万元。1950年1月起,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盐税为“斤盐斤粮、担盐担粮”的标准提高盐税征率为每吨150万元,渔盐税每吨45万元。以后跟随米价的上涨又有几次调整。1950年6月1日起,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并按当时主粮价格核定税额,华北、华东食盐税额每吨140万元,浙江省6月10日起执行。1957年1月1日起,浙江省食盐税每吨172元,10月10日降低税率每吨10元,即为162元。1960年4月,降为159元;9月,渔盐税降为每吨3,7元。1961年4月,食盐税降为每吨149.80元,至1979年12月1日降为每吨140元,此后有较长时间未变动。1986年7月1日,以盐税补贴收购价降,为每吨133元,1987年1月1日又降税32元。1990年4月,全省统一税率为每吨100元,不再划地区。1993年8月,20日食盐税每吨降低25元,改为每吨75元,渔盐税额初为食盐税的30%一度降为20%左,右。1994年1月1日起,取消盐税,开征资源税(每吨12元)和增值税。
  农牧用盐税额 1954年起,为食盐税额的40%,1960年9月后,稍有调整,1985年4月1日起,与食盐同税额。
  工业用盐税额 自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5月14日,国家为支持工业发展,工业用盐全部免税。1984年5月15日起,调整工业盐减免税范围,只对部分工业用盐实行减税,新规定对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收14元,肥皂工业每吨70元,其他工业盐一律按食盐税额征收。1984年10月13日起,对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13元,制皂工业每吨征65元。
  第三节 稽征
  机构
  清代,两浙设都转盐运史司(简称盐运司),下设分司,下属各场则设盐课司大使(或称场大使),负责征税等事务。盐产区设有盐运司库大使(简称库大使),负责盐税的收纳与储存。
  民国初,沿袭清制。民国2年(1913)袁世凯以盐税作抵押,向英、法、德、日、俄银行团借款,所收税款均由洋人控制的稽核,支所各场秤放局管理,盐税稽征由省稽核分所统一收缴于指定银行,实行“先税后盐”,即先缴纳盐税后放盐的制度。民国21年,撤稽核支所,置秤放总局。民国30年,日本侵略军侵占庵东后,汪伪政府在庵东盐场设立“秤放局”“场公署”征收盐税,解缴上海日伪苏浙皖盐税总部。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场签单由中国银行代理及入库手续,实行就场征税。解放初,沿用民国时期征管盐税,一度出现严重走私局面。1950年,盐务机关在重要场区或地点设立盐税稽征所,主持重要通道的缉私与补税工作。是年6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在庵东盐场置第一分局,下设宁波、余姚、周巷、浒山、临山等5个稽征所。至1952年末,走私情况好转,撤销余姚、浒山、临山稽征所。1953年以后,宁波、周巷两个稽征所并入余姚第一分局。盐业生产、税收、缉私均由盐务机关负责。1958年7月1日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
  征解
  清时,盐课皆由盐运使按纲、引、肩、住额引数,责成商人分四季完纳,在完纳时又分作两次报完,凡完足一半数额后由运使按照该地引数,核实买单、护票,发交商人,由商人持买单、护票赴场配盐;其后一半课额,递迟一季,由商人缴纳。至于肩、住地税率较轻,不分前半课后半课,一次完足,全年额数可分四期或五期,按引纳足全课,由运使填发买单、护票,即可赴场放运。
  民国2年(1913)以后,盐税划归盐务稽核分所管理,纳税制度有所改变,取消分季完纳之例,商人报完盐课,无论纲引肩住等地,须先开列销地、引名、引数、担数以及完纳正税数目、中央附税数目,交银行或钱庄,填具草单,报告稽核分所核明收税,俟收税单经过银行收税员签字盖章,仍送运署加盖验戳,发还原商执持,作为收据,同时即凭准单号次填就运盐执照连同准单一并发给,以为商人捆盐之凭证,各属皆此办理。民国35年,盐政纲领公布,购盐人请购食盐缴纳税价后,由盐务机关签填销盐准单,凭此秤放护运。
  抗日战争胜利后,改为自由运销,商民请捆原盐,随时向各分支场局申请,由各分支场局核明,应缴税款及专款,填发收款书,由商人持收款书赴银行缴款,然后凭银行收执回单,换发放盐准单,向仓坨领盐,并发给运盐执照,随盐护运行销。
  新中国成立后,手续基本相同,不零星签单,由盐业公司或供销社经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原盐运出后,即开具托收书,委托银行托收,俟银行托收转账后缴纳税款。
  纳税人
  清代及民国时期,盐商为纳税人。
  新中国成立后,取消盐商,概由供销社或盐业公司经营,社、公司即为纳税人,1958年7月1日起,盐税划归税务部门管理。据财政部、轻工业部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精神,工业供销部门也是盐税纳税人。1984年10月,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纳税人具体指:经核准直接销售或自销的盐场(厂);分配销售盐的运销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改变减免税盐用途的单位;动用储备盐的单位;进口盐的单位。
  第四节盐税收入
  民国初年,盐税作为中国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仅次于关税。主要是通过垄断运销来保证盐税收入。
  抗日战争时期盐税收入也是抗日根据地的重要经济来源。时任中共浙东区委书记兼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政治委员的谭启龙在回忆录(第199页)中提到“产盐区的盐税收入尤为可观,我军在庵东盐场设有税卡,平均每月可征银元1万余元,是一项重要税源”。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一切附税。1950年起,数次降低税率,1980年代,又几次减税,到1990年,盐税每吨100元,1993年,又降为75元,较之实行了较长时间的每吨140元下降46.43%。历年来盐税收入相对稳定,但也逐渐减少。直到1994年,取消盐税,改为开征资源税(每吨12元)和增值税。
  庵东盐场在为国家提供了大量商品盐的同时,又向国家缴纳了厚重的盐税,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工商税收入不多的情况下,国家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全赖盐税。1950年,全省盐税收入1833万元,宁波地区盐税收入1198万元,其中庵东盐场上交盐税1158.22万元,占全省盐税的63.2%,占宁波地区盐税的96.7%,而当年宁波工商税收入只有894万元。据1951年1月9日庵东盐区人民政府“关于庵东盐区情况汇报”称:1950年,庵东盐场共收盐税1158亿,2166万7547元,以12月31日粮价每斤1.097元,折粮1亿370斤,折谷1亿4077万3826斤,大体可抵半个宁波专区的农业税。195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巡视团莅临庵东支行,其调查报告称:庵东年产食盐220万担(一担为100市斤),年盐税收入1540万元,相当于杭州市一年全部税收。1953年,宁波地区工商税收入1862万元,而盐税收入却有1542万元(其中庵东盐场上交1454万元,占宁波地区盐税的94.3%)。1949~1993年,庵东盐场共向国家缴纳盐税55708.31万元。其中年缴盐税超过2000万元的有6年,1000万元~1900万元的有26年,最多的是1970年,年缴盐税2296万元。据《宁波日报》记者采访记述:庵东盐场2000多万元的盐税收入,相等于一般农地260余万亩的农业税的全部收入。这是一笔非常惊人的数字。它可以使国家投资开发像宁波机械农具厂那么大的42个厂。在此期间,慈溪财政发生短缺时,县委领导常来庵东盐场催放原盐(凡原盐一经放销出场后就产生税收,除上缴国库比例后,余留部分作为地方财政使用),由此可见,庵东盐场在解放初期为国家财政收入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也带动了庵东各业的发展。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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