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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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4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342-3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土地征用情况,分别记述了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建设用地 土地征用

内容

征地程序
  1987年,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管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镇、村依法予以公告;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开张贴;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镇、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58年1月6日,国务院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2~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遇有因征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该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赔偿,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补偿费。1959年,浙东化工一厂征用庵东管理区土地69亩,经协商以常年产量2年的产值计算补偿(补偿金额不详)。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3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2.4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2003年,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24.90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21.75万元;杭州湾新区每公顷21.75万元。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庵东、杭州湾新区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招工最低面积标准,庵东区为0.8亩。1992年,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6万元。1999年9月至2003年5月,安置补助费分为三档。七塘以南每公顷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3.5万元);七塘以北至中心横江每公顷24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2万元);中心横江以北每公顷18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9万元)。2003年5月至2008年底,安置补助费分为两档。七塘以南每公顷37.5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2万元、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七塘以北每公顷3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0.95万元、土地补偿费21.75万元)。2009年1月1日以后,境域安置补助费统一为每公顷6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30万元、土地补偿费33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公顷90.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43.35万元、
  土地补偿费46.95万元)。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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