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分类号: F301.1
页数: 7
页码: 335-3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分别记述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建设用地 土地资源

内容

审批权限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1970年代及以前,档案记载不详。1987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
  1999年,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批权限 1987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审批程序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988年,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有关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开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凭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附选址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在自有土地上或通过买(租)地或利用荒地建造房屋、搭建草舍,毋需办理审批手续。
  1960年代开始,私人建房逐年增多。1962年,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由生产队统一安排。
  1981年,不准侵占社队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过生产队社员讨论通过,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83年,开始实施私人建房审批制度。1984年以后,审批程序渐趋完善。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管所审核,报市土管局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土管所、市土管局备案。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土管所批准。
  1992年开始,实施按用地指标审批制度。年初由市下达当年用地(耕地、非耕地)指标,区、镇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村。由村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和村民建房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集体讨论确定该村建房户。由村填报建房户安排方案和私人建房占用耕地、非耕地安排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待村级建房户安排方
  续表注:2003~2011年用地中包括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高等级公路工程、杭州湾新区建设、滩坑水库移民安置等6个项目,用地面积143.30公顷,其中,耕地104.99公顷、非耕地38.31公顷。
  案批准后,再由经批准安排的建房户逐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
  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并予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并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2003年以后,按村庄建设规划,集中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旧村内除对原有住宅进行必要的维护外,不再新建住房。至2016年审批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52项,总用地面积61.97公顷,其中耕地55.89公顷,非耕地6.08公顷。
  2014年调查显示,全镇用于住宅建设用地592.40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308.53公顷,庭院占地283.87公顷。户均住宅用地面积265.50平方米,人均住宅用地87.63平方米。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阅读

相关地名

庵东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