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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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4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01.1
页数: 13
页码: 334-3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建设用地类型、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征用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建设用地 土地资源

内容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既要尽量满足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又要按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
  建设用地分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私人建房用地。1986年初,开始征收造地费,后改为征收开垦耕地费。1982~1991年,庵东区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12.62公顷,年均1.26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共审批各类建设用地542.93公顷,年均21.72公顷。
  第一节 建设用地类型
  国家建设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用途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服用地(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7类。
  1970年代及以前,对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未见详细资料,唯见国有企业庵东电厂、浙东化工一厂选址庵东,分别用地0.57公顷和4.60公顷。1980年代以后,用地审批资料完整。1982~1991年,庵东区实施国家建设用地项目51项,用地5.57公顷,年均0.56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实施国家建设用地项目212项,用地面积396.81公顷,年均15.87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
  1970年代及以前,社队兴办集体企业或集体事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多采用协商租用等有偿使用方法,使用生产队土地。或由企业(事业)兴办者(集体)承担该土地的产量包干任务及经济补偿;或吸收用地生产队劳动力进企业务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乡镇集体用地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大体可分为乡镇企业用地、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宅基地3类。
  1982~1991年,庵东区实施集体建设用地项目50项,用地7.05公顷,年均0.71公顷;1992~2016年,庵东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项目274项,用地面积146.12公顷,年均5.84公顷。
  私人建房用地
  1987年始,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作出限制,小户(1~3人)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中户(4~5人)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1983~1991年,庵东区审查批准私人建房10046户,用地80.01公顷,年均8.89公顷;1992~2002年,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私人建房5817户,用地50.54公顷,年均4.59公顷。2003年开始,按村庄建设规划,集中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至2016年,审查批准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52项,用地61.97公顷,年均4.43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权限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在1970年代及以前,档案记载不详。1987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
  1999年,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批权限 1987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审批程序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988年,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有关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开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凭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附选址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在自有土地上或通过买(租)地或利用荒地建造房屋、搭建草舍,毋需办理审批手续。
  1960年代开始,私人建房逐年增多。1962年,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由生产队统一安排。
  1981年,不准侵占社队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经过生产队社员讨论通过,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83年,开始实施私人建房审批制度。1984年以后,审批程序渐趋完善。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土管所审核,报市土管局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土管所、市土管局备案。城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土管所批准。
  1992年开始,实施按用地指标审批制度。年初由市下达当年用地(耕地、非耕地)指标,区、镇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村。由村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和村民建房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集体讨论确定该村建房户。由村填报建房户安排方案和私人建房占用耕地、非耕地安排申请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待村级建房户安排方
  续表注:2003~2011年用地中包括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高等级公路工程、杭州湾新区建设、滩坑水库移民安置等6个项目,用地面积143.30公顷,其中,耕地104.99公顷、非耕地38.31公顷。
  案批准后,再由经批准安排的建房户逐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
  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并予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市人民政府,并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2003年以后,按村庄建设规划,集中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旧村内除对原有住宅进行必要的维护外,不再新建住房。至2016年审批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52项,总用地面积61.97公顷,其中耕地55.89公顷,非耕地6.08公顷。
  2014年调查显示,全镇用于住宅建设用地592.40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308.53公顷,庭院占地283.87公顷。户均住宅用地面积265.50平方米,人均住宅用地87.63平方米。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征地程序
  1987年,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管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镇、村依法予以公告;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开张贴;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镇、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58年1月6日,国务院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当地人民委员会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者共同评定。对于一般土地,以它最近2~4年的产量总值为标准。遇有因征土地,必须拆除房屋的情况,应该保证原来住户有房屋居住的原则下给房屋所有人相当的房屋。或者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发给补偿费。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社员生活没有影响,不需要赔偿,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发补偿费。1959年,浙东化工一厂征用庵东管理区土地69亩,经协商以常年产量2年的产值计算补偿(补偿金额不详)。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补偿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3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2.4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2003年,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24.90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21.75万元;杭州湾新区每公顷21.75万元。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庵东、杭州湾新区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招工最低面积标准,庵东区为0.8亩。1992年,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庵东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庵东镇规划区外和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6万元。1999年9月至2003年5月,安置补助费分为三档。七塘以南每公顷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3.5万元);七塘以北至中心横江每公顷24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12万元);中心横江以北每公顷18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各9万元)。2003年5月至2008年底,安置补助费分为两档。七塘以南每公顷37.5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2万元、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七塘以北每公顷32.7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10.95万元、土地补偿费21.75万元)。2009年1月1日以后,境域安置补助费统一为每公顷6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30万元、土地补偿费33万元)。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公顷90.3万元(其中劳力安置费43.35万元、
  土地补偿费46.95万元)。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总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986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法制轨道。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3年开始,乡镇企业新用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1995年初,村办企业也列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范围。1996年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新农村建设、村三产及标准厂房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划拨使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分为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 1993年前,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应,用地单位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为主。1993年开始,国有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划拨使用,划拨用地主要为国家机关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001年划拨使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1990年8月,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
  此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1993年,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新用土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1995年初,把村办企业用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2002年4月,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不包括工业用地。自此,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2006年9月16日起,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并允许转让、出租、抵押。1994年,进一步明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节 土地使用费
  收费项目用地收费按使用土地性质、类别、用途、期限等情况分为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农村私人建房四种类型。行政划拨用地收取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造地费(耕地开垦费)、粮食差价费等税费;使用集体土地除付村征地费外,其他项目参照行政划拨用地标准收取;国有出让土地协议方式出让的在收取税费基础上,另外收取土地出让有偿使用费和造地专项基金,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按成交额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在扣除税费后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农村私人建房减半收取耕地占用税、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 见本章第三节“征地补偿”目。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庵东镇每公顷7.5万元,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6万元。1992年3月起,改为按平方米计算,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45元。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造地费 1987年,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及私人建房,凡占用耕地均应缴纳造地费。收取标准为庵东镇每公顷15000元,东一、东二、东三、西一、西二、西三乡每公顷7500元,农民建房按每公顷3750元标准缴纳。造地费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园地,农田建设与改造低产田等。2001年始,征收耕地开垦费,取消造地费。
  耕地开垦费 2001年1月,开始对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2008年6月始,调整为每平方米28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粮食差价费 1989年,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公顷9万元缴纳粮食差价款,专项用于因征地造成“农转非”人口粮食统销供应量的亏损补贴。2001年,随着完全放开粮食价格,此项收费取消。
  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2年,庵东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和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22.50万元、22.50万元和15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减少7.50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调整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标准。调整后房地产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52.50万~105万元,商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45万~135万元,工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15万~30万元。
  经营性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中标价格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工业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也按中标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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