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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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63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5
页码: 301-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庵东镇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情况,分别记述了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生产(生活)资料等。
关键词: 庵东镇 农村土地 土地制度

内容

1951年,境域实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土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1月,庵东盐区人民政府成立土改指挥部,由时任区长石理成任指挥。3月,在崇寿乡和东一乡第一、第二2个村试点;9月,全面展开;年底,基本结束。首先划分阶级成分,接着按政策规定没收、征收农(盐)田、盐板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再将没收、征收所得交农会分配。
  划分阶级成分
  地主 占有农(盐)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而靠剥削为生,自解放时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3年者为地主。依靠地租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雇工剥削为生,依靠把持管理祠、庙、会、社的农(盐)田及其他土地收取地租为生者和解放前连续当过3年篷长(仓长)的以地主论。有其他职业收入,但同时占有并出租大量农(盐)田,达到当地地主每户所有农(盐)田平均数以上者,应依其主要收入决定其成分,称其他成分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地主破产之后,有劳动力不劳动,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仍算地主。向地主租入大量农(盐)田,自己不劳动,转租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盐)民者,称为二地主。
  富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也有自己部分占有或全部租入的),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和充足的生产成本,自己参加劳动,剥削收入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经常雇佣2个以上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总量相当于雇佣2个以上长工者,为富农(盐)民。雇佣长工不到2个者,应计算其剥削总量是否超过全家一年总收入的25%,超过者应为富农(盐)民。
  中农(盐)民 一般占有农(盐)田(但有的只占有部分,另部分为租入,有的全部是租入的),有相当的生产工具,生活来源全靠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别人,有的还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一般不出卖劳动力,有的对别人有轻微剥削,但非经常和主要的为中农(盐)民。
  贫农(盐)民 占有部分农(盐)田与不完全的生产工具,有的无农(盐)田,须租入土地来使用,受地租、债利及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者为贫农(盐)民。
  雇农(盐)民 包括雇工、船工、搬运工人、赶车工人,一般全无土地与生产工具,有些有极少量土地,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者为雇农(盐)民。
  小土地(盐田)出租者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盐田、盐板、农地者,应依其职业决定成分,或称为小土地(盐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论。
  没收、征收生产(生活)资料
  土改政策规定,没收地主的盐田、农地、官仓、盐板、盐具、私仓、多余粮食、多余房屋及房屋中的家具。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盐区的盐田及其他土地。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财产,不得没收。地主家庭中有人自己常年参加主要劳动,其自己劳动部分的盐田、农地在适当加以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工商业者在盐区的盐田、农地、盐板、盐具和原由盐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富农(盐)民出租的盐田、农地、盐板及其与土地相连的工具应予征收。富农(盐)民租入的盐田、农地应与其出租的盐田、农地相抵计算。小土地(盐田)出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盐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数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出部分。如该项盐田确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盐田为生者,其每人所得平均数虽超过200%也得酌情照顾。保护中农(盐)民的盐田、农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分配生产(生活)资料
  所有没收、征收的棉地、盐田、盐板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除收归国有者外,均由农(盐)民协会接收,除保留占0.5%~1%土地作为机动地外,统一公平合理地分给农(盐)民所有。分配土地以村为单位进行,以全村每人土地平均数计算。分配土地前,村建立土地分配组和技术组负责丈量和分配等技术,进行土地分配计划试算。原耕作农(盐)民自有土地加租入土地超过当地人均土地平均数者,从租入土地中抽出超过数;如不及平均数者则予以补足。原耕作面积多于应得数的,允许高于平均田额5%~10%。地主多余房屋分给少房的贫苦农民时,随同分配家具。对单身雇工加倍分给土地和生产资料。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内)、革命军人均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给予优惠待遇,代耕代种。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家属根据收入和生活状况,酌情分给土地。家在农村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在分配土地中予以照顾。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盐业地区和棉业地区分配办法基本相同,只不过盐业地区把盐田与盐板捆绑在一起计算,一定数量的盐田配以一定数量的盐板。
  土改后,土地为农(盐)民私人所有。为保障对土地、盐板的所有权,1952年1月,盐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并规定严禁土地买卖,杜绝土地兼并。

知识出处

庵东镇志 上册

《庵东镇志 上册》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本书概括地记录了庵东的历史变迁,系统地反映了庵东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人文等各方面的发展面貌,描绘了庵东从海隅盐滩到滨海新城的发展脉络,讲述了前辈先人光前裕后的史迹,展现了庵东人民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豪迈和排除万难、自强不息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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