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贡窑”与秘色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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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越窑青瓷文化史》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40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贡窑”与秘色瓷
分类号: K876.3
页数: 4
页码: 204-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唐代末期,越窑开始生产秘色瓷并生产贡瓷,贡瓷窑可能受到官府的管理,其生产规模和烧制质量应与其他窑不同,反映了唐代越窑的瓷器生产情况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越窑 青瓷 贡窑 秘色瓷

内容

越窑在唐后期已生产秘色瓷,并很快以其圆润的色泽、精湛的工艺赢得了社会上层人物的青睐,进而成为朝贡之物,“陶成先得贡吾君”便是晚唐诗人对秘色瓷产品性质的最好注脚,它表明,青瓷的上等佳品首先是作为贡奉之用的。
  1977年,在慈溪上林湖吴家溪出土一件唐光启三年(887年)凌调墓志罐,志文中有:“中和五年(885年)岁在乙巳三月五日,终于明州慈溪上林乡..。光启三年岁在丁未二月五日,殡于当保贡窑之北,其坟丙向。”“贡窑”顾名思义,当是生产贡品的窑场。墓志罐的发现,其意义十分重大,它表明至迟在僖宗光启年间,唐政府已在上林湖地区指定“贡窑”生产贡瓷。
  “贡窑”作为生产贡品的窑场,虽不一定由官府操办,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民窑,但既然指定生产贡瓷,当与一般民窑有所区别。这一区别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既然指定为“贡窑”,它的生产、管理当与官府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诚然,由于文献不足征,我们尚无法搞清楚官府在“贡窑”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但光绪《余姚县志》卷6《物产》转引明嘉靖刊本《余姚县志》云:“秘色瓷,初出上林湖,唐、宋时置官监窑,寻废。”却为我们留下了一点线索,这就是“贡窑”的管理与“置官监窑”可能存在着某种关联。虽然,陶瓷界对“置官监窑”的性质尚有争论,但对“置官监窑”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瓷器生产管理或征敛的这种职能并无异议。那么,负有特殊生产使命的“贡窑”,就理应纳入其管理体系之内。这种管理当包括资金、生产的数量及质量等。其二,它的生产规模、烧制质量应与其他窑有所不同。由于墓志罐以“当保贡窑之北”作为墓葬的具体方位,顺藤摸瓜地寻找,“贡窑”遗址当在此墓的山南面。现在不少考古工作者认为,后施岙便是“贡窑”所在地。综合起来看,理由有:后施岙距倜墓最近,方位也符合;窑址规模大,遗物堆积厚;出土的瓷片标本相当精致,法门寺地宫出土的净水瓶、葵口碗,水邱氏墓出土的青瓷盒、香炉等器物,在此处均有相同器形的残片发现。特别是此处发现了不少用来单件烧装器物的瓷胎匣钵。(1)因之可以认为,上述理由是成立的。因为“贡窑”的主要任务是生产贡品瓷,因此它的生产规模和烧制水平理应超过他窑,否则,设置“贡窑”就毫无意义了。
  烧制贡瓷的窑场自然要与官府发生关系,那么,上林湖越窑多次出土的外底部刻有“官”、“官样”字款瓷器及“官”款匣体与“贡窑”又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这确实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据学者统计,越窑“官”字款青瓷至今已有4例,即浙江临安五代吴氏墓出土的双系罐,内蒙古辽陈国公主墓中的花口盘,近年来上林湖越窑窑址的盏和盘。刻划有“官样”的瓷器在上林湖古窑址也有发现,有盏、碗、盘等残器。“官”字款匣钵现见共3件,出土于上林湖后施岙窑址。(2)除越窑外,带“官”字款的瓷器也不断出现于其他窑址。从时间跨度上看,这类“官”字款的器物为五代至两宋之际的产品。目前,对带“官”字款瓷器的理解极不一致,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官”代指朝廷或官府,“官”款瓷器为官窑生产;(3)第二种观点认为,“官”字可能是工匠姓氏;(4)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官”字款与“置官监窑”或“禁廷制作须索”有关。(5)
  我们认为,“官”字款在同一时期内不断出现,应该有相同的含义,将“官”理解为朝廷、官府之意当比较确切。最近有学者认为,“官”和“官样”款瓷器“所代表的只是官府认可的质和量的标准,它们是大批量生产某种与‘官方’有关瓷器的质量参照系”,(6)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将“参照系”表述成为标准器,则似乎更确切一些。因为,就越窑而言,这类“官”和“官样”款瓷器无论从釉面、釉色还是从造型、装饰来看,它的确代表了当地瓷器的烧制水平。而官府向当地征收贡品瓷,或官府经营商品瓷向民窑征敛时,在质量上必然有严格的要求,甚至直接提供样式要求民窑照此标准生产或纳贡。这样,烧制条件较好、有生产贡瓷使命的“贡窑”,与普通民窑相较,它同这类“官”款瓷器的关系自然更密切一些。因此,认为“官”字款与“置官监窑”或“禁廷制作须索”有关的这一观点,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上林湖地区“贡窑”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贡瓷就此开始,一般说来,从开始贡瓷到设立“贡窑”是有一个过程的,只有在贡瓷需要量增加的情况下,朝廷才有可能在各地窑场选择名窑作为“贡窑”,以保证货源,因此,贡瓷的历史理应早于“贡窑”的设置。优质青瓷无疑为“秘色窑”,但从后施岙遗存情况看,与其他窑址一样,也存在着精粗明显有别的两档制品混积现象。这表明,“贡窑”在完成上贡任务的同时,也生产普通的民用瓷。另外,鉴于上林湖诸多窑址普遍存在精粗两类制品的情况表明,秘色瓷并非只有“贡窑”生产,随着官府对瓷器需求量的增加,普通民窑有时也兼烧官府用瓷(包括贡瓷)。这一情况正好说明,上林湖地区的制瓷水平普遍较高。
  由此看来,“贡窑”的主要任务是生产上贡的秘色瓷,这一点应是不成问题的。“贡窑”满足上贡之余,确实也兼烧民用瓷。因此,就其生产的属性而言,“贡窑”仍然属于民窑,与官府操办的“官窑”有质的区别。
  然而,南宋绍兴知府沈作宾修、通判施宿等编纂的《嘉泰会稽志》卷8《寺院》载:“(上虞县)广教院,在县西四十里。开宝四年有僧筑庵山下,镇国军节度使口事治因建为寺,易为保安。治平三年,赐今额。国初尝置官窑三十六所于此,有官院故址尚存。”明万历《上虞县志》卷20也载:“广教寺,县西南三十里,昔置官窑三十六所,有官院故址。”两条记载大同小异,似乎证明五代末北宋初,秘色瓷产地之一的上虞地区有大量的“官窑”存在。对此,不少学者作出了不同的解释,郑建华先生就说:“若将‘官窑’理解为官监之窑,‘官院’理解为监窑官的‘官署’所在,关于吴越国末期在越窑中心窑场上林湖之外的重要产区置官监窑的记载,应该是可信的。”(1)
  对《嘉泰会稽志》所载的“官窑”如何作出合理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南宋中期人,施宿谈到上虞地区在当时有官府瓷务机构应该是有所根据的,但他所说的“官窑”是否就是官府经办的“官窑”却是值得怀疑的。在上林湖地区无明文记载有官窑之时,而与之毗邻的上虞县竟拥有如此庞大的“官窑”群,这是令人难以想像的。考虑到吴越后期至北宋中期史籍载有窑务官监管越窑生产的事实和上林湖地窑址出土的“官监”之下的一件实物资料,所谓的“官窑”,当指置官监窑制度下的窑场。它反映了在五代末、北宋初,随着朝廷和社会上对瓷需求量的增大,朝廷进一步加强了对窑场生产的管理,但其生产性质还是民窑。
  总之,“贡窑”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唐后期“末俗尚靡,不贵金玉,而贵铜磁”(1)的风气下,越州瓷业中心上林湖地区的制瓷工艺水平在原有的基础上确有了重大的创新和突破,终于在9世纪中叶烧制出高品位的优质青瓷——秘色瓷,并很快成为地方的上贡品。至五代,秘色瓷的生产进入鼎盛期。北宋中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渐趋式微,退出了其作为贡瓷的历史舞台。进入北宋晚期后,便彻底衰落了。
  但是,秘色瓷的影响却是长久存在的。五代时随着“秘色瓷”需求量的与日俱增,“秘色瓷”的生产很快向周围地区扩散。以上林湖为中心上林湖窑优秀的制窑技术不仅对邻近地区的制瓷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还涉及全国各地,如温州地区的瓯窑、处州的龙泉窑,及福建窑、广东窑、景德镇窑、耀州窑等,都或多或少受其影响。

附注

(1)谢纯龙:《“秘色瓷”诸相关问题探讨》,《东南文化》1995年第5期。参见童兆良:《上林窑工》,《文博》1995年第6期。 (2)郑建华:《越窑贡瓷与相关问题》,《纪念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论文集》,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泠印社2000年版。 (3)参见冯永谦:《“官”和“新官”字款瓷器之研究》,《中国古代窑址调查发掘报告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袁南征:《重新认识官窑——关于官窑概念的探讨》,《文博》1995年第6期。年第3(4期)。前热河省博物馆筹备组:《赤峰县大营子辽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 (5)牟永抗、任士龙:《“官”、“哥”简论》,《湖南考古辑刊》第3辑,岳麓书社1986年版;童兆良《贡窑概论》,《浙东文化论丛》,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 (6)郑建华:《越窑贡瓷与相关问题》,《纪念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论文集》,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泠印社2000年版。 (1)郑建华:《越窑贡瓷与相关问题》,《纪念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论文集》,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泠印社2000年版。 (1)陶宗仪:《辍耕录》卷29引叶寘《坦斋笔衡》。

知识出处

越窑青瓷文化史

《越窑青瓷文化史》

出版者: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越窑历代产品的造型、装饰、装烧、制作工艺、美学特征、外销与文化内涵诸方面,并对越窑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及其动因进行了研究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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