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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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736
颗粒名称: 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
分类号: K265.06;D693.62
页数: 2
页码: 238-239
摘要: 本文收录自1945年4月6日出版的第一百三十三期《新浙东报》,内容是浙东行政区抗币条例。
关键词: 慈溪县 抗币条例 浙东行政区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发展农工商业、稳定金融、平准物价、奠定根据地经济基础、积极准备反攻,特根据浙东各界临时代表大会决议案,发行抗币,以为本行政区之本位货币。所有发行事宜,悉依本条例办理之。
  第二条 抗币以圆为单位,公下列 4种发行之:
  一、壹圆币;
  二、伍圆币;
  三、拾圆币;
  四、伍拾圆币。
  第三条 所有发行抗币事宜,责成浙东银行经理之。
  第四条 抗币发行数额,由浙东银行董事会根据社会需要,拟定计划呈准实施之。
  第五条 浙东银行应始终维持“抗币壹圆币值”接近于食米一市斤之价值。
  第六条 抗币发行基金以下列实物及保证准备充之。一、储存金银;二、拨存稻谷;
  三、在本地区有市场价格之有价证券;
  四、有确实抵押品之债券或票据。抗币发行数额不得超过全部准备基金实际市价相等之价值。
  第七条 浙东银行董事会应将抗币发行数额及其准备基金“数量”与“实价”,按月造表送浙东银行监察人会审查,并于本行政区参议会开会时提出报告。
  第八条 浙东银行监察人会或本行政区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得根据本行政区内合法成立之县级民众团体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向浙东银行检查发行帐目。
  第九条 凡有伪造及其他破坏抗币行为者,依照刑法从重惩处之;其有汉奸嫌疑者,并依惩治汉奸条例办理。
  第十条 本条例由浙东行政公署委员会议决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浙东报》第一百三十三期 1945年4月6日)

知识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慈溪抗战文献》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本书的收录范围是以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报纸、公文、信件、电报、统计、情报等为主。此外,还有当时我党同志的谈话记录、日记、笔记、讲话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回忆录等。共计 16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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