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兵役法罪刑及惩罚标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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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628
颗粒名称: 违反兵役法罪刑及惩罚标语
分类号: K265.06;E265
页数: 1
页码: 19
摘要: 本文收录自1938年9月28日《慈溪日报》第一版刊登的违反兵役法罪刑及惩罚标语。
关键词: 慈溪县 兵役法 《慈溪日报》

内容

(一)凡舞弊庇纵缓役或免役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勒索勒征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三)收受贿赂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使人顶替服兵役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顶替者同。
  (五)应征壮丁规避兵役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应征壮丁,想避免兵役而有抗拒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想避免兵役聚众持械反抗的,处 7年以下有期徒
  刑。首谋的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八)战时煽惑旁人避免兵役的,处7年有期徒刑。
  (九)抗战期间,在营官兵如逃亡时,无论前方后方,均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慈溪日报》第一版 1938年9月28日)

知识出处

慈溪抗战文献

《慈溪抗战文献》

出版者:中共党史出版社

本书的收录范围是以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报纸、公文、信件、电报、统计、情报等为主。此外,还有当时我党同志的谈话记录、日记、笔记、讲话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回忆录等。共计 16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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