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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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57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分类号: U491
页数: 21
页码: 337-35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0年至2010年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行业管理机构、运输管理、公交管理、规费征收等。
关键词: 慈溪市 道路运输 管理

内容

主要是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出租汽车、客货运站场等行业管理。
  第一节 行业管理机构
  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位于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38号,挂慈溪市道路稽征所、慈溪市道路运政稽征稽查大队牌。隶属市交通局,受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宁波市公路稽征处与慈溪市交通局双重领导、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全民事业单位。
  1990年,名称为慈溪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负责管理境内公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公路规费征收等。1993年成立宁波稽查支队慈溪分队,2002年3月成立慈溪市公路运政稽征稽查大队。1997年6月成立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2001年3月,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由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05年1月,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划归国税局管理。2007年5月改今名,机构体制不变,主要负责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和维修质量检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管理、客货运站场、货物配载、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
  2010年,在编职工92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0人。下设办公室、运管(安全)股、维修(驾培)股、法制股、信息中心、运管服务中心、稽查大队、违章处理室8个职能股室和龙山站、观海卫站、浒山站、周巷站、货管站、客运管理站、出租汽车管理站7个基层站。
  基层运管站 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设7个基层管理站。
  慈溪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位于浒山街道孙塘路339号,为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交通局。其主要职责是实行行业监管、稽查执法,督促城市公交搞好优质服务和安全营运,城区公交线路规划布局、站点设置和运力投放,组织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并例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1995年4月成立时属市建设局(原城乡建委),与市公共交通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
  2007年11月,城市客运管理处成建制划入市交通局。2010年4月,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和市公交公司实行政企分离,单设慈溪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编制16人。市公共交通公司并入新成立的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
  位于浒山街道旧宅路1号,隶属市交通局。1995年11月成立,为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2000年1月改为正股级全民事业单位。2001年7月至2006年6月,因城区西大门绿化改造,租赁慈溪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房办公。主要职能是受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对本市境内329国道慈溪段及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余姚胜堰至沿海北线“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进行征收和管理。下设329国道慈镇收费站慈溪收费点、329国道慈余收费站慈溪收费点,共有工作人员76人,其中事业编制12人,合同制聘用职工64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和宁波市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有关精神,2010年2月28日23时58分,下属收费站撤销,合同制聘用工全部解聘,事业编制人员安排到市公路段工作。
  第二节 运输管理
  运政管理
  1990年,全市公路运输行政管理由市交通局主管,市交通局授权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执法。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市公路稽征所、市道路运政稽征稽查大队具体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设浒山镇、浒山区、龙山区、观城区、逍林区、横河区、周巷区、长河区、庵东区9个公路运输管理站、公路稽征站,负责各辖区运政管理。
  1999年,基层运管站调整为浒山站、龙山站、观城站、周巷站、客运管理站、货运管理站、出租汽车管理站和稽查大队(下设3个中队和1个违章处理室),并在浒山、龙山、观城、周巷、客运、货运及出租汽车管理站挂稽查中队牌子。
  2007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确定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为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主体,负责管理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养路费稽征1990年,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公路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市公路稽征所是全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执法主体。
  1998年7月,《浙江省公路养路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工作,由县(市)养路费征收征稽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稽查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征费,依法对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办理养路费缴纳、减免、停征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对车辆免征、减征养路费情况实施年度审验,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行为。2009年1月实行费改税,稽征工作停止。
  打“黑”治非打“黑”治非,即打击“黑车”和非法运营。20世纪90年代“黑车”形成初期,车主多以电话招揽生意,以客运居多,货运次之,分布在客源集散地、城乡接合部及镇乡僻壤等地。客源多时哄价,少时降价引诱乘客,强行拉客。大多“黑车”为濒临报废旧车,车况质量差,无营运客货保险,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乘客及货主维权困难。进入21世纪,“黑车”运输呈蔓延之势,车主在一定区域公开拉客,手段不断翻新,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每年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黑车”2000年查扣“黑车”189辆。
  2005年、2006年,省交通厅统一部署,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分局和城管办联合开展打击无证营运的“天网一号”、“天网二号”专项行动。2007年下半年,配合“全市文明百日”行动,市交通局联合市公安、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为主的百日专项行动。
  2008年3~5月,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与浒山派出所110处警中队、浒山街道社区保安大队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行动,第一天就查获涉嫌非法运营“黑车”43辆。全年共查扣涉嫌非法运营车辆302辆。
  2009年,市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涉嫌无证经营客车113辆次。
  2010年,市交通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发放“打黑”宣传资料,在《慈溪日报》、市电视台刊登和播放通告,配备宣传车上路宣传。在车站、医院、酒店等“黑车”易聚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与派出所和交警、城管、工商等部门定期联合执法、共享稽查信息。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市运管所、公交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共抽调75名精干力量,分成5个流动组和4个定点组,从早上9时到晚上22时,对城区内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和重点地点,进行流动和蹲点稽查。11月12日、13日,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派22名富有“打黑”经验的执法人员到慈溪传经送宝,并开展联合稽查,共查处17辆无证“黑车”。全年查扣涉嫌非法运营车辆253辆。
  受理举报投诉 2002年8月,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成立“96520”举报投诉中心,从早8时至晚10时由专人接听“96520”举报投诉电话,晚10时至次日早8时由电话自动录音,受理本市范围内道路运输、公路“三乱”、运政执法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同时受理旅客、货主及车辆抛锚救援。2008年受理1251件,办结1246件,办结率达99.6%。2009年10月起,改为每天上班时段由专人接听,其他时段由电话自动录音。
  2009年、2010年分别受理举报投诉931件、1192件,办结率达100%。
  客运管理
  日常客运管理 1990年,对客运市场、车容站貌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三卡”、农四轮等客运车辆随时随地停车揽客,客货混载等。
  1991年1月,省政府批准在观城设立公路运输检查站,加强对运输市场管理。是年10月,市政府成立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办公室,清理整顿全市运输市场,至12月底结束。
  1993年5月,交通部颁发《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是年底,全市运营客运车辆实行安全性能季度检测制度。
  1995年2月,执行《浙江省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实施细则》。是年5月,公路运输检查站从观城迁到龙山,加强对进出境运输车辆管理。
  1995年5月,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若干意见》的要求,开放运输市场。同月,根据市政府《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知》精神,在浒山城区东、南、西、北设立4个客运站,规定入城客运中巴车、农四轮和“三卡”按各自营运线路统一进入场站,做到“人进站、车归点”。是年9月施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1996~1997年,交通部、省交通厅统一部署整治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在全市开展以严厉打击违章载客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抑制违法违章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1998年3月,交通部出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对运输市场进行管理。
  2004年7月,根据省交通厅《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实施对全市道路运输经营户每一个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稽查人员每月现场执法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每月人均至少检查车辆180辆次、维修业户8家、车站1个或驾培业户1个等制度。
  2005年6月,成立无证经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打击无证营运。6月10日至9月10日,开展代号为“天网一号”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证营运行为。2006年1月,《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市运管所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2009年6~9月,对客运从业人员进行运输法规和安全运输业务知识的培训,共培训管理人员和司售人员3600余人。
  2010年,根据上海世博会期间旅客运输和“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需要,3月23日、24日,市交通局、公安局、安检局联合对进沪车辆司乘人员、客运站务人员及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世博安保工作专项培训,参加人员250人。
  节假日旅客运输 1999年国庆开始,全国实行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3个7天长假,呈现假日旅游热,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成为交通部门服务假日经济、创建平安交通的重要任务。
  “五一”节、“十一”节 两个黄金周旅客运输历年来均呈现长途客流稳定,中、短途客流大,流向集中,多种客流重合的特点。客流主要流向周边城市、旅游景区及本市内,以旅游观光、学生放假、探亲访友为主。主要特点为:民营企业“五一”、“十一”放假7天较少,民工返乡休假较少,民工子女、长辈到慈溪过节多,长途客流一般比平时略有增长。外出就读大中专学生流较集中,学生主要通过火车在上海、杭州、余姚等地中转。两个节假日期间,30日和7日两天学生放假和返校期间形成客流高峰,探亲和旅游客流集中在1~2日,流向以宁波、杭州、上海为主。同时,随着城区商贸及旅游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1日到城区购物和慈溪本地游的市民逐年增多,县境内客流日益趋旺。2003年春天,中国内地爆发持续两个多月的SARS(非典型性肺炎),覆盖“五一”节,为避免大规模扩散,当年取消“五一”长假。2008年起,“五一”节假期调整,由原3天调整为1天,客流相对减少。
  春运 春运时间为40天,节前15天,节后25天。客流主要是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及旅游客流。节前以学生放假回家及外来民工返乡为主,正月初一至初七以走亲访友及旅游观光为主,节后则以外出经商、学生返校和民工返回等客流为主。外来民工返乡主要流向江西、安徽、河南、四川、贵州等省及省内丽水、衢州等地,时间集中在除夕前3~20天,返回时间一般在正月十五前后。慈溪籍经商人员遍及全国各地,主要在上海、北京、武汉、广州、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外出客流集中在正月初八至十五。学生主要通过火车在杭州、余姚等地中转后乘汽车回慈溪,春节学生放假时间比较集中,一般在除夕前10天左右,正月二十左右返校,学生放假和返校期间形成中、短途客流高峰,探亲和旅游客流集中在春节7天黄金周期间,流向以慈溪本地、宁波、杭州、上海、南京,苏州等周边地区,中远途旅行的一般由客车中转至宁波、杭州、上海等机场或火车站,再换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货运管理
  1990年11月,根据《宁波市道路运输营运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境内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1992年7月,根据省交通厅《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浙江省实施细则》的精神,加强对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993年5月,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技术经济条件(试行)》和省交通厅《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开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开业审批。是年12月,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994年11月,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启用浙江省道路零担、定线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运输营运标志牌、核准证和准运证管理的通知》,统一运输车辆营运标志。
  1997年5月,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道路货运实施运单管理制度。
  2001年4月至2005年7月,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范运输市场。
  2006年,根据《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核发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营运车辆驻点经营进行认定、办理登记证和缴费。
  运价管理
  客运运价 1990年,客运价格按宁波市交通委、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和航运客运运价的通知》执行,客运班车和定线不定时客车,按运行线路、车辆等级确定运价。客运价格每人千米0.027元,高靠背软座每人千米0.037元。山区、支线、短途客运普通客车运价:杭沈、浒溪公路每人千米0.032元,其他公路每人千米0.034元。高靠背客车运价:杭沈、浒溪公路每人千米0.037元,其他公路每人千米0.041元。10~24座定线不定时客运运价:每人千米0.1元。
  1992年12月,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运类型、不同营运方式和不同道路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1996年1月,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规定调整客运运价,加收每人千米0.012元燃油差价补贴,取消擅自加收客运站建设基金、空调费、旅客补充保险、技术服务费、站务费等各类费用。慈溪市公路客运运价按此标准执行。
  1996年12月,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调整豪华客车运价。豪华大客车运价分为四级,大客一级0.17元/人千米,大客二级0.20元/人千米,大客三级0.22元/人千米,大客四级0.24元/人千米;豪华中客车运价分为两级,中客一级0.18元/人千米,中客二级0.20元/人千米。
  2005年9月,根据省、宁波市相关规定,市物价局、交通局出台《关于调整全市市境内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客运运价调整为空调车:5千米内票价2元,5~9千米内每2千米内加0.5元,以后每千米加0.25元,营运里程超过25千米的每票最高不超过7元。普通车:5千米内票价1.5元,5~9千米内每2千米内加0.5元,以后每千米加0.25元,营运里程超过25千米的每票最高不超过6.5元,价格均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站务费等。跨省、市客运班车:基准价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执行。跨县(市)客运班车:按宁波市《关于调整全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至2010年,基准运价未作调整,跨县(市)客运班车采用政府指导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境内客运班车价格采用政府定价。
  表6-19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
  客运出租汽车运价1990年7月前,境内客运出租车运价没有统一标准,由经营者与乘客口头议价。1990年7月,宁波市物价、交通委出台宁波地区第一部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开始使用计价器计费。1991年9月、1993年3月两次调整收费标准。
  1996年12月,慈溪市出台《慈溪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1999年8月,调整出租车运价,根据车型不同,起步价由10~12元/4千米降至8元/4千米,超过基价里程和免费等候时间由原每千米起跳改为计程和计时金额并计1元时起跳,千米租价、空驶费、等候费不变。
  2002年10月,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起步价为5元/2.5千米,每车千米租价1.80元,单程租车超过6千米,每车千米加收50%回空费,夜间22时至次日5时,每车千米加收0.20元,车辆过桥、路、渡、隧道通行费,由旅客支付。
  2004年12月,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起步价调整为5元/2千米,每车千米租价2.00元。夜间22时至次日5时,起租价为6元,2千米以上每车千米2.2元,单程租车超过5千米时加收30%车千米租价,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按每分钟0.40元计(因车辆抛锚、路阻、肇事、待渡等不属于旅客原因造成停车等候除外),车辆过桥、路、渡、隧道、停车费等由旅客支付。
  2006年7月,为减轻因成品油价格上涨给经营者带来的困难,市财政对每车一次性补贴792元燃油补助,同月28日开始,出租汽车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
  2007年、2008年,由于燃油价格上涨,为减轻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负担,市财政发放燃油补贴,每车每年分别为1488元、9385.42元。
  2009年12月,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起步价调整为7元/2千米,每车千米租价2.00元,取消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起租价为8元,2千米以上每车千米加收0.4元,单程租车超过5千米时加收50%车千米租价,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按每30秒0.20元计收(车辆抛锚、肇事等车辆事故原因造成停车等候,免收等候费),车辆过桥、路、渡、隧道、停车费等由旅客支付。
  2009年、2010年,由于燃油价格上涨,为减轻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负担,市财政发放燃油补贴,每车每年分别为5512.84元、8685元。
  第三节 公交管理
  运营管理
  公共汽车运营采用“定车、定人、定线路、定基数、定服务标准”模式承包经营,以单车为单位、线路客流量为依据,核定承包经营基数。1995年运营初期,承包费5000~10000元/辆·月不等。后随客运量实际调整承包基数,部分线路因客流量小出现亏损的给予补贴。2000年7月1日,实行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盲人、一级伤残免费乘坐;2004年,实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由市财政予以一定补贴。2007年10月,市政府依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决定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公司和市客运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市交通局。2008年,最高承包费为8000余元/辆·月,最多补贴9000余元/辆·月,乘坐票价实行“一人一票一元”制。
  场站建设
  车站、停车场建设 1995年,公共汽车恢复运营时按城区7平方千米规划(东起孙塘路,南靠南二环线,西到新江路,北至北二环线),分东南西北4个方向设客运东站(以下简称东站)、乌山站(以下简称南站)、新江路公交站(以下简称西站)、教场山站(以下简称北站)。市公交公司在孙塘路东站旁设置首末站,租用原交警大队乌山路与南二环中路交叉口的南站、租用原浒山镇(现为古塘街道)水门村(社区)的北站作为公交站,租费为始发车100元/月·辆,路经车70元/月·辆。在新江路与慈百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规划绿化用地中,建设公交西站,占地仅70余平方米。1998年,公交西站搬到客运西站(以下简称西站)。1998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东三环北路与三北大街交叉口之北,征地13300余平方米,投资324万元,新建客运东站公交客运枢纽站,增设停车场、配修理车间,当年投入使用。2002年,市租用八字桥村2300余平方米土地,建造八字桥公交首末站。2005年底,租用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515平方米土地扩建公交东站停车场,投资89.60万元。2006~2007年,预征上傅家村2200平方米(尚未建设)、宏坚村3000余平方米土地,投资80余万元建设公交宏坚调度站。2008年1月,八字桥站南迁至宏坚站。2010年,投资98万元,建设上六房粮库安置区公交站。
  候车亭建设 1995年,投资30万元,在开发区、人民医院(现为红十字医院)、供销大厦、长途汽车站、城东新村(南)等停靠点建14只候车亭;1998年建造3只;翌年新建8只;2001~2002年,投资60余万元,在329国道(现为慈甬路、环城南路、慈百路)商都至新江路间新建、改建16只不锈钢候车亭。2004年,在新城大道南(北)路建造12只不锈钢候车亭。2006~2007年,在三北大街行政中心、红十字医院、教场山路天和家园、西三环路百两桥村建设5只风格不一的公共汽车样板候车亭。2008年,投资480万元,在城区主要街道增建98只候车亭,至此,全市有候车亭149只。2009年,投资330万元,新建公交候车亭100只。2010年,投资183万元,在城区主要街道新建51只候车亭。2010年末,全市(现)有各类候车亭300余只,为1995年的21倍多。
  第四节 规费征收
  公路规费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公路养路费及其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简称公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市公路稽征所负责征收各项公路规费,“四自公路”的车辆通行费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征收。
  1990年初,宁波市在慈溪试点微机征费,是年9月17日,在慈溪召开宁波市各县(市)微机工作会议,在宁波推广微机征费。同月,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公路改造建设基金的通知》,筹集公路改造建设基金,市公路稽征所具体执行征收,后推迟执行。
  1992年3月,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公路改造建设资金补充的通知》,开征公路改造建设基金,缴款在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讫。1999年1月停止收取市公路改造建设基金。
  1995年1月,境内汽车实行信用卡缴纳公路规费。
  1996年3月11日,根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慈溪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缴办法〉的通知》,329国道通行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加倍,由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所负责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慈溪籍车辆及外地驻慈车辆通行费,委托市公路稽征所征收,随车辆公路养路费按月、年定额统缴。2001年1月1日,机动车辆通行费停止定额统缴。
  2002年1月,车船使用税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划入市公路稽征所代征,并实行建行龙卡定点缴费。
  2007年10月,车船使用税由市公路稽征所划至保险公司代收。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成品油实行费改税,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6项收费。
  公路养路费
  1990年初,公路养路费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公路养护和维修。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市(地)、县(市)征稽所负责具体实施。慈溪市养路费征收由市公路稽征所负责,所缴款项次月上缴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由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解缴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收统支,按份额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105元计征,拖拉机按核定载重量每吨每月50元计征。是年1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并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摩托车养路费标准为侧三轮每辆每年150元,二轮每辆每年100元,轻骑每辆每年50元。摩托车养路费按年计征,下半年度新增减半计征。车辆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从每吨每月105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20元,营业性客车养路费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征收额低于按吨位计征费额的,补足到按吨计征费额。
  1992年12月,汽车养路费从每吨每月12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35元,拖拉机养路费由每吨每月5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60元。1994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征缴。
  1996年,省交通厅规定,应征养路费车辆因故停驶,需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新购置车辆应满2个自然年),其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是年12月,省公路稽征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待处理车辆暂行规定》,对连续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缴费或报停手续和虽办理报停手续,但逾期未启用,报废车辆未办停征养路费注销手续等车辆进行清理。
  1997年,养路费征收采用“确定基数、定比递增、超收分成、定向使用”办法。1998年5月,省交通厅规定,在境内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自愿在浙江省缴纳公路规费满3个自然月的外地车辆,公路养路费、公建金、运管费参照浙江省同类型车辆征收。是年9月,省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规定营业性客车每月每吨征收标准不低于230元,货车、非营业性客车每月每吨165元,拖拉机每年每吨540元,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50元,二轮摩托车每年每辆100元,二轮轻便摩托车每年每辆50元。拖拉机养路费调整为每年每辆540元,对既从事营业性运输,又从事农忙季节机耕任务的拖拉机,按月统缴免征半月,半年统缴免征一个半月,全年一次性统缴免征四个月。养路费由车主向车籍地稽征机构按月或按年缴纳,违反规定拖欠养路费,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滞纳金。
  2003年5月,受“非典”影响,根据国务院5月7日常务会议精神,公路营运客货车辆可根据客货运情况申请报停,批准报停车辆停征停驶期间各类规费。
  2004年1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调整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每月每吨165元调整为每月每吨200元,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拖带挂车按核载吨位7折,特种车按自重吨位折半,出租汽车每月每吨350元,营业性面包车每月每吨280元,大客车每月每吨230元计征。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停征公路养路费。
  养路费附加费
  1990年,按每吨每月105元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养路费附加费为每月每吨25元,按每吨每月53元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养路费附加费为每吨每月12元,大中型方向盘拖拉机每吨每月10元,手扶拖拉机每辆每月6元;简易机动车半吨以下每辆每月6元,半吨至1吨每辆每月12元。养路费附加费与养路费合并计征,由公路稽征部门征收。
  1993年8月,停征拖拉机公路养路费附加费。养路费附加费调整为按比例征收,至1998年,数次调整公路养路费附加,标准为公路养路费的19.23%、17.24%、15.15%、
  12.5%。1999年停征公路养路费附加。
  车辆购置附加费
  1990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为国产车(含组装车)按销售价的10%征收,进口车按15%征收。有固定装置非营运车、手扶拖拉机及其他经交通部门批准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未经汽车修造厂或海关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由公路稽征所征收。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挂靠市公路稽征所,合署办公。
  1991年10月,省制定《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制度》。
  1994年1月,车辆购置附加费由原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改为由车辆落籍地征管部门征收。车辆购置费费率由国产车10%、进口车15%统一为10%。
  2001年,国家实行“费改税”,更名为“车辆购置税”。
  2005年1月,车辆购置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车购税办公室由交通部门划归国家税务局。
  客货运附加费
  1990年,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为公路客运每人每千米0.01元,公路货运每吨每千米0.01元。
  1992年12月,调整收费标准,客货运附加费在原来征收标准上每人(吨)千米增加0.01元。
  1997年1月,调整收费标准,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每人(吨)千米各增加0.005元。
  2004年4月,辆附加费调整为按月收费,货运车55元/月·吨,厢式货车为70元/月·吨,出租汽车70元/月·座,定线不定班中巴车60元/月·座,旅游客车40元/月·座。
  2005年6月,停止对出租汽车收取附加费。
  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停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
  1990年,运输企业客货运车辆按营业额的1%,社会车辆客车按每月每座1.2元,货运车主车每月每吨8元、挂车每月每吨6元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1990年11月、1995年3月分别作调整。1998年5月,按营业额的1%调整为0.8%。2004年3月,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是年4月再次调整,客运车辆根据等级按每座每月1215元征收,货运车辆根据吨位按每吨每月10~20元征收。2009年1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停征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通行费
  1996年1月,省政府批准329国道慈溪段征收通行费。同年10月,市人民政府出台《慈溪籍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办法》,统缴工作委托市公路稽征所随车辆公路养路费按月、年实行定额统缴,同步征收。
  1996年12月,市交通局《慈溪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激办法》规定,毗邻县(市)机动车辆及外地驻慈车辆可参照慈溪籍车辆,向市公路稽征所办理定额统缴。
  1999年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调整329国道慈溪段通行费定额统缴标准。
  2001年9月,根据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取消慈溪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定额统缴,实行过站收费。慈余公路(慈溪)收费站通行费定额统缴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慈余公路(慈溪)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统激方案批复》执行。慈镇(慈溪)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及标准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2003年2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复《关于要求完善329国道慈镇(慈溪)收费站部分机动车辆通行费统缴(月票)方案请示》,统缴(月票)范围包括慈溪市龙山镇、三北镇、范市镇,镇海区澥浦镇、九龙湖镇等境内车辆和定线客运车辆和车型装置、运载货物、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货运车辆,统缴标准不变。

知识出处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慈溪市交通志(1990~2010)》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七编,包括:道路交通、杭州湾跨海大桥、水路交通、铁路交通、物流 联运、交通管理、教育与文明创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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