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老年人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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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老年人社会福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3
页码: 1771-17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集中供养、居家养老、高龄津贴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老年人 社会福利

内容

1988年后,慈溪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体系,对老年福利事业设施和项目给予税费减免、用地优先、水电优惠,镇(乡)敬老院改建的市财政补助30%资金,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2011年,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率90.9%
  集中供养
  1987年,全县有农村“五保”户1029户1054人,月人均供养标准17元。“五保”供给费主要由镇(乡)统筹平衡负担,部分镇(乡)以村为单位负担。20世纪90年代始,“五保”供给费逐年提高。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列入“五保”。1997年,实施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集中供养,有“五保”供养对象1279人,集中供养660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生活标准基本统一,一般供养每人每月100元。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村“五保”供养逐步转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2001年始对“五保”对象实行双保制,“五保”统筹与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相结合,镇(街道)、村“五保”统筹部分的标准为当地居民上年纯收入的60%左右,部分欠发达镇(街道)不足部分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给。
  2003年,慈溪被列为省首批3年内基本实现城乡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试点县(市)。5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集中供养率、供养经费、供养标准等提出规定和要求,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由年初的43.4%提高到年末的81.3%,供养标准由上年的人均2871元提高到人均3672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比例由47.9%提高到61.2%,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9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供养专项经费584万元。是年,慈溪获得省“五保”供养先进县(市、区)称号。2005年,国务院出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慈溪按规定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五保”对象正式结束集体供养制度,列入国家财政供养范围。是年有农村“五保”对象1193人,集中供养1131人,集中供养率94.8%;城镇“三无”人员76人,集中供养74人,集中供养率97.4%;农村“五保”对象人均年供养标准从3672元提高到5938元,占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81.0%。2008年,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费全额救助,全年救助203人,发放救助金55.27万元。2011年有农村“五保”对象695人,其中集中供养692人,集中供养率99.6%,人均年供养标准9360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3%;城镇“三无”人员63人,集中供养63人,集中供养率100%。
  居家养老
  2007年始,城区青少年宫、舒苑、开发、金东、东门5个社区及市老年公寓、周巷镇花墙门社区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残)服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项目,重点缓解家庭养老生活照料难问题。200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基础设施、困难对象等提供补助,引导开展志愿帮扶活动。市财政下拨补助金187.66万元,41个社区、23个行政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城区、农村服务覆盖面分别为83.0%、7.7%,400名困难老年人得到照料,1.08万名农村老人得到便利服务。2009年,市民政局出台《慈溪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惠老双千”服务工程,为千名困难失能老人提供政府购单免费服务,保证基本生活得到照料;为千名高龄空巢老人提供社区帮扶公益服务,保证得到常年照顾。2007—2011年,市、镇两级累计补助2401.76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893.27万元,镇级配套补助508.49万元。至2011年,全市170个村、48个社区、2个居委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农村62.3%、社区96.0%;享受政府购单照料服务的困难失能老年人3083人,得到邻里结对帮扶服务的高龄空巢老人1815户,社会老人得到代购代办等便利服务1万余人次。
  高龄津贴
  1988年始向百岁老人发放每人每月20元长寿保健定期补助,95~99岁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元补助,1988年分别有16人、121人获得补助。1990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定期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1997年1月,百岁老人定期补助标准调整为满百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虚岁每人每月80元。2003年1月始,百岁老人(含虚岁)长寿保健定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2007年10月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2008年有54名百岁老人(含虚岁17人)享受长寿保健定期补助。2011年8月,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为80(含)~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含)~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含99周岁)仍按原规定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高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发30%。2011年向全市3万余名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1500余万元。
  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989年10月成立老年福利基金会,有政府拨款和民间捐助资金共12万元。1992年2月,基金会经整顿后改为老年福利基金,时有基金20万元,后划入市老年活动中心。2011年,由市老龄办发起,以“传承慈溪慈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募集资金,助老济困、为老服务,积极推进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资助兴办老年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为宗旨,成立政府支持、社会公众募集的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本金600万元,至2011年,募集资金1001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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