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殊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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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5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特殊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4
页码: 1766-176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特殊救济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三老”补助、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麻风病人救济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特殊救济

内容

“三老”补助
  1988年有老区“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678人,通过党费、镇(乡)财政、民政救济款等多个渠道共发放临时补助6.80万元。1990年,多数乡镇对老区“三老”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个别乡镇按月发放补助。1993年,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文件,统一调整“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按照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月60元、50元、40元补助,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给予每月不低于20元补助;对医疗困难的实行申请审核的补助办法,增加费用由宁波、慈溪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1999年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分别提高到每月100元、80元、60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提高到每月40元。在“爱心献功臣”行动中,“三老”人员被列入补助范围,每人每月补助20元。此后,多次提高“三老”补助标准。2005年,“三老”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2011年,市民政局向健在的286名“三老”人员补助207.64万元,月人均605元(含“爱心献功臣”基金增发部分)。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职工为历史遗留问题,1988年初,慈溪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14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3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75人,全年支付救济金4.50万元。1988年后,救济金随物价指数变化作调整。2003年,实行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年度自然调整机制,即按上年度慈溪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6%的比例计发,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是年始,民政部门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给予2/3的补助。2009年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分别按上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30%、28%发放。2010年始统一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调整标准执行,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800元,享受定期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705元;次年分别提高到910元、815元。至2011年,全市尚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07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13人,每人每月补助910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94人,每人每月补助815元。1995—2011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金1284.83万元。
  麻风病人救济
  麻风病患者大多为历史遗留,疾病痛苦,生活困难,全市麻风病患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收容,生活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救济。1984年由民政部门救济的麻风病患者21人,年人均发放救济金258.82元。1993年定期生活救济费为每人每月60元,199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1995年9月按宁波市《关于提高住院麻风病人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疗的17名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06年10月按宁波市《关于落实麻风晚残住院人员医疗经费的通知》,住院的麻风晚期残疾病人的生活经费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补助范围;原未予明确的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费列支,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2006—2011年6年间,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逐年调整,分别为每月320元、340元、350元、400元、480元、555元,共发放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39.90万元。
  精神病人救济
  精神病患者有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治者,1996年实施《慈溪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分级负担暂行办法》,各镇(乡)收治精神病患者入院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全年补助总额5万元。2000年调整住院分级负担办法,市级负担由市民政局补助住院患者每人每天10元,其余费用由镇(街道)、村两级负担。2007年,市级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天31元。2011年,全市精神病患者住院94人次,市民政局支付分级负担补助费85.36万元。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
  1989年4月按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宽释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要求,调查1983年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原县团级以下人员,共有7人,全部按月享受民政部门救济金。此后,救济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年提高。2005年始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救济。2008年有宽释人员6人,每人每月发救济金340元。至2011年,宽释人员均已去世。
  孤儿生活救助
  2011年1月,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慈溪籍未成年人(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给予定期生活救助。救助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全年对9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95.70万元。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是个带有历史现象的社会问题,1981年建四灶浦收容所,收容流浪乞讨人员。1984年收容所改福利院后,收容遣送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2000年筹建市收容遣送站,2002年市收容遣送站正式运行,占地1.35公顷,建筑面积2516平方米,设计收容量400人,收容对象为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无合法证件且在市内无正常居所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收容遣送6476人次。2003年9月,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处,为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查找、联系救助人员亲属,向偶遇失窃、务工不着、遇到临时困难的求助人员提供帮助;同时敬告市民避免盲目施舍,对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告知、引导或护送的形式,到救助部门接受帮助。2004年8月,市救助管理站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将等人上门求助与主动出门救助结合,组织工作人员出门救助街头生活无着的行乞人员,实施“零距离救助”,为宁波市内率先实施“零距离救助”的救助管理站。2008年10月始,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管理进镇(街道)、进社区,与各镇(街道)、社区、居委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是年,龙山等镇直接送站的一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助。2009年5月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至2011年,11人得到临时性救助庇护。2009—2010年参与慈溪市“环沪护城河”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保卫工作,成立救助管理应急小分队,实施日常和极端天气期间的常态化上街主动救助机制,其间,救助流浪精神病患者39人。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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