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救助 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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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5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救助 慈善事业
分类号: C913.7
页数: 12
页码: 1760-1771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最低生活保障、灾荒救济、贫困救助等。
关键词: 慈溪市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 慈善事业

内容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7月,按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调查全市低收入群众实际状况,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作前期准备。1997年3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2001年12月印发《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列入2002年政府实事工程。2002年1月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对象按程序核定纳人保障范围。2004年2月,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对困难学生等特困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困难学生、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困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7年开展“低保工作10年回头看”活动,市、镇、村三级采取对口交叉、每户必核方法,重点核查低保工作中“把关不严、只进不出”“养懒汉”“有了工作不脱保”等现象。核查297个村、75个社区(居委),涉及低保对象9296户10028人,注销、调整1849户1941人。2008年,慈溪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获得省民政厅考评总分第一,市民政局获得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通报表扬。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7年12月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44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被列为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城镇人均每月120元、农村人均每月25元。核定城镇51户58人、农村2754户4121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总额
  133.30万元。此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又称“标准预算法”),结合城镇、农村人均收入提高幅度,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年度核定调整保障标准。200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24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120元,按保障对象实际生活水平分一档、二档补助,城镇居民每月一档245元、二档130元,农村居民每月一档120元、二档60元。所需保障资金城镇居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居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是年农村低保审核权下放到镇(街道)。2005年提高低保标准,城镇提高到每月280元,农村提高到每月150元。全市有980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12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每年7月1日调整,自然增长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商定。2008年,自然增长低保标准城镇调整为每月一档340元、二档170元,农村调整为每月一档210元、二档130元。城乡低保对象增发2007年、2008年困难群众物价补贴。2009年10月,城乡低保资金全额由市财政保障,龙山镇率先实行农村与城镇低保标准一致。2009—2011年,逐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并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逐年提高到100%。2011年7月,全市实现城乡低保并轨、标准一致,低保标准由每月农村320元、城市400元统一调整为每月470元。
  第二节 灾荒救济
  灾荒往往造成受灾户生活困难,灾荒救济起到济急救困、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等作用,一直为政府民政之重。
  市内救灾
  自然灾害救济 政府对自然灾害实施综合救济,发动群众抗灾自救,鼓励民众互相救助,拨付救灾资金、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中的燃眉之急、生产恢复中的困难。1988年8月,全县遭受7号台风侵袭,受灾群众28.8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45.30万元。县民政部门先后拨出救灾资金12.59万元、救济款8万余元、水泥257.50吨、钢材7.40吨,帮助340户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拨发棉被100条、绒衣400件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度冬。1990年7—8月遭受持续1个多月的旱灾,30万人生活饮水困难,下拨救灾资金2万元。1998年4月,部分地区遭受特大冰雹袭击,农作物、房屋受损严重,下拨补助款20.80万元。2000年6月,庵东、杭州湾等地遭遇特大龙卷风,受伤49人,直接经济损失2760万元;下拨救灾款91万元,筹集赈灾款42万余元,解决灾民住房、医疗、生活问题。2005年8月,市境遭9号台风(“麦莎”)侵袭,局部地区受龙卷风重创,农业生产严重受损,市政府下拨农业专项救灾补助资金528万元,各镇(街道、开发区)按1∶1配套落实救灾补助资金。
  2006年,宁波市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行“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原则,提高农业、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2007年,先后遭受13号台风(“韦帕”)、16号台风(“罗莎”)袭击,受灾4.44万人,紧急转移3.62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80万公顷,绝收306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76亿元;全年拨给31户受灾户救助资金9.05万元,涉及保险赔付149万元,4户受灾户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是年成立市避灾中心,镇(街道)、新区设立避灾所,储备竹席1200张、毛毯800条、春秋被600条等避灾物资;民政部门配救灾专用车,设立24小时救助报警电话。2008年初遭受50年一遇大雪灾,倒塌居民住房27户27间,损坏房屋41户53间,下拨专项救助资金125万元;市民政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村政策性住房受灾群众理赔工作,赔付75户24万元。2011年8月,9号台风(“梅花”)侵袭,转移安置1.40万人,部分农作物受损,当年下拨救灾款42万元。2002—2011年修订抗灾救灾应急预案5次,组建以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干部为主的灾害信息员队伍300余人,组建各类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70余支1万余人,开展抗台防汛、火灾抢险、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演习10余次。
  火灾救济 1988年补助24个镇(乡)91户遭受火灾损失的困难群众共3.47万元,提供平价水泥81吨、钢材6.4吨。1993年发生火灾28起,烧毁房屋75间,62户群众受灾,下拨救灾款4.92万元,提供平价水泥23吨。1993—2002年下拨受灾困难群众救济款79.02万元。2003年始,火灾救济与各类灾害救济合并统计,不再单列。
  援外捐赠
  1991年7月,华东地区水灾严重,为支援灾区人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款捐物,至8月3日,累计捐款
  21.60万元、粮票1.04万千克。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沿江地区损失惨重,全市人民向灾区捐款捐物,市民政局收到捐款368万元、捐物折合120万元,市慈善会收到捐款99.87万元;有单位自行向灾区捐物折合570万元、捐款万元。2000年为贵州省雷山县开展扶贫济困募集衣被活动,募集衣被18万件,并组团赴雷山县慰问,此后多次组织对口援助。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为支援灾区,市民政部门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款2854万元,各类捐赠物资28万余件,价值700余万元,发放捐赠物资18车皮25万余件,价值600余万元。
  第三节 贫困救助
  1988—1996年,贫困救助工作采用按级申报,市民政部门核实后补助的方法。1991年,市政府落实扶贫周转金48.50万元,扶持25个镇(乡)32个村(企业)的乡镇企业用于多种经营,扶贫2100户,脱贫876户。1992年,贫病医疗减免补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乡)。2002年,依托市党政信息网开发困难群体帮扶平台,涵盖低保、助学、助医、助房等帮扶功能。2006年,党政信息网帮扶平台与公众网困难群体网站、电信爱心救助电话“三网”合一。
  困难救助
  救助慰问 每年冬令前,市民政局发放救济棉被、绒衣、毛毯等,帮助“五保”户、特困户、受灾户等安度严冬;春荒、夏荒、冬令时,下拨救济补助款,解决困难户生产生活问题。1990年发放冬令棉被500条。1991年3次下拨救济款35万元。2006年发放冬令救济棉絮(被套)4200套,下拨春荒、冬令救济补助资金235万元。1996年始,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放慰问金。2005—2011年春节期间,累计慰问困难群众7.30万人次,发放慰问金2643.64万元,其中2011年春节前慰问1.07万人次,发放慰问金717.09万元。
  特困户救济基金 1994年出台《慈溪市特困户救济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特困户救济基金(简称“特困基金”),按动息不动本、多募集多返息原则,每年向镇(乡)下拨特困基金的增值基金和市贴息基金。三北、鸣鹤、胜山、崇寿、小安5个贫困镇(乡)同时发放适当补贴。1995年,特困基金总额213万元,下拨
  39.84万元。1999年始,特困基金增值基金只按月利率给付。2002年后,特困基金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资金合并使用,不再单独下发。
  爱心超市 2003年向困难群众发放爱心卡,凭卡可在超市领取实物,2003年、2004年2年发卡1.97万张,计1181.07万元。2004年创办省内首家县(市)级慈善爱心超市。2005年开设省内首家网上爱心超市。2006年,全市15个镇均建立镇级慈善爱心超市。至2011年,慈善爱心超市接收社会各界捐赠400余万元,接收各类物资25万件,折合450余万元,发放物品24.65万件,受益6.11万人次。
  住房救助
  1988年后,农村住房大为改善,但部分住房困难户仍然得不到改善。2003年,居住危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农村困难户可申请住房救助金,至2004年,住房救助196户,发放救助金126.27万元。2005年调查困难群众住房情况,登记住房困难群众2050户4204人。200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采取新建、扩建、修建、置换等方式,实行分批、分年救助,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程,列入市实事工程。2006年、2007年,住房救助2105户4523人;建设住房4740间
  11.3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拆建)房屋1247户1670间2.65万平方米,修建房屋831户3039间8.62万平方米,扩建房屋13户21间326平方米,置换房屋6户10间323平方米。至2011年,累计完成困难群众住房救助3145户,发放修建房补助款3323.55万元,其中市级2584.98万元、镇级(街道、新区)738.57万元。
  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贫困户中比较普遍,也是政府关注救助的重要方面。1979年始,县民政局对因贫、病而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减免救济;至1987年,共发放医疗减免救济款43.65万元。1992年,医疗减免补助审批权下放至镇(乡),市民政局负责补助金核实,对数额较大的特殊贫困减免对象进行补助。1999年,市民政部门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5344名特困户拨出专款,每人每年补助10元。2002年1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助,全年补助5903人次。2003年始,低保等困难对象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分担),年核定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困难帮扶对象由市级财政按费用累进给予10%~30%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额5万元。2006年12月取消累进救助,统一按总医疗费30%的标准予以救助。2007年10月,救助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群众、特困职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调整为零起点救助,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等部分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不同救助对象在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范围内给予20%至全额的救助。2010年1月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增加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大病救助对象3类困难人群,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实行门诊救助和救助额封顶后的二次救助等制度。2011年8月调整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其中低保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等由40%提高到60%;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实行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即一站式结报)制度。至2011年,全市救助10.06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1.20亿元。其中一站式结报8.30万人次,救助金额452.93万元。
  教育救助
  1988年后,因贫失学现象已基本消失,但困难家庭仍较多。1989年始,经市政府批准,相继建立市、镇(乡)人民教育基金会,全民集资筹措教育基金,至1991年筹资705万元,1992年教育基金增加至2640万元。1997年建立专项助学基金(寒窗基金)。1998年12月,市政府取消各类地方教育基金,包括镇(乡)人民教育基金、全民集资教育基金。2003年设立帮困助学制度,由市财政拨款1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万人万元筹建专项基金。1995年9月始按宁波市要求,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家庭困难的盲童实行补助,就读当地普通学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就读宁波市盲校或省盲校的每年每人补助600元。2003年出台《慈溪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实施办法》,困难家庭学生按就学阶段分别给予每年600元(小学)、1000元(初中)、3000元(高中)、4000元(大专)、5000元(本科)补助;申请助学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困难家庭助学政策相应调整为小学生每年补助400元、初中生每年补助600元。200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公立学校就学的特困生减免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等,并资助爱心营养餐。2003—2011年,全市救助1.77万人次,发放救助金4873.90万元。
  养老救助
  1988年始对百岁老人发放定期经济补助。2003年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困群众,市、镇(街道)分别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的1/3。是年,享受救助困难老人3人,市级负担共2964元。至2011年,全市共救助41人次,市级发放救助金5.61万元。
  法律援助
  困难群众经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免诉讼、咨询、律师服务等费用。2003—2011年法律援助2283件,减免有关诉讼、律师服务等费用159.80万元。
  第四节 特殊救济
  “三老”补助
  1988年有老区“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678人,通过党费、镇(乡)财政、民政救济款等多个渠道共发放临时补助6.80万元。1990年,多数乡镇对老区“三老”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个别乡镇按月发放补助。1993年,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文件,统一调整“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按照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月60元、50元、40元补助,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给予每月不低于20元补助;对医疗困难的实行申请审核的补助办法,增加费用由宁波、慈溪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1999年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分别提高到每月100元、80元、60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提高到每月40元。在“爱心献功臣”行动中,“三老”人员被列入补助范围,每人每月补助20元。此后,多次提高“三老”补助标准。2005年,“三老”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2011年,市民政局向健在的286名“三老”人员补助207.64万元,月人均605元(含“爱心献功臣”基金增发部分)。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职工为历史遗留问题,1988年初,慈溪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14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3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75人,全年支付救济金4.50万元。1988年后,救济金随物价指数变化作调整。2003年,实行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年度自然调整机制,即按上年度慈溪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6%的比例计发,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是年始,民政部门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给予2/3的补助。2009年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分别按上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30%、28%发放。2010年始统一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调整标准执行,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800元,享受定期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705元;次年分别提高到910元、815元。至2011年,全市尚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07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13人,每人每月补助910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94人,每人每月补助815元。1995—2011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金1284.83万元。
  麻风病人救济
  麻风病患者大多为历史遗留,疾病痛苦,生活困难,全市麻风病患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收容,生活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救济。1984年由民政部门救济的麻风病患者21人,年人均发放救济金258.82元。1993年定期生活救济费为每人每月60元,199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1995年9月按宁波市《关于提高住院麻风病人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疗的17名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06年10月按宁波市《关于落实麻风晚残住院人员医疗经费的通知》,住院的麻风晚期残疾病人的生活经费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补助范围;原未予明确的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费列支,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2006—2011年6年间,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逐年调整,分别为每月320元、340元、350元、400元、480元、555元,共发放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39.90万元。
  精神病人救济
  精神病患者有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治者,1996年实施《慈溪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分级负担暂行办法》,各镇(乡)收治精神病患者入院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全年补助总额5万元。2000年调整住院分级负担办法,市级负担由市民政局补助住院患者每人每天10元,其余费用由镇(街道)、村两级负担。2007年,市级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天31元。2011年,全市精神病患者住院94人次,市民政局支付分级负担补助费85.36万元。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
  1989年4月按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宽释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要求,调查1983年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原县团级以下人员,共有7人,全部按月享受民政部门救济金。此后,救济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年提高。2005年始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救济。2008年有宽释人员6人,每人每月发救济金340元。至2011年,宽释人员均已去世。
  孤儿生活救助
  2011年1月,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慈溪籍未成年人(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给予定期生活救助。救助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全年对9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95.70万元。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是个带有历史现象的社会问题,1981年建四灶浦收容所,收容流浪乞讨人员。1984年收容所改福利院后,收容遣送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2000年筹建市收容遣送站,2002年市收容遣送站正式运行,占地1.35公顷,建筑面积2516平方米,设计收容量400人,收容对象为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无合法证件且在市内无正常居所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收容遣送6476人次。2003年9月,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处,为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查找、联系救助人员亲属,向偶遇失窃、务工不着、遇到临时困难的求助人员提供帮助;同时敬告市民避免盲目施舍,对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告知、引导或护送的形式,到救助部门接受帮助。2004年8月,市救助管理站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将等人上门求助与主动出门救助结合,组织工作人员出门救助街头生活无着的行乞人员,实施“零距离救助”,为宁波市内率先实施“零距离救助”的救助管理站。2008年10月始,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管理进镇(街道)、进社区,与各镇(街道)、社区、居委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是年,龙山等镇直接送站的一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助。2009年5月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至2011年,11人得到临时性救助庇护。2009—2010年参与慈溪市“环沪护城河”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保卫工作,成立救助管理应急小分队,实施日常和极端天气期间的常态化上街主动救助机制,其间,救助流浪精神病患者39人。
  第五节 慈善事业
  慈溪民间向有乐善好施之风,民间济困扶难、修桥铺路、助医助学等善举义行未有间断。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港胞华侨回报桑梓,捐资修建学校,重开个人大额捐献之风;更多民间人士,特别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工商人士,热心公益,多有自发慈善行为。1998年6月,市慈善会成立(2003年5月更名为“市慈善总会”),民间慈善热情激发,慈善事业实现快速发展,民营企业成为慈善捐款主力,涌现励顺良、张忠良、茅理翔等慈善代表人物,其中励顺良累计出资500余万元做好事善事,2006年被评为中华慈善之星;浙江中兴集团董事长张忠良累计捐款1249万元,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茅理翔累计捐款1100万元,2人在2004年、2005年连续2年登上福布斯中国慈善榜;另外有多人次登上中国慈善排行榜。
  2002年7月始建立镇(街道)慈善分会,2004年始陆续建立村级慈善分会,至2011年,有镇(街道、新区)慈善分会21个、村级分会139个、企业分会39个、专业分会1个,慈善事业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组织运作、社会参与、覆盖扩大的格局。市慈善总会2004年被评为宁波市先进民间团体,2005年被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11月,作为省内县级慈善机构的唯一代表受邀参加首届中华慈善大会。
  慈善募捐
  市慈善会成立初期,有基金700万元。2001年后创新募集方法,每年开展1次集中募款活动。2002年,在省内率先推行企业冠名捐助,以捐款者的意愿确定善款名称、救助对象、救助地域、救助数量,并与市慈善会签订冠名协议书,冠名善款一般定5年或10年,每年以10%~20%的比例作为当年的捐助金,由市慈善会按照捐款者意愿负责具体操作,每年向冠名企业报告善款支用情况。2004年冠名捐助由企业向事业单位拓展,市慈善总会与市卫生系统联合出资推行慈善助医。同时,以项目带动捐助,企业或个人以单笔大额资金资助公益事业;发动村慈善分会、企业慈善分会募集资金。当年有2家企业出资270万元,建造敬老院、学校各1所。2006年,市慈善总会提出建立慈善安居工程、重大病慈善救助基金,有9位企业家当场认捐款额1218万元。至2011年,冠名企业(包括冠名医院)316家,冠名基金额1.45亿元。2004—2011年,村、企业、专业分会共募集资金9564万元。1998—2011年,累计募集善款4.95亿元。
  慈善救助
  市慈善总会自成立起坚持边捐边助,2003年始实施大进大出策略,开展“千万救助、万人受益”活动。至2011年,累计救助支出3.29亿元,受助人数21.70万人次。
  助残工程 2001—2011年向222名残疾者发放轮椅,向100名贫困残疾者发放机动残疾车;为224名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金额40.20万元;为1199名(次)精神病患者补助住院治疗,金额311.10万元;为7341名(次)精神病患者免费施药,金额365.70万元;为残疾康复中心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残疾人康复设备。
  助学工程 1998—2002年重点资助贫困中小学生,2003年后重点向高中生、大学生倾斜。至2011年,资助中小学生3.75万人(次),金额5863万元,平均资助小学生每人每年400~6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00~100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大学生6013人(次),金额2721万元,平均资助专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
  助医活动 1998—2011年助医5.40万人(次),向贫困群众发送助医卡或助医金共4858万元。2004年始实施医院冠名助医,即由医院冠名捐助、市慈善总会给予同等配额,对日常看病有困难的贫困户每年每户发放800元额度的助医卡(2009年始调整为1000元)。2007年始向企业冠名助医发展,兴业夕阳红基金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2家实施冠名助医525户。冠名助医被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晚报》评为2006年度感动甬城十大新闻事件之一。
  助困助居 每逢传统节日前,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开展访贫送温暖活动,对重大病和突发性灾害进行临时救助。1998—2011年累计救助11.83万人(次),发放救助慰问款1.02亿元。
  2006年始实施慈善安居工程,由政府牵头,慈善机构参与。至2011年,市、镇(街道)政府和市慈善总会各出资1000万元,为2288户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建造(修建)住房面积12.31万平方米。
  救助突发事件 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洪水,市慈善会拨出赈灾款105万元。2003年资助非典型性肺炎防治资金115.60万元。2005年向印度洋海啸地区捐助27.30万元。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市慈善总会开展全民慈善大行动,3个月时间募集赈灾款2680余万元。
  创业帮扶 2007年推出创业帮扶项目,向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发放发展生产扶助金。是年帮扶22户,发放扶助金33万元。至2011年共帮扶64户,发放扶助金84万元。
  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市慈善总会从2003年始资助社会公益事业,2007—2011年定向用于建造学校、道路、桥梁等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不包括村企结对支出)1799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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