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失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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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5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失业保险
分类号: F840.615
页数: 3
页码: 1755-17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失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失(待)业保险范围、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

内容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街道)。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溪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参保企业217家,参保职工3.41万人,待业保险基金收入30.28万元,基金支出14.79万元。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缴纳;全市参加待业保险企业409家4.76万人,实际征缴保险基金144.25万元,基金支出64.85万元。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企业1.05万家19.6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48万人。1988—2011年累计征缴失业保险基金6.52亿元,支出3.36亿元,享受33.41万人次。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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