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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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4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2.61
页数: 19
页码: 1742-1760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社会保险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关键词: 慈溪市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内容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见第二十五编《金融》第二章第三节)组成,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基本制度。1988年前,养老保险制度以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退休制度为主,仅涉及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部分农村镇、村干部有一定的养老补贴。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参保对象,90年代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别运行。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2003年实行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简称“土保”)2005年出台土保转职工养老保险政策。2007年相继实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简称“城保”)。2009年8月,土保、新农保、城保“三保”合一。2010年,根据省、宁波市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987年1月,县第二商业系统职工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合理负担、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原则进行行业退休费保险金统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离退休基金试点,实行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养老金统筹。县供销联社系统所属企业也实行基金统筹。当年有394家企业1.60万人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征缴基金226.89万元。1988年6月始,退休费社会统筹范围扩大到县属集体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列入统筹基金单位654个,参加统筹基金职工3.84万人,其中固定工3.22万人、合同工5883人、区(乡、镇)聘用干部306人;征缴养老统筹基金834.24万元。1989年,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城镇集体企业临时工纳入基金统筹,基金收缴标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3%、17%、20%;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收缴标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7%、20%;全市70个区(乡、镇)聘用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基金收缴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0%。1990年,根据全市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负担能力,4月始,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由企业负担改为社会统筹,农技聘用干部、文化站聘用人员、乡镇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列入养老金统筹范围。1991年集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农婚知青(农村结婚的插队知识青年)列入养老保险范畴,办理2900人;知青在农村插队的时间、退伍军人在军队服役时间、精减职工精减前参加工作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1993年,开始向参保人员按工资总额的3%征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为宁波市首创,并试点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995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996年,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养老保险一体化,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职工个人缴费手册。1997年、1998年企业改制,参保人员由1996年的3.65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91万人。1998年,市政府发出《关于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在周巷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简称“社会保险”或“社保”)覆盖面,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允许一次性补缴2~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邮政电信、金融等省、部属企业部门的临聘人员也列入养老金统筹。是年,调整养老金缴纳基数,统一按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缴。
  1999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建制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中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恢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年,慈溪社保扩面工作列宁波市第一。2002年,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简称“两低”)的养老保险政策;至年底,5169人参照“两低”政策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规模以上企业、第三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为主要扩面对象,公安协警、社会保安、农村专职干部及城管、交通、农业等20个系统的临聘人员共782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是年,慈溪被省政府确定为3年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县(市)之一。2005年,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保”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土保、农保人员可选择转为社保。2006年,5358名退伍军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8月始,在宁波市范围首先将申报登记职能下放到镇(街道)社保中心。2007年,市政府发布《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推行前补后延、养老补贴、外来职工可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等惠民措施。2008年出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2009年,扩面工作以民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企业缴费基数由28%调整为20%,个人缴费基数由20%调整为18%;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011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1.04万家,参保60.64万人,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51.14亿元。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2007年,市政府制订《慈溪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业户籍城镇居民(其中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人员农转非时间满2年、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常住非农业户籍满7年);缴费标准分3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对象参保时,可获得每人6000元财政补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7年分别为每月280元、330元、380元,2008年调整为每月300元、350元、400元,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调整。至2011年,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5799人,实际在保4202人,其中享受养老待遇3325人,退保38人;养老金待遇分别为每月430元、480元、530元。基金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统一财政专户。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初,部分镇(村)对退出岗位的镇(村)干部按月发放养老补贴,补贴额度不统一,当年有3142人领取养老补贴。1991年2月,民政部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慈溪小范围推行。1995年1月《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颁布;5月,坎墩镇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8月,市政府制订《慈溪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为非城镇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各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服兵役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取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60周岁,18周岁以下人员可提前参加保险;农村(不含乡、镇、村办企业)各业人员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纳分趸交、年缴2种,趸交者一次性缴纳保费标准一般不低于200元,上不封顶,年缴费标准以50元起档,多缴不限;镇(乡)、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一般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投保,按季或按年缴纳保费;入保者年满60周岁后,根据所缴保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季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每隔2年增加5%左右;是年,全市23个镇(乡)797个行政村参加,参保乡镇企业380家,参保人员1.91万人,筹集保险费383.52万元,人均投保额201元。
  1996—1998年3年征缴老农保基金5349.09万元。1999—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转向小康镇、小康村、乡镇企业,3年征缴保险基金2020.87万元。200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退保的老农保参保对象均按正常退保办理,退还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转移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低”)体系。2007年9月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业务,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转移、缴费年限折算过渡到新农保体系;年末,全市除638名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外,其余参保人员开始退保、转保。2011年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至2011年,实际在保人数9.07万人,累计征缴保险费9397.90万元,累计支出4904.87万元,累计结余4493.53万元。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2007年9月,市政府出台《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2月1日始实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试点和联系城市;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年龄在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以上、具有慈溪户籍且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无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村戤社户,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缴费参保;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0%、75%、100%分为A、B、C3档。2007年,缴费基数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统一按B档缴费基数的4%、1%补贴;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2011年,实有参保人员6.07万人,基金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统一财政专户;享受养老待遇标准分别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3档。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
  20世纪90年代前,土地征用补偿采用招工方式。规定征用1亩(15亩为1公顷)地,用地企业招收1名固定工;行政事业单位征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省、宁波市下达的用工指标中平衡,分配至各类企业。至20世纪末,土地征用补偿改为招收临时工。之后,征用土地不再安排人员进企业,改为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金。进入21世纪,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不断增多。2003年1月、9月,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4月,在浒山街道、坎墩街道、观海卫镇、杭州湾新区、周巷镇试点。参保对象:2003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少于133.33平方米及以下,且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鼓励规定年龄外的社会人员参保(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不纳入参保对象);2002年度被征地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批准撤村建居的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人员,本人有参保意愿、统一承担个人投保费用的,政府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按规定缴足投保资金,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3年,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A、B、C3档,A档150元、B档200元、C档250元,个人享受待遇档次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7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A档200元、B档250元、C档300元,生活补助档77元。养老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2005年实施“三保”衔接后,7907人转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两低”)。2011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是年,退保或转保6.90万人,实有参保人数14.20万人;享受养老待遇标准分别为每月320元、370元、420元3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慈溪相继制定并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县级率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障)制度的全覆盖。2009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土保、城保、新农保3项地方性养老保障制度整合归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同一制度缴费参保、同一平台管理服务。2010年1月,按照省、宁波市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60周岁的慈溪户籍无养老保障人员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8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同时城保、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动态达到60周岁后并轨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土保待遇享受人员动态达到60周岁后可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至2011年12月,城乡居民实际在保22.06万人,其中享受无保障基础养老金2.92万人、土保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7.72万人。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保险 1988年参加公费医疗1.01万人,实际支出202.08万元,年人均200.38元。1989年1月始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系统、分单位管理,个人发备用金,就诊时现金支付,向单位报销;公费医疗办公室(1952年成立,2000年划归市劳动局)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每年分2次下拨到系统、单位掌握使用,由单位发给享受人员门诊医疗费备用金每人每年60元,结余归己;4月启用新的公费医疗证,旧证作废。1990年发给单位的定额由每年人均120元增加至140元,其中80元为个人门诊定额;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凭公费医疗证(卡)记账,年终结算,结余全额奖励,超支按规定的不同工龄比例自负。1991年4月,市、区级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工作在长河区开展,按不同工龄发放门诊备用金,门诊就诊时现金支付,单位按70%报销。1992年1月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单位,个人发备用金,门诊支付现金;医疗经费定额由每年人均140元提高到180元,各单位除发个人备用金外,余款由单位调剂,年终结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1993年,根据《宁波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慈溪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个人自负5%。1994年,医疗经费定额提高到每人240元,调整医疗费用自负5%部分不封顶的办法,医疗费支出超过各自备用金报销比例后,对自负数额作最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超过160元、80元后,可全额报销。1998年,定额经费增加至每人420元,取消各单位享受人员的医疗费备用金,门诊报销办法不变,住院医疗费按90%报销。2002年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职工大病基本医疗制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本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当年每人每月缴纳13元;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一定额度以上部分和特殊病种的门诊一定额度部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由社保机构支付大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凭大病医疗凭证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向社保机构结算。2003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1月,慈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001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改革。10月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处(1986年成立)、市公费办的医疗业务统一归并医保中心;11月制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企业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制订《慈溪市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办法》及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当年参加医保的机关事业单位224个,参保人员2.05万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333人;省(部)属企业44家,参保人员3708人;改制企业200家,参保人员1.40万人。200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209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1.22万人、已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1.06万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城镇失业人员1.90万人纳入医保。是年所有参加大病统筹人员过渡到医保。12月,已退休的恢复人员(已退休未参加医保的人员补交医保基金可以恢复医保)、农婚知青、事业单位改制及成建制产业主管部门分流人员共1900余人纳入医保。2004年,宗汉、坎墩、匡堰、横河等镇(街道)10家非公有制企业试点医保。全年增加参保人员7552人。2006年重新修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退休人员可申报医保。年底,出台《慈溪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实行企业职工整体参保或企业同类型职工参保;享受条件及待遇与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5月始,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8%+5元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保险按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2.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5%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2009年,市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调整门诊待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号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等8个方面,重点向自负费用比例较大的大病、重病倾斜,增加惠民便民措施。2010年扩大参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农业户籍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与宁波市江东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职工医保费用互相委托结报制度。2011年发出《关于贯彻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医保政策在宁波市范围内统一;推进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至年底,参加医疗保险单位8860个,参保31.49万人;征缴医保基金总额5.62亿元,支出3.40亿元,累计结余9.02亿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2003年,慈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1个参加保险。2010年1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实行参保对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服务平台统一,逐步构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救助、社区卫生服务“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公积金积累下降,以村级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受到冲击。20世纪80年代初,队(村)办合作医疗站大多转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或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农村社会成员除享受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等少量保障外,缺少必要的疾病医疗保障。20世纪90年代,浒山、宗汉、横河等部分镇开始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镇、村或镇、村投入,实施村办村管、住院报销的管理模式。1999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村545个,参加人数51.90万人。2001年,130个村17.84万人参加农民大病统筹,报销比例20%~50%,封顶1000~5000元。2002年,市、镇(街道)、村分别投入资金31万元、71万元、147万元,个人出资135万元,全年门诊住院补偿4612人次232.90万元。2003年,慈溪被确定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7个试点县(市、区)之一。10月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镇(街道)设立结报服务点。12月开始实施以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合作医疗”)。农业户籍人口、非农业户籍人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镇级、市级三级筹资机制,宁波市级补助,2004—200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以500元为起补线,全年补偿封顶额2万元。2004—2006年3年间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22%、24%、24%;统筹年度内可补偿额超过封顶线、相邻2年补偿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有效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救助,按比例提供救助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享受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优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和镇(街道)医管办信息联网、资源共享。2007年、2008年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135元、170元,2009年始为22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全年补偿封顶额提高至4万元。2009年,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50%、25%、15%;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效费用,凭身份证和医保卡按20%当场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25%。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9月确定慈溪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5元,住院起补按镇级医院、市级医院、市外医院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40%,补偿封顶额5万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的10%补偿优惠。200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70元。2009年,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80元,参保人数11.92万人,筹集资金6545.49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10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380元,补偿封顶线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住院起付线分级设置,镇级医院起付线从500元降至300元,市级、市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降低大病特困补助条件,持有慈溪市居住证的非慈溪市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参保范围。全年参保人数79.20万人,筹集基金30262.31万元,支付基金19440.38万元,享受人数253.48万人次。2011年,市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特殊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70%,住院个人封顶额15万元;市内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25%、30%、35%。全年参保人数79.31万人,筹集基金30138.45万元,支付基金26628.75万元,享受人数684.02万人次。
  第三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围
  1990年制定《慈溪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制女工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女职工。1995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男女职工皆可参加生育保险。1997年,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女职工。2007年,市政府发出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1990年,生育保险基金(1995年前称“生养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征缴与支付;7月1日开始办理,全年参保企业201家,参保职工3.20万人,交费标准年人均20元,当年实际缴纳年人均10元。1993年,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4%实行地税部门代扣,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作调整,职工个人不需缴费。1996年7月,生育补助标准由每人700元提高至每人1200元。全市参加统筹的企业383家,参保职工4.49万人,实际收缴基金79.53万元,支付生育补助费28.93万元,享受人数265人。1997年7月,生育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1500元,其中3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至2011年,累计参保企业9118家,参保职工32.5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22.58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579.34万元,支付生育基金2107.23万元,累计结余3541.20万元。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街道)。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溪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参保企业217家,参保职工3.41万人,待业保险基金收入30.28万元,基金支出14.79万元。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缴纳;全市参加待业保险企业409家4.76万人,实际征缴保险基金144.25万元,基金支出64.85万元。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企业1.05万家19.6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48万人。1988—2011年累计征缴失业保险基金6.52亿元,支出3.36亿元,享受33.41万人次。
  第五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
  1988年,企业工伤保险范围为国有、市属集体企业。1994年,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1995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工伤保险。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骨干企业、管理规范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试行工伤保险。2003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苗子企业、事故多发企业为扩面重点,规定300人以下企业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保,300人以上企业可选择性参保。2004年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4月始,个体工商户纳入保险范围。2007年,侧重扩大第三产业工伤保险参保,商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为扩面重点。根据宁波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通过推行项目参保的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对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等措施,有效督促企业参保,并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2008年坚持以农民工扩面为突破口,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第三产业的扩面力度;同时重点稽查非正常减员企业,设立减员警戒线,将企业参保与年检认证或评选星级企业挂钩。2011年始,按国务院颁布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金统筹
  1988—1994年,工伤保险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95年1月始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是年参加保险389家,职工3.91万人,收缴保险基金64.07万元,支付工伤事故医疗44例5.10万元。2004年,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和参保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上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交费基准率分3档:一档(第三产业)0.4%、二档(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等)0.8%、三档(石化业、煤矿业等)1.6%。是年参保企业超过1000家。此后,参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保险费率调整为一档0.5%、二档1%、三档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原则按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2011年参加保险企业9301家,参保职工36.95万人。
  工伤保险认定
  1995年,企业申报工伤事故74例,取证查实44例。2001年后工伤事故申报数增长迅速。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要求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2005年,企业申报5601例,取证查实5320例。2006年推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未达到伤残标准且医疗费2000元以下的轻微工伤的受理、认定委托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管理。全年申报工伤事故8823例,取证查实8726例,其中镇(街道)处理6215例。2008年5月,镇(街道)安装工伤保险软件,2000元以下工伤事故就地申报、就地报销。全年受理申报1.58万例,其中简易处理1.15万例。2011年受理申报1.32万例,其中简易处理1.29万例。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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