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编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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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46
颗粒名称: 第三十九编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1
页码: 1739-1779
摘要: 本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
关键词: 慈溪市 市志 社会保障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自我保障基础上,以济贫助困、赈灾救荒为主要内容,以慈善、义举等名义开展各种救助活动。慈溪宋时设官置常平仓,仓储粮食遇荒年减价出售。元时各社设仓1所,丰年每家交粮,荒年无偿分配。民间有兴办义学、修置茶亭、修桥铺路、施药施棺、设立义冢等行善风气。民国时,设有民政科,战时设立难民救济机构,战后设善后救济机构,管理灾民赈济及慈善事业。同时,境内外出经商办实业致富者多回报桑梓,造福乡里,其中吴锦堂、虞洽卿等耗巨资建学校、修水利、兴交通,发动旅外工商界同乡会募款赈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设民政科管理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灾荒救济、医疗救济、社会困难户救济、扶贫等,民间慈善组织停止活动。1952年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费医疗政策。1954年对无生活能力的孤老、病残、孤儿等实施“五保”(吃、穿、住、医、葬)。1958年,境内设敬老院。1969年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站。民间慈善人士修桥铺路、助医助学助困、捐资兴利等未有停歇。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姚云龙、沈文棋、王广量、吴成基等港胞、华侨捐资修建学校,一些先富起来的工商人士也兴办公益事业。1983年,县政府发动乡镇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至1987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1所。
  随着改革深入,原有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1988年后,探索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改革逐渐向纵深发展,社会保障面、社会救助面逐渐扩大,保障救助体系日趋健全,慈善事业逐步复兴,慈善活动日趋频繁,福利事业同步发展。至2011年,慈溪基本形成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5大保险体系为主体的广履盖、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统筹范围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乡镇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
  逐步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员)集中供养为基础,以困难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养老救助、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1997年,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并逐步转入社会救助范围。2007年试点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敬老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敬老院建设,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老年人养老机制。
  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明显提高。福利企业发展,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充实福利事业发展基础。1998年市慈善会成立后,社会慈善逐渐实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范化运作格局,民间慈善热情再次激发,慈善成为社会现象,热心公益人士大批涌现。
  第一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见第二十五编《金融》第二章第三节)组成,政府主导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基本制度。1988年前,养老保险制度以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退休制度为主,仅涉及全民、集体所有制职工,部分农村镇、村干部有一定的养老补贴。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逐步改革并不断扩大参保对象,90年代开始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别运行。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2003年实行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简称“土保”)2005年出台土保转职工养老保险政策。2007年相继实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简称“城保”)。2009年8月,土保、新农保、城保“三保”合一。2010年,根据省、宁波市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987年1月,县第二商业系统职工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合理负担、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原则进行行业退休费保险金统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离退休基金试点,实行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养老金统筹。县供销联社系统所属企业也实行基金统筹。当年有394家企业1.60万人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征缴基金226.89万元。1988年6月始,退休费社会统筹范围扩大到县属集体企业和合同制工人,实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列入统筹基金单位654个,参加统筹基金职工3.84万人,其中固定工3.22万人、合同工5883人、区(乡、镇)聘用干部306人;征缴养老统筹基金834.24万元。1989年,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城镇集体企业临时工纳入基金统筹,基金收缴标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3%、17%、20%;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收缴标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17%、20%;全市70个区(乡、镇)聘用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基金收缴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0%。1990年,根据全市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负担能力,4月始,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由企业负担改为社会统筹,农技聘用干部、文化站聘用人员、乡镇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列入养老金统筹范围。1991年集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农婚知青(农村结婚的插队知识青年)列入养老保险范畴,办理2900人;知青在农村插队的时间、退伍军人在军队服役时间、精减职工精减前参加工作的时间视作缴费年限。1993年,开始向参保人员按工资总额的3%征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为宁波市首创,并试点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995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996年,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养老保险一体化,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放职工个人缴费手册。1997年、1998年企业改制,参保人员由1996年的3.65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91万人。1998年,市政府发出《关于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在周巷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简称“社会保险”或“社保”)覆盖面,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允许一次性补缴2~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邮政电信、金融等省、部属企业部门的临聘人员也列入养老金统筹。是年,调整养老金缴纳基数,统一按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缴。
  1999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建制镇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中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恢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年,慈溪社保扩面工作列宁波市第一。2002年,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简称“两低”)的养老保险政策;至年底,5169人参照“两低”政策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规模以上企业、第三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为主要扩面对象,公安协警、社会保安、农村专职干部及城管、交通、农业等20个系统的临聘人员共782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是年,慈溪被省政府确定为3年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县(市)之一。2005年,全面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保”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土保、农保人员可选择转为社保。2006年,5358名退伍军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8月始,在宁波市范围首先将申报登记职能下放到镇(街道)社保中心。2007年,市政府发布《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推行前补后延、养老补贴、外来职工可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等惠民措施。2008年出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重点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2009年,扩面工作以民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企业缴费基数由28%调整为20%,个人缴费基数由20%调整为18%;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现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011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1.04万家,参保60.64万人,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51.14亿元。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 2007年,市政府制订《慈溪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为非农业户籍城镇居民(其中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人员农转非时间满2年、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常住非农业户籍满7年);缴费标准分3档,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参保对象参保时,可获得每人6000元财政补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与缴费标准对应,2007年分别为每月280元、330元、380元,2008年调整为每月300元、350元、400元,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调整。至2011年,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5799人,实际在保4202人,其中享受养老待遇3325人,退保38人;养老金待遇分别为每月430元、480元、530元。基金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统一财政专户。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初,部分镇(村)对退出岗位的镇(村)干部按月发放养老补贴,补贴额度不统一,当年有3142人领取养老补贴。1991年2月,民政部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慈溪小范围推行。1995年1月《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颁布;5月,坎墩镇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8月,市政府制订《慈溪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为非城镇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各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服兵役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取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60周岁,18周岁以下人员可提前参加保险;农村(不含乡、镇、村办企业)各业人员以村为单位投保,保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缴纳分趸交、年缴2种,趸交者一次性缴纳保费标准一般不低于200元,上不封顶,年缴费标准以50元起档,多缴不限;镇(乡)、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一般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投保,按季或按年缴纳保费;入保者年满60周岁后,根据所缴保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季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每隔2年增加5%左右;是年,全市23个镇(乡)797个行政村参加,参保乡镇企业380家,参保人员1.91万人,筹集保险费383.52万元,人均投保额201元。
  1996—1998年3年征缴老农保基金5349.09万元。1999—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转向小康镇、小康村、乡镇企业,3年征缴保险基金2020.87万元。2005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退保的老农保参保对象均按正常退保办理,退还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转移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低”)体系。2007年9月停止办理新增参保及缴费业务,老农保参保对象可以通过个人账户转移、缴费年限折算过渡到新农保体系;年末,全市除638名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外,其余参保人员开始退保、转保。2011年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至2011年,实际在保人数9.07万人,累计征缴保险费9397.90万元,累计支出4904.87万元,累计结余4493.53万元。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2007年9月,市政府出台《慈溪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2月1日始实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试点和联系城市;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年龄在18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以上、具有慈溪户籍且暂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无业或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村戤社户,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缴费参保;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0%、75%、100%分为A、B、C3档。2007年,缴费基数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统一按B档缴费基数的4%、1%补贴;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0%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2011年,实有参保人员6.07万人,基金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统一财政专户;享受养老待遇标准分别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3档。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
  20世纪90年代前,土地征用补偿采用招工方式。规定征用1亩(15亩为1公顷)地,用地企业招收1名固定工;行政事业单位征地,劳动行政部门在省、宁波市下达的用工指标中平衡,分配至各类企业。至20世纪末,土地征用补偿改为招收临时工。之后,征用土地不再安排人员进企业,改为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偿金。进入21世纪,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不断增多。2003年1月、9月,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4月,在浒山街道、坎墩街道、观海卫镇、杭州湾新区、周巷镇试点。参保对象:2003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少于133.33平方米及以下,且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鼓励规定年龄外的社会人员参保(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不纳入参保对象);2002年度被征地的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批准撤村建居的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人员,本人有参保意愿、统一承担个人投保费用的,政府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助;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按规定缴足投保资金,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03年,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A、B、C3档,A档150元、B档200元、C档250元,个人享受待遇档次与缴费档次相对应。2007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A档200元、B档250元、C档300元,生活补助档77元。养老保障待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2005年实施“三保”衔接后,7907人转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两低”)。2011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是年,退保或转保6.90万人,实有参保人数14.20万人;享受养老待遇标准分别为每月320元、370元、420元3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慈溪相继制定并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县级率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障)制度的全覆盖。2009年8月,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把土保、城保、新农保3项地方性养老保障制度整合归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同一制度缴费参保、同一平台管理服务。2010年1月,按照省、宁波市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60周岁的慈溪户籍无养老保障人员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80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同时城保、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动态达到60周岁后并轨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土保待遇享受人员动态达到60周岁后可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至2011年12月,城乡居民实际在保22.06万人,其中享受无保障基础养老金2.92万人、土保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7.72万人。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保险 1988年参加公费医疗1.01万人,实际支出202.08万元,年人均200.38元。1989年1月始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系统、分单位管理,个人发备用金,就诊时现金支付,向单位报销;公费医疗办公室(1952年成立,2000年划归市劳动局)按各系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以每人每年120元的定额,每年分2次下拨到系统、单位掌握使用,由单位发给享受人员门诊医疗费备用金每人每年60元,结余归己;4月启用新的公费医疗证,旧证作废。1990年发给单位的定额由每年人均120元增加至140元,其中80元为个人门诊定额;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凭公费医疗证(卡)记账,年终结算,结余全额奖励,超支按规定的不同工龄比例自负。1991年4月,市、区级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公费医疗改革试点工作在长河区开展,按不同工龄发放门诊备用金,门诊就诊时现金支付,单位按70%报销。1992年1月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到单位,个人发备用金,门诊支付现金;医疗经费定额由每年人均140元提高到180元,各单位除发个人备用金外,余款由单位调剂,年终结余留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1993年,根据《宁波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慈溪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95%、个人自负5%。1994年,医疗经费定额提高到每人240元,调整医疗费用自负5%部分不封顶的办法,医疗费支出超过各自备用金报销比例后,对自负数额作最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超过160元、80元后,可全额报销。1998年,定额经费增加至每人420元,取消各单位享受人员的医疗费备用金,门诊报销办法不变,住院医疗费按90%报销。2002年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5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职工大病基本医疗制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需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为本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当年每人每月缴纳13元;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一定额度以上部分和特殊病种的门诊一定额度部分,采用分段累计办法,由社保机构支付大部分费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小部分费用;参保人员凭大病医疗凭证就医,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向社保机构结算。2003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7年1月,慈溪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001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制度改革。10月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医保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处(1986年成立)、市公费办的医疗业务统一归并医保中心;11月制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慈溪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企业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制订《慈溪市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结算办法》及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等文件。当年参加医保的机关事业单位224个,参保人员2.05万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333人;省(部)属企业44家,参保人员3708人;改制企业200家,参保人员1.40万人。200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209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1.22万人、已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1.06万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城镇失业人员1.90万人纳入医保。是年所有参加大病统筹人员过渡到医保。12月,已退休的恢复人员(已退休未参加医保的人员补交医保基金可以恢复医保)、农婚知青、事业单位改制及成建制产业主管部门分流人员共1900余人纳入医保。2004年,宗汉、坎墩、匡堰、横河等镇(街道)10家非公有制企业试点医保。全年增加参保人员7552人。2006年重新修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退休人员可申报医保。年底,出台《慈溪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包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实行企业职工整体参保或企业同类型职工参保;享受条件及待遇与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5月始,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不再受理外来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8%+5元缴纳,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保险按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按2.5%+5元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5%及每人每月5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2009年,市政府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包括调整门诊待遇、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扩大个人账号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综合减负等8个方面,重点向自负费用比例较大的大病、重病倾斜,增加惠民便民措施。2010年扩大参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农业户籍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参保范围;与宁波市江东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职工医保费用互相委托结报制度。2011年发出《关于贯彻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医保政策在宁波市范围内统一;推进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工程。至年底,参加医疗保险单位8860个,参保31.49万人;征缴医保基金总额5.62亿元,支出3.40亿元,累计结余9.02亿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2003年,慈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1个参加保险。2010年1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实行参保对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服务平台统一,逐步构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大病救助、社区卫生服务“四位一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公积金积累下降,以村级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受到冲击。20世纪80年代初,队(村)办合作医疗站大多转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或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农村社会成员除享受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方面等少量保障外,缺少必要的疾病医疗保障。20世纪90年代,浒山、宗汉、横河等部分镇开始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由个人、镇、村或镇、村投入,实施村办村管、住院报销的管理模式。1999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村545个,参加人数51.90万人。2001年,130个村17.84万人参加农民大病统筹,报销比例20%~50%,封顶1000~5000元。2002年,市、镇(街道)、村分别投入资金31万元、71万元、147万元,个人出资135万元,全年门诊住院补偿4612人次232.90万元。2003年,慈溪被确定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7个试点县(市、区)之一。10月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镇(街道)设立结报服务点。12月开始实施以住院统筹、大病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合作医疗”)。农业户籍人口、非农业户籍人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镇级、市级三级筹资机制,宁波市级补助,2004—200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住院补偿采取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以500元为起补线,全年补偿封顶额2万元。2004—2006年3年间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22%、24%、24%;统筹年度内可补偿额超过封顶线、相邻2年补偿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过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超过封顶线以上的有效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计救助,按比例提供救助金;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享受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优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2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5年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和镇(街道)医管办信息联网、资源共享。2007年、2008年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135元、170元,2009年始为22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全年补偿封顶额提高至4万元。2009年,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市外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50%、25%、15%;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有效费用,凭身份证和医保卡按20%当场补偿,其中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25%。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8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9月确定慈溪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行试点单位之一。2007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5元,住院起补按镇级医院、市级医院、市外医院分别为500元、1000元、2000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40%,补偿封顶额5万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的10%补偿优惠。2008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70元。2009年,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80元,参保人数11.92万人,筹集资金6545.49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2010年1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380元,补偿封顶线从8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住院起付线分级设置,镇级医院起付线从500元降至300元,市级、市外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600元、900元;降低大病特困补助条件,持有慈溪市居住证的非慈溪市户籍人员首次纳入参保范围。全年参保人数79.20万人,筹集基金30262.31万元,支付基金19440.38万元,享受人数253.48万人次。2011年,市内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75%、85%,特殊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为60%、70%、70%,住院个人封顶额15万元;市内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分别为25%、30%、35%。全年参保人数79.31万人,筹集基金30138.45万元,支付基金26628.75万元,享受人数684.02万人次。
  第三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围
  1990年制定《慈溪市全民和市属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统筹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女职工、劳动合同制女工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女职工。1995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男女职工皆可参加生育保险。1997年,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女职工。2007年,市政府发出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
  1990年,生育保险基金(1995年前称“生养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负责征缴与支付;7月1日开始办理,全年参保企业201家,参保职工3.20万人,交费标准年人均20元,当年实际缴纳年人均10元。1993年,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4%实行地税部门代扣,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作调整,职工个人不需缴费。1996年7月,生育补助标准由每人700元提高至每人1200元。全市参加统筹的企业383家,参保职工4.49万人,实际收缴基金79.53万元,支付生育补助费28.93万元,享受人数265人。1997年7月,生育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1500元,其中3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至2011年,累计参保企业9118家,参保职工32.5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22.58万人),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579.34万元,支付生育基金2107.23万元,累计结余3541.20万元。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6年7月,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等级、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2004年5月,9个镇(街道)实行失业基金征缴、扩面、登记办理下放试点,2005年失业保险职能全部下放镇(街道)。
  失(待)业保险范围
  1986年7月实施待业保险,待业保险适用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由于企业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整顿期间被精减、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辞退等原因而待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范围。1990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5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浙江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6年1月始,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保险实施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法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按全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在慈溪的部属、省属、宁波市属、部队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参加失业保险。
  2004年,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要求,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2007年重点为个体经济企业、个体工商户扩面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查漏补缺。2008年,失业保险扩面重点转向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简化失业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失(待)业保险金统筹
  1988年,待业保险金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参保企业217家,参保职工3.41万人,待业保险基金收入30.28万元,基金支出14.79万元。1993年,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按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5%标准缴纳;全市参加待业保险企业409家4.76万人,实际征缴保险基金144.25万元,基金支出64.85万元。此后,参保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2004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企业1.05万家19.66万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9.48万人。1988—2011年累计征缴失业保险基金6.52亿元,支出3.36亿元,享受33.41万人次。
  第五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范围
  1988年,企业工伤保险范围为国有、市属集体企业。1994年,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1995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工伤保险。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重点骨干企业、管理规范和用工数量多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试行工伤保险。2003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和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苗子企业、事故多发企业为扩面重点,规定300人以下企业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保,300人以上企业可选择性参保。2004年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2005年4月始,个体工商户纳入保险范围。2007年,侧重扩大第三产业工伤保险参保,商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社会服务业为扩面重点。根据宁波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通过推行项目参保的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伤保险费预缴制度、对非全员参保单位实行特殊费率政策等措施,有效督促企业参保,并开始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2008年坚持以农民工扩面为突破口,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第三产业的扩面力度;同时重点稽查非正常减员企业,设立减员警戒线,将企业参保与年检认证或评选星级企业挂钩。2011年始,按国务院颁布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上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金统筹
  1988—1994年,工伤保险金由企业自行负担。1995年1月始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是年参加保险389家,职工3.91万人,收缴保险基金64.07万元,支付工伤事故医疗44例5.10万元。2004年,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和参保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上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交费基准率分3档:一档(第三产业)0.4%、二档(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等)0.8%、三档(石化业、煤矿业等)1.6%。是年参保企业超过1000家。此后,参保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8年,保险费率调整为一档0.5%、二档1%、三档2%;从事多种风险行业的参保单位原则按从事的主业就近确定费率;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2011年参加保险企业9301家,参保职工36.95万人。
  工伤保险认定
  1995年,企业申报工伤事故74例,取证查实44例。2001年后工伤事故申报数增长迅速。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要求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2005年,企业申报5601例,取证查实5320例。2006年推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未达到伤残标准且医疗费2000元以下的轻微工伤的受理、认定委托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管理。全年申报工伤事故8823例,取证查实8726例,其中镇(街道)处理6215例。2008年5月,镇(街道)安装工伤保险软件,2000元以下工伤事故就地申报、就地报销。全年受理申报1.58万例,其中简易处理1.15万例。2011年受理申报1.32万例,其中简易处理1.29万例。
  第二章 社会救助 慈善事业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7月,按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调查全市低收入群众实际状况,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作前期准备。1997年3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2001年12月印发《慈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列入2002年政府实事工程。2002年1月始正式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对象按程序核定纳人保障范围。2004年2月,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对困难学生等特困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困难学生、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困刑满释放人员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7年开展“低保工作10年回头看”活动,市、镇、村三级采取对口交叉、每户必核方法,重点核查低保工作中“把关不严、只进不出”“养懒汉”“有了工作不脱保”等现象。核查297个村、75个社区(居委),涉及低保对象9296户10028人,注销、调整1849户1941人。2008年,慈溪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获得省民政厅考评总分第一,市民政局获得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典型单位通报表扬。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7年12月公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市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44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被列为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为城镇人均每月120元、农村人均每月25元。核定城镇51户58人、农村2754户4121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总额
  133.30万元。此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又称“标准预算法”),结合城镇、农村人均收入提高幅度,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年度核定调整保障标准。200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24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120元,按保障对象实际生活水平分一档、二档补助,城镇居民每月一档245元、二档130元,农村居民每月一档120元、二档60元。所需保障资金城镇居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居民由市、镇(街道)财政各负担50%。是年农村低保审核权下放到镇(街道)。2005年提高低保标准,城镇提高到每月280元,农村提高到每月150元。全市有980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006年12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每年7月1日调整,自然增长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商定。2008年,自然增长低保标准城镇调整为每月一档340元、二档170元,农村调整为每月一档210元、二档130元。城乡低保对象增发2007年、2008年困难群众物价补贴。2009年10月,城乡低保资金全额由市财政保障,龙山镇率先实行农村与城镇低保标准一致。2009—2011年,逐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并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60%逐年提高到100%。2011年7月,全市实现城乡低保并轨、标准一致,低保标准由每月农村320元、城市400元统一调整为每月470元。
  第二节 灾荒救济
  灾荒往往造成受灾户生活困难,灾荒救济起到济急救困、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等作用,一直为政府民政之重。
  市内救灾
  自然灾害救济 政府对自然灾害实施综合救济,发动群众抗灾自救,鼓励民众互相救助,拨付救灾资金、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中的燃眉之急、生产恢复中的困难。1988年8月,全县遭受7号台风侵袭,受灾群众28.8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45.30万元。县民政部门先后拨出救灾资金12.59万元、救济款8万余元、水泥257.50吨、钢材7.40吨,帮助340户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拨发棉被100条、绒衣400件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度冬。1990年7—8月遭受持续1个多月的旱灾,30万人生活饮水困难,下拨救灾资金2万元。1998年4月,部分地区遭受特大冰雹袭击,农作物、房屋受损严重,下拨补助款20.80万元。2000年6月,庵东、杭州湾等地遭遇特大龙卷风,受伤49人,直接经济损失2760万元;下拨救灾款91万元,筹集赈灾款42万余元,解决灾民住房、医疗、生活问题。2005年8月,市境遭9号台风(“麦莎”)侵袭,局部地区受龙卷风重创,农业生产严重受损,市政府下拨农业专项救灾补助资金528万元,各镇(街道、开发区)按1∶1配套落实救灾补助资金。
  2006年,宁波市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行“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原则,提高农业、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2007年,先后遭受13号台风(“韦帕”)、16号台风(“罗莎”)袭击,受灾4.44万人,紧急转移3.62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80万公顷,绝收3060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76亿元;全年拨给31户受灾户救助资金9.05万元,涉及保险赔付149万元,4户受灾户与保险公司达成理赔。是年成立市避灾中心,镇(街道)、新区设立避灾所,储备竹席1200张、毛毯800条、春秋被600条等避灾物资;民政部门配救灾专用车,设立24小时救助报警电话。2008年初遭受50年一遇大雪灾,倒塌居民住房27户27间,损坏房屋41户53间,下拨专项救助资金125万元;市民政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村政策性住房受灾群众理赔工作,赔付75户24万元。2011年8月,9号台风(“梅花”)侵袭,转移安置1.40万人,部分农作物受损,当年下拨救灾款42万元。2002—2011年修订抗灾救灾应急预案5次,组建以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干部为主的灾害信息员队伍300余人,组建各类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70余支1万余人,开展抗台防汛、火灾抢险、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演习10余次。
  火灾救济 1988年补助24个镇(乡)91户遭受火灾损失的困难群众共3.47万元,提供平价水泥81吨、钢材6.4吨。1993年发生火灾28起,烧毁房屋75间,62户群众受灾,下拨救灾款4.92万元,提供平价水泥23吨。1993—2002年下拨受灾困难群众救济款79.02万元。2003年始,火灾救济与各类灾害救济合并统计,不再单列。
  援外捐赠
  1991年7月,华东地区水灾严重,为支援灾区人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捐款捐物,至8月3日,累计捐款
  21.60万元、粮票1.04万千克。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沿江地区损失惨重,全市人民向灾区捐款捐物,市民政局收到捐款368万元、捐物折合120万元,市慈善会收到捐款99.87万元;有单位自行向灾区捐物折合570万元、捐款万元。2000年为贵州省雷山县开展扶贫济困募集衣被活动,募集衣被18万件,并组团赴雷山县慰问,此后多次组织对口援助。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为支援灾区,市民政部门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款2854万元,各类捐赠物资28万余件,价值700余万元,发放捐赠物资18车皮25万余件,价值600余万元。
  第三节 贫困救助
  1988—1996年,贫困救助工作采用按级申报,市民政部门核实后补助的方法。1991年,市政府落实扶贫周转金48.50万元,扶持25个镇(乡)32个村(企业)的乡镇企业用于多种经营,扶贫2100户,脱贫876户。1992年,贫病医疗减免补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乡)。2002年,依托市党政信息网开发困难群体帮扶平台,涵盖低保、助学、助医、助房等帮扶功能。2006年,党政信息网帮扶平台与公众网困难群体网站、电信爱心救助电话“三网”合一。
  困难救助
  救助慰问 每年冬令前,市民政局发放救济棉被、绒衣、毛毯等,帮助“五保”户、特困户、受灾户等安度严冬;春荒、夏荒、冬令时,下拨救济补助款,解决困难户生产生活问题。1990年发放冬令棉被500条。1991年3次下拨救济款35万元。2006年发放冬令救济棉絮(被套)4200套,下拨春荒、冬令救济补助资金235万元。1996年始,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发放慰问金。2005—2011年春节期间,累计慰问困难群众7.30万人次,发放慰问金2643.64万元,其中2011年春节前慰问1.07万人次,发放慰问金717.09万元。
  特困户救济基金 1994年出台《慈溪市特困户救济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特困户救济基金(简称“特困基金”),按动息不动本、多募集多返息原则,每年向镇(乡)下拨特困基金的增值基金和市贴息基金。三北、鸣鹤、胜山、崇寿、小安5个贫困镇(乡)同时发放适当补贴。1995年,特困基金总额213万元,下拨
  39.84万元。1999年始,特困基金增值基金只按月利率给付。2002年后,特困基金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各项资金合并使用,不再单独下发。
  爱心超市 2003年向困难群众发放爱心卡,凭卡可在超市领取实物,2003年、2004年2年发卡1.97万张,计1181.07万元。2004年创办省内首家县(市)级慈善爱心超市。2005年开设省内首家网上爱心超市。2006年,全市15个镇均建立镇级慈善爱心超市。至2011年,慈善爱心超市接收社会各界捐赠400余万元,接收各类物资25万件,折合450余万元,发放物品24.65万件,受益6.11万人次。
  住房救助
  1988年后,农村住房大为改善,但部分住房困难户仍然得不到改善。2003年,居住危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农村困难户可申请住房救助金,至2004年,住房救助196户,发放救助金126.27万元。2005年调查困难群众住房情况,登记住房困难群众2050户4204人。200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采取新建、扩建、修建、置换等方式,实行分批、分年救助,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程,列入市实事工程。2006年、2007年,住房救助2105户4523人;建设住房4740间
  11.3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拆建)房屋1247户1670间2.65万平方米,修建房屋831户3039间8.62万平方米,扩建房屋13户21间326平方米,置换房屋6户10间323平方米。至2011年,累计完成困难群众住房救助3145户,发放修建房补助款3323.55万元,其中市级2584.98万元、镇级(街道、新区)738.57万元。
  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贫困户中比较普遍,也是政府关注救助的重要方面。1979年始,县民政局对因贫、病而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减免救济;至1987年,共发放医疗减免救济款43.65万元。1992年,医疗减免补助审批权下放至镇(乡),市民政局负责补助金核实,对数额较大的特殊贫困减免对象进行补助。1999年,市民政部门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5344名特困户拨出专款,每人每年补助10元。2002年1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助,全年补助5903人次。2003年始,低保等困难对象免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分担),年核定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困难帮扶对象由市级财政按费用累进给予10%~30%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额5万元。2006年12月取消累进救助,统一按总医疗费30%的标准予以救助。2007年10月,救助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群众、特困职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调整为零起点救助,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等部分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不同救助对象在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范围内给予20%至全额的救助。2010年1月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增加低收入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大病救助对象3类困难人群,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实行门诊救助和救助额封顶后的二次救助等制度。2011年8月调整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其中低保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众等由40%提高到60%;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实行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即一站式结报)制度。至2011年,全市救助10.06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1.20亿元。其中一站式结报8.30万人次,救助金额452.93万元。
  教育救助
  1988年后,因贫失学现象已基本消失,但困难家庭仍较多。1989年始,经市政府批准,相继建立市、镇(乡)人民教育基金会,全民集资筹措教育基金,至1991年筹资705万元,1992年教育基金增加至2640万元。1997年建立专项助学基金(寒窗基金)。1998年12月,市政府取消各类地方教育基金,包括镇(乡)人民教育基金、全民集资教育基金。2003年设立帮困助学制度,由市财政拨款100万元,各镇(街道)按万人万元筹建专项基金。1995年9月始按宁波市要求,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但家庭困难的盲童实行补助,就读当地普通学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就读宁波市盲校或省盲校的每年每人补助600元。2003年出台《慈溪市社会弱势群体帮扶实施办法》,困难家庭学生按就学阶段分别给予每年600元(小学)、1000元(初中)、3000元(高中)、4000元(大专)、5000元(本科)补助;申请助学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困难家庭助学政策相应调整为小学生每年补助400元、初中生每年补助600元。2007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公立学校就学的特困生减免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等,并资助爱心营养餐。2003—2011年,全市救助1.77万人次,发放救助金4873.90万元。
  养老救助
  1988年始对百岁老人发放定期经济补助。2003年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特困群众,市、镇(街道)分别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的1/3。是年,享受救助困难老人3人,市级负担共2964元。至2011年,全市共救助41人次,市级发放救助金5.61万元。
  法律援助
  困难群众经申请可获得法律援助,免诉讼、咨询、律师服务等费用。2003—2011年法律援助2283件,减免有关诉讼、律师服务等费用159.80万元。
  第四节 特殊救济
  “三老”补助
  1988年有老区“三老”(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678人,通过党费、镇(乡)财政、民政救济款等多个渠道共发放临时补助6.80万元。1990年,多数乡镇对老区“三老”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个别乡镇按月发放补助。1993年,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文件,统一调整“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按照入党时间分别给予每月60元、50元、40元补助,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给予每月不低于20元补助;对医疗困难的实行申请审核的补助办法,增加费用由宁波、慈溪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1999年提高农村“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农村老党员分别提高到每月100元、80元、60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提高到每月40元。在“爱心献功臣”行动中,“三老”人员被列入补助范围,每人每月补助20元。此后,多次提高“三老”补助标准。2005年,“三老”人员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2011年,市民政局向健在的286名“三老”人员补助207.64万元,月人均605元(含“爱心献功臣”基金增发部分)。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
  精减退职职工为历史遗留问题,1988年初,慈溪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14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39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75人,全年支付救济金4.50万元。1988年后,救济金随物价指数变化作调整。2003年,实行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年度自然调整机制,即按上年度慈溪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6%的比例计发,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是年始,民政部门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给予2/3的补助。2009年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分别按上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30%、28%发放。2010年始统一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调整标准执行,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800元,享受定期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月标准调整为705元;次年分别提高到910元、815元。至2011年,全市尚有精减退职老职工107人,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13人,每人每月补助910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94人,每人每月补助815元。1995—2011年共发放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金1284.83万元。
  麻风病人救济
  麻风病患者大多为历史遗留,疾病痛苦,生活困难,全市麻风病患者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收容,生活困难者由民政部门救济。1984年由民政部门救济的麻风病患者21人,年人均发放救济金258.82元。1993年定期生活救济费为每人每月60元,1994年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1995年9月按宁波市《关于提高住院麻风病人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住院治疗的17名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06年10月按宁波市《关于落实麻风晚残住院人员医疗经费的通知》,住院的麻风晚期残疾病人的生活经费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补助范围;原未予明确的医疗经费,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经费列支,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2006—2011年6年间,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逐年调整,分别为每月320元、340元、350元、400元、480元、555元,共发放麻风病人生活补助费39.90万元。
  精神病人救济
  精神病患者有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治者,1996年实施《慈溪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分级负担暂行办法》,各镇(乡)收治精神病患者入院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全年补助总额5万元。2000年调整住院分级负担办法,市级负担由市民政局补助住院患者每人每天10元,其余费用由镇(街道)、村两级负担。2007年,市级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天31元。2011年,全市精神病患者住院94人次,市民政局支付分级负担补助费85.36万元。
  特赦宽释人员救济
  1989年4月按中共宁波市委统战部、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税务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宽释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要求,调查1983年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原县团级以下人员,共有7人,全部按月享受民政部门救济金。此后,救济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年提高。2005年始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救济。2008年有宽释人员6人,每人每月发救济金340元。至2011年,宽释人员均已去世。
  孤儿生活救助
  2011年1月,根据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慈溪籍未成年人(包括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给予定期生活救助。救助标准: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全年对91名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95.70万元。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是个带有历史现象的社会问题,1981年建四灶浦收容所,收容流浪乞讨人员。1984年收容所改福利院后,收容遣送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2000年筹建市收容遣送站,2002年市收容遣送站正式运行,占地1.35公顷,建筑面积2516平方米,设计收容量400人,收容对象为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无合法证件且在市内无正常居所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人员。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收容遣送6476人次。2003年9月,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市救助管理站”,救助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处,为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查找、联系救助人员亲属,向偶遇失窃、务工不着、遇到临时困难的求助人员提供帮助;同时敬告市民避免盲目施舍,对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告知、引导或护送的形式,到救助部门接受帮助。2004年8月,市救助管理站改进救助管理方式,将等人上门求助与主动出门救助结合,组织工作人员出门救助街头生活无着的行乞人员,实施“零距离救助”,为宁波市内率先实施“零距离救助”的救助管理站。2008年10月始,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管理进镇(街道)、进社区,与各镇(街道)、社区、居委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是年,龙山等镇直接送站的一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救助。2009年5月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庇护所,至2011年,11人得到临时性救助庇护。2009—2010年参与慈溪市“环沪护城河”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保卫工作,成立救助管理应急小分队,实施日常和极端天气期间的常态化上街主动救助机制,其间,救助流浪精神病患者39人。
  第五节 慈善事业
  慈溪民间向有乐善好施之风,民间济困扶难、修桥铺路、助医助学等善举义行未有间断。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港胞华侨回报桑梓,捐资修建学校,重开个人大额捐献之风;更多民间人士,特别是部分先富起来的工商人士,热心公益,多有自发慈善行为。1998年6月,市慈善会成立(2003年5月更名为“市慈善总会”),民间慈善热情激发,慈善事业实现快速发展,民营企业成为慈善捐款主力,涌现励顺良、张忠良、茅理翔等慈善代表人物,其中励顺良累计出资500余万元做好事善事,2006年被评为中华慈善之星;浙江中兴集团董事长张忠良累计捐款1249万元,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董事长茅理翔累计捐款1100万元,2人在2004年、2005年连续2年登上福布斯中国慈善榜;另外有多人次登上中国慈善排行榜。
  2002年7月始建立镇(街道)慈善分会,2004年始陆续建立村级慈善分会,至2011年,有镇(街道、新区)慈善分会21个、村级分会139个、企业分会39个、专业分会1个,慈善事业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组织运作、社会参与、覆盖扩大的格局。市慈善总会2004年被评为宁波市先进民间团体,2005年被省慈善总会授予慈善工作先进集体;2005年11月,作为省内县级慈善机构的唯一代表受邀参加首届中华慈善大会。
  慈善募捐
  市慈善会成立初期,有基金700万元。2001年后创新募集方法,每年开展1次集中募款活动。2002年,在省内率先推行企业冠名捐助,以捐款者的意愿确定善款名称、救助对象、救助地域、救助数量,并与市慈善会签订冠名协议书,冠名善款一般定5年或10年,每年以10%~20%的比例作为当年的捐助金,由市慈善会按照捐款者意愿负责具体操作,每年向冠名企业报告善款支用情况。2004年冠名捐助由企业向事业单位拓展,市慈善总会与市卫生系统联合出资推行慈善助医。同时,以项目带动捐助,企业或个人以单笔大额资金资助公益事业;发动村慈善分会、企业慈善分会募集资金。当年有2家企业出资270万元,建造敬老院、学校各1所。2006年,市慈善总会提出建立慈善安居工程、重大病慈善救助基金,有9位企业家当场认捐款额1218万元。至2011年,冠名企业(包括冠名医院)316家,冠名基金额1.45亿元。2004—2011年,村、企业、专业分会共募集资金9564万元。1998—2011年,累计募集善款4.95亿元。
  慈善救助
  市慈善总会自成立起坚持边捐边助,2003年始实施大进大出策略,开展“千万救助、万人受益”活动。至2011年,累计救助支出3.29亿元,受助人数21.70万人次。
  助残工程 2001—2011年向222名残疾者发放轮椅,向100名贫困残疾者发放机动残疾车;为224名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金额40.20万元;为1199名(次)精神病患者补助住院治疗,金额311.10万元;为7341名(次)精神病患者免费施药,金额365.70万元;为残疾康复中心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残疾人康复设备。
  助学工程 1998—2002年重点资助贫困中小学生,2003年后重点向高中生、大学生倾斜。至2011年,资助中小学生3.75万人(次),金额5863万元,平均资助小学生每人每年400~6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00~1000元,高中生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大学生6013人(次),金额2721万元,平均资助专科生每人每年4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5000元。
  助医活动 1998—2011年助医5.40万人(次),向贫困群众发送助医卡或助医金共4858万元。2004年始实施医院冠名助医,即由医院冠名捐助、市慈善总会给予同等配额,对日常看病有困难的贫困户每年每户发放800元额度的助医卡(2009年始调整为1000元)。2007年始向企业冠名助医发展,兴业夕阳红基金会、大发化纤有限公司2家实施冠名助医525户。冠名助医被宁波市慈善总会、《宁波晚报》评为2006年度感动甬城十大新闻事件之一。
  助困助居 每逢传统节日前,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开展访贫送温暖活动,对重大病和突发性灾害进行临时救助。1998—2011年累计救助11.83万人(次),发放救助慰问款1.02亿元。
  2006年始实施慈善安居工程,由政府牵头,慈善机构参与。至2011年,市、镇(街道)政府和市慈善总会各出资1000万元,为2288户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建造(修建)住房面积12.31万平方米。
  救助突发事件 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洪水,市慈善会拨出赈灾款105万元。2003年资助非典型性肺炎防治资金115.60万元。2005年向印度洋海啸地区捐助27.30万元。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市慈善总会开展全民慈善大行动,3个月时间募集赈灾款2680余万元。
  创业帮扶 2007年推出创业帮扶项目,向有一定生产能力的贫困户发放发展生产扶助金。是年帮扶22户,发放扶助金33万元。至2011年共帮扶64户,发放扶助金84万元。
  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市慈善总会从2003年始资助社会公益事业,2007—2011年定向用于建造学校、道路、桥梁等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不包括村企结对支出)1799万元。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老年人社会福利
  1988年后,慈溪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体系,对老年福利事业设施和项目给予税费减免、用地优先、水电优惠,镇(乡)敬老院改建的市财政补助30%资金,实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2011年,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率90.9%
  集中供养
  1987年,全县有农村“五保”户1029户1054人,月人均供养标准17元。“五保”供给费主要由镇(乡)统筹平衡负担,部分镇(乡)以村为单位负担。20世纪90年代始,“五保”供给费逐年提高。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老人列入“五保”。1997年,实施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集中供养,有“五保”供养对象1279人,集中供养660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生活标准基本统一,一般供养每人每月100元。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村“五保”供养逐步转入农村社会救助范围。2001年始对“五保”对象实行双保制,“五保”统筹与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相结合,镇(街道)、村“五保”统筹部分的标准为当地居民上年纯收入的60%左右,部分欠发达镇(街道)不足部分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给。
  2003年,慈溪被列为省首批3年内基本实现城乡孤寡老人集中供养试点县(市)。5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集中供养率、供养经费、供养标准等提出规定和要求,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由年初的43.4%提高到年末的81.3%,供养标准由上年的人均2871元提高到人均3672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比例由47.9%提高到61.2%,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9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供养专项经费584万元。是年,慈溪获得省“五保”供养先进县(市、区)称号。2005年,国务院出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条例》,慈溪按规定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五保”对象正式结束集体供养制度,列入国家财政供养范围。是年有农村“五保”对象1193人,集中供养1131人,集中供养率94.8%;城镇“三无”人员76人,集中供养74人,集中供养率97.4%;农村“五保”对象人均年供养标准从3672元提高到5938元,占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81.0%。2008年,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医疗费全额救助,全年救助203人,发放救助金55.27万元。2011年有农村“五保”对象695人,其中集中供养692人,集中供养率99.6%,人均年供养标准9360元,占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3%;城镇“三无”人员63人,集中供养63人,集中供养率100%。
  居家养老
  2007年始,城区青少年宫、舒苑、开发、金东、东门5个社区及市老年公寓、周巷镇花墙门社区试点开展居家养老(残)服务,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项目,重点缓解家庭养老生活照料难问题。200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居家养老(残)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基础设施、困难对象等提供补助,引导开展志愿帮扶活动。市财政下拨补助金187.66万元,41个社区、23个行政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城区、农村服务覆盖面分别为83.0%、7.7%,400名困难老年人得到照料,1.08万名农村老人得到便利服务。2009年,市民政局出台《慈溪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惠老双千”服务工程,为千名困难失能老人提供政府购单免费服务,保证基本生活得到照料;为千名高龄空巢老人提供社区帮扶公益服务,保证得到常年照顾。2007—2011年,市、镇两级累计补助2401.76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893.27万元,镇级配套补助508.49万元。至2011年,全市170个村、48个社区、2个居委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农村62.3%、社区96.0%;享受政府购单照料服务的困难失能老年人3083人,得到邻里结对帮扶服务的高龄空巢老人1815户,社会老人得到代购代办等便利服务1万余人次。
  高龄津贴
  1988年始向百岁老人发放每人每月20元长寿保健定期补助,95~99岁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10元补助,1988年分别有16人、121人获得补助。1990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定期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25元。1997年1月,百岁老人定期补助标准调整为满百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虚岁每人每月80元。2003年1月始,百岁老人(含虚岁)长寿保健定期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2007年10月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2008年有54名百岁老人(含虚岁17人)享受长寿保健定期补助。2011年8月,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津贴标准为80(含)~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含)~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含99周岁)仍按原规定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高龄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发30%。2011年向全市3万余名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1500余万元。
  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989年10月成立老年福利基金会,有政府拨款和民间捐助资金共12万元。1992年2月,基金会经整顿后改为老年福利基金,时有基金20万元,后划入市老年活动中心。2011年,由市老龄办发起,以“传承慈溪慈孝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募集资金,助老济困、为老服务,积极推进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资助兴办老年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为宗旨,成立政府支持、社会公众募集的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本金600万元,至2011年,募集资金1001万元。
  第二节 残疾人社会福利
  残疾人组织体系
  1989年5月成立市残疾人联合会(前身为1985年成立的县残疾人协会),1995年升格为正科(局)级单位。1992年5月,镇(乡)建立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全市村(社区)均成立残疾人协会(小组)。
  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
  政府重视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在就业扶助、贫困扶持、康复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方面提供各种助残服务,保障残疾人权利。(详见第三十二编《人民团体》第七章)
  第三节 敬老院福利院
  敬老院(老年公寓)
  1988年初,全县有敬老院21所,其中县办1所、镇(乡)办15所、村办5所,在院老人240人,工作人员49人。1991年,有敬老院48所,床位760张,在院老人481人。进入21世纪后,镇(乡)敬老院发展加速。2003年,新建、改(扩)建、合建敬老院12所,其中新建1所(长河镇)、改(扩)建6所、合建1所,总投资487万元,增加床位282张;村级敬老院全部并入镇级敬老机构。
  2004年、2005年,各级政府投入敬老院6000余万元,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镇(街道)敬老院建设总投资额的30%。2005年始,引导社会力量推进敬老院建设,方太集团捐资长河镇贤江老年公寓200万元,大发化纤公司捐赠匡堰镇敬老院70万元。2008年,启动阳光老年城建设工程。2010年始每2年组织开展1次敬老院星级评定,城区社会福利院等7所敬老院被评为敬老院管理工作星级单位。2011年继续实施阳光老年城建设,完成供地、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占地15.30万平方米,设计床位3500张,预计投资5.80亿元。至2011年,全市有镇级以上敬老院(老人公寓)16所,床位2350张,其中浒山街道、坎墩街道、宗汉街道、天元镇、横河镇合建的城区社会福利院,占地面积2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设置床位516张,总投资3000余万元,为全市规模最大的社会福利机构。
  福利院
  1988年投资10万元扩建县社会福利院(1985年成立)行政办公楼及职工宿舍楼1幢,总建筑面积773.80平方米,1989年被授予全省民政系统文明院称号。1990年收养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员等23人。1992年开始接收弃婴。1995年1月,福利院隔离房工程竣工,严重精神病患者与一般院民分开居住。1996年,市政府拨款42万元,改造福利院主楼;宁波市补助2万元,用于绿化及附属设施。1997年投资17万元安装自来水。2003年2月,福利院3名适龄上学儿童实行社会家庭寄养。2008年确定市社会福利院迁建工程方案,新院位于杭州湾新区,项目总投资3750万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绿化面积35%,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设置床位300张;2011年12月,市社会福利院迁入新院。
  第四节 福利企业
  1984年7月,县政府批准建立县民政工业公司(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属县民政局领导,辅导和扶持镇(乡)举办福利生产和服务单位。2002年成立市福利企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科技、管理、人才等服务。2003年,市民政工业公司更名为“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全市福利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被省民政厅评为省福利企业管理工作优秀单位。
  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发展 1988年有福利企业110家,年工业总产值1.60亿元,实现利润1488万元,安排残疾职工2149人,占福利企业职工总数的44.6%。1991年,福利企业增加至130家,其中被省民政厅认定为骨干企业9家、重点福利企业4家,年工业总产值4.82亿元,实现利润3673万元,安排残疾职工2481人,占福利企业职工总数的40.3%。是年,民政部部长崔乃夫视察慈溪市福利企业,市电器二厂获得全国十佳明星福利企业称号。2002年,按国家规范福利企业要求,重新认证福利企业资格,企业数量从2001年的103家减少至18家。2006年放开举办福利企业所有制限制,当年福利企业19家,工业总产值17.45亿元,利润1.46亿元。2008年,宁波正良涂料实业有限公司获得全国优秀福利企业称号。2011年有福利企业29家,职工5382人,其中残疾职工1685人,占职工总数的31.3%;工业产值29.50亿元,利润1.09亿元。
  福利企业管理 1988年首次对126家福利企业组织年检,通过年检110家,年检不合格被撤销资格的16家。2000—2011年,福利企业年检和专项检查中,限期改正的9家,撤销100家。
  1986年,县政府按省财政厅政策,经过民政部门批准的“四残职工”(盲、聋、哑、残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006年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人头免税(税收减免按实际上岗的残疾职工人数计算),促进残疾人就业。2007—2011年,福利企业退、减、免各种税费2.06亿元。
  残疾职工保护 1989年,慈溪按国家《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规范福利企业招工。1992年,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实行养老金制度列入年检项目。1994年,残疾职工适用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8年规定残疾职工(进厂1年后)全部参加养老保险,工资实行保底不封顶,最低工资需达到正常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6年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督促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2011年,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年人均收入1.98万元、缴纳养老等保险金6736.90元。
  资助福利事业
  1992年,市民政局提出“以厂带院、以厂养院”要求,鼓励福利企业资助敬老院,回报社会。是年,福利企业资助开办敬老院2家。1997年规定部分镇(乡)政府可提取福利企业免税款的5%~10%,建立镇(乡)民政福利事业基金,用于困难户、老年人、残疾人的照顾及发展当地社会福利事业。1988—2011年,全市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的各类捐助2621.09万元。
  第五节 福利募捐
  1987年11月成立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简称“募委会”),办公室设于县民政局内。1987—2002年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大奖组1.01亿元。2003年始销售电脑福利彩票。2005年12月成立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负责福利彩票的宣传、销售、日常管理。2006年6月成立市福利彩票销售俱乐部,属市民政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电脑福利彩票销售信息、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2007年3月成立即开型彩票刮刮乐中心站,负责日常即开型彩票的配送、兑奖、扫描、残损票处理等工作。
  大奖组销售
  1987年12月中旬至1988年1月10日,慈溪开展第一次有奖募捐活动,发行面值1元的奖券100万元,其中30万元作地方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用于建设县残疾人康复中心。1999年3月,为帮助1998年遭受长江特大洪灾的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市募委会、市民政局开展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活动,发行面值2元的中国福利彩票3000万元,募集福利彩票公益金893.90万元。2000年9月发售面值2元的中国福利彩票3348万元,募集福利彩票公益金1170万余元,用于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2002年9月开展“弘扬行善积德、扶老、助残、济困、救孤传统美德”为主题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募集福利彩票公益金1260余万元。
  福利彩票
  电脑福利彩票 2003年7月后,福利彩票销售发行方式逐渐转化为以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形式为主。2003—2011年,电脑福利彩票投注机由35台增加至111台,销售电脑福利彩票5.20亿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1.82亿元。
  刮刮乐即开型彩票 2007年3月,刮刮乐即开型彩票在慈溪上市,以社会化经营、中心站配送的小奖组模式销售。2007年实现销售额1258万元。至2011年共实现销售额1.18亿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0.24亿元。
  中福在线 2010年9月设立中福在线销售厅,配备工作人员10人,以特许经营的管理模式,在销售大厅集中销售中福在线即开型视频彩票。全年销售额613万元。至2011年共销售视频彩票4559万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911.80万元。
  福利彩票公益金
  1987—2011年销售福利彩票7.97亿元,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2.39亿元。市民政部门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重视福利公益金的使用与管理,除上缴上级财政1.28亿元外,用于市内敬老院、农村新社区、阳光老年城(老年公寓)、居家养老、困难群众助房助困、社会救助、农村老年活动室、农村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老年电大、慈善事业等社会福利事业5697万元,结余福利彩票公益金5380万元。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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