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登记 收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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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收养管理
分类号: D669;D669.1
页数: 4
页码: 1723-17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婚姻登记、收养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政 社会事务 婚姻登记 收养管理

内容

婚姻登记
  1988年,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各镇(乡)设兼职婚姻登记员73人,经培训考核后上岗。1993年1月,镇(乡)政府开始单设婚姻登记室,配专职婚姻登记员,当年建成标准婚姻登记室4个。1997年,按《浙江省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市婚姻档案登记材料定为结婚、离婚、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3类。2005年11月设立市婚姻登记处;12月,首批7名婚姻登记员持证上岗,全市婚姻登记、补领结(离)婚证件、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集中办理,各镇(街道)婚姻登记点终止相应职能。2006年4月,婚姻登记信息进入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2008年启动婚姻历史档案计算机补录,完整录入1996—2004年各镇保管的婚姻档案资料30.60万条。市婚姻登记处成立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严格规范婚姻状况出证制度,至2011年,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11万份,补领婚姻证件1.35万本。2007—2008年度,市婚姻登记处被评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单位。
  国内结婚登记 1988年办理国内结婚登记1.17万对,办理人数最多。2007年登记5395对,办理人数最少。1988—2011年,办理国内结婚登记18.92万对。其中,外来婚姻(其中一方为非慈溪籍)登记数量上升明显,1988—2011年,办理外来婚姻结婚登记2.97万对。
  国内离婚登记 1988年办理国内协议离婚登记156对。1997年后国内协议离婚登记逐渐增多,1998年办理730对,2005年后超过1000对,2010年办理2150对,办理数量历年最多。1988—2011年,共办理国内协议离婚19980对。
  涉外婚姻登记 1979年开始受理涉外婚姻登记,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1997年1月始,涉外婚姻登记工作转由宁波市民政局统一办理。1988—2011年,全市有涉外结婚登记176对(其中港澳台102对),离婚登记9对。
  收养登记管理
  1991年前,民政部门对社会弃婴原则上采取谁收谁养,以公证方式办理收养登记。能找到亲生父母的领回抚养;无人领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实施,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开始步入正轨,当年共办理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7人。1999年4月国务院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限制,当年收养69人,其中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登记65人。2003年开展整治清理非法收养专项工作,查处4类非法收养(收养人已生育一胎、多胎再非法收养,收养人无生育能力且符合收养条件而非法收养,收养人无生育能力且未到《收养法》规定年龄而非法收养,收养人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而非法收养)638件。当年办理收养354人,其中办理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306人。2009年开展解决私自收养子女专项工作,收集私自收养子女信息576条,接受当事人申报553件,处置542件,其中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给予办理登记127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罚等措施后办理登记295件,收养人不到规定年龄但符合其他条件先作助养处理83件,符合办理事实收养年限经公证向公安部门提出落户申请25件,因收养女性弃婴但间隔不足40周岁等其他原因作相应处置12件。全市共办理收养登记498人。1989—2011年,共办理收养2382人,其中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764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1597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21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2人。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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