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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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3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1
页码: 1707-1717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民政优抚安置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拥军优抚、 国家抚恤、退伍军人与军休干部安置等。
关键词: 慈溪市 民政 优抚安置

内容

第一节 拥军优抚
  1973年建立县拥军优属办公室,公社、镇由副主任分管,大队和居委会成立优抚小组。1991年8月成立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拥办公室于市民政局。1994年,镇(乡)均建立双拥或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建立各类拥军优属服务小组871个,参加人员2800余人。1988年,慈溪被命名为全国双拥先进单位,1992年被命名为省拥军优属模范市,1996年被命名为全国拥军优属模范市,2003年获省双拥模范城称号。
  拥军
  1988年元旦、春节和“八一”等节日县政府领导慰问驻军,向部队指战员发出,慰问信1万余封。1994年,市政府规定驻慈溪部队、慈溪籍现役军人立功,给予特别奖励。立功现役军人3人,共颁发奖金1万元。是年,筹资73万元为消防大队购置消防器具、扩建宿舍。1996年实施《关于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试行)》,设立爱国拥军奖励金,奖励在部队立功的慈溪籍义务兵。1997年,宁波市庆“八一”军民心连心文艺慰问团慰问驻慈溪龙山部队,市政府举行建军70周年纪念大会,多家社会团体慰问驻慈溪部队,赠送洗衣机等慰问品。次年,市人民武装部、市双拥办联合组织慰问团赴西藏慰问慈溪籍义务兵。1999年,全年慰问驻军69次,通过书信、电话联络在外服役官兵2500余人次,市、镇和社会团体等筹集拥军慰问金95万余元。2002年,市政府出台文件解决驻慈溪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未就业的困难家属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金,共补助5人,补助金额2.42万元。2006年,驻慈溪部队军官纳入享受经济适用房分配范围,当年安排5户。市图书馆为驻慈溪部队建立军营图书馆。2008年,市双拥办、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拥军捐赠慰问金和慰问品等200余万元。市政府为驻慈溪部队提供每人每天1元伙食补助,年补助4.20万元;为龙山部队、胜山部队修缮房屋设施补助10.85万元。2009年“八一”前夕,市双拥办赴胜山部队、武警中队慰问,分别赠送太阳能热水器3台、办公电脑4台;帮助龙山部队改造食堂;龙山镇投资近8万元加筑部队围墙。是年,4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获得就业补助金2万元。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双拥办走访、慰问驻慈溪部队、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及优抚对象,慰问款物200余万元。
  优抚
  慰问帮困 1988年春节,社会各界人士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祝贺新年,挂“光荣人家”牌子,送慰问品价值3.57万元,各村赠送给烈军属慰问品价值6.44万元。1990年,庵东等10个镇(乡)政府在抗旱救灾中组织干部为烈军属等无偿送水300余吨,浒山区、逍林区发动青年民兵为优抚对象抢种晚稻和抗旱施肥。1991年夏,白沙、宗汉、崇寿等镇(乡)组织共青团、民兵、妇女500余人为83户缺劳动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义务帮工。1992年10月,市委、市政府领导慰问浒山镇西门新村获二等功的现役军官唐军的家人。1999年春节期间,开展以“弘扬抗洪精神、爱心献给功臣”为主题的拥军优属活动,召开各类座谈会40个,走访慰问2956人;为优抚对象做好事411件、办实事76次,受惠324户,发放慰问品金额42.78万元。2001年,市民政局组织走访慰问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的老同志和在西藏服役的现役军人家属16户,赠送慰问金6000元。2003年“八一”期间,各镇(街道)慰问重点优抚对象420人,赠送慰问品和慰问金14万元。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向在乡复员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烈军属发放年画1.50万幅,挂“光荣人家”牌子580块。2011年,发放重点优抚对象物价补贴39.42万元、冬令物品400余套。
  义务兵家属(庭)优待金 1988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农村351元、城镇200元。是年,51个乡镇建立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加优待金制度,34个乡镇制定超期服役增加优待金制度,28个乡镇确定征兵、优待、安置一体化的优待方法。1992年6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1993年初,市民政局在胜山镇试点,制定《胜山镇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细则》,向全市推广。至10月,23个镇(乡)全部出台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细则,普遍建立立功嘉奖、超期服役增加优待的制度,优待金标准均达到或超过省政府规定。1994年,市民政局按各镇(乡)上年人均收入的适当比例分别调整、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是年,向1574户义务兵家属兑现优待金203万余元,其中农村义务兵家属1411户,户均1353元(包括村级补助);城镇义务兵家属140户,户均687元;在职人伍的23户,户均870元。1995年7月,出台《慈溪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暂行办法》(1996年1月起实行),统筹单位由镇(乡)统筹改为全市统筹;统筹对象由农民为主负担改为全社会且以企业为主负担;统筹办法由农民按人口、耕地负担改为企业按增值、营业等税额比例负担,公民按人口数负担;优待金标准由本镇乡上年人均收入的70%改为不低于全市上年人均收入的70%。1996年,全市统一优待金标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户均农村3000元、城镇2100元、在职4500元。“三属”、在乡伤残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享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30%、20%。新兵征集时确定在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属,另增加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是年始,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全市农民人均收入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测算、核定,初步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2006年始,优待金标准按城乡统筹的原则,以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的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补助、抚恤三合一的优抚金制度。2007年12月,出台《慈溪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是年,城镇、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年标准9150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575元;进藏服役的27450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2745元。2008年,城镇、农村入伍的增加至9816元,边远地区服役的另增加4908元;进藏服役的增加至29448元;精简回乡复员军人增加至2945元。2009年、2010年、2011年,城镇、农村人伍的义务兵年优待金标准分别为10730元、11666元、12272元。
  复员退伍军人补助 定期补助。1988年,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月38元(孤老45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每月33元(孤老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每月28元(孤老40元),居民每月增发5元;退复干部每月28元,孤老精神病退伍军人每月30元,带严重伤病退伍军人每月23元。1993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不再区分居民、农民。1996年,孤老精神病退伍军人、带严重伤病退伍军人补助标准统一,当年补助标准为每月70元。1999年,拨出专款116.80万元,一次性为150余户重点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2005年,定期定量补助改称定期优抚金,定期优抚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100%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同时,在实行自然增长标准基础上,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补助750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退军人每人每年增发补助250元。2007年,新增加参战涉核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农村籍每人每月200元、城镇籍每人每月300元。2011年,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抗日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228元(孤老1351元),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每月1164元(孤老12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退伍军人中干部每月1099元(孤老1209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1034元(孤老1137元);参战涉核退伍人员城镇籍每月450元、农村籍每月350元。发放优抚金1145人1788万元。
  医疗补助。1988年,选择周巷镇进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办法试点。1989年,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制度在全市实施,享受医疗补助对象2074人,年人均补助金额48元。1999年始,在乡复员军人医疗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40元。2005年,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原医疗补助待遇基础上,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和镇财政以50%~80%比例予以补助。2007年12月实施《慈溪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优抚对象的医疗费补助比例标准:革命烈士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在乡复员军人60%。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复发的医疗费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办理;其他医疗费,无工作单位因战致残的按70%、因公致残的按60%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按50%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重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基本医疗费用由市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各50%承担。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年累计医疗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2008年,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1646人次,补助金额207.58万元。2009年,慈溪被列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报试点市。2010年1月1日始,重点优抚对象可在31家定点医疗机构凭卡就诊,享受一卡通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结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偿、民政救助“三位一体”结算模式在全市实施。至2011年,就诊重点优抚对象8.73万人次,补助金额2303万元,符合“三位一体”结算2010万元,其中农村合作医疗补偿681万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702万元、民政救助478万元,实际补偿占结算总额的92.6%
  临时补助。1988—2011年,临时补助优抚对象7794人次,补助金额320余万元。
  第二节 国家抚恤
  死亡抚恤
  一次性抚恤 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一次抚恤金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1988年,革命烈士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牺牲时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死亡时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计发,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抚恤金增发5%~35%。2004年始,烈士按牺牲时8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死亡时20个月工资计发,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按不同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2006年,省政府批准观海卫镇沈磊为烈士,市民政局按排职少尉军官月工资标准(414元),发给烈士家属8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33120元。
  定期抚恤 1988年,享受定期抚恤“三属”225户,年发放定期抚恤金8.46万元,每月户均31元;其中优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141户,同时享受群众优待计2.44万元,户均每年173元。11月,民政部门换发“三属”定期抚恤证,凭新证领取定期抚恤金。1989年1月,调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遗属居民52元、农村42元,病故军人遗属居民47元、农村37元,遗属为孤老的增加10元。此后,定期抚恤标准逐年提高。2004年,全市有“三属”131人,其中烈士遗属54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人、病故军人遗属57人,发放抚恤金71.90万元。2005年6月16日始,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共有革命烈士遗属49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3人、病故军人遗属37人,全年发放“三属”定期优抚金166万元。
  伤残抚恤
  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残废等级,依残废轻重和失去工作能力大小,分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6个等级;按有无工作和固定工资收入分在职、在乡2类。当年,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按评定残废等级,每人每年在职82~240元、在乡272~1200元,并按不同伤残等级对在乡伤残军人副食品价格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72~210元。1989年8月,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供养终身,发放护理费。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放伤残保健金,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放护理费;不享受离休、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7名复员军人补办评残手续。1990年,468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伤残证件,其中在职320人、在乡148人。1991年,调整在乡因战致残抚恤金标准,每年特等1560元、一等1260元、二等甲级920元、二等乙级656元、三等甲级416元、三等乙级342元。1999年7月,市民政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制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在职伤残军人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破产企业、解体企业与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为缴费基数,伤残军人一次性提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金,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提足规定年限的大病统筹金,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手续。2002年10月,启动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按照自愿原则,经批准后按伤残抚恤金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定期伤残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2003年1月,118人改领伤残抚恤金。2004年10月1日始,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改发残疾抚恤金,全年发放残疾抚恤金88.50万元。2005年2月,为38名特等、一等残疾军人补发护理费83万元。2006年12月,为77名回乡退伍军人作评残鉴定,其中45名符合评定标准。2007年4月,42人经省民政厅批准享受残疾抚恤待遇。2011年,持证残疾人员472人,其中残疾军人469人、伤残人民警察2人、伤残民兵1人;按残疾等级划分,一级1人、二级1人、三级22人、四级4人、五级60人、六级81人、七级126人、八级163人、九级11人、十级3人;其中在职135人、在乡337人。全年发放残疾军人优抚金521万元。
  第三节 退伍军人与军休干部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
  1988—2011年,共安置退伍军人12250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安置2889人、农村退伍军人安置9361人。
  城镇退伍军人安置 1988年,推行征兵、优待、安置一体化,至1998年,以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共安置1156人。1999年9月,出台《慈溪市城镇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指导性就业、用人单位无偿安置与有偿安置、政府安置与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相结合,尝试“按比例承担安置任务,任务实行有偿转移”的办法,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是年,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105名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有偿安置20人,指令性安置85人。2000年,按《慈溪市城镇退伍军人择优安置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部队服役表现考核和文化素质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安置城镇退伍军人58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期限不超过7个月)。2001年,提高退伍军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标准,两年兵按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以后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加0.4倍,最高为7倍。2003年始,城镇安置对象除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外,全部按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货币化安置,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创业、求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社会保障。2004年始,对服役前城镇待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由农村入伍的进藏退伍义务兵及服役期间因公致残的5~10级残疾军人,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对服役满10年及以上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本人不愿自谋职业的,市安置办给予保底安置,安置范围为市内非国有企业。2008年始,在校期间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的义务兵退役时基本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启动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参照发给助学补助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的义务兵退役时按相同服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标准的2倍发放自谋职业启动金。2009年,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1名转业士官,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
  农村退伍军人安置 农村退伍军人安置长期实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政府部门在帮助安家落户、优先招工录用、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给予支持。1989年,市政府增加经费1万元、水泥20吨,帮助解决退伍军人实际困难。择浦、逍林、胜西、高王等乡镇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发放200~1000元安置费,各镇(乡)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990年,补助当年回乡退伍军人32人1.45万元,帮助解决住房困难。民政部门每年查访,为回乡退伍军人补助建房经费,提供困难补助。市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镇(乡)开发人才组织,推荐农村入伍退伍军人当选镇(乡)、村干部,安排进乡镇企业,帮助进集镇经商,鼓励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入联户企业等,1988—2001年,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90%以上。2006年始,全市农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发放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军龄两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超过两年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是年,回农村退役士兵415人,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361.90万元。2007年,农村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当年退伍年底发放,次年补差,2008年6月底前全部兑现。2011年,全市有农村籍退役士兵365人,累计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576.50万元。
  军休干部安置
  1986年6月,建立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站。1987年完成第一批、第二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接收,共安置军休干部3人(其中改离休2人)、退休干部4人(其中批次外1人)、退休志愿兵(士官)1人。1990年,完成第三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任务,安置2人。1991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改名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此后,陆续接收安置军休干部5人。至2011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除去自然减员,尚有离休干部2人(团职)、退休干部10人、退休志愿兵(士官)1人。
  市军休所组织学习参观,坚持走访慰问,落实政治待遇;同时落实住房、用车、看病等生活待遇。1987年,县军退干部服务站购置专用轿车1辆。1987—1999年,第三批、第四批军休干部落实安置房3套。1999年,符合房改政策的6名军休干部办理房改售房,总面积399.27平方米;其他军休干部按房改政策落实待遇。此后接收的军休干部住房实行货币化安置。1992年,市军休所为军休干部落实煤气优惠供应卡、优质面粉和粳米优惠供应,帮助多名军休干部子女落实工作岗位,补助因患病生活困难的军休干部2人。1994年,市军休所相继开办慈溪市南德通讯设备厂和慈溪市明德金属五金公司,至2001年2家企业停止运作,共创收25万余元,全部用于改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福利待遇和相关活动。
  第四节 烈士褒扬
  2011年,市民政局登记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698人,其中现境慈溪籍烈士499人、1954年境域调整析出的慈溪籍烈士141人、现境及1954年析出的原慈溪县境域内牺牲的非慈溪籍烈士58人。除马宗汉外,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和建设中牺牲。1988年后新增的烈士5人,其中追认2人(陈永兴、徐文清)、申报认定3人(胡群勇、沈黎波、沈磊)。市委、市政府重视烈士褒扬工作,通过建造烈士陵园、纪念馆舍碑亭纪念英烈,在重要节日如清明节、英烈纪念日等开展扫墓祭奠、追悼纪念、宣传英烈事迹等活动。
  烈士陵园
  境内有革命烈士陵园2处。
  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观海卫镇白洋湖西南岸山上,1958年1月由县政府拨款建成。1988—2011年间多次修缮扩建,由大门、烈士生平陈列室、来客接待室、广场、纪念碑、英名录、烈士墓群等组成。广场600平方米,纪念碑矗立在广场南端正中的碑台上,高3.10米,宽1.20米,花岗岩碑座正面刻有700余名革命烈士的姓名;烈士墓群为硬山顶结构,面北,共5列,安葬烈士116位(其中无名烈士遗骸68具)。2002年被省政府列为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匡堰革命烈士陵园 原位于樟树乡匡堰村,1972年5月建成。2002年3月迁建于匡堰镇倡隆村,为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陵园正面花岗岩墙上镶“匡堰革命烈士陵园”铜质大字,左右2扇大门,门内广场宽畅,正中是纪念碑,正面碑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三北地委书记王仲良所题;烈士墓群分3排,安葬烈士18位。
  纪念馆、舍、碑、亭
  慈溪将烈士纪念馆、纪念碑、纪念亭及部分先烈故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进行保护,供人们参观缅怀。1986年4月,石公馆、三北敌后抗日第一战纪念碑被列入县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8月,马宗汉故居、杨贤江故居、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等被列入县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1990年筹建慈溪革命烈士纪念馆、纪念碑。1995年,建造七星桥抗战纪念碑、纪念亭。1997年,杨贤江故居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浙东工农红军第一师筹建处(费德昭住宅)被列为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被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详见第四十七编《文物》第一章第一节)
  革命烈士纪念碑 位于城区南郊海拔75米的脉云山顶,1991年3月由市政府拨款建成。纪念碑面向杭州湾,由碑体、碑座、花池等组成。碑高24米,以24中3个“8”,寓意慈溪为镇北、姚北、慈北的三北之域,碑体贴汉白玉,形似白帆,象征革命先辈开创的事业继往开来、破浪前进;碑座用枣红色花岗岩装饰,正中刻有国防部原部长张爱萍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碑座两侧是黑色花岗岩砌成的花池,花池中松柏翠绿,象征革命事业万古长青;碑前1480平方米的瞻仰广场,可容纳1000余人凭吊祭扫。广场下小平台竖黑色花岗岩碑石1方,正面书“生的伟大,死的光荣”,背面镌刻《革命烈士纪念碑纪》。
  慈溪革命烈士纪念馆 坐落在革命烈士纪念碑下方脉云山北坡,由市政府拨款和全市人民捐款建造,1994年4月开馆。纪念馆占地面积2.78万平方米,由主道门楼、英烈浮雕、烈士事迹陈列厅、著名英烈纪念亭等组成,主建筑面积858平方米。馆中陈列的烈士事迹设展厅2个,第一展厅陈列辛亥革命,党的成立、大革命、土地革命和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49位烈士事迹;第二展厅陈列解放战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牺牲的42位烈士事迹;另设影视厅,有《国魂》《血染的丰碑》等多媒体声像资料。纪念馆通往纪念碑的主道有500余级石砌台阶。西侧建有登山便道,直达山顶。沿道建有马宗汉、杨贤江、费德昭3座烈士纪念亭。2002年被列为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追悼纪念
  1988—2011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政协慈溪市委员会“四套班子”领导成员,驻慈溪部队和各界人士每年清明节祭扫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纪念碑等,缅怀革命先烈,弘扬革命传统。1991年4月,市委、市政府在脉云山顶举行革命烈士纪念碑揭碑暨革命烈士祭扫仪式,社会各界代表1000余人参加。1992年6月,谭启龙、张文碧、顾德欢等新四军浙东纵队老领导参加纪念浙东抗日根据地创建暨浙东区党委成立50周年活动,集体祭扫革命烈士陵园。1995年4月8日,中国教育学会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杨贤江诞辰100周年纪念会,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发表书面讲话。是年,杨贤江出生地长河镇分江市村更名为贤江村。1998年9月23日,中共浙江省委原书记铁瑛视察革命烈士纪念馆,并题词“革命先烈万古长青”。2002年4月,市委宣传部、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和慈溪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联合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举行清明革命烈士诗抄朗诵会。6月25日,中共坎墩街道工作委员会、市委党史研究室等在坎墩街道举行纪念费德昭壮烈就义70周年纪念大会,首发乡土教材《英名长存———纪念费德昭烈士壮烈就义七十周年》。2004年,共青团慈溪市委与慈溪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合作,共同主办“慈溪英烈纪念馆”网站,通过网络宣传革命烈士事迹。2005年4月11日,由中央教科所、中国教育学会、宁波市教育局、慈溪市政府联合主办的杨贤江诞辰110周年纪念大会在慈溪举行。2005年,市档案局举办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专题展览,沈一飞等抗日英烈事迹和200余名烈士英名设专栏展出。2007年8月24日,市政府在宗汉街道马宗汉故居举行辛亥革命先驱马宗汉烈士就义100周年祭奠活动。2011年4月2日,市委宣传部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连续第17年举办爱国主义教育周开幕式。
  史料编纂
  1991年7月出版《慈溪革命故事选》,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编撰。2001年3月出版《慈溪英烈》,市民政局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新编,记载36位革命烈士事迹。2007年9月内部出版《慈溪英烈志》,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管理处编,收录慈溪现籍、旧籍、外籍烈士697人。1988—2011年,编制《血染的丰碑》等录音、录像资料2套,《前辈的足迹》等摄影集2册,《革命先烈杨贤江》等成册资料10余本。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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