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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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23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分类号: D638
页数: 9
页码: 1696-17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民政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政 基层 自治组织 村民 委员会

内容

1988年初,境内设行政村796个。1998年,周巷、胜山2镇试点行政村合并。2000年9月开始大规模调整村级行政区域,至年底,行政村缩减为580个。至2001年4月调整为328个。2004年,行政村减少至297个,至2011年不变。
  村委会选举
  1983年,撤销大队管理委员会,设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负责村行政事务管理。村委会实际上与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联合办公,根据各自职责既分开实施,又统筹运作,习惯称村“三套班子”。第一届村委会成员主要由乡(镇)政府建村工作小组考察后直接任命。1988年6月,民政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
  1989年9月,规定村委会3年换届(其中第四届4年),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试点后全面开展第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至月底,796个村有738个完成选举。199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接提名和差额竞选,匡堰镇大塘村成为全市第一个实行村民民主直选的村。2002年,村委会候选人由全体选民推选。2005年,增设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村重大事务做出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成为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经常化的重要组织形式。首次在固定投票站设置秘密写票处,实行候选人提名计票下加法(同一选民在同一次投票选举中,获得2项以上不同职位选票,且各项职位所得票数均未达到法定当选票数时,采取高职位得票数就低下加到低职位得票数中总计票数的计票方法)。宗汉街道联兴村尝试无候选人直接选举。2008年5月,297个行政村完成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其中11个镇(街道)、杭州湾新区实现无市级信访事件。2011年1月,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周巷镇试点。至4月底,除杭州湾新区托管的23个村及因整体拆迁和撤村建居的白沙路街道赖王村、古塘街道界牌村不列入换届范围外,272个村均完成换届选举。选举推行先定事、后选人,在定事基础上,村委会候选人开展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采用自荐直选的村9个,其余村均采用海推直选。登记选民64.74万人,参加投票选举63.02万人,参选率97.3%;推选产生村民代表1.82万人,其中妇女代表6219人,占34.2%;党员代表6203人,占34.1%。选举产生第九届村委会成员896人,其中主任272人、副主任3人、委员621人。
  村民自治建设
  1988年继续实行村委会自治。1990年,开展以建立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推行村民民主听证制度、实施农村工作重大村务公决制、村务财务公示制、村干部工作报告评议制、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等为内容的村民自治示范村建设,三管乡孙其村为全市首个村民自治示范村。1994年10月,市民政局命名横河镇相士地村等33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村,1998年3月命名施山村等88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村。1999年3月,市政府表彰白沙路村等67个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示范先进单位。2000年,慈溪被命名为省村民自治模范县(市)。2006年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示范单位创建。至2011年,297个村实行村务按季公开和村级财务明细按月公开,公开率100%。实行重大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村干部实行工作述职和离任审计等制度,所有村达到宁波市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民主决策 1989年,全市村委会普遍建立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或每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以上,讨论决定村级重大实事工程、村民建房、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其中横河镇上剑山村、庵东镇振东村实行每月村民代表例会制度。2001年,天元镇、庵东镇等率先推行村级重大决策民主听证制度,村经济收支计划,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社会保障、扶贫帮困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村民心工程、实事工程安排和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全部列入民主听证内容。2004年,宗汉街道、周巷镇等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度,涉及村级建设、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两委会(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进行公开表决,一事一议,一事一决,投票表决,当场公布结果。2006年始,统一印发村务工作记录本,实行村民代表会议过程格式化,规范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2008年,所有行政村推行重大村务公决制度,183个村推行民主听证会制度。2011年,全面推行村级事务“五议两公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建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制度,开展村民说事活动,组织村民定期讨论村级重大事项。
  民主管理 20世纪80年代后期,实行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审计和任期内离任审计,实施3年一轮的村级财务经常性审计和群众意见强烈村的专门审计,审计结果公开。1996年制定实施《慈溪市村级政务公开若干规定》。2001年,明确村级重大事务内容,修订和完善议事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协商、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2004年,村务公开内容基本定型,年度定期公开年度预决算、农户上缴统筹标准、村干部劳动报酬、奖金、补贴等;季度定期公开土地使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负债等;随时公开村干部因公外出考察开支情况、村干部招待费标准和开支情况、其他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和解决情况等。2005年,重点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集体日常民主理财,村民代表参与制定、监督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核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2006年,根据《浙江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村测评标准》,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实际情况,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建房审批、村级工程及财政专项补助等纳入村务公开内容,配备监督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为村务公开日,财务按月公开,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随时公开。2008年,全市行政村均制订村民和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年,建立市、镇两级联络员培训制度,市级每年开展1次以上镇级联络员培训,镇每年开展1次村级联络员轮训。
  民主监督 20世纪90年代初,宗汉、掌起2镇实施村重大事项民主听证会制度。1996年实施《慈溪市村级政务公开若干规定》,1998年实施《慈溪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全市794个村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同时崇寿镇、浒山镇等实施村级财务代理制。是年,村干部换届前进行述职评议。2004年8月,市、镇两级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各村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2006年开通全省首个村务公开网络监督平台,市、镇两级分设不同的录入、查询和监督功能,市级有关部门可通过平台及时、全面掌握各村村务公开情况。2008年,庵东镇试点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第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主任由村党组织负责政工或纪检的成员兼任,下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民主理财、重大事项监督3个小组。当年村务公开率100%。2009年,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设置。2011年,市纪委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阳光监督,监督重点为决策程序、村务财务公开、“三资”(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程项目、债券债务、收支票据、印章印鉴、干部廉政8项内容。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参加会议、问询了解、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全程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监督,建立情况反馈、沟通协调、申诉帮助、责任追究等机制。
  附:
  胜山镇胜山头村村民自治章程
  (2005年7月4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确保各项村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全村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章程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的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全村干部、群众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 村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在讨论研究村内各项重大事务时应坚持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原则。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经授权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由村党总支或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三)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对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
  (四)讨论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任务的工作措施。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委员会;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也应及时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一旦形成,不得随意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村委会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凡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遵循以下程序: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开村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和办理。
  第三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镇、村党组织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委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不做特殊村民,不侵占村民利益,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贪图享受,不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委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村干部,具体分工方案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确定,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报酬,每年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其他干部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位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干部,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按干部产生程序依法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条 本村划分为31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自愿的原则,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属本村社员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委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三套班子”干部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本村村民,包括居住在本村的暂住人员都必须遵守上级的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不服从管理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报请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并持有一胎《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夫妻允许生育第一胎。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产后应及时采取节育措施;按规定生育二胎的,必须申领《再生证》,并在产后一个月内,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应按规定及时中止妊娠,对计划外生育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弃婴、溺婴,严禁私自收养儿童,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八条 对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和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需新建、扩建、改建的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呈报镇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审批不得建房和擅自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 村民私人建房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一)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村民若要建房,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房获批准后,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由村干部会同镇规划、土管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按批准的四址位置及面积进行打桩放样,方可施工。
  (四)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户,原老屋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并作统一安排。
  (五)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涉及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应当服从。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按上级政策补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放。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治保调解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成立社区保安队和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做好治安联防和暂住人口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单位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其他热心调解工作的村民为调解信息员,协助村治保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六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对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场所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民间组织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十条 村委会承担的各项管理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三委会”(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情况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村建立村务财务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财务情况及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村民向村及上级政府反映的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重视村民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四十三条 村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和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社区建设实验
  2003年,市政府开展社区建设城乡一体化调研,在宗汉街道庙山村试点农村社区化管理。2004年,庙山村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家政、物业、卫生等便民服务。2006年,推广庙山村农村社区化管理“一个中心、三项服务”(社区服务中心与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市场化服务)经验。2007年,慈溪被列入全国首批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市。2月实施农村新社区试点,试点村21个。12月开展评估,21个试点村全部通过验收。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至56个村。试点定位“一个建制行政村建立一个社区”,创建“1+3+N”(建立一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服务、互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等三大类服务体系,推行农村社区行政服务项目一站式窗口办理和村民公共事务全程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服务模式。探索村和谐促进会、小墙热线等新老村民融合的社区治理机制;引导产业特色村建立葡萄、杨梅、蔬菜、服装等专业性经济组织;组织志愿者队伍、环保自治组织等开展互助服务;以老年协会等组织为载体,丰富村民文化生活。12月,34个村通过评估验收。2009年增加试点村61个。2010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2年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拨付范围,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复评的村按每百户0.5万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是年,134个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并投入使用,覆盖面84%,其中浒山、龙山、附海、崇寿等镇(街道)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目标。2011年,市纪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社区服务中心推行“十项职责”“十项制度”,配套出台《慈溪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评估标准》。9月,慈溪创建成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至年底,共有285个村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覆盖率96%;其中11个镇(街道)实现100%全覆盖目标。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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