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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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18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2
页码: 1621-16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刑事审判、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第一节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数量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50万件,审结2.45万件。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1988—2000年年收案数少于1000件,2001年后年收案数都在1000件以上,特别是2004年后年收案数均超过1500件。24年间年收案数年均增长率24.7%,1996年增幅最高,为48.5%。2006年受理2003件,首次超过2000件,收案最多为2007年2025件。
  刑事案件特点
  1988—2011年,刑事案件在整体多发的同时,主要特点为部分案件比较集中,审理最多的案件类型依次为侵犯公民财产权案、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外来人口涉案的案件多,在判决生效的盗窃、抢劫、抢夺等案件3类犯罪中,外来人口占近80%;青少年犯罪现象加重。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危害公共安全案1753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7.0%,其中收案最多的两类案件分别为交通肇事案,收案1187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收案105件。
  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案在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收案最多。1993年受理首例交通肇事案后增长迅速,年最高增幅150%,其中收案最多为2006年150件。至2011年,共收案1187件,审结1292件(含旧存案件),占同期危害公共安全案收案总数的67.7%。
  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犯罪案
  1988—1996年审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3件4人,1997年刑法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并增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此后,涉及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案件逐年增多。1997—2011年收案143件,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38件65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105件126人,非法携带枪弹案4件。
  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案多发与市内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增多及贩毒、赌博等犯罪行为多发相关。同时,逐渐增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增长创造条件。2001年,宁波、慈溪两级法院判决湖南籍黑恶势力组织27名成员,其中部分成员被判处非法运输、持有枪支、弹药罪,该组织成员非法携带枪支用以巩固毒品市场,维护犯罪利益,形成黑恶势力组织。另外,有部分群众缺乏法律知识非法狩猎。2009年,家住余姚的两兄弟持由其父亲合法持有的双管猎枪1支、无证持有的单管猎枪1支,驱车至观海卫镇高速公路出口处附近猎得野鸡2只,后至附海镇海塘边狩猎时被查获,市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2人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除交通肇事案、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犯罪案外,市法院审理的危害公共安全案数量较多的有放火案、破坏电力设备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其中审结放火案73件、重大责任事故案32件。1988—1998年破坏电力、煤气等设备案仅在1992年受理4件;1998年后,破坏电力设备案频发,至2011年收案60件,审结59件,其中收案最多为2007年19件。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当年,以危险驾驶罪收案79件79人,审结70件70人。审结的首例案件为安徽籍被告人王某,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胜山大道行驶途中与他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化验鉴定,王某属醉酒状态,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743件,审结731件,年均增长率88%,收案最多为2006年85件。1997年前审结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主要为偷税、抗税案,投机倒把案,伪造国家货币、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也有少量出现。1997年刑法修改后,受理的案件主要类型为非法经营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合同诈骗案等,3类案件分别占该类案件的26.9%、17.1%、10.4%。同时,随着中小型企业增多及1997年刑法修改,1998年后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1998年出现首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1999年出现首例保险诈骗案,2000年受理首例强迫交易案,2001年出现非法经营案、信用卡诈骗案,2004年出现首例妨害清算案,2006年出现首例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投机倒把案
  1979年,刑法设有投机倒把罪,打击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1988年、1990年、1991年、1995年4年共收案17件,审结16件,收案总数仅次于偷税、抗税案,占同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收案总数的16.5%。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自2000年开始出现该类案件,至2011年受理13件,审结13件;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7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4件。2005年,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1件,该案被告人李某在天元镇农贸市场门口无证销售油炸小食品,被告人在明知亚硝酸钠有毒情况下,将亚硝酸钠拌入鸡排、无骨鸡柳等食品原料中油炸后销售,致30余人发生食物中毒,受害者多为少年儿童,其中年龄最小的仅3岁。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案
  1988—1997年,该类案件主要以伪造货币形式在1990年、1991年出现,2年共受理伪造国家货币案4件。1997年刑法修改后,案件类型和案件总数增多,仍以涉及假币犯罪为主。1998—2011年共受理涉及假币犯罪案件95件,审结96件,其中收案数较多的两类案件分别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收案43件;持有、使用假币案,收案36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也属常见犯罪类型。2002年受理首例票据诈骗案,2002—2011年受理票据诈骗案8件,审结8件。2001年受理首例信用卡诈骗案,2001—2011年受理信用卡诈骗案42件,审结35件;其中2010年、2011年分别受理10件、21件,2年的案件占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7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1998年收案1件外,1999—2007年间均未有收案,2008—2011年每年均受理1~2件。2009年,市法院审结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余某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12月伙同乐某以扩大企业规模、购买设备为由,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先后向他人借款共计93万元,并将借款用于支付利息、购买企业设备及个人消费等,导致借款本金无法追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6万元;继续追缴借款,退还被害人。
  危害税收征管案
  1988—1993年,危害税收征管案皆为偷税、抗税案,收案28件,审结28件。1994—1998年无偷税、抗税案。1999—2011年受理偷税、抗税案4件。1994年后,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案件主要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995年、1996年,市法院连续两年召开公审大会,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至2011年,受理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127件245人,其中在2002年受理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后,至2011年共受理同类案件111件,收案最多为2006年28件。
  扰乱市场秩序案
  该案为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的案件类型,至2011年,共受理284件,占同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38.2%,主要类型为非法经营案、合同诈骗案。
  非法经营案2001年受理首例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许某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在周巷镇、杭州湾镇等地购入食盐130余吨后出售,2000年5月自首,市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许某是宁波市首个因非法经营食盐而被判刑的被告人。2001—2011年受理非法经营案200件,占扰乱市场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70.4%,其中2006—2011年收案194件,收案最多为2007年45件。非法经营案多发与市内部分地区“六合彩”(博彩名称)赌博猖獗相关。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慈溪“六合彩”赌博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投注金额一般由几元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不等,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较多。
  查处利用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2010年,市法院受理1起3名广东籍被告人伙同一物流公司2名职员(同为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3名广东籍被告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广州等地购进伪劣卷烟存放于仓库,在网上发布假烟销售广告,通过物流公司将卷烟以礼品名义托运给客户,并委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
  合同诈骗案1998年后每年均有合同诈骗案发生,至2011年,受理77件,审结75件。该案多发与部分中小企业主缺乏警惕性相关。2002年,市法院审结1起合同诈骗案,温州籍被告人缪某采用先支付小额货款换取业主信任后实行诈骗的方式,先后骗得逍林镇34户个体户价值53万余元的拖鞋。
  此外,扰乱市场秩序案犯罪形式多样化。其中,强迫交易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等社会影响较大。2002年,市法院公开审理1起公安部督办的涉嫌强迫交易、行贿案,林某等5名被告人在1998—2000年间,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将从胜山镇发往温州市的货物由胜山镇联通辅料托运站托运,谋取非法利益;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胜山工商所所长徐某2次行贿3万余元、职工高某5次行贿4万元,该案审理时150余名群众旁听。2010年,市法院审结1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系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监察局共同曝光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2003年3月,时任观海卫镇昌兴村党支书的林某主持召开村“三套班子”会议,决定由林某、王某出面与在该村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向土地受让者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或者转让费作为村经济收入;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林、王2人未经批准,代表村经济合作社将3.20公顷集体土地(含基本农田2.73公顷)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或作其他用途,该村经济合作社从中非法获利45.20万元;市法院依法判处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林某、王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各处罚金2.50万元。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
  该类案件为1997年刑法修改后新设的案件类型。1997—2011年受理13件,审结13件;其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1件,妨害清算案1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9件,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2件。市法院2004年受理的1起妨害清算案,6名被告于2003年共同出资设立慈溪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分任董事长、股东,由于经营亏损,以1200万元转让资产,6名被告仅偿还部分债务后即自行分配,导致酒店对外500余万元负债未能清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4016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6.1%。案件类型主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绑架、侮辱诽谤、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1988—1997年收案较多的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强奸案、奸淫幼女案,分别占同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收案总数的66.9%
  13.6%、8.0%。1997年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后,市法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中最多的案件类型为故意伤害案、强奸案、非法拘禁案。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案
  1988—2011年受理故意杀人案99件,审结96件,每年均有出现,平均每年收案约4件;受理过失致人死亡案件119件,审结113件,2001年后增长迅速,其中2003年、2004年2年间收案47件,占1988—2011年过失致人死亡案收案总数的39.5%。
  1988—2011年受理故意伤害案235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9.4%,审结2339件,仅次于盗窃案件,其中,1988—1997年共受理568件,年均收案数57件;1998年后增长较快,至2011年受理1791件,年均收案数128件。此外,受理过失致人重伤案9件,审结9件。
  强奸(含奸淫幼女)案
  1988—2011年受理强奸案(包括奸淫幼女案)674件,审结668件,占同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收案总数的16.1%,年均增长21.7%,收案最多为2011年62件,其中1988—2002年受理奸淫幼女案82件,审结82件。1997年,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发布,规定中奸淫幼女罪被强奸罪涵盖,自此奸淫幼女罪不再作为单独罪名。
  非法拘禁案
  1992年首例受理后,除1996年外每年均有收案,年均增长约140%,2004年始增长较快。至2011年,受理336件,审结333件。非法拘禁案与市内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增多相关,部分债权人为索要债务,将债务人非法扣留;同时与赌博活跃相关,部分人员为索回赌债,非法拘禁他人。2001年,掌起镇陈某为索回赌债,纠集他人将债务人杨某诱骗至一饭店内,逼迫杨某即刻还清赌债2.50万元,并扣押杨某24小时,得知杨某亲友已将款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方将杨某释放,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非法侵入住宅案
  1997年,刑法设立非法侵入住宅罪,至2011年受理214件,审结214件。除2001年、2002年外,每年均有收案。2007年后呈突发状态,至2011年共收案203件,占该类案件收案总数的94.9%,其中2010年收案74件,超过1998—2008年间该类案件收案数的总和。
  此外,侮辱诽谤案、重婚案、拐卖妇女儿童案、绑架案、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也属于常见案件类型。1988—2011年共受理侮辱诽谤案41件,审结41件;受理重婚案60件116人。1997年前,市法院仅于1997年受理拐卖人口案1件,审结1件。1997年,刑法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至2011年,市法院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21件,审结21件。
  1988—1998年,市境内未出现绑架案。1999—2011年每年均有绑架案收案,共受理35件,审结35件。
  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部分转化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998—2011年每年均有受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共受理57件,审结57件;受理猥亵儿童案35件,审结35件。
  第五节 侵犯财产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侵犯财产案12509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50.0%。1988—1997年,案件类型主要为盗窃案、抢劫案、诈骗案,其中盗窃案最多,占77.0%。1997年后,侵犯财产案的类型不断增多,如侵占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故意损害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等,其中仍以盗窃案最多,占同期侵犯财产案收案数的67.0%。
  盗窃案
  1988—2011年受理盗窃案8376件,审结8358件,为收案数最多的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数的33.5%,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04年增长46.7%。1999—2002年,判处盗窃罪的罪犯中,外来人口占68.5%。部分旧货交易摊点、个体收购站等对来货不按规定审核发票和凭据,有的明知是赃物仍收购、代销,为盗窃者销赃提供便利。同期发生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也相应大幅上升。
  抢劫案抢夺案
  1988—2011年受理抢劫案2453件,占侵犯财产案同期收案数的29.3%,审结2440件,其间,抢劫案收案数1991年、2003年有少量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增长,年均增长150%,收案最少为1988年7件,最多为2008年229件。
  1988—2011年受理抢夺案392件,审结386件,除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收案数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均有增长,年均增长128%。
  抢劫案、抢夺案的罪犯中外来人口数量与比例较大,且团伙作案居多。2000—2002年,外来人口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人数超过500人,约占同类犯罪人数的2/3;团伙作案的人数约占抢劫案、抢夺案犯罪人数的60%。在抢夺案件中外来人口作案的人数占犯罪人员总数的90%以上,犯罪分子利用摩托车为工具,针对带包单身女性作案的飞车抢夺案件增长显著。
  诈骗案敲诈勒索案
  1988—2011年受理诈骗案494件,审结485件,其中收案数最多为2011年49件;受理敲诈勒索案400件,2005年后敲诈勒索案呈突发状态,至2011年收案275件,占收案总数的68.8%。
  部分诈骗案系由被告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后虽无力偿还仍大肆借款挥霍所致。2001年,市法院审结1起案件,庵东镇珠江村妇女丁某在1990年至2001年3月间,明知自己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以做生意缺资金、帮他人借款等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庵东镇、长河镇、杭州湾镇等地的37户村民借大量资金,所得借款用于购买高档生活用品及家庭日常开支等,后因无法应付讨债而向警方投案自首,时已有50万余元债务无法偿还。市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所得款项。
  此外,1998—2011年受理职务侵占案92件、挪用资金案42件。2001年,受理1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案,横河信用社押钞员陆某因赌博输钱,利用进金库提取运钞箱机会,将另1只专用箱提出并藏匿。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1988—2011年,市法院受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5478件,占刑事案件同期收案总数的21.9%,年均增长63.0%,审结5434件。1988—1997年,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数量较多的依次为流氓案,赌博案,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分别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71.4%、9.8%、7.7%。1997年刑法取消流氓罪后,1998—2011年,市法院受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数量较多的依次为寻衅滋事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分别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27.0%、21.4%、13.0%,其中,年增长率居前2位的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91%、166%。
  扰乱公共秩序案
  流氓犯罪案1979年,刑法设有流氓罪,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该罪被司法工作者称为“口袋罪”,许多与之有关、难处理的行为都归入流氓罪。1988—1997年共受理流氓犯罪案566件。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其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列入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罪,流氓罪作为独立罪名不再存在。
  寻衅滋事案1998—2011年受理寻衅滋事案1272件,审结1269件。该案案件数量增长显著,年均增长率27.7%;其中,增长率最高为2004年94.6%,收案数最多为2011年166件。
  聚众斗殴案1998—2011年受理聚众斗殴案135件616人,审结133件474人;收案最多为2006年22件70人,审结21件62人。聚众斗殴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2002年,受理1起虞某、岑某等30人为被告人的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2001年因合伙办厂及双方父亲吵架等事,被告人潘某纠集20余人赶赴某电器厂殴打厂内人员,砸办公室设备,110特警赶至厂内阻止,被告人虞某、岑某等人离开厂区后,为报复,再纠集多名被告人携带刀具赶至某电器厂对被告人潘某纠集而来的多人乱砍乱打,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赌博案1988—2011年受理578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10.5%2002年后迅速增加,除2009年外,每年均有增长。2002—2011年共受理赌博案479件,其中最多为2008年90件。2003年,“六合彩”赌博流入市内后,涉案人员多、金额大。2007年,市法院受理1起省公安厅督办的以钱某为首的7名被告人聚众赌博案。2001年、2002年,钱某伙同费某等人先后在酒店、他人家中多次纠集参赌人员数十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每场抽头少则5000元,多则10万元。同年,市法院审结1起赵某等14名被告人赌博、非法经营、窝藏案。2003年始,赵某通过陈某作为地下球庄代理经营足球赌博,组织、招引朱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及电话投注押足球比赛输赢进行赌博活动,至2005年5月,投注金额5000万~6000万元。2004年、2005年,赵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地下“六合彩”坐庄形式非法经营,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超过4500万元。市法院对赵某等14名被告人赌博、非法经营、窝藏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以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2007年8月,黄某等人在缅甸开办旅游公司,下设赌厅,组织、招揽浙江义乌、余姚、慈溪等地中国公民参与现场赌博,先后组织多人偷越国境至缅甸赌博,涉赌金额400万余元。该案于2010年9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1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组织跨境赌博的2名被告以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3年、13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处以偷越国境罪。
  赌博案给社会安定带来危害,赌博犯罪往往与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相关。2004年,市法院受理1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陈某、张某为保护、争夺赌场,争抢赌博生意,购买枪支2支,2次斗殴,用枪击人,1次构成故意杀人罪,1次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是年,市法院依法对涉嫌赌博的21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市法院自2008年受理首例开设赌场案后,至2011年,共受理开设赌场案184件,审结175件,年均增长67.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002年、2005年,市法院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各1件。2005年,市法院对公安部督办的王某等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还涉嫌寻衅滋事案、非法买卖枪支案。该案被告人王某系慈溪个体客运车主,为控制宁波至慈溪中巴客运行业,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非法组织建立慈溪慈甬客运片组,由王某任组长,制订章程,成立路检队,要求加入片组的中巴车主缴纳开办费和管理费,由被告人余某等安排人员卖票、划路单,控制车辆营业额,并向慈溪片的空调直达中巴车每辆每月收取过境费。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王某等人累计非法敛财170万余元。王某等人还先后招收多名有前科的人员参加卖票、路检,并充当打手,对欲退出的车主,采用前堵后截、破坏车辆、殴打等手段,逼迫车主回到片组。
  妨害司法案
  1988—1997年受理妨害司法案26件,其中,妨害公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23件,脱逃案3件。1998年后,妨害司法管理秩序的案件类型增多,包括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脱逃案,窝藏、包庇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其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最多,共受理712件,约占妨害司法管理秩序案的96.0%。2011年,市法院一审审结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1起,为市法院首次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共有5名被告人,其中被告高某为律师,高某应被告陈某之请,策划由另外3名被告伪造6份总金额143万元的虚假借据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市法院提出强制执行陈某财产,以减少陈某在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败诉后的执行份额,扰乱法院审判秩序。1988—2011年,共受理妨碍司法案768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996年受理首例毒品犯罪案,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增长迅速。1996年、1997年2年共受理毒品犯罪案5件。1998—2011年受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171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同期收案数的24.8%,其间除2002年未收案外,每年均有收案,其中收案最多为2010年174件。2000年后先后出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持有毒品案。
  市内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毒品案居多,2005—2011年审结的贩毒案件均为输入型犯罪。贩毒主体以外来人口为主,2005—2007年审结的案件中,外来人口所占比率超过80%。毒品种类前期以海洛因为主,后增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黄素、含有氯胺酮成分的“K”粉及摇头丸等。毒品消费人群主要有3类:为寻求刺激的本地中青年男性、从事色情服务女性、贩毒人员。2002年受理公安部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贩毒案件,湖南益阳籍被告人李某等数十人在2000年6—11月间,通过配发通信工具、提供住宿、发放钱物等手段,先后指使他人分别在慈溪、绍兴、江苏吴江等地贩卖毒品,并对成员配手枪、子弹以巩固毒品市场,形成以李某为主的毒品犯罪组织。2002年6月26日,宁波中级法院在慈溪对主犯李某宣告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宣判后将李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其帮会成员以多项罪名被判刑。2006年6月,市法院专门召开毒品犯罪公审大会。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1988—1997年受理该类案件61件;1998—2011年受理该类案件216件,其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151件,组织卖淫案36件,协助卖淫案9件,强迫卖淫案20件。组织卖淫案、强迫卖淫案中涉案女青年多为外来人员。2000年,市法院依法严惩一强迫卖淫团伙,5名成员均为湖北人,被告人吴某、张某等3人以殴打、胁迫等手段,逼迫女青年曾某、刘某多次拉客卖淫。市法院对5名成员分别判处1~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1000~5000元不等罚金。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1988—1997年受理该类案件4件。1998—2011年受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84件,受理传播淫秽物品案7件、组织淫秽表演案5件。2000年,被告人石某、岳某打着艺术团旗号,组织多名青年妇女在市内歌舞厅进行脱衣舞等淫秽表演数十场。1998年出现1例传播性病案。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妨害文物管理案、妨害公共卫生案等分别主要以盗伐、滥伐林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非法行医等方式出现。1988—2011年,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13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自2003年受理首例后共受理10件,非法行医案自2001年受理首例后共受理9件。
  自2002年受理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至2011年共受理6件,审结6件,其中2002年审理的东北虎虎肉贩卖案为全国首例。2000年4月,被告人周某经人介绍,将其非法驯养的1只东北虎以8.50万元出售给被告人严某,并以其马戏团的东北虎驯养证骗取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使严某得以将东北虎运抵福建省泉州市从事动物表演活动。11月,该虎因患病死亡,严某将死虎剥皮,虎皮、虎爪用酒精等进行处理,虎骨和虎肉冷藏,后以2.10万元将虎肉卖给宁波某饭店。市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严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
  第七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
  1988—2011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为贪污案、受贿案、挪用公款案、渎职案。公职人员犯罪中,被告人自首、退赃等立功较多,缓刑适用率高,2003—2006年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适用率50%。团伙作案逐渐增多,2004年审结1起施某等10人贪污案、挪用公款案,罪犯均为宗汉街道周塘东村村干部,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土地征用及核发土地补偿款的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活动。
  贪污案
  1988—2011年受理贪污案104件,审结107件;除2001年、2007年、2010年外,每年均有收案,其中受理最多为1988年收案15件,审结17件;其次为1991年,收案12件,审结14件。1998年后,贪污案收案数每年均低于受贿案。
  受贿案
  1988—2011年受理受贿案192件。1998年前,受贿案每年收案数均低于贪污案,占贪污贿赂案收案数的41.7%;1998年后,受贿案增长迅速,年均增长19.6%,收案数每年均高于贪污案,其中,金融、建筑等为贿赂犯罪高发领域,1999—2001年审结的受贿案,涉及建筑领域的占同期受贿案件收案总数的31.7%,其他涉及如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的贿赂案件占29.3%。
  挪用公款案
  1988—2011年受理挪用公款案32件。2001年,审结1起被告人因挪用公款在外潜逃10年的案件,被告人马某原系龙山中学会计,1990年、1991年,嗜好赌博的马某利用保管现金支票及相关印鉴的便利,从学校银行账户中先后支取现金21次,累计4.04万元,并利用担任学校电子仪器厂会计之便,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支取现金25次,累计6.65万元,均用于赌博。1991年8月底,马某因无力归还挪用款离职潜逃,先后逃窜于辽宁、河北、黑龙江、上海等地。2011年5月,马某在其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
  渎职案
  1988—2011年受理渎职案84件,审结82件,其中收案最多的类型为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分别受理19件、14件。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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