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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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17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608-16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监所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

内容

第一节 监所检察
  驻看守所检察
  1988年,市检察院全面清查监房9次,配合看守所联合检察21次,口头提出纠正违法建议6次。是年,监所检察科会同公安机关办理看守所民警方某强奸女在押人员案件,后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9年设立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办公室,规定驻所检察每月不少于25天。1990年加大对在押人员法定羁押时限检查力度,发现超期羁押12件17人,发出检察建议纠正9件9人。1991年根据省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实施条例(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检察登记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对在押人员教育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评比奖励制度6项制度。是年,纠正法律文书不全的取保候审决定11件、无证收押1人、混关混押61人、超期羁押22件27人、不应收押的精神病患者4人。1994年,办理牢头狱霸类案件9件9人,市法院全部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办理脱逃(未遂)案1件1人。
  1999年建立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规定驻所检察官在每周一、三和每月15日定期接待在押人员。2000年3月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创建活动。2004年,驻所检察落实深化规范管理等18项制度,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39人次,发出催办通知书274份,开展安全检查14次,对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12次,查处被监管人员违反监规6起6人,受理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70条,查证确实7件。是年,驻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2005—2007年立案查办市公安局监管大队民警失职案、玩忽职守案2起。2008年发现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2人次,开展安全检查18次,对在押人员上法制教育课24次,个别谈话735人次。2010年查处看守所医务人员为在押人员私带香烟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辞退处理。2011年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犯罪案件、罪犯再次犯罪案件共3起。
  监外执行检察
  1988年,根据省检察院要求,检查35名保外就医罪犯的依法执行情况,发现未落实监督考察组织8人、有违法行为5人、不符合保外就医3人,其中收监1人。1991年,全市有监外执行罪犯125人。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检查、整顿保外就医罪犯23人。1992年分类清理罪犯资料,登记造册,建立一人一档案,将监外执行考察表寄发给各派出所,联合派出所、综合治理办公室深入检察,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1993—2003年,每年重点检察或普遍检察监外执行人员。2004年,实施专项检查清理整顿,逐一登记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清理案件178件178人。2005年4月开始,驻所检察室对判处缓刑、假释、管制、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予以监外执行的402名罪犯进行全面检察。2006—2008年检察监外执行罪犯2221人次,检察执行机关呈报的304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发现26人不符合规定,予以纠正。2009年联合市司法局开通运行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2010年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发现2人不符合规定并发出检察建议。2011年,监督执行机关收监社区服刑人员3人,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对被相对不起诉人开展社区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
  1988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决定在慈溪县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试点,8月正式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试点。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11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2年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7件,其中宁波市检察院交办4件、当事人申诉3件;办结5件,其中息诉1件。是年,办理慈溪市电声厂与宁波兰星电子公司购销合同贷款纠纷案,经立案审查后提请宁波市检察院抗诉,宁波市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该案为慈溪首例民事提请抗诉案件。1993年始向各乡镇、企业单位等发出检察信息,拓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1998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6件,审查后立案29件,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
  1999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办案原则,采取“一分开”(案件受理与审查分开)、“三公开”(立案公开、审查过程公开、审查结论公开)的方法客观审查案件。是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51件,立案审查33件,提请抗诉21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2004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8件,审查后立案24件,提请抗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9件,息诉或终止审查28件,改判或调解3件。办理陈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令其在砍伐地段种植女贞树170株,管护3年,保证成活率90%以上,植树复绿及管护等费用均由陈某承担,该案为省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首例案例。2011年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2件,立案29件,提请抗诉9件,建议提请抗诉21件,息诉或终止审查11件,改判或调解8件。
  检调对接
  2010年3月,在全省率先推行检调(指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制定《检调对接工作办法》,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规定》,对检察环节的案件调处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公开听证、第三方参与、以案普法、跟踪预防、案后回访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检调对接规范开展。至2011年,办理检调对接案件82件,成功调处64件。检调对接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转发并推广,被省检察院确定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基地。2011年,民事行政检察科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第三节 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机构
  1986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8年9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0年3月,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划归贪污贿赂侦察局管理,次年3月,划归控告申诉检察科管理。1998年4月,根据全国检察会议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控告申诉举报中心不再行使侦查权。2000年7月,控告申诉科开设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12月在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开通电子信箱,接受24小时网上举报;是年,控告申诉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
  控告申诉案件受理
  1988年受理各类举报材料255件,一般信访207件(人),移送犯罪线索96件,自行查处信访58件;10月,根据群众举报查处龙南信用社主任孙某重大受贿案。1989年受理各类信访689件,自行查处举报线索65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32件。1990年受理来信来访513件(次),其中控告检举319件(次);受理申诉12件,立案复查5件。1998年受理举报、控告线索325件,其中控告137件、申诉18件、举报170件;检察长接待42批次118人次,批阅信件318件,参与办案24件;对线索自行初查41件,移送立案6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3件。2000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300件,其中检察长接待来访32批115人。2009年,控告申诉科办理解决群众集体来访3件。2010年,控告申诉科处理群众集体来访3件。2011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7件,其中控告115件、举报线索55件、刑事申诉7件;接待来访群众36批140人次,接待5人以上集体访5人次。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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