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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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17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600-16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至2011年刑事检察、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检察 刑事检察

内容

第一节 审查批捕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查批捕
  1988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简称“批捕”)297人,批捕279人。1989年受理提请批捕326件503人,批捕457人。6月底,自侦案件的批捕开始由自侦部门移送刑事检察一科办理,是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3件15人,批捕13人。1990年6月、8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次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1次扫黄专项活动,受理提请批捕394人。1996年,全国开展第二次“严打”。市检察院结合慈溪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组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重大盗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受理提请批捕刑事案件853件1196人,批捕737件1043人。1997年对杀人、爆炸等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实行快捕快诉,是年提前介入31件涉案35人。1998年7月,市内发生震惊全省的抢劫运钞车特大抢劫案,涉案金额69.50万元,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在报请批捕2小时内作出批捕3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000年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慈溪,社会治安压力日益加大。2001年、2002年,全国开展第三次“严打”,市检察院2年分别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088件1700人、879件1337人,分别批捕993件1496人、828件1230人。之后继续贯彻落实“严打”部署,审查批捕案件的数量继续大幅攀升。2008年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875件2924人,批捕1858件2895人,案件总数及人均办案数均居全省县级检察院首位。2009年后案件数略有下降,2011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834件2706人,批捕1785件2637人。
  立案监督
  1998年,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当年受理立案监督线索6件6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份,公安机关接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直接立案4件4人,对另2件2人说明不立案理由,市检察院经审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000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11件13人,经依法提起公诉后,市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在审查1起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也参与其中,公安机关因嫌犯在逃而未立案,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后对其立案报捕,后此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立案监督的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为宁波市首例。2003年后继续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严肃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现象,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2004—2011年立案监督71件74人。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主要为防错防漏。1988年,全年追捕8人,追诉16人,不捕10人。1994年通过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年不捕52人,追诉9人。1998年10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超期羁押、不及时执行逮捕或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监督。1999年,不捕14件27人,追捕、追诉30人,改变侦查部门定性或减去认定事实35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0份,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0余条。2001年针对慈溪轻微刑事案件比例较高的实际,起草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等,指导办案。是年不捕62件117人,追诉1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29件47人。2004年制定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案件提审、案件质量定期分析、疑难复杂案件及不批准逮捕案件告知等制度。是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被评为2006年度省检察系统侦查监督业务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市检察院作为省检察院试点单位,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刑事拘留监督,侦查监督提前至刑事拘留同时。2009年,不捕45件76人,追捕6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7件7人。2010年,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捕后侦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保证逮捕强制措施实施的严肃性,规范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是年不捕42件64人,追捕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2件45人。2010年后加强对不捕案件的说理工作,每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都进行说理。2011年,不捕48件68人,追捕2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1件15人。
  第二节 审查公诉审判监督
  审查公诉
  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38件321人,审结222件311人,决定起诉210件282人,免予起诉8件16人,不起诉2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4件11人;7月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自侦案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要求,开始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自侦案件。1989年,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9件557人,审结352件553人,起诉、免诉案件准确率和法院有罪判决率均为100%,是年办理宁波市范围内首例以间接证据定罪案。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3种不起诉的情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案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此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再用“免予起诉”。是年,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作出的首例不起诉决定。尝试运用简易程序出庭支持公诉,当年使用简易程序案件69件72人,分别占总数的16.4%、11.4%。1998年探索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有5人成为首批主诉检察官。2001年继续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实行一员多岗制度和侦诉协同机制,其中侦诉协同的做法被省检察院推广。2002年成功起诉公安部督办的慈溪首例涉黑案件,以王某、俞某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4月,首次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支持公诉。2003年在全国检察系统内率先推出案件分类办理制度和公诉案件合议制;与市人民法院联合制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同年,针对青少年犯罪增加势头,成立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组。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43件3151人,经审查后提起公诉1998件3004人,不起诉36件45人。
  审判监督
  市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市法院审判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审查法院判决,对不当判决,依法提起抗诉。1988年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8件(次),提起抗诉1件1人。1996年提起抗诉案件3件。1999年对李某等7人盗窃案的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提起抗诉并获改判,此案为市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二例成功抗诉案件。2005年提起抗诉案件2件。1988—2011年共向法院口头提出纠正意见88件(次),提起抗诉案件29件。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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