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编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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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1033
颗粒名称: 第二十八编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2
页数: 28
页码: 1357-13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
关键词: 慈溪市 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

1950年2月,建立慈溪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代表由机关、党派、团体和各阶层民主协商产生。1954年始建立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至“文化大革命”前共举行5届,其代表由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因“文化大革命”而未举行。1978年12月,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革命委员会扩大会议或全体职工会议选举产生。自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差额选举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至1987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10届21次会议。
  1988—2011年,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6届。其中,第十届、第十一届每届任期3年,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任期5年,第十四届任期4年,第十五届任期5年。历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6次,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7次。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4次,作出大会决议152个;选举产生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181人次;选举慈溪市出席第九届至第十三届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次。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90次,审议“一府两院”(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等议题675个,作出决议56个、决定161个,并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人大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依法任免慈溪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98人次,撤销职务4人。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对“一府两院”及其28个局、委、院开展行政执法和司法评议,对26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共受理和督促办理代表议案220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124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乡镇建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8年后,慈溪区划设置多有变更,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名称也随之变更,至2011年,有15个镇5个街道,其中15个镇建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市委重视人大工作,分别于1996年11月、2001年2月、2004年11月、2009年8月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并就加强和改进入大工作作出专门决定或制定相关意见。
  第一章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代表选举代表构成
  选举机构
  1989年10月18日、1992年9月23日、1997年9月26日、2002年9月26日、2006年9月20日、2011年9月16日,先后成立慈溪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选举委员会,分别由20人、21人、17人、17人、17人、14人组成,其中第十六届选举委员会实行代表候选人回避制度。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选举事务工作。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区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1992年前)和街道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领导小组(2001年后);乡镇设立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
  代表选举
  1987—2011年,慈溪市第十届至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每次选举分为代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介绍、公布和投票选举等阶段,一般历时2个月。第十届至第十五届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六届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探索选举工作、取得经验,每届均先进行试点。换届选举全面推开后,一般从全市选举日开始投票,在5天内基本结束,以差额选举方式,投票选举产生市人大代表。市第十届至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选举日,分别为1987年4月5日、1990年4月5日、1993年1月5日、1998年1月5日、2003年1月5日、2007年1月5日、2011年12月28日。每届选民参选率均在95%以上。每届人大代表选举后,依法在2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名额及构成
  历届慈溪市人大代表名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市(县)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慈溪市第十届至第十六届7届人大代表名额,分别为353人、383人、400人、336人、353人、353人、353人,其中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代表名额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分别增加30名、47名。选举产生的代表总数,应等于或少于代表分配名额。市人大代表选举,在代表名额分配和协商等过程中,重视性别、阶层、民族等比例构成,以保证妇女、少数民族、非中共党员、工农群众在人大代表中合理的比例构成,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
  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变动
  1987—2011年,每届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每年市人大代表的变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第十届至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为:共审查市人大代表资格2515人,代表资格有效2515人;代表变动情况为:辞职57人,补选89人,暂行停止代表职务(计入实有代表数内)1人,自行终止代表资格32人,任职期间去世15人。其间,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编印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风采录。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均在市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简称“六个工作报告”)。会议审议有代表团审议、代表小组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如财政)、专题审议、大会审议等形式。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88年3月25—29日,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29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198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产生慈溪县出席宁波市第九届人大代表56人。
  1989年3月13—15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0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90年5月22—2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6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孔文林为慈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俞月珍、毛志春、张若天、史美棠为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16人;选举胡永先为市长,王惠民、沈祥家、鲍金木、唐廷文、高裕昌为副市长;选举张日堂为市人民法院院长,冯传沛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91年3月20—23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4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讨论《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纲要(草案)》。
  1992年3月21—2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2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93年3月10—1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8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俞月珍为慈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毛志春、张若天、黄祖金、史美棠为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16人;选举胡永先为市长,高裕昌、陈焕根、陈冠群、陆方成、陈继光、沈焕初为副市长;选举肖培生为市人民法院院长,胡张宏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慈溪市出席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8人。
  1994年3月16—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5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人。1995年2月21—2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5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1996年3月11—1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68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听取、审议并批准《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会议接受毛志春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依法补选高裕昌为市长,依法补选沈祥家为第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依法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
  1997年3月25—28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8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98年2月23—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2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俞月珍为慈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沈祥家、鲍金木、陈焕根、史美棠为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20人;选举王勇为市长,胡谟敦、柴利能、伊敏芳、叶双猛、毛学畅、龚建长为副市长;选举崔盛钢为市人民法院院长,毛江舟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慈溪市出席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8人。
  1999年3月17—20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1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增选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人。
  2000年1月15—1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0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依法选举戴龙军为市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
  2001年2月5—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2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依法补选胡永先为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戴南璋为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4人;审查批准《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2002年1月22—2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依法补选洪嘉祥为市长,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选出慈溪市出席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人。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003年2月23—28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5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胡永先为慈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王志成、鲍金木、陈焕根、戴南璋、陈式衡为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21人;选举洪嘉祥为市长,潘奇峰、杨胜隽、龚建长、朱世强、胡立明、杨慧芳为副市长;选举戴龙军为市人民法院院长,陈贺评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慈溪市出席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1人。会议还作出《关于水环境整治的决议》。
  2004年2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2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2005年2月20—23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2006年2月24—27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7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简称“四个工作报告”),审议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2个书面报告,分别通过关于“六个工作报告”的决议;审查批准《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自这次大会始,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分别对“六个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007年2月3—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41人。会议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选举黄建钧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王志成、龚建长、叶黎明、陈国权、孙根德、黄柏寿为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委员27人;选举徐华江为市长,李兴达、戴南璋、杨慧芳、胡建国、许文东、戚兴初为副市长;选举黄贤宏为市人民法院院长,陈贺评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慈溪市出席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2人。会议还作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决议》,通过《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20-23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8人。会议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2009年1月14—1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41人。会议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
  2010年1月30日至2月2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33人。会议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依法选举王松来为市人民法院院长,补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7人。
  2011年1月16—19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出席代表329人。会议听取“四个工作报告”、审议“六个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会议依法补选施森章为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988—2011年,在宁波市相关届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出席浙江省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慈溪市有21人次当选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相关届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史美棠当选为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央珍当选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节代表议案和建议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代表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广泛、最直接、最准确反映人民意愿的重要途径。代表议案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由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议案内容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三是要求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代表建议应当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市人大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问题、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属于学术探讨和产品推介、没有具体内容的不能作为建议提出。为保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通过组织代表会前视察,准备议案和建议;另一方面,要求代表在会前广泛征求选民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在大会开幕后提交。1988—2005年,在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代表会议18次,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议案218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2315件。2006—2011年,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至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因议案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办理,交由政府及部门办理的均列为建议,故议案数量减少,会议期间收到议案1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809件。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在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对大会议案建议的交办,每年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确定部分重点议案、建议,交由市政府直接办理,其他需由“一府两院”办理的,由“一府两院”确定承办单位。一般在当年3—4月,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共同召开议案、建议交办会议,明确具体承办单位。6—7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办理结束后,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督促“一府两院”及部门承办的议案和建议落到实处。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议案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议案处理结果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政府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市长直接过问办理事项,常务副市长分管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注重与人大代表沟通,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访问、专题调研等形式开门办案,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共同寻求和商讨解决办法与措施。同时,选择一批重点、难点建议作为重点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一批代表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实施农村住房困难户救助工程的建议,市政府于2005年对全市住房困难户作摸底调查,于2006年制订出台《关于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进行住房救助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在长河镇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程。每届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得到代表肯定,办理工作满意率和办理结果满意率均在90%以上。
  1994年后,开展优秀议案、优秀建议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至2011年,共评出优秀议案29件、优秀建议102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54个次。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
  常委会组成人员
  1987—2007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常务委员会。历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情况分别为:第十届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第十一届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第十二届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届内辞职4人,补选3人);第十三届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0人(届内增选1人,病故1人,辞职5人,补选5人);第十四届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1人(届内辞职5人,补选7人);第十五届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27人(届内辞职11人,补选8人)。任期分别为:第十届1987年5月至1990年5月;第十一届1990年5月至1993年3月;第十二届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第十三届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第十四届2003年2月至2007年2月;第十五届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尚未到期)。为回顾总结人大工作经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1年、2011年组织开展纪念常委会设立10周年、30周年活动。
  常委会工作机构
  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1988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6人。198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行政秘书科、议案信访科、综合科。1990年5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共有工作人员21人。1991年4月,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1人。1997年12月,市人大办公室改设综合科、行政科、秘书信访科。2002年11月,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2人。2011年11月,设立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至2011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实有工作人员36人。
  2003年始,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委员会,其成员由工作委员会成员与对口联系线上的部分人大代表组成,一般11~13人。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2001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在浒山、宗汉、坎墩3个街道配设人大联络员。2002年8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派出机构,建立浒山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宗汉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坎墩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2008年7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根据浒山街道建制变化,建立浒山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白沙路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古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至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设5个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第二节人大常委会会议
  会议规则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专项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审议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人大机关相关成员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邀请政协慈溪市领导、部分乡镇人大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
  会议次数
  1988—2011年,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190次,审议议题675个。其中,第十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9次(1988年1月至1990年5月),审议议题64个;第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3次,审议议题90个;第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7次,审议议题126个;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43次,审议议题138个;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1次,审议议题141个;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7次(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审议议题116个。
  会议职能及主要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学习法律和有关法规;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案、“一府两院”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计等法定报告和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议案处理结果的报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组织开展对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选举、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听取报告并作出决议;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意见;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案和有关草案;研究处理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事务;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制度建设、重大活动和其他事务。
  相关议案包括代表事务、会议事务、重要政务、人事任免等;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审议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资源、民政、劳动、人口、社保、农村、城市、民族、宗教、综治、司法等各个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两种形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对审议议题形成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
  第三节主任会议
  会议组成和次数
  县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4月开始设立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1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举行主任会议时,根据需要,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并可邀请“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因情况特殊,已由主任会议作处理的,事后须提请常委会会议予以确认。
  1988—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291次。其中,第十届举行28次(1988年1月至1990年5月),第十一届至第十四届分别举行33次、52次、68次、34次,第十五届举行76次(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
  会议职能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工和联系代表;研究讨论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形成建议、议案和有关草案,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建设并提出相应草案;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视察意见、主任会议纪要的办理落实情况,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重要案件、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研究决定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组成员并组织实施,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参加人员并组织实施,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评议、人大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方案,政府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计等法定报告和“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审议前的调研及其调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和列席人员,“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优秀议案、建议和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人大工作机构和人大机关制度建设、活动开展、重要事务;听取“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传达贯彻上级人大工作要求和人大会议精神;研究办理常委会授权的决定事项;研究、处理其他事务。
  主任会议一般形成会议纪要,对常委会事务形成议案或建议,对政府专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发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四节联系代表制度建设
  联系代表
  1990年,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联系区(镇)制度,在3年任期中对全体市人大代表走访1次。1991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加强代表工作,联系代表制度化。联系代表形式主要有:通信,发放专用信封和邮票,转办、督办代表信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作出答复;印发省、宁波市两级人大代表通信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走访、接待代表;编印寄发《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讯》《人大代表反映》等刊物、简报,交流信息;给代表订寄《法规选编》《中国人大》《浙江人大》等杂志,供学习参考;将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转达给提议代表,沟通提议代表与办理部门之间的意见;每年召开代表联络工作会议,开展交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可发表意见;建立市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由党委或政府领导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当年工作、重大政策或决策、重要人事变动等情况,同时坚持每年2~3次市长与代表对话,就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城镇建设等问题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1998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编组(代表数多的乡镇建中心组并分组),以组或中心组形式开展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联系乡镇人大代表组或中心组,参与代表组(中心组)活动。2003—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道路建设、农民建房、水环境整治、山塘管理、土地征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代表约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214人次,市人大代表参加576人次,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约见活动37人次,邀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织活动96人次,编发《人大代表反映》41期。
  1992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总结评比活动,至2011年,共表彰先进代表组36组次、代表活动积极分子126人次。
  制度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以制度规范程序,加强自身建设。1990年6月12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6月制订)。1993年4月2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1998年3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2月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通过《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慈溪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若干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议事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工作建议书制度的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制度》《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督办的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限制市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案件的实施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罢免、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实施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制度》《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信息宣传和调研制度》等,并汇编成册。2007—2011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要求,制定或修订完善《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议事委员会制度》《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办法》《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理市人大代表罢免、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实施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则》《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规则》《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办法》《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的意见》《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职责履行
  第一节重大事项决定
  人大决议
  市人大决议一般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问题作出安排,1988—2011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决议208项,其中市人大会议作出决议152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56项。
  市人大会议的常规性决议主要是每年度审议、批准“六个工作报告”并分别作出决议,其他市人大会议决议主要是对重大议题作出决议。1996年3月14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慈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2003年2月,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水环境整治的决议》。2007年2月,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主要是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作出相应决议。1988年12月24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慈溪城区总体规划〉的决议》。1990年8月23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要求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1990年10月6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1995年10月31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998年9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别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关于切实抓好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未执行案件行动的决议》,要求增强司法权威,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力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问题得到解决。1991年6月13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要求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安全。1996年8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8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6年9月2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1年9月1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均分别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1年12月18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慈溪市“八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的决议》。1993年4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要求加速城市建设,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1994年7月21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1995年8月1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慈溪市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要求把发展科技和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切实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1998年7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实施依法治市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2001年8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慈溪市部分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决议》。2004年11月1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慈溪市城市引水工程及中横线公路工程项目申请发行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保障重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2005年9月23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采用信托融资募集建设资金的决议》,缓解政府性建设项目融资困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紧张局面。2005年11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的决议》,要求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007年11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决议》,要求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2008年5月29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同意东三环南延及南三环线工程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综合)的决议》,要求项目所涉资金做到专款专用。2010年11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改造更新的决议》,要求加快中心城区改造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化。
  人大决定
  市人大决定一般是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作出决策和安排,1988—2011年,市人大决定都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共161项。
  市人大常委会常规性决定包括决定批准年度财政决算,决定调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部分指标,决定批准财政预算计划调整,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撤销事项,决定许可对个别市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设立选举委员会,决定设立人大其他相关机构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市、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和代表名额,决定接受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辞去职务请求,决定代市长、代院长、代检察长,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纲要和远景目标等。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要事项、重大活动作出决定。1988年10月15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1988年11月7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撤销慈溪县设立慈溪市有关问题的决定》。1988年12月24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命名慈溪市市树、市花的决定》,决定樟树为市树、月季花为市花。1989年6月22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杨梅节的决定》,决定每年6月28日为市杨梅节。1998年7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4月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07年11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作出《关于在全体市人大代表中开展“树形象、作贡献”活动的决定》《关于在全体市人大代表中开展“履行职责,促进发展”活动的决定》《关于在全体市人大代表中深入开展“履行职责,促进发展”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29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3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3年4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作出《关于审查同意〈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的决定》《关于审查同意〈慈溪市城镇体系规划(1999—2020)〉的决定》《关于审查同意〈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的决定》。1999年12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定》。2004年5月2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要求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2011年1月19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慈溪植树周的决定》,确定每年3月12—18日为慈溪植树周。
  第二节监督工作
  审议“一府两院”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对政府工作审议分两类:一是审议政府的计划、财政预决算、审计等法定报告,每一年度都作安排,其中对计划、财政的审议一般每年度2次;二是审议专项工作,每次常委会选择1~3个议题进行。对法院、检察院安排专项工作审议,一般每年度分别选择1~3个议题。
  1989年10月19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我市一九八九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人代会通过的预算作重大变更。12月29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调整慈溪市一九八九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部分指标的决定》,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人代会通过的计划作重大变更。此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政府提请,对当年度计划或者预算进行调整。2003年7月25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7年12月1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至1990年5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外向型经济发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全县教育工作,慈溪撤县设市筹备工作,全市清理整顿公司,全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全市公路建设,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全市扫“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促破案工作,工业经济等报告。
  1990年5月至1993年3月,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稳定社会治安,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繁荣文化工作,全市乡镇工业发展,全市广播电视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市村级经济建设,全市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撤区扩镇并乡工作,搞好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兴农工作,加强农业工作等报告。
  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外来人口管理,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市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全市科技兴市战略实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开展“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全市土地规模经营,全市实施“东海文化明珠”工程,全市农业产业化,全市社会保障工作改革等报告。
  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滩涂围垦综合开发利用,全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科技兴农,全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国有工交企业改革,社会力量办学,全市贯彻执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制定《慈溪市“十五”文化发展规划》,部分镇行政区划调整,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心城区教育布局等报告。
  2003年2月至2007年2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对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水环境整治决议执行情况,《慈溪市水环境治理规划(2003—2007)》,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慈溪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3—2020)》编制,全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府两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打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的决议情况,全市推进科技自主创新工作,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报告。
  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慈溪市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规划(2007—2011)》编制,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发展,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振兴村级集体经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全市幼儿教育建设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实施,部门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业建设,科技进步,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中心城区改造更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法行政情况等报告。
  执法检查
  1988—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48次。其中,单独检查1个法律法规实施情况38次,检查以1个法律法规为主、连同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10次。执法检查组以人大代表为主,由主任会议确定。执法检查一般以听取汇报、调研座谈、走访问卷等形式开展,有时结合视察。执法检查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执法检查以专项检查为主,有跟踪检查的,1993—1997年连续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根据上级人大部署上下联动开展的,1998年,省、宁波市、慈溪市三级人大联动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有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2007年,宁波市人大到慈溪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和《宁波市档案条例》执行情况,慈溪市人大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1991年7月,检查《浙江省内保条例》执行情况;12月,检查《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执行情况。1992年4—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1993年,检查浙江省《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执行情况。1994年5—6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执行情况;8—9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执行情况。1995年5—6月,检查《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1996年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7—8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1997年5月,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和禁毒、禁赌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7月,检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执行情况;11—12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执行情况。1998年5—6月,检查《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1999年6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2000年3—6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6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执行情况。2001年2—3月,检查《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4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4—6月,检查《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9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执行情况。2002年4月,检查《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执行情况;6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2003年3—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情况;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8—9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行情况;10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情况。2004年5月,检查《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执行情况;7月,检查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执行情况。2005年4—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9月,检查《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执行情况;10月,检查《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执行情况;11月,检查《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2006年4—5月,检查国务院《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5月,检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情况。2007年4—5月,检查《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执行情况,检查《体育法》执行情况;8月,检查《档案法》《宁波市档案条例》执行情况;9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2008年3—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2009年4—5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010年2—3月,检查《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8—9月,检查《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2011年3—5月,检查《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情况;6—7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情况。
  市人大代表视察
  1988—2011年,每年度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由主任会议部署。市人大代表视察前向被视察单位告知视察地点和内容,视察后一般形成视察报告或视察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发至“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
  1988年11月,视察《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1990年1月,视察浒山镇卫生院建设发展情况。1991年6月,视察《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7月,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1992年6月,视察《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11月,视察袁韶墓、古卧床桥等10个文物保护单位和3个文物保护点保护情况。1993年6月,视察漂染行业清理整顿情况;7月,视察部分“三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企业运行情况;8月,视察浒山镇城区卫生情况;12月,视察经济开发区工作。1994年6月,视察全市交通秩序整顿情况;10月,视察小城镇建设情况。1995年5月,视察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治理准备工作;8月,视察城区卫生情况。1996年1月,视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4月,视察清理未经批准非法建造庵庙情况;7月,视察26家工业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8月,视察“严打”斗争工作,视察城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11月,视察部分重点工程建设情况。1997年1月,视察安全生产工作;6月,视察食品卫生工作;9月,视察政府承诺的10件实事进展情况;10月,视察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情况;12月,视察殡葬改革推进遗体火化工作。1998年4月,视察村级财务管理情况;7月,视察城市管理情况,视察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情况;9月,视察迎接全国卫生城市检查工作情况。1999年1月,视察省东海文化明珠工程实施情况。2000年1月,视察环境整治年活动开展情况;12月,视察市看守所工作,视察重点实事工程实施情况。2001年6月,视察第三产业发展情况;9月,视察市级医院行风建设情况;12月,视察市看守所工作。2002年7月,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贯彻实施情况;10月,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视察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情况;11月,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贯彻实施情况。2003年4月,视察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6月,视察文化市场建设管理情况;12月,视察专业特色街建设情况和看守所工作。2004年1月,视察水环境整治工作;3月,视察春季社会治安大会战进展情况,视察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6月,视察中心城区拆迁安置工作;8月,视察重污染企业整治和城区污水治理进展情况。2005年1月,视察水环境整治工作;3月,视察市交通重点工程中横线工程和乡村康庄工程进展情况;9月,视察卫生监督分所运行情况;10月,视察贯彻生态市建设决定情况;12月,视察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开展情况。2006年1月,视察杭州湾新区漂印染园区和城河治理情况;3月,视察曹娥江引水工程、陆中湾围垦工程等部分市重点水利工程进展情况;10月,视察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11月,视察中横线二期工程建设情况。2007年6月,视察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7月,视察二十大项目百日建设行动项目进展情况;8月,视察生态市建设情况;9月,视察市看守所工作;11月,视察百日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情况。2008年6月,视察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项目进展情况;7月,视察生态市建设情况,视察“天网工程”(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8月,视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2009年5月,视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政府服务企业工作;9月,视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情况;12月,视察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2010年1月,视察“天网工程”建设情况;5月,视察余姚、慈溪连接线慈溪段工程;11月,视察中心城区社区建设情况;12月,视察生态市建设情况。2011年4月,视察杭州湾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5月,视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公交运行情况;6月,视察气象事业发展情况;7月,视察消防工作情况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8月,视察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情况;9月,视察中心城区改造更新情况;10月,视察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11月,视察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决议执行情况。
  监督司法
  1988—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视情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部分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2001年6月,制订《关于贯彻〈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2003年4月7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慈溪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1988—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向司法机关交办涉诉案件385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案件25件。
  评议“一府两院”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走访选民、个别谈话、民意测验、召开评议会、印发评议意见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一府两院”行政司法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1992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至2005年,对局、委、院进行工作评议共28次。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评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工作;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评议工商局、司法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文化局、财政地税局、劳动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评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环保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分局、交通局的工作;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评议建设局、水利局、教育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工作。1994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干部开展述职评议。至2005年,共对26名局长和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2006—2011年,没有安排对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评议和对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
  第三节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权限
  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定的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1988—2011年,市第十届至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60人次,撤销职务4人。其中,第十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123人次,撤销职务1人;第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173人次,撤销职务1人;第十二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309人次,撤销职务2人;第十三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336人次;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244人次;第十五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免375人次。
  主要人事任免
  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1988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决定任命周信浩为副县长。12月24日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周信浩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徐杏先为副市长兼市经济委员会主任。1990年11月13日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徐杏先的副市长兼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决定任命胡永先、高裕昌为副市长;决定免去谢建邦的市长职务;决定胡永先代理市长职务。
  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25日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王惠民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陈焕根为副市长。1992年2月18日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胡旭为副市长。3月7日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沈祥家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陈冠群为副市长。4月25日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鲍金木的副市长职务。7月24日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任命陆方成为副市长。8月28日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唐廷文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陈继光为副市长。12月2日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胡旭的副市长职务、张日堂的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冯传沛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决定任命沈焕初为副市长;决定肖培生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胡张宏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994年3月4日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陆方成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苏利冕为副市长。1995年8月17日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陈继光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伊敏芳为副市长。11月24日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免去胡永先的市长职务;决定高裕昌代理市长职务;决定免去苏利冕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胡谟敦为副市长。12月25日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方夏平为副市长。1997年6月8日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高裕昌的市长职务;决定任命王勇为副市长,决定王勇代理市长职务。9月3日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肖培生的市人民法院院长、胡张宏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决定任命崔盛钢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崔盛钢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任命毛江舟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毛江舟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9月26日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陈焕根、陈冠群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柴利能、叶双猛、毛学畅为副市长;11月20日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方夏平的副市长职务。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28日第三次会议,决定免去胡谟敦的副市长职务。12月17日第七次会议,决定任命谢济建为副市长。1999年2月2日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王勇的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徐明夫为副市长,决定徐明夫代理市长职务。4月21日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杨胜隽为副市长。10月29日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崔盛钢的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12月13日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戴龙军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戴龙军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2000年10月20日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伊敏芳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张慧珍为副市长。12月29日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谢济建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陈仲朝为副市长;决定免去史美棠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2001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叶双猛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朱世强为副市长。10月19日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徐明夫的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洪嘉祥为副市长,决定洪嘉祥代理市长职务。2002年7月17日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毛学畅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胡立明、李兴达、王程为副市长。10月22日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陈仲朝的副市长职务。11月22日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张慧珍、李兴达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潘奇峰、杨慧芳为副市长;决定免去毛江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决定任命陈贺评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陈贺评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03年2月28日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王程为副市长。9月26日第五次会议,决定免去杨胜隽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李兴达为副市长。2004年5月27日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王杏会为副市长。9月29日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潘奇峰的副市长职务。2005年9月23日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免去朱世强的副市长职务。2006年12月15日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洪嘉祥的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徐华江为副市长,决定徐华江代理市长职务;决定免去胡立明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戴南璋、胡建国、许文东、戚兴初为副市长;决定免去戴龙军的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任命黄贤宏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黄贤宏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26日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王杏会为副市长。7月31日第三次会议,决定免去王杏会的副市长职务。2008年5月29日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王利顺为副市长。2009年7月23日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免去李兴达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李寒颖为副市长。12月30日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任命严新章为副市长;决定免去黄贤宏的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决定任命王松来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决定王松来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2010年5月26日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免去王利顺的副市长职务。7月26日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免去李寒颖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袁金祥为副市长。2011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免去徐华江的市长职务;决定任命施惠芳为副市长,决定施惠芳代理市长职务;决定免去杨慧芳、戚兴初的副市长职务;决定任命孙百南、张定伟、王娇俐为副市长;决定免去陈贺评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决定任命傅其云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决定傅其云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代表选举代表大会
  届次及任期
  1987—2001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2002年1月换届后,按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举行,第十四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延为5年。大部分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承前延续(2007年1月始为第十五届),少数镇(观海卫等)届次有所不同(以下届次按多数镇表述,个别乡镇情况不加注明)。
  乡镇代表选举
  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88—2011年,乡镇人大代表共经7次换届选举。每届选举期间,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及办公室。乡镇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等担任,成员一般由组织、宣传、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负责人组成。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1992年5月撤区扩镇并乡和2001年9月撤镇建街道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随乡镇减少而减少。
  乡镇代表大会
  1988年初,慈溪县设55个乡、10个镇;1989年9月,宗汉撤乡建镇;1990年4月,全市54个乡、11个镇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2年5月,全市撤区扩镇并乡,设21个镇、2个乡,于当月分别召开由原各乡镇人大代表参加的新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23个乡镇于1993年1月、1996年1月、1999年2月分别召开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1年9月,行政建制撤并、改建为17个镇3个街道,之后17个镇于2002年1月、2007年1月分别召开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8年5月,行政建制撤并、改建为15个镇5个街道,龙山、三北、范市3镇合并为新的龙山镇,并于2009年1月召开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部分乡镇因有选举等任务,增加会议次数。
  第二节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1988年,全市各区和浒山镇配备人大联络员。1990年乡镇换届选举时,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度,配备主席、副主席,是年,除石堰乡外,均推举出乡镇人大常务主席。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各乡镇均配备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此后各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都选举产生主席团,配置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工作。
  部分乡镇设人大代表选民接待室,按规定时间由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听取对政府和人大工作的意见。
  乡镇人大主要工作
  乡镇人大工作由大会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工作构成。1989年12月开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原人民政府召集改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要议程有: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决议;作出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
  根据《地方组织法》《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规定: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临时举行会议;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为原则。主席团负责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准备工作;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比如组织开展代表述职活动,由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督促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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