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税及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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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9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税及其减免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9
页码: 1153-1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1988—2011年地税及其减免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工商税收、农业四税等。
关键词: 慈溪市 地方税务 地税减免

内容

工商税收
  工商税收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加强征收,自1988年始,对14种小税(城乡个体工商户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采取核定基数、超收奖励办法。1988年,征此类税收2662万元,比上年增长76%。1993年,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鼓励、引导政策,制定《慈溪市个体工业户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建立镇、村两级个体税收征管网络,按“广征轻税、统一简便”原则加强个税征收,遏制税收流失;是年,工商税收收入3.36亿元,比上年增长44.3%,增幅为历年之最。1995年,国税地税分设后,市地税局先后出台有关加强小税种管理、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若干政策,调整扩大房产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改进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征收管理办法,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的征收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使地方税的收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由1995年的39.3%提高至2011年的69.5%。2011年,地税征收各税合计75.68亿元,年均增长26.1%(1995年为基年)。
  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起征。1988—1994年,全市征收增值税8.52亿元。1995年始由市国税局征管。
  产品税 1984年起征,1994年取消。1988年底,由于大部分产品陆续改征增值税,产品税税目由270个减至96个,只留烟、酒、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化工及农林水产品7类征收。1988—1993年,全市征收产品税4215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起征,设税目11个,税率23个,其中弹性比例税率1个。1988年、1990年先后增设典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3个税目。1994年,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为征收对象,设税目9个,3%、5%2个固定税率,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5%~20%。1988—1994年和1995—2011年分别征收3.09亿元、95.77亿元。营业税为地方税主体税源之一,1997年始铁路、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增加部分)由市国税局征收。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起征;仅对“三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适用。1988—1993年,全市征收工商统一税1963万元。1994年停征。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征;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原适用于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起征1994年停征)、国营企业调节税(1983年起征1994年停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4月起征1994年1月废止)均为纳税义务人,税率33%。2008年1月1日始,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税率25%。自2002年1月始,此税由地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新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负责征收。1988—1994年,全市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686万元、290万元、18193万元、838万元。1995—2011年,全市征收企业所得税64.88亿元。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开征。1994年1月1日,国内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1日开征)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86年1月开征)并入个人所得税。2000年1月1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按个人所得税纳税。2006年1月1日,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2007年,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全市申报4345人,599人补缴税收1396万元。2007年8月15日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减到5%,是项税款由市国税局负责征收;此税种从2002年始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988—1994年,全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分别为1259万元、1526万元、8162万元。1995—2011年,全市征收个人所得税62.94亿元。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4年1月1日始,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同年4月1日将盐税并入资源税。资源税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液体)7个税目从量征税。慈溪征收对象主要是非金属矿开采和盐2类。盐省定资源税每吨12元,建筑用石(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开采数量从量征收。2005年1月,按开采石所用炸药每千克2元折算征收。2006年7月,调整为按所用炸药每千克4元征收。1994年前,盐税为资源税大部,1988—1994年征收盐税688万元。1988—2011年,全市征收资源税2244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1日开征,年税额城区每平方米0.7元,建制镇建成区每平方米0.3元。2004年1月,提高城区至每平方米1.5元,建制镇建成区每平方米0.7元;同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扩大征收范围。2005年1月,提高城区至每平方米3元,各街道(除城区内)和周巷镇、观海卫镇其他区域为每平方米2元,其余建制镇(除横河镇在城区内部分)每平方米1元,杭州湾新区2年内按每平方米2元计(2007年起按每平方米3元)。2008年1月始,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类区块年税额每平方米12元,二类区块年税额每平方米9元,三类区块年税额每平方米6元;是年,征收3.66亿元。1988—1994年,全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94万元;1995—2011年征收18.85亿元。
  土地增值税 1994年开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中的增值收益征收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50%以下至超过200%)按30%、40%、50%、60%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2003年始,土地增值税按预征率征收,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0.5%,别墅、经营用房1%,土地使用权3%。2006年11月始,调整预征率,普通住宅0.5%,非普通住宅(除普通住宅、单体别墅外的其他房屋)1%,单体别墅、土地使用权、经营用房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等有条件进行结算征收的企业仍按税法规定先预征后清算。因房地产交易量少管理难等因素,至2001年,全市仅征收58万元。2002年始,全市房地产业发展加快,交易频繁,同时改进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税收逐年增长。2011年,全市征收土地增值税3.61亿元,为2002年262万元的137.7倍。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在建筑税(1987年7月起征)基础上设立,1991年起征,2000年1月停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设14目,基本税率分0%、5%、30%3档;对税目税率表未列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定税率15%,对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1988—1994年、1995—2000年全市分别征收此类税收461万元、67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增加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浒山城区7%,其他建制镇5%,镇以下1%。2006年8月始,建制镇镇以下税率由1%调整为5%。2004年后,3次扩大调整范围,1次调整税率,1次扩大征税范围,使税基扩大税源增加。1988—1994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525万元,1995—2011年征收19.64亿元,其中2011年征收3.57亿元,比上年多征5850万元,为1995年241万元的148倍。
  奖金税 1985年开征,设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自1987年始,国务院规定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奖金总额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继续免税;4~5个月部分、5~6个月部分、6~7个月及7个月以上部分,税率分别由30%降为20%、100%降为50%、300%降为100%及200%。1994年1月奖金税停征。1988—1994年,全市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03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29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仅在1988年征收2万元。
  印花税 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重新开征;设税目13个,按比例税率0.03‰、0.3‰、0.5‰、1‰4档和按件定额5元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政策。自2004年1月始,全市实行“三自”(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画销)缴纳、核定征收、委托征收的办法缴纳税款;是年,印花税征收1924万元,比上年新增加1210万元。1988—1994年,征收印花税373万元;1995—2011年,征收印花税4.57亿元;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市国税局征收。
  屠宰税 1951年开征,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94年1月始,按头(只)定额征收。税额为牛每头14元、猪每头6元(省定每头10元)、羊每只2元。集体伙食单位屠宰自养牲畜自食,及农民屠宰失去耕作能力的老残耕牛及春节前20天宰杀自养牲畜自食免税。1996年始,浒山城区实行定点屠宰统一纳税。2002年5月30日始,屠宰税停征。1988—1994年、1995—2002年全市分别征屠宰税98万元、729万元。
  房产税 1986年10月开征;按照应征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出租房产以房屋租金收入12%计征,其中农村个人住宅出租作居住用的按租金4%计征。1988—1994年、1995—2011年全市分别征收房产税1155万元、9.48亿元。
  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6年10月开征;机动船按净吨位每吨1.2~5元分6档计征,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每吨0.6~1.4元,分5档计征;机动车乘人汽车按座分5档每年每辆100~200元计征,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年每吨40元计征,摩托车分三轮、二轮和轻便车按每年每辆80元、60元、20元计征;非机动车分三轮车、汽车胎货车、双轮钢丝车分别按每年每辆8元、10元、6元计征。2007年1月,更名为车船税。1988—1994年,全市征收427万元。2002年,因汽车拥有量大幅上升,当年入库497万元,比上年增长4倍多。2011年,征收4379万元,为1988—1994年7年征收总量的10.3倍。1995—2011年,征收车船税2.09亿元。
  牲畜交易税 1983年5月恢复征收;主要对耕牛在交易市场按交易价格5%的税率向买方征收。1988年,此税征收不足1000元。1994年1月,取消征收。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征;以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征收费率自1990年8月始由1%提高至2%,1993年5月提高至3%,10月又提高至3.5%,1997年1月提高至4%,2010年开始对外资企业开征。2001年2月始,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三税”税额的4%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停征按销售(营业)收入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2006年5月,征收费率调整为3%,同时按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1988—1994年、1995—2011年全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分别为823万元、9.12亿元。
  农业四税
  农业税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之后新的农业税条例一直沿用至国务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农业税取消。1988—2003年,全市农业税征收稻谷(稻谷计税,折合现金缴纳)32.60万吨,减免19.46万吨,其中灾情减免6.07万吨。
  农林特产税 1953年,开征林木、毛竹等山林特产税。198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调整征收范围。1984—1988年,浙江省相继对珠蚌、珍珠、对虾、柑橘、西瓜、淡水鱼、花卉、售苗木、制茶香花等产品收入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改称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2003年,农林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随农业税而取消。1988—2002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818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1992年,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对被征用土地使用单位一次性缴纳,核定每公顷9万元。1988—2011年,全市征收耕地占用税8.38亿元。
  契税 1950年,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征税范围作出新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都应缴纳契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2005年6月,开始对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房减半征收契税。1988—2011年,全市征收契税22.28亿元。
  减免税
  1988年,减免税实行目标管理;是年,17家乡镇企业实行目标减免税495万元,1723家企业分别享受新办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新产品企业和困难企业等减免税照顾6610万元。1990年,减免税向重点骨干企业倾斜,全市79家企业享受政策,全年计减免税3400万元,占全部减免税的53%。1993年,为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所得税税前还贷(集体企业为增长利润还贷)最多一年,还贷金额3644万元,比上年增长118.7%。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减免税政策相应调整;是年,83家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专项用于还贷2675万元,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减免的增值税430万元改按先征后退。1995年、1996年,先后对外向型经济、新农村(奔小康示范村)、经济相对薄弱村、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指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退(返)政策,2年内全市先征后退上述减免税879万元,占2年减免税总额的7%。1998年、1999年为全市减免税最多的2年,分别为1.62亿元、1.53亿元。减免税保持原项目外,新增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换产权制度中不动产过户减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8145万元,自行出口退税、市政公用事业减免、下岗失业(含待业)人员安置减免等减免税共2436万元。1999年,用企业所得税弥补负资产企业24家322.66万元。2000年始,国家取消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等减免规定,出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64家企业享受政策。1988—2011年,全市工商企业(除中外合资经营和外国企业)累计享受各类减免税25.07亿元(不含规费包干清算少收部分)。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慈溪市志(1988—2011)下》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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