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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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62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计划生育管理
分类号: C921
页数: 6
页码: 355-3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管理、奖励救助保障政策、政策法规处理等。
关键词: 人口 变动 慈溪市

内容

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出生政策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生育安排必须按“双轨”(生育政策与生育指标)控制原则,实行政策、指标、生育对象“三公开”。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在纳入当地生育规划后,方可怀孕。严禁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怀孕者落实补救措施。男女双方到达晚婚年龄后或一方为大龄(男28周岁、女26周岁)、一方到达法定年龄的,方可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11种情况和“市办法”规定,可以照顾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做到间隔6年(山区4周岁)以上,由夫妇双方一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单位)评议,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区公所批准,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所有奖励费,签订二胎生育合同,方可安排生育指标。1996年“市办法”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1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均需收取600元的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怀孕后审批的为800元);经宁波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批的,农民和居民分别缴纳800元和1500元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2007年9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取消二胎生育间隔。
  晚婚晚育政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1990年“市办法”规定,凡未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在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前,不准提职、晋级、招干、聘用,5年内不分配住房或订购商品房,不批建房用地,并均须与当地政府签订晚育合同和缴纳晚育保证金。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根据单位经济状况,给予3~7天的产假补助。同时还规定,严禁早婚早育,严禁未婚先育,严禁非法同居。1996年“市办法”规定: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对按规定实行晚婚的农民和居民,应当予以积极鼓励,并在建房、招工、招干、农事承包、公益享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各乡镇政府自行规定;同时,把实行晚婚列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晚婚率未达标单位当年不得参评计划生育系统先进。未实行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提干、晋级、考核、分房、评比先进时,应作为制约条件加以考虑。
  人口出生管理
  1988年后,人口出生按生育指标和生育政策实行“双规”管理,生育指标每年年初由宁波市计划委员会下达,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市计生委的需求调查数据分别下达给各乡镇。2000年,取消对镇(街道)下达人口出生指标,全面按生育政策安排出生。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市政府每年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民政、工商、经济发展等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①。
  奖励救助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奖励 生育1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夫妇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予奖励至独生子女年龄满14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年奖励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用工单位各50%发给。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当事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2003年开始,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户100元)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发给。
  “双农独女户”奖励 1990年规定:对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再生育1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1个孩子的“双农独女户”(男女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只生1个女孩),颁发荣誉证书,孩子父母纳入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范围,财政负担10%的养老保险金。1996年,增加一次性奖励300元。2003年,一次性奖励提高到2000元。2003年、2004年,2年自愿放弃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双农独女”夫妇共8704对。
  奖励扶助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从2005年开始,对当事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现有1个子女或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对象,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当年有3292人领取首批奖励扶助金。2007年1月1日始,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夫妻实施特殊扶助金,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80元,待满60周岁后,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8年1月1日始,特殊扶助金对象扩大到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49~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其他对象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11年,全市领取奖励扶助金的新增加2494人,共13456人;领取特殊扶助金的606人。
  计划生育公益金 2004年,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的对象和计划生育贫困对象提供救助。2003年、2004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24.30万元。2011年,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49.80万元。
  社会保障政策 2003年,规定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而自愿终身只生1个子女的“双农独女”父母,按照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原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经费由个人自理。后因大多数“双农独女”家庭参保意识不强和经费自理等原因,该政策施行未能持续,参保人数无从统计。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以为独生子女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把计划生育经济补偿、节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享受城镇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用于奖励、救助计划生育的经费不断增加,2003年、2004年,市、镇两级共发放计划生育奖励经费2799.10万元。
  政策法规处理
  计划外生育处理 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和私自领养子女的予以罚款。国家干部、全民或大集体职工、民办教师等计划外生育,除按规定罚款和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5年内不发给奖金、不晋级、不分配住房,并予以政纪处分,直至除名。党团员计划外生育,建议有关党、团组织作出相应处分。另外还规定:在农村调整承包田、地、山林、鱼塘、山塘、果园和安排建房用地,城镇分配住房面积时,计划外生育子女均不能列入人口数计算;对违反计划生育夫妇及造成计划外生育负有一定责任者,5年内不批准建房。对原以独生子女名义审批的宅基地予以收回,对已建房的按超平方有关规定处罚;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机动车辆(船)驾驶员,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扣证,直至吊销证件;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罚款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民不得低于3000元,计划外多胎的加倍处罚;对未满规定间隔生育的,罚款总额每年不得低于1000元,直至间隔期满止;对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处以夫妻双方干部职工不低于3000元、农民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对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罚款总额干部职工不低于1500元,农民不低于1000元;对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可加重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起点一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非农业户口的为5000元,农业户口的为3000元。其他处罚政策严格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2002年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两次修改,慈溪按修改后的规定实施。
  查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 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惩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1989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拒绝、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行为的;有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孩母亲行为的;有为他人非法堕胎、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行为的;有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实施假手术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市办法”及其补充意见规定: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计划外怀孕者给予包庇、怂恿、窝藏以及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1995年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伪造、变造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每例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他人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擅自为他人取环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的,每例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每例处以500~10000元罚款。有上述行为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对藏匿和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介绍或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007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慈溪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查处非法收养和弃婴溺婴行为 1990年“市办法”规定:不符合收养条件私自收养孩子的,根据收养后孩子的合计数,按计划外生育同等处罚。对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的,应严肃查处,是第一胎的6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女方要放置好宫内节育环;是计划内第二胎的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夫妻中一方须落实绝育措施;是计划外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1996年“市办法”规定:弃婴、溺婴以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同时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鉴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鉴定人、介绍人及其他参与人,每例分别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个体行医的,并没收其鉴定设备。对管理不严、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单位,每例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2002年《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2007年后,执行修改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988—2011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18人被开除公职,157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2788例被一票否决;惩处破坏计划生育行为9例,其中1995年逍林中心卫生院一医生自鉴定胎儿性别,被市计生委依法查处,处以罚款1万元、5年内不得晋升并调离B超工作岗位的处分;常年开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2011年,向346个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2626万元,其中,法院强制执行118例。
  创建活动
  1992年,开展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创建活动,1995年,慈溪被省计生委命名为孕前型管理达标县(市、区)。1997年,周巷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命名为省级示范服务站。1998年11月,胜山、附海、坎墩、天元、三北等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通过省级示范站评估。1999年9月,桥头、胜山2个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被省计生委命名为省级示范站。2001年7月,市计生委发出《关于印发2001年度慈溪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10月,对全市20个镇进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评估验收。2002年,开展创建宁波市、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活动;12月,宁波市政府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2003年12月,创建宁波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通过评估验收。2005年,创建成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县)。2008年,创建成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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