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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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5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分类号: F301
页数: 4
页码: 270-2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建设用地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审批权限
  1987年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0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1999年始,根据《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政府审批(浒山、宗汉、坎墩、逍林4镇报省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农村居住房屋(简称“农居”)建设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千米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或高层公寓的形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农居统建房用地涉及农转用和征用的由省政府审批,项目供地由市政府审批;个人购房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市国土局备案。农居自建房用地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程序
  1988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镇(乡)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管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管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附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凭“一书一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是:建房用户向村提出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村集体讨论确定建房户,由村填报私人建房占用耕地指标安排申请表报镇(乡)政府审核批准后,建房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当地国土资源所;当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局;报送市政府,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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