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国土资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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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574
颗粒名称: 第四编 国土资源
分类号: F061.6
页数: 42
页码: 255-296
摘要: 本编介绍了慈溪市1988年到2011年国土资源的变化和建设情况。
关键词: 国土资源 规划 慈溪市

内容

慈溪土地面积因境域调整而变动,也因海涂围垦而扩大。现境位于杭州湾南岸,境内土地大部由海相沉积物淤积而成,其中,大古塘一线以南至沿山北麓一片为公元10世纪以前成陆的近山湖海积平原,占三北平原的近1/5;大古塘以北至七塘一片为11世纪初至19世纪中叶筑塘围涂而成陆的中部海积平原,约占三北平原的2/3;七塘以北至沿海一线海塘一片为19世纪中叶迄今筑塘围涂而成陆的滨海海积平原,约占三北平原的1/7。1992年版《慈溪县志》载1987年境内陆域面积1154平方千米(不含海域,未增加1954年后海涂淤涨数),以平原为主,“二山一水七分地”。
  民国时期,县设地籍管理处,以地政管理为主,曾对境内大部分土地进行“小三角”测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地征用管理由民政部门兼办,1970年划归县农林水电局兼管。1978年前,城乡建设用地每年均在6公顷以下,1970—1978年年平均为3.08公顷。此后,城乡建设土地征用量猛增。1982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县农林局设土地管理股,制定《慈溪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公社成立土地管理小组,重点开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违章建房等土地管理工作。1984年,建设用地达155公顷。1985年11月,开始对单位与个人建房收取土地管理费。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撤县农林局土地管理股,建县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同年,制定《慈溪县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土地管理渐趋规范。
  1988年4月建立县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特别是建设用地管理趋于规范。1990年,对境内土地资源进行详查,实施现代地籍管理。1991年6月25日为首个全国土地日,1992年6月为全国首个土地管理宣传月,以此为契机加强法规宣传。1993年,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实施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4年,首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市内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与指导。同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革建设用地征地办法。1995年,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1996年始,每年实施土地变更调查。2001年12月组建市国土资源局。此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节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加强管理,开展土地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土地监察力度;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基本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2011年8月,政府机构改革,保留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1988—2011年,投放资金17.10亿元,共围成海涂面积21887.30公顷;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23项,开发整理土地总面积34729.26公顷,增加耕地8464.30公顷,建成标准农田29479公顷;查处违法用地案件27959起,涉及土地面积1677.39公顷。
  1989年,市土地管理局为全国土地管理先进单位。1997年,慈溪市被评为省围涂造地先进县。1999年,慈溪市被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评为垦造耕地先进单位。2001年,市土地管理局被评为“九五”全国地籍管理先进单位。2003年,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国土地登记和土地调查先进单位,同年,获得“省标准农田建设先进集体”称号;12月,慈溪市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百强县(市)。2007年,市国土资源局为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2009年,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评为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成效显著单位,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评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第一章 国土 矿产
  第一节 土地
  1988年,慈溪辖区总面积1154平方千米(不含海域面积),其中平原609平方千米,丘陵163平方千米,水域87平方千米,滩涂295平方千米。1990—1993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简称“土地详查”)结果:1993年末,慈溪市行政辖区总面积1695.33平方千米,其中陆域面积1383.02平方千米(包括滩涂),海域面积312.31平方千米。1996年国家实施土地调查制度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均采用陆域面积1383.02平方千米为土地调查统计总面积,一直沿用至2008年。2009年,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总面积为1321.42平方千米,至2011年未变。
  土地利用现状
  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总面积为132142.43公顷。
  农用地2011年,全市农用地面积68912.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2%。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耕地面积44894.53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5.2%;其中旱地占耕地面积的87.1%,水田占12.9%。主要分布在329国道南、北2个区域,南区以水田为主,北区以旱地为主。
  园地面积3949.0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5.7%;其中果园占园地面积的94.7%,茶园占0.4%,其他园地占4.9%。园地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其中以种植杨梅为主的观海卫、横河、掌起3个镇的园地面积,分别占园地总面积的18.8%、34.5%、2.5%;以种植黄花梨闻名的周巷镇园地面积占园地总面积的10.8%
  林地面积12326.4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7.9%;其中有林地占林地面积的80.1%,灌木林地占12.7%,其他林地占7.2%。主要分布在东部、南部低山丘陵地区,集中在横河、匡堰、桥头、观海卫、掌起、龙山等镇的南部地区。
  其他农用地面积7742.6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1.2%。其他农用地主要以分布在北部滨海地区的坑塘水面为主,占其他农用地面积的36.5%;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分别占31.1%和32.1%,设施农用地占0.3%。
  建设用地 2011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31598.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9%。建设用地包括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不含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27402.36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6.7%;其中城市用地占16.3%,建制镇用地占49.4%,农村居民点用地占31.4%,独立工矿用地占2.2%,特殊用地占0.7%。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2761.06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7%;其中公路用地占99.7%,铁路用地占0.3%。公路用地以横贯慈溪的沈海高速公路、329国道、中横线、七塘公路以及南北走向的观附公路、桥三公路、樟新公路、东外环线、浒崇公路、芦庵公路和周西公路等为主,其他为城区内各条主要道路,以及杭甬高速连接线。铁路用地为位于横河镇的萧甬铁路连接线。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435.1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6%;其中水库水面占80.4%,水工建筑占19.6%。水库水面主要分布在南部丘陵地带,由杜湖水库、窖湖水库、梅湖水库、灵湖水库、上林湖水库和凤湖水库等组成。水工建筑以历年围涂用的堤坝为主。
  未利用地 2011年,全市未利用地面积3163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9%。未利用地包括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和其他土地。
  草地面积 546.35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1.7%。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河流水面、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面积30962.80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97.9%。沿海滩涂主要分布在北部杭州湾及慈东滨海区域的大潮平均高潮位线(海岸线)和小潮平均低潮位线(零米等深线)之间。其他土地(裸地)面积122.10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0.4%。
  土地权属
  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权属可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全市土地总面积中,1993年土地详查时,集体所有土地占53.7%,国有土地占46.3%。2008年,集体所有土地占55.1%,国有土地占44.9%。2011年,集体所有土地占55.5%,计73381.82公顷,其中农用地62923.84公顷,建设用地9731.82公顷,未利用地726.16公顷;国有土地占44.5%,计58759.94公顷,其中农用地5989.08公顷,建设用地21866.61公顷,未利用地30904.25公顷。
  第二节 海洋
  海域面积
  慈溪位于浙东沿海、杭州湾南岸。北岸线呈弧形凸入杭州湾,长78.50千米。据1993年土地详查,吴淞高程零米线以下海域(浅海)面积312.31平方千米。据1998年3月浙江省河口海岸研究所测验队实测,吴淞高程零米线以上滩涂面积366.70平方千米。海域由滩涂和浅海两部分组成,如不考虑两次调查、实测相差5年有部分交叉因素,则浅海、滩涂两者合计为679.01平方千米。海洋功能区划1993年,编制《慈溪市海洋功能区划》,将慈溪海域划分为开发利用类、治理保护类、自然保护类、保留类和特殊功能类5类,下设8个亚类、13个型和70个区。2004年对《慈溪市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至2007年完成。划分为8个一级区、17个二级区、32个功能区。
  港口航运区 设5个功能区。其中,港口区2个:西三码头港口区、杭州湾大桥公务气垫船码头港口区;航道区3个:龙山码头航道区、西三码头航道区、慈溪外航道区。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 设7个功能区。其中,龙山渔港区1个,为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养殖区5个:西部滩涂养殖区、中部滩涂养殖区、东部滩涂养殖区、西部围塘养殖区、中部围塘养殖区;慈溪捕捞区1个。
  旅游区 设3个功能区。其中,风景区2个:西三码头风景旅游区、伏龙山风景旅游区;杭州湾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1个。
  海洋能利用区 设风能区4个:庵东湿地风能区、半掘浦—徐家浦风能区、徐家浦—淞浦风能区、近海风能区。
  工程用海区 设8个功能区。其中,围海造地区域2个:陆中湾两侧造地工程、徐家浦两侧造地工程;海岸防护工程区2个:防风防潮区、挡潮泄洪区;其他工程用海区2个:杭州湾新区临港工业区、慈东临港工业区;宁波至上海进口原油管道工程海底管线区1个;杭州湾跨海桥梁区1个。
  海洋保护区 设庵东湿地保护区1个。
  特殊利用区 设3个功能区。其中,排污区2个:北部排污区、东部排污区;灵峰浦科学研究试验区1个。
  保留区 设杭州湾滨海预留区1个。
  第三节 矿产
  矿产资源
  慈溪地质条件简单,南部丘陵区被大片中生代火山岩所覆盖,北部平原为第四系海相沉积。矿产资源以非金属为主,金属矿产贫乏,一般不具有工业价值。已知矿产有非金属矿产5种、燃料矿产2种、金属矿产3种。
  非金属和燃料矿产 高岭土。仅分布于浒山街道的寺山1处,为上侏罗统大爽组的流纹质玻屑凝灰岩及熔结凝灰岩风化物,三氧化二铝含量14.2%,二氧化硅含量75.4%,曾作为瓷土制作日用瓷。
  石英岩。分布于掌起镇洪魏村、龙山镇金岙村等地,矿层赋存于下侏罗统枫坪组地层中。二氧化硅含量95%~96%,可作为熔剂原料。
  建筑石料。按石料的岩性,主要有3类。流纹质晶屑玻屑熔结凝灰岩、角砾玻屑晶屑凝灰岩类,层位属高坞组、西山头组,岩石呈紫灰色、暗紫色,层厚,致密块状,石质坚硬,抗压强度大,耐酸、耐碱性能好,分布面积75平方千米,储量大,开采量大,作为不同规格混凝土骨料、石块等;凝灰质砾岩、玻屑凝灰岩、凝灰岩粉砂岩类,层位属大爽组、西山头组,岩性呈紫红、灰绿色,易风化,石质较松,开采量较小,作为石碴等;混合花岗岩类,呈浅肉红色,岩石结构致密,块状构造,抗压强度大,作为普通建筑石料。
  砖瓦黏土。主要取自山前残破积土、平原区域的海相亚黏土、湖底淤泥,部分来自海涂淤泥、河道淤泥等。
  泥炭和磷矿。仅分布于横河镇一带。泥炭层赋存于全新统湖沼相沉积层中,呈北西向狭长带状分布,面积1.77平方千米,顶板埋深1.17米,泥炭层厚0.16米,发热量每克1434卡。含磷黏土呈透境体,赋存于泥炭层中。
  浅层天然气。分布于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界堰、桥头镇小桥、观海卫镇塘下和长河镇5处。储气产出处于第四系新统湖沼相沉积层中。储气层共见2层,埋深17~31米,厚度小于2米,日产气20~50立方米,气压0.8~1.2个大气压,不稳定,见气日期短,多为甲烷型或甲烷至氮气型。
  金属矿 矿点、矿化点共有3处,规模小,品位低,无开采利用价值。
  铜矿。位于龙山镇凤浦岙村东约2千米,矿体宽度数米至40米不等,矿化较好地段被开采。
  银矿。仅分布于观海卫镇东山头银山,银的含量每立方米12.50~108克,地表矿体古时被采尽。
  多金属矿。位于龙山镇雁门岭顶,矿石以方铅矿为主,伴有闪锌矿、黄铁矿等。
  表4—1 2011年慈溪市矿产资源分布续表
  说明:开采建筑石料的有矿山19个;砖瓦黏土取土的有砖瓦厂32座;资料来源为市国土资源局。
  开采利用
  全市可开采利用的矿产,主要为普通建筑石料和砖瓦黏土2种资源。
  建筑石料 解放前,建筑工程不多,石料开采量有限。南部丘陵及东部平原三塘前后散布的零星山丘有少量石料开采,且方法简单,技术落后,所采石料主要用于桥闸、河岸砌坎、屋基垫石或柴蓬基石等。解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石料开采量大为增加。政府重视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和文教卫生等事业发展,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每年的建筑石料需求量不断增加。20世纪60—70年代,开展大规模兴修水利、筑塘围涂,促使开采矿山大大增加,石料利用量不断上升。90年代后,随着建筑石料需求量扩大,矿山企业随之增加。1999年,全市登记的建筑石料矿山企业100家,采矿从业人员1038人,年产量452万吨,年产值3616万元。2003年,建筑石料矿山企业45家,从业人员389人,年产量499.50万吨,年产值5861.11万元。2003—2011年,开采建筑用石料5000余万吨。2011年,有持证生产矿山企业10家,从业人员325人。开采矿种均为建筑用凝灰岩,年产建筑石料560万吨,实现矿业总产值6160万元,利润616万元。
  砖瓦黏土 1988年,砖瓦泥源大多由轮窑业主自行开采。1994年,市政府针对无序取土、非法取土现象,作出轮窑取土须申报批准,批准时限、取土后的土地复垦时限均为1年的规定。1996年,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管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轮窑取土管理的通知》,规定轮窑取土要确定取土位置、面积,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报批取土项目,收取有关费用等。1999年后,平原土地禁止取土,部分轮窑从海边、水库边和鱼塘边取土,利用淤泥、积土。1999年,全市有轮窑49座。2001年始,轮窑取土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至2004年,全市有轮窑60座,其中泥源取自残坡积土的24座,取自湖底淤泥的17座,取自河道淤泥的11座,取自海涂淤泥的5座,3座自平原取土的轮窑被关闭。2011年,有轮窑32座。矿产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慈溪市矿产资源规划》(本目下称《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省地质调查院、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为项目承办单位。2000年第一次编制《规划》,规划期限2000—2020年。2004年,对《规划》作第一轮修编,规划期限2004—2015年。2010年10月,对《规划》作第二轮修编,主要调整内容:规划期限改为2011—2015年;严格控制矿山数量,严格执行矿山最低规模开采制度,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突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011—2015年,规划期内预期矿石开采总量3750万吨,累计实现矿业总产值3.75亿元,年均递增26%;利税预期0.64亿元,年均递增30%。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18家以内,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企业最小开采规模为每年30万吨。矿山企业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得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加。矿山企业向规划开采区内集聚程度在70%以上。
  《规划》依据《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将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划分为禁采区(含禁采地段)、开采区和限采区3种类型。其中,设禁采区5处,禁采总面积
  280.63平方千米(高速公路、省道、高压线和河道等线形分布的禁采范围不在其中);划定建筑石料开采区8处,总面积24.49平方千米;规划开采区和禁采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为规划限采区。
  采矿权出让管理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2000年5月,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慈溪为省第二批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县(市)。是年12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普通建筑用沙、石的采矿权出让行为。出让采矿权按照核定开采规模进行矿区划定,并埋设界桩。根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状况和生产规模确定采矿权有效期。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开采资质条件,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规定时间,缴纳采矿权价款,并于30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
  2003年11月,观海卫镇湖东岙口采石场的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为采矿权有偿出让首例。挂牌起始价250万元,经竞买人申请、报价和竞价,后由杭州湾矿业有限公司以712万元报价竞得。
  查处非法采矿 2003年后,加大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力度。2005年,治理乱采滥挖黄泥行为,查处矿产违法活动50余起,查扣挖掘机40台次。2006年、2007年,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矿案8起。2008年,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44起,处罚款150万元。2009—2011年,查处案件118起,处罚款201.95万元。
  第二章 耕地保护 土地开发整理
  第一节 耕地保护
  1988年后,建设用地大量增加,耕地保护压力加大。慈溪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部署,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市政府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小组。1994年11月,基本完成首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12月通过宁波市土管局组织的评审。规划以1990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远期目标年。同年,获得国家土管局土地利用优秀成果三等奖。1996年编制市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期限为1997—2010年。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规划至2010年土地利用分区面积164966公顷,其中农业用地区47771公顷,占29.0%;农业后备资源开发区77413公顷,占46.9%;果品用地区7543公顷,占4.6%;林业用地区8316公顷,占5.0%;城镇建设用地区6363公顷,占3.9%;农居建设用地区6340公顷,占3.8%;特殊用地区971公顷,占0.6%;独立工矿和盐田用地区1850公顷,占1.1%;其他用地区8399公顷,占5.1%。规划控制用地指标,确定和配置基本农田、待置换用地、建设留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至2010年耕地保有量4777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1680公顷,一般农田面积6091公顷。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2003年10月,开展第二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在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作评价基础上,完成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研究、建设用地需求预测、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节约和集约用地利用土地研究、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主要指标测算7个专题研究。2006年,形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报告。2008年,基本完成《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大纲》。2010年,编制完成《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至2020年,全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用地面积74027.7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6.0%,其中耕地面积46534公顷,园地面积6990.12公顷,林地面积14618.63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5884.97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27434.8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0.8%,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21366公顷,交通设施用地面积2961.1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1724.6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1383.05公顷;未利用地30733.1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3.2%,其中水域面积5137.77公顷,滩涂沼泽面积24438.75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1156.59公顷。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991年始,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试点工作。1993年11月,编制完成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至2000年一级农田保护面积40880公顷,二级农田保护面积2867公顷,建设占用地2113公顷,保护率95.4%。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据此,1995年对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作出调整,划定至2000年一级农田保护面积38913公顷,二级农田保护面积2067公顷,保护率89.2%。2011年10月,成立市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印发《慈溪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启动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至202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300公顷。
  2009年,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评为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
  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 为保护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耕地生产条件,全市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2005年,编制《慈溪市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2006年9月,启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同年11月,国土资源部确定慈溪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市。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2006年,逍林镇为市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试点镇。基本农田基本达到土地连片集中,农田格式化,水利排灌设施配套,田间道路布局合理。2007年,长河、桥头、观海卫、掌起、范市5镇完成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通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至2009年,20个镇(街道)全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划定基本农田41780公顷,建成标准农田29193公顷,标准化率69.9%。同年12月,市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通过省级验收。
  耕地占补平衡
  1999年始,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999—2006年,主要通过开发造地、土地整理2种方式进行占补平衡。2007年后,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省政府规定复垦后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1999—2011年,通过开发造地、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及指标调剂等途径,慈溪连续13年保持耕地占补平衡,共计使用各类指标7102.4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计划指标3828.97公顷,折抵指标3037.91公顷,复垦指标46.34公顷。
  第二节 土地开发整理
  1999年,成立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全市开展较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增加耕地面积。
  土地开发
  1999年始,开发造地地类以荒草地、养殖水面等为主。2006年后,开发造地逐步向滩涂围垦转移。1999—2011年,共实施开发造地项目77项,开发改造总面积6214.42公顷,整理后耕地4922.30公顷,净增耕地4922.30公顷。其中荒草地开发造地项目4项,总面积763.27公顷,整理后耕地面积538.33公顷,增加耕地538.33公顷。1999年,庵东镇宜农荒地综合造地项目净增耕地490.20公顷。盐碱地开发项目2项,总面积361.93公顷,整理后耕地面积300.53公顷,净增耕地300.53公顷。2000年,伏龙山北侧盐碱地开发造地项目净增耕地267.87公顷。农场、林场开发造地项目8项,总面积389.40公顷,净增耕地330.60公顷。2001年,市农垦场开发造地项目净增耕地208.53公顷。围涂造地项目63项,总面积4704.82公顷,净增耕地3752.84公顷。2002年,半掘浦两侧围涂造地项目净增耕地328.06公顷。2011年,水云浦至半掘浦围涂造地项目净增耕地823.29公顷;徐家浦二期掌起片围涂造地项目净增耕地167.27公顷。
  土地复垦
  1999年后,鼓励复垦废弃宅基地、废弃山塘、窑基地等。2007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2011年,全市共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85项,整理土地总面积254.18公顷,新增耕地222.95公顷;其中复垦6公顷以上项目6项。2006年,庵东镇桥南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8.84公顷,该村2007年第二期宅基地整理项目又新增耕地9.76公顷。2007年,完成周巷镇路湾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8.13公顷。2010年,完成龙山镇龙山所村采石场复垦等9个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28.47公顷。
  土地整理
  1999年前,土地整理以兴修水利为主。1999年始,土地整理以建设“亩产吨粮田”为目标、建设标准农田为内容开展。2000年,市政府编制《慈溪市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和政策鼓励,以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林成网、灌得进、排得出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实现农田标准化。1999—2011年,完成土地整理项目61项,新增耕地3319.05公顷,建成标准农田29479公顷;其中整理面积超过600公顷的工程项目15项,建成标准农田600公顷以上的项目14项。2000年,杭州湾南岸农地整理1665.47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147.33公顷;2002年,庵东镇二期农地整理1343.67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166.47公顷;2005年,观海卫镇师桥畈土地整理1548公顷,建成标准农田1463.13公顷;2008年,观海卫镇方家浦两侧土地整理1735.20公顷,建成标准农田873.73公顷;2010年,周巷镇西三畈、龙山镇西南畈、匡堰镇南畈等土地整理905.92公顷,建成标准农田552.71公顷。2003年,市国土资源局被评为省标准农田建设先进集体。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类型
  建设用地类型主要包括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私人建房用地。1988—2011年,全市共计审批建设用地13598.64公顷,年平均566.61公顷。
  国家建设用地
  1988—1990年共征用土地108.39公顷,年均36.13公顷。1991年始,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用地量增加。1991—1995年,国家建设项目2287项,用地956.82公顷,年均用地191.36公顷。国家建设用地1997年483.67公顷,2001年超过600公顷,2003年增加至1499.20公顷,2007年1981.60公顷。1988—2011年,征用土地12087.14公顷,年均503.63公顷。
  国家建设用地按照用途的不同,大体可分为商服用地(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7类。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分类进行统计,2008年后资料完整。2008年,全市出让土地220.78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2.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58.8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54公顷,住宅用地28.60公顷;划拨土地134.27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3.29公顷,住宅用地47.04公顷,特殊用地8.77公顷。2011年,出让土地1302.17公顷,其中商服用地79.6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001.3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41公顷,住宅用地200.77公顷;划拨土地245.45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1.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5.67公顷,住宅用地64.4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83公顷,特殊用地0.43公顷。2008—2011年,全市出让土地2436.31公顷,其中商服用地192.3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646.6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83公顷,住宅用地
  533.46公顷;划拨土地845.72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43.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68.83公顷,住宅用地232.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91.16公顷,特殊用地10.07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乡镇集体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集体建设用地17.20公顷。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1—1995年,集体建设用地244.27公顷,年均48.86公顷。1996年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1988—2011年,集体建设用地550.65公顷,年均22.94公顷。
  集体建设用地大体可分为乡镇企业用地、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3类。2008年,全市使用集体所有土地41.5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22.41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6.30公顷,宅基地12.81公顷。2011年,使用集体所有土地27.40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4.48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4.19公顷,宅基地18.73公顷。2008—2011年,全市使用集体所有土地212.32公顷,其中乡镇企业用地42.97公顷、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20.95公顷、宅基地148.40公顷。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
  1988年,执行宁波市土管局《关于从严控制个人建房用地的通知》,压缩用地指标。是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47.40公顷。1992年,市政府制定《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私人建房使用耕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使用非耕地的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私人建房用地纳入镇村建设规划。1988—1995年,个人建房用地370.95公顷,年均46.37公顷,比1981—1987年年均减少33.89公顷,个人建房用地基本得到控制。2002年,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居民房屋建设,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1988—2011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960.85公顷,年均40.04公顷。
  第二节 建设用地审批
  审批权限
  1987年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征用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0.20公顷以下、非耕地0.67公顷以下,由县级土地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报省、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20公顷以上至0.33公顷、非耕地0.67公顷以上至1.33公顷,由宁波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宁波市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耕地0.33公顷以上至66.67公顷、非耕地1.33公顷至133.33公顷,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非耕地133.33公顷以上,由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宁波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一般不得征用,因国家建设需要确需征用的,须经省政府批准,并补足新菜地。1999年始,根据《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上,报国务院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报宁波市政府审批(浒山、宗汉、坎墩、逍林4镇报省政府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用,报省政府审批。2006年开始,未利用地纳入转用范围。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经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私人建房户使用耕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由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含原地翻建、原地扩建、另置杂地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农村居住房屋(简称“农居”)建设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千米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或高层公寓的形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农居统建房用地涉及农转用和征用的由省政府审批,项目供地由市政府审批;个人购房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市国土局备案。农居自建房用地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
  审批程序
  1988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持有当年批准的基建计划,向市土管局领取征用土地呈报表(使用土地呈报表)。用地单位根据申请用地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地点,与村委会商定各项补偿标准,签订用地协议。由镇(乡)审查同意盖章,报送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1992年,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1996年8月始,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凭图审批。其程序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报批时,向市土管局申请领取选址书,经初审同意后,组织实施选址,确定并标出用地位置和范围,由市土管局组织测绘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计算各类土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后审核签发选址书。报市以上的审批项目需附建设留用地变更登记表,凭“一书一图”审核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项,目,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编制。供地程序是: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即“一书三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三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书三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进行供地,除符合规定可以集体使用、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进行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也实行分批次报批,再分项目供地。拟定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即“一书二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1988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包括原地翻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需要占用集体耕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使用耕地的(包括承包地、自留地等可种植的土地),由乡(镇)政府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政府审批,报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原宅基地建房,报区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992年《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是:建房用户向村提出申请,经村民评议后由村集体讨论确定建房户,由村填报私人建房占用耕地指标安排申请表报镇(乡)政府审核批准后,建房户填写私人建房用地申请表,经镇(乡)政府审核,报市土管局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镇(乡)政府审批,报市土管局备案。2011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是: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和公示后,把审批表、规划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统一组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踏勘、绘制平面图,核定具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并将资料移交当地国土资源所;当地国土资源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性质进行审核;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国土局;报送市政府,作出批准决定,逐户落实。
  第三节 土地征用
  征地程序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国家、集体、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土地的,须持当年建设项目文件申请征(使)用土地,经村、乡(镇)、区审查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省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审(报)批手续。
  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改革建设用地征地办法。1995年始,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除个人建房用地)实施统一征地办法,即国家、集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与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并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其征地费用实行包干。全市统一征地工作由市土管局负责。
  2003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征地调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国土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审批。上述两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未获批准的,市国土局告知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签订的征地协议作废;市国土局会同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09年,市政府颁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用程序为:建设用地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开始实施征地工作;拟征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市国土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向被征地村发出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被征地村公开张贴;市国土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市国土局根据测量成果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同时,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征收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的镇(街道)、村公告,听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国土局将征地补偿费用划拨到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根据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征用林地、未利用地按照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 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耕地每公顷补偿标准:浒山镇规划区内3.60万元,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3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2.40万元。后随物价变动,经济作物收入提高,相应进行调整。1992年,浒山镇调整为每公顷6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公顷21万元,城区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5万~21万元。镇村土地由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2003年,市政府颁发《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同时,实行区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共划分成三大征地补偿标准区块。第一区块为浒山、横河、宗汉、坎墩,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全市最高,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7.41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4.75万元;第二区块为范市、掌起、观海卫、附海、桥头、逍林、胜山、匡堰、天元、长河、周巷,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5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2.89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三北、新浦、庵东、崇寿、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平均土地补偿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3.18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1.79万元,为全市最低。此标准延续至2008年。2009年2月,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始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42.75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8.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该区块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33万元。
  劳动力安置 1987年,《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征用、使用耕地,用地单位应安置符合招工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不安排招工的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为县属集体长期合同制工人。对征用土地不足1亩的招工最低面积标准,浒山城区规划区内为0.60亩,其余乡镇范围内为0.80亩。1992年,市政府决定改变劳动力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一律不安置土地征用工,改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1987年始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浒山镇城区内每公顷9万元,建制镇规划区内每公顷7.50万元,其余乡、村范围内每公顷6万元。1992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费调整为每公顷18万元。1999年,城区规划区内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7万元,城区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50万~27万元。2003年,安置补助费按亩均农业人口数以及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补偿标准的1/2。安置补助费也实行区片综合价,各区块划分与土地补偿费相同。第一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25.8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23.25万元;第二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5.10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3.48万元;第三区块平均安置补助费规划区内为每公顷12.03万元,规划区外为每公顷10.99万元。安置补助费实行分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2009年始,安置补助费调整,第一区块为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横河、坎墩(中横线以南),每公顷39万元;第二区块为坎墩(中横线以北)、观海卫、周巷(原周巷片)、附海、桥头、逍林、匡堰、胜山、天元、长河、掌起,每公顷35.25万元;第三区块为龙山、新浦、崇寿、庵东、周巷(原杭州湾片)、杭州湾新区,每公顷30万元。
  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3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2003年6月,市政府首次制定分年支付标准,全市分年支付标准规划区内平均为每公顷2.88万元,规划区外平均为每公顷2.51万元。2007年1月,市政府对全市支付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较原标准提高6.8%,从2006年7月1日始执行。2009年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原参加分年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退出分年支付,年支付标准随农村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作相应提高。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是用地单位对征用耕地上种植作物的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补偿标准一般为当季作物产值,对于抢种抢栽种植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按谁有补谁的原则,由具备资质评估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标准折价计算补偿。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筑物的设施不予补偿。200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为第一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政策,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补偿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作具体规定。2009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和有关责任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91年后,随着乡镇企业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量急剧上升。1993年开始,乡镇企业新用土地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1995年初,村办企业也列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范围。1996年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新农村建设、村三产用地及标准厂房用地。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988—2011年,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550.65公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类。划拨使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分为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 1993年前,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形式供应,用地单位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为主。1992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自1993年开始,全市国有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划拨使用,划拨用地主要为国家机关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第9号令,明确划拨用地目录,符合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988—2011年,全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4422.99公顷。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1990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市土管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将位于浒山南二环线以南的0.47公顷土地有偿出让给宁波永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为市内首次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制阶段。1992年7月,为加快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后增设地价评估委员会。同年8月,召开首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竞投会,将位于浒山镇南侧A1号地块的0.14公顷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出让金241.35万元。是年,共出让土地4幅,面积0.73公顷。1993年,全市共计出让土地150幅,面积99.13公顷。1995年初,市政府把村办企业用地列入有偿出让范围。同年6月,公布基准地价和新的协议出让底价,建立基准地价、核定地价和出让地价相配套的地价体系。
  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颁布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不包括工业用地。自此,全市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供地,其中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2002年10月,首次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中心城区孙塘北路西侧地块,面积0.32公顷,挂牌起始价998万元,起拍价1780万元,竞得价2090万元。2003年3月,首次以招标方式出让位于中心城区旧城改造(一期)地块,面积16.33公顷,出让金总额10亿元,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最多的地块。
  200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6年9月16日始,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是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对慈溪经济开发区34幅地块、慈东工业区3幅地块、附海镇10幅地块的工业用地首次挂牌出让,共成交土地面积179.34公顷,起始底价3.28亿元,实际成交额4.21亿元。2007年,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印发《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慈溪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及竞买人准入条件设置办法(试行)》,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施程序。2006—2011年,全市工业(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1940.42公顷,起拍底价54.50亿元,中标地价55.54亿元。
  1988—2011年,全市国有出让建设用地9242.98公顷。
  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慈溪土地使用权转让正式起步。
  1992年,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垄断,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并允许转让、出租、抵押。1994年,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是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进一步明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1995年6月,市政府公布慈溪市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底价。1998年初,市土管局制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收费标准,同时对城区40平方千米内的土地用途改变收取相应的出让金。当年共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532宗、划拨补办出让820宗,共收取出让金1153.20万元、转让手续费75.30万元。
  2002年,市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意见(试行)》《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慈溪市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慈溪市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试行)》4个政策性文件,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公开拍卖。是年,成立市土地交易市场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日趋规范。
  2004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地价评估范围和认定程序、出让金补缴标准、地价评估人员及其管理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进行制度规范。其中除土地用途变更停止执行外,其他规定一直沿用至2011年。
  第五节 土地使用费
  税费项目
  用地收费按使用土地性质、类别、用途、期限等情况,分为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行政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和农村私人建房4种类型。行政划拨用地收取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造地费(耕地开垦费)、粮食差价费等税费;使用集体土地除付村征地费外,其他收费项目参照行政划拨用地标准收取;国有出让土地协议方式出让的除收取前述税费基础上,另外收取土地出让有偿使用费和造地专项基金,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按成交额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价款扣除税费后部分作为土地出让金;农村私人建房减半收取耕地占用税、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 见本章第三节“征地补偿”目。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于1987年4月开始征收,时浒山等15个建制镇每亩5000元,其余乡每亩4000元。1992年3月始,征收单位由亩改为按平方米计算,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9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45元。农村居民建房减半征收;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另见第二十四编《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第三章第五节)
  造地费 1987年,县政府发布《慈溪县土地管理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及私人建房,凡占用耕地均应缴纳造地费。收取标准为:建制镇每公顷15000元,乡每公顷7500元,农民建房每公顷3750元。造地费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园地,农田建设与改造低产田等。2001年始征收耕地开垦费,取消造地费。
  耕地开垦费 根据省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1月始,对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2008年6月调整为每平方米28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粮食差价费 1989年,市政府规定,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公顷9万元缴纳粮食差价款,专项用于因征地造成“农转非”人口粮食统销供应的亏损补贴。2001年,随着粮食价格完全放开,取消粮食差价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
  1990年,市土地管理局通过协议方式向宁波永晟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出让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全市首次以有偿使用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992年,市土管局制定《关于我市土地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全市划分为乡镇建设用地、浒山镇(40平方千米规划区)建设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市工业小区用地4大类,并分别确定具体地价。建制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22.50万元、22.50万元、15万元;规划区外每公顷减少7.50万元。浒山镇内房地产、商业(金融、个体户)、工业(市场)协议地价分别为每公顷60万~75万元、75万~105万元、22.50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调整全市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偿使用费标准,调整后房地产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52.50万~105万元;商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45万~135万元;工业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公顷15万~30万元。
  2002年7月,全市除工业用地以外的经营性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中标价格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007年,工业用地也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按中标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000年,全市收取各类用地税费0.61亿元、土地出让金1.53亿元。随着用地量增加,土地税费收入逐年增加。2011年,全市收取各类用地税费3.23亿元,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79.48亿元。
  第四章 地籍管理 执法监察
  第一节 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主要有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分等定级等。2003年12月,慈溪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百强县(市)。
  土地调查
  1988年,根据《浙江省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县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县、区、乡(镇)成立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全县有1200余人参加调查,基本摸清全县待开发土地资源家底。待开发土地资源面积41006.67公顷,约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其中海涂资源(不包括已开发)39806.67公顷,待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宜农荒地960公顷,零星闲散地、废弃地240公顷。同时,初步规划土地资源利用方向。此次土地资源调查成果经宁波市和省土管局验收合格,省土管局颁发合格证。
  1990年,按照省和宁波市部署,市政府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调查的通知》,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市土管局组织10余名技术人员参加土地详查专业组。从3月开始,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技术规程》《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外部作业采用最新航摄的1∶13000航片资料,对各行政村和国营农场、林场等权属单位进行全野外调绘,并负责县际界域接边工作;内部作业采用展点仪BS主体测绘仪、单投仪转绘图件,并在理论面积控制下,用微机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数据汇总。是年,全市完成外业调查32个乡镇,调绘土地面积514.97平方千米,占市域陆地面积的60%。1991年,全市65个乡镇的外业调查全部结束,完成外业调查面积1154平方千米。1992年,在完成外业调绘的基础上,进行外业资料整理,并与全市23个乡镇(当年撤区扩镇并乡)和各行政村分别签订境界协议及土地权属协议。内业工作通过外包完成转绘、面积量算等任务。1993年9月,完成土地资源详查工作,10月通过宁波市级验收。
  1996年,开展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因土地利用现状不断变化,为客观反映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动态变化,建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对土地资源调查予以补充和验证。是年,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编制全市镇(乡)行政区域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对1∶10000比例尺分幅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进行重新调绘,编写土地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通过宁波市土管局验收。此后,每年度实施土地变更调查。2003年,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同时实施土地变更调查,有农用地69877.76公顷、建设用地21030.67公顷、未利用地47393.75公顷。从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897.63公顷,占用耕地面积767.81公顷;通过开发整理,获得新增耕地782.79公顷,在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新增耕地14.98公顷。
  2003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组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更新调查项目由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承担,至2005年10月,全部完成调查任务,并对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权属状况进行全面复核。10月12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2005年,全市土地调查总面积135582公顷。
  2007年8月,根据上级部署,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并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包括城镇土地调查及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面积546.40平方千米,其中地籍面积284.40平方千米,工程预算额3001.80万元。2008年3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调查面积1383平方千米,工程标额130.46万元。至2011年,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任务全部完成,基本达到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全覆盖,实现对内以图管地,对外以证管地。
  土地登记
  初始登记发证 1988年11月开始,由市土管局负责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1989年,开始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城镇权属调查由点到面铺开,地籍测量也逐步推开。至1990年,共测量宗地2589个,成图19幅;其中宗地216个注册登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管局发放土地使用证。1991年,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全面展开,至1994年,14个建制镇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累计调查宗地5.67万个,发放土地使用证5.14万本。
  1993年5月,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工作,组织480余人,经过6个月工作,基本完成全市23个乡镇、734个行政村村庄的地籍调查任务,共调查宗地27.29万个,发放土地使用证27.29万本。
  变更登记发证 1995年,地籍工作转为日常地籍管理,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发证。是年,地籍变更登记6852宗,发放土地证1.61万本。
  1996—1999年,制订多项制度,土地使用变更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种书表格式由市土管局统一印制;对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实行验收制度,在地籍调查验收之前发放有效期2年的临时土地证,待项目结束时换发正式土地使用证;对土地转让、转制及私人建房等土地变更登记,实行严格带证审批制度,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提交初始土地证书。2000—2011年,严格实施国家土管局《土地登记规则》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行严上加严的制度化规范管理。申请受理设专门的土地登记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地籍调查实行现场调查、现场踏勘,实地核实、记录;权属审核要求谁调查、谁审核、谁负责;注册登记建立校对制度,保证每宗地的登记发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相继出台《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操作规范》等文件,建立土地确权登记公告制、建设用地验收发证制、土地登记服务承诺制等制度。2000年,慈溪被定为省唯一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城市。
  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2003年始,对所有新竣工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实行复核验收,主要内容为:用地面积是否改变,功能是否改变,容积率是否增加等。对擅自改变的,采取复核指标、评估地价等措施补缴出让金。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分割登记发证。2003—2011年,复核验收181个,补缴出让金6871.12万元。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997年,开始实施土地他项权利登记。随着土地市场繁荣,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日益活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成为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2011年,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数量、他项权利证中抵押土地面积、抵押贷款金额等不断增加。2002—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006年9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并成立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2006年,在逍林镇开展试点。至2007年9月,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按要求基本完成,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至2011年,全市20个镇(街道)、297个行政村、46个社区的集体农用土地登记面积52214.70公顷,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2211本。
  土地评估
  土地等级估价 1992年1月,开始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对慈溪城区约7.20平方千米土地进行分等定级评估,并形成《慈溪城区土地分等定级报告》。2001年,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估试点工作。2003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全市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规定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对象及范围为全市非农建设用地;更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9月1日;明确基准地价为各土地级别一定年期平均土地使用权收益价格,由级别价、线路价、楼面地价、通天地价等不同表达方式和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类型价格体系组成,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设定,即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地价内涵构成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益(纯土地出让金)、征地费用和开发费。土地使用期为法定最高年限。2010年4月,市政府公布实施更新后的全市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09年9月1日。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五通一平”或“三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用地类型按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区分。基准地价主要反映一级土地市场出让价水平状况。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的具体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和土地开发状态等宗地利用条件。
  慈溪城区级别基准地价 2003年,城区土地分6个级别: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新城大道、南至环城南路—慈甬路、西至环城西路—教场山路、北至三北大街,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515元,住宅1650元,工业730元;二级地范围为东至三灶江、南至南二环路、西至新江路、北至北二环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980元,住宅1520元,工业590元;三级地范围为东至三灶江—东外环路、南至前应路、西至马家路—西二环路经河沿阳光大道至前应路、北至曙光路—开发二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2540元,住宅1290元,工业470元;四级地范围为东至规划路(梅林路)、南至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715元,住宅980元,工业370元;五级地范围为东至规划路(梅林路)、南至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三塘横江,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150元,住宅690元,工业290元;六级地范围为一、二、三、四、五级地以外其他估价区域,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05元,住宅420元,工业230元。
  2010年,调整城区基准地价,仍按商业、住宅、工业分为6个级别,其每平方米级别基准地价,商业最高8250元,最低660元;住宅最高5250元,最低900元;工业最高920元,最低525元。
  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 2003年,除城区外,另有龙山等17个建制镇;坎墩街道不在城区范围内土地较多,故基准地价也列出。
  坎墩街道一级地范围为东至六灶江、南至浒山街道界牌村北界、西至直塘江(潮塘横江南邵家路江)、北至坎塘横街,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910元,住宅570元,工业29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55元,住宅440元,工业25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75元,住宅280元,工业200元。
  龙山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接沿海快速路、南至329国道、西至路(龙城路以西第二条路)、北至路(凤鸣路东北),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15元,住宅280元,工业20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290元,住宅240元,工业18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255元,住宅190元,工业140元。三北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田央路—施山路、南至路—蓬莱大街、西至环镇西路—庄黄路、北至329国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50元,住宅29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50元,住宅25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270元,住宅200元,工业180元。
  范市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规划中路、南至街河路、西至规划路、北至329国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85元,住宅3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00元,住宅27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35元,住宅230元,工业180元。
  掌起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叶东路、南至南横路、西至环镇西路、北至329国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925元,住宅38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55元,住宅29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50元,住宅230元,工业180元。
  观海卫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329国道)、西至广义路—观海卫路(老329国道)、北至胜二江—北护城河,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800元,住宅510元,工业33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1.东至三海线,南至南环线,西至罗鸣公路五里段、韩家江,北至胜二江、卫山南坡、北环线,2.鸣鹤片中心区,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060元,住宅420元,工业280元;三级地范围为一、二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95元,住宅330元,工业240元;四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75元,住宅250元,工业200元。
  附海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新直路、南至花塘中路、西至海熙路、北至振海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90元,住宅280元,工业20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60元,住宅240元,工业18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290元,住宅190元,工业140元。
  逍林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许家江、南至青春路、西至宋丁江、北至路(周塘路以北),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250元,住宅450元,工业29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50元,住宅360元,工业25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75元,住宅250元,工业200元。
  胜山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油车江、南至南环线(胜山大道以东)、西至富民路、北至工业大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865元,住宅4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30元,住宅36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50元,住宅250元,工业180元。
  新浦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新新南路、南至环镇南路、西至樟新公路、北至新胜公路(至附海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50元,住宅3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480元,住宅27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30元,住宅220元,工业180元。
  桥头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罗家新村路、南至329国道、西至吴山东路、北至吴山北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85元,住宅31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415元,住宅26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10元,住宅220元,工业180元。
  匡堰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水云浦江、南至中兴路、西至上林江、北至329国道,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805元,住宅570元,工业29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30元,住宅440元,工业25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50元,住宅280元,工业220元。
  横河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铁路、南至东横河、西至烛溪路河、北至高速连接线,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110元,住宅570元,工业29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20元,住宅440元,工业25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75元,住宅280元,工业200元。
  崇寿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文教路、南至崇兴路、西至镇西路、北至袁家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25元,住宅3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450元,住宅27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20元,住宅220元,工业180元。
  天元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六甲江、南至天潭路、西至余庵公路、北至环镇北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45元,住宅3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465元,住宅27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20元,住宅220元,工业180元。
  长河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镇东路、南至南大路、西至路(规划路以东第二条路)、北至老街,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730元,住宅3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455元,住宅27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20元,住宅220元,工业180元。
  庵东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市北排江、南至镇南横路、西至庵余公路、北至七塘公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950元,住宅450元,工业25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670元,住宅360元,工业220元;三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35元,住宅250元,工业180元。
  周巷镇一级地范围为东至兴业南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振工路、北至大通路,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800元,住宅510元,工业330元;二级地范围为一级地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镇域边界、西至滨江陆路、北至北二环线,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1070元,住宅420元,工业280元;三级地范围为一、二级地以外,规划区以内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595元,住宅330元,工业240元;四级地范围为规划区以外土地,其每平方米基准地价:商业375元,住宅250元,工业200元。
  杭州湾新区统一地价为每平方米75元。
  2010年,调整各建制镇基准地价,商业、住宅、工业的级别基准地价都有较大幅度提升。
  土地资产估价 1995年,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市土管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企业土地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显化、量化土地资产,经确认土地资产国有企业137家,面积107.19平方千米,土地资产2.15亿元。1996年,完善地价评估体系,开展规范化评估5宗,评估资产总额238万元;非规范化评估276宗,评估资产总额5632万元。2000年,土地评估面扩大,为190家改制企业评估土地382宗,同时开展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抵押、转让、拍卖底价等评估,共评估49家企业56宗土地。2001年,完成日常土地评估项目186项。
  2002年、2004年,市政府分别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地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须符合规定条件,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对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性质和使用条件入市交易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3年开始,土地估价采用调整后的2003版基准地价,各级别地价有不同程度提高,评估项目数量上升,2003—2005年,各年度完成评估项目分别为242项、344项、255项。2006年,地价评估所改制为慈溪地价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地价评估开始走向市场化。
  第二节 执法监察
  法规宣传
  宣传形式 1988年4月成立县土管局,运用电视、报纸、网站、横幅标语、广告牌、宣传车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召开会议、专题培训、宣讲座谈、分发资料、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土地法规宣传。1989年,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展国土教育活动。1991年,市土管局组织干部职工上街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咨询活动,与慈溪日报社联合举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1992年,电视台播放《土地》《超载的航船》等教育录像片。1993年,邀请省土管宣传月巡回演出团巡回演出。1994年,成立土地与法制授课小组,到各镇(乡)巡回讲课。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市委宣传部、市普法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新〈土地管理法〉的通知》,部署新《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全民新土地法普及教育。是年,在播放电视剧时插播宣传标语;《慈溪日报》刊载新《土地管理法》知识讲座15讲;悬挂标语横幅3000余条;举行知识竞赛1次;安排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此后,宣传突出基本国策教育。2002—2011年,召开主题报告会3场,在《慈溪日报》连载《土地管理法》通俗讲座51讲(次),刊发公开信1篇;在电视台专题栏目开展“国策宣传报告进校园”专题讨论,播映电视剧3部,录制《关注》节目3期,插播宣传标语50条;2009年,举办以“人口·资源·环境”为主题的首届国策宣传文化节,慈溪新闻网开设首届国策宣传文化节专栏;下村放映电影80场(次);自编自演宣传节目30个,创作歌曲5首,举办专场文艺会演16场;组织巡回宣讲27次(批),上街咨询宣传服务59次,开展“寻找慈溪市最美的村庄”摄影展示评选活动,制作“人口资源环境·共建美好家园”成就板报巡回展览;举办培训班45期、知识竞赛和法律考试10次;市区主要道路设立巨型广告牌15块,悬挂标语横幅2.23万条,并在城区主要道路口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土地宣传标语;发送宣传小册子10.35万本、宣传竹炭包5000余包、挂图5260张,制作国策宣传展板6套,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地宣传口号44条。此外,开展国策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系列活动,举行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主题的教学观摩2次,召开以“关注人口资源环境、增强低碳环保意识”为主题的国策宣传进校园经验交流现场会1次,举办优秀中学生国策教育夏令营3期,编印中学生国策小论文集和国策教育优秀方案各1辑,制作国策文艺作品集1集和国土专题宣传片3部,在市新世纪广场建立国策主题公园。2006年7月,市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主题宣传 1989年始,每年9月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及宣传月活动。1989年的宣传主题是“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1990年的主题是“土地国情国策教育”。1991年,国务院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日)作为全国土地日。1992年,国务院确定每年的6月为土地管理宣传月,与全国土地日合并进行土地法规宣传。自此以后,每年届时确定当年的宣传主题,利用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
  年度的宣传主题分别为:1991年“人口与土地”;1992年“土地与有偿使用”;1993年“土地与经济”;1994年“土地与市场”;1995年“土地与法制”;1996年“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1997年“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1998年“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1999年“依法行政,合理用地”;2000年“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2001年“规划土地,利国利民”;2002年“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4年“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2005年“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6年“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7年“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2008年“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2009年“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2010年“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2011年“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
  土地执法监察
  清查违法用地 1988—1997年,查处违法用地多以联合工作组、专项整治为形式,每年确立一个重点整治主题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用地查处并非常态化。1988年,查处违法占地案件411起,占地面积2.59公顷,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1100平方米,收缴罚没款5.82万元。1990年,查出违法占地的国家建设单位3个0.87公顷、集体建设单位4个0.45公顷、私人建房2260户。对单位违法占地共收缴罚没款20万元;对私人违法占地的共拆除建筑物1180.84平方米,收缴罚没款43.15万元,收回土地0.08公顷。同时,对1987—1989年3年间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清理,发现审批中有问题的单位336个(户),涉及土地面积2.92公顷,分别进行处理。1991年,重点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章建房,共调查1986年1月以来建私房党政干部420人,对违法违章违纪建房的191人依法逐一处理。1994年6月开展土地执法大检查,共查处1992年以来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单位167个,
  照4—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2008年)面积88.29公顷;其中141个单位当年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面积74.20公顷。
  1997年成立土地监察大队,查处违法用地开始规范化、常态化。1998年,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治理。1999年,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顿清理。2002年,开展建设用地执法检查,共查处违法案件306起,涉及土地面积91.13公顷,收缴罚没款55.75万元。2003年6月,市国土局组织召开全市违法用地通报会,重点通报9起典型违法案件。2007年8月,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并结合国土资源部“百日行动”要求,重点打击买卖或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共拆除各类违章建筑648户,涉及土地面积49.35公顷;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42.50公顷,拆除违章建筑或构筑物面积16.34万平方米,复垦耕地面积21.49公顷。是年,市国土资源局被评为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效显著单位。2008年,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部门联动协作、村级土地协管员等制度,全年巡查2452次,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81起,涉及土地面积34.41公顷,其中耕地13.27公顷;拆除违章建筑面积11.09万平方米。2009年6月,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建立违法用地考评、违法用地预警约谈、土地监察重点镇(街道)整改、违法用地问责等制度,构筑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6—11月,开展土地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建筑户512户,涉及土地面积390.21公顷。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201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片(卫星照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全市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意见》,市、镇(街道)分别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市、镇两级联合执法,拆除违法建筑23处,涉及耕地面积11.40公顷;复耕地块23宗,涉及耕地面积11.40公顷。10月,通过上级部门检查验收,实现土地卫片检查零问责、零约谈。2011年3月,开展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至6月,拆除违法建筑60处,涉及耕地面积7.33公顷;复耕地块44宗,涉及耕地面积8.01公顷。2011年复耕土地27.33公顷。
  清查整顿砖瓦窑 1994年,清理整顿砖瓦窑,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建窑。是年4—6月,拆除钢板窑209座,对57座擅自兴建的轮窑进行现场踏勘,其中拆除2座,迁址2座,其他补办审批手续;市政府与各镇(乡)签订砖瓦窑管理责任状,阻止乱占滥用耕地建窑制砖。1995年,拆除拆后重建钢板窑99座,司法拘留6人。1997年,实地检查轮窑97座,限期补办手续25座;停产拆除19家,复垦面积37.64公顷。2007年,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开展黏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黏土砖瓦窑企业专项整治,淘汰黏土砖瓦窑35座,保留砖瓦窑32座。2009年,淘汰砖瓦窑1座。2010年,对符合条件的1座砖瓦窑进行升级改造。
  清查土地抛荒 1993年,重点检查各镇(乡)弃耕抛荒。通过检查,对已批未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共21.13公顷建设用地作补办征地手续和罚款处理,复耕近5公顷抛荒农田。1996年4月、5月,集中整治征而未用土地抛荒,查出25个单位征而未用抛荒闲置土地25.07公顷、预征土地抛荒18.87公顷;复耕8公顷预征抛荒土地。1997年1—3月,对1996年督促复耕种植但冬季又搁荒及新批土地进行检查,查处10个单位土地面积9.80公顷。2002年,利用卫星遥感成果,开展闲置土地查处工作,查处闲置土地19起,涉及面积11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1起,收取闲置费53万元;督促动工建设项目12个。2006年,跟踪检查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1宗,收回7宗2.11公顷,以公开拍卖形式重新出让;收回2宗26.56公顷,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出让。出让半年以上尚未动工的49个单位限期动工,对存在闲置土地的50余个单位督促其动工建设。2010年1月,开展中心城区闲置土地专项清查,清理出闲置经营性用地4宗、违约经营性用地11宗,其中收回闲置土地1宗,对另外14宗10.36公顷闲置、违约经营性用地发出责令限期开工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开工建设。
  土地信访 1988—2011年,市国土资源部门接收信访件1.80万件,办结1.75万件,办结率97.1%。信访多为举报土地违法问题,涉及个人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及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征地纠纷等。1988—2002年,每年信访件均在1000件以下,最少为1995年256件。2003年后,随着征地规模扩大、土地价值上升、群众维权意识加强,土地信访逐年上升。2003—2011年信访件1.11万件,占1988—2011年信访件总数的61.6%,年均超过1200件,最多为2009年1443件。

知识出处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慈溪市志(1988-2011)上》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慈溪1988-2011年的发展历程,全面展现了这24年慈溪改革开放的奋斗史、经济建设的创业史、各行各业的发展史,以及著名人物、风俗民情等,着重记述了进入21世纪以来慈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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