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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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504
颗粒名称: 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430-4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 慈溪市

内容

慈政办发〔2006〕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以及省、宁波市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备条件。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属于此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及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市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三)工作步骤。以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登记、发证,主要分为三个步骤:
  1.准备和试点阶段(2006年3月至8月)。主要工作是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确定技术路线、宣传发动、发布通告等。目前,我市已在逍林镇进行试点工作。
  2.全面登记发证阶段(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为使人员安排相对集中,并有利于权属调查和界址确认,稳步推进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分东片(包括龙山、三北、范市、掌起、观海卫、附海、桥头、新浦、胜山、匡堰)、西片(包括横河、浒山、宗汉、坎墩、崇寿、庵东、天元、长河、周巷、经济开发区)两批实施,东片于2006年8月开始至2007年2月完成,西片于2007年3月开始至2007年9月完成。2007年10月开展全市扫尾整理工作。
  3.总结考评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并进行总结表彰。
  三、依法确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农用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农用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用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农用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农用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农用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管。(四)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农用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镇)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权属调查、争议调处等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履行指界签章、申报登记等法律手续。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制定详细、周密的实施方案,保证这些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同时,要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的,要加快确权登记发证进度;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可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三)加强宣传,多方配合。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为此,各地要以多种形式,把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方法等,告知土地所有权单位,并通过各种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理解、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起牵头责任,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财政、民政、农林、交通、水利、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经费,确保质量。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编制详细的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市财政局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地籍调查、外业测绘、设备购置、计算机内业处理、适当补助镇村土地权属和界址调查费用等。对农民集体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好专项经费。同时,要认真执行《土地登记规则》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严格把好地籍调查关、登记程序关,确保“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附件: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杨慧芳
  副组长:何登森(市府办)
  施森章(市国土资源局)
  成员:徐德忠(市国土资源局)
  陈亚伟(市财政局)
  潘爱军(市民政局)
  张明(市农业局)
  陈可伟(市交通局)
  戚春良(市水利局)
  施军岳(市司法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德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虞忠潮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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