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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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94
颗粒名称: 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395-3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养老保障 慈溪市

内容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的原则;
  (二)按“土地征用到谁解决谁”和“人地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自愿原则;
  (四)投保资金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
  二、实施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实施对象:
  1.2003年1月1日后,因建设需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后,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少于0.2亩,且男性在50周岁、女性在40周岁以上的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
  2.积极鼓励第一条所规定年龄外的社员参保。对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土地全部被征用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并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
  3.2002年度被征地农民,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经批准,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本人有参保意愿,同意承担个人投保费用的,政府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助。
  (二)适用范围:
  2003年在浒山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崇寿镇、新浦镇)、周巷镇、观海卫镇试点,2004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参保程序和办法
  (一)土地被征用人员原则上以行政村或居委会(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对象的确定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土地被征用人员按自愿原则,有选择参保、投保档次的权利。符合参保条件,不愿参保的人员,在土地被征用领取安置补助费时,必须与村签订不参保的协议。养老保障标准分1、2两档,缴费标准档次与享受待遇标准档次相对应。土地被征用人员在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档,享受待遇和缴费档次确定后不再调整变动。2003年参保资金缴费标准为:1档1.6万元;2档2万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见附表。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土地被征用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息等因素,可以提出缴纳养老保障金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资金。
  四、投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金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主要以个人缴纳为主。个人一般应负担投保资金1档的62%左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对土地被征用人员按1档标准的投保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确定,村集体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及集体经济积累。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村,村集体原则上不再补助。市、镇(街道)对投保人员按1档标准的投保资金分别给予30%和8%的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选择2档参保的,市、镇(街道)按1档标准给予补助。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按1档投保标准同比例补助。
  (二)2002年度被征地农民,本人有投保意愿并符合规定条件,投保资金由市按1档标准的3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村可根据当时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实际分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土地被征用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和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养老保障支出专户。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办法实施后,要建立土地被征用人员社会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土地被征用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基金来源为:一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提取的资金;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三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筹集和安排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应及时统一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按规定缴足投保资金,从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原确定档次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1、2两档,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1档150元;2档200元。个人享受待遇档次必须与其缴费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调整作相应调整。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必须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预提保费制度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集体土地陆续被征用,但尚未达到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建立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预提保费机制。
  (二)土地被征用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中,预缴50%作为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由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机构专户储存,计息到人。
  (三)市、镇(街道)也按对个人的补助标准比例预提投保资金,并缴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机构。待条件符合时,个人预缴的费用和利息,按投保标准转入个人帐户。
  七、各种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比照企业参保的办法,为其成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
  (二)土地被征用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必须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土地被征用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个体工商户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对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按照只靠一头的原则予以处理,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养老保障待遇,原缴纳的个人帐户养老保障费本息予以退回;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退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享受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四)对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用人员,按本办法参保以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退出农
  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障的人员,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或通过商业保险渠道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八、帐户管理
  (一)建立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个人帐户管理,并发给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参保人员个人和集体缴费的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并按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养老保障金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所属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个人帐户不作转移。参保人员未享受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向个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不包括集体缴纳部分)。参保人员死亡,向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三)参保人员达到规定享受待遇年龄时,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养老保障费的,暂停发给养老保障金,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本办法是我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市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体改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工作,以及反馈信息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
  十、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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