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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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93
颗粒名称: 慈溪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392-3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采矿权 出让 管理规定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砂、石的采矿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让采矿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采矿权出让的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出让工作。
  第四条 拟出让采矿权的设置,应当服从《慈溪市矿产资源规划》。矿区范围应当明确,且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属纠纷。
  第五条 拟出让采矿权应当按照核定开采规模重新进行矿区划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地质与储量登记工作,并组织埋设界桩,作为采矿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采矿权有效期应当根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状况和生产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第七条 拟出让的采矿权、矿山企业原固定资产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确认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该采矿权出让的价款依据;矿山企业原固定资产属于经营者个人部分,在出让时按评估确认值由受让人买断,限期付清;属于村集体部分的资产,可采用租用形式,由受让人每年按规定要求缴纳租金。原矿山企业债权债务及库存(产品、备件),由原经营者与受让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采矿权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概况;
  (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及其责任书;
  (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及其责任书;
  (四)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五)地质简测报告及采矿权有效期设置意见;
  (六)与采矿权有关的道路、山林、土地、青苗等协调处理的法律文书;
  (七)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与采矿权有关的山林、青苗等补偿按照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受让人应当将补偿
  款项于开采前1个月交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由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落实到每一农户。
  第十条 采矿权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开采资质条件,切实做好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提交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并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治理备用金。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采矿权出让取得的款项,若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由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出让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其余部分专项用于国土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采矿权出让工作所必须的成本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
  第十三条 采矿权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准申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产采矿权原则上通过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在规划开采区内新设置采矿权一律以拍卖方式出让,规划限采区内的采矿权和保留矿山的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在规定的采矿权审批范围内,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五条 采矿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批准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全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采矿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应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采矿权申请人。
  第十七条 采矿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第二节 协议出让
  第十八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出让获得采矿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入应参照评估确认结果,并根据该矿
  山矿石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及开发利用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协议出让收益金按下列方法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金=核定矿区储量×矿种出让系数矿种出让系数按照评估确定。
  第三节 招标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采矿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时,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资质要求,应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评估确认值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采矿权的
  情况,以采矿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用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四节 拍卖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拍卖是指市国土资源局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向申请采矿权竞价最高者出让采矿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其采矿权审批权限内组织采矿权拍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拟拍卖采矿权的区域范围、拍卖时间和竞买人资格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采 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值,可作为采矿权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拍卖采矿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竞标(买)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的法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转让、出租采矿权,或将采矿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核定开采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浪费的,或擅自扩大开采规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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