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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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88
颗粒名称: 慈溪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79-3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 交易管理 慈溪市

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慈政发〔20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或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和目标;
  (二)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及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的申请,并负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五)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及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勘测、地价评估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为地价评估初审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七)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七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下列土地交易必须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及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
  (二)划拨土地或以协议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并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除前条规定情形外,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在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改变用途、使用年限的;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的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四)为实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处分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对不具备招标、拍卖或挂牌条件确需协议出让的,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予以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出让,并将协议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对已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的,也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鉴证,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的,应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举行前30日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和竞买的人数应达3人或3人以上。
  招标、拍卖公告由委托人发布或委托交易中心发布,并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招标、拍卖成交价未达到最低保护价的或参与竞投、竞买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委托人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土地招标评标小组。土地招标评标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最低中标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并在确认中标人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及交易中心应联合设立土地拍卖委员会。土地拍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并在确认竞得人后,签发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实行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且符合规定成交的,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挂牌交易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情况、土地性质、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公开交易,或者办理交易鉴证手续,代收有关税费,出具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其中,涉及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并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其他竞争性项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公开出让。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内容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应的土地差价。其中,对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并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其他竞争性项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涉及集体土地征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处分前应向土地和规划部门核实该土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方式、规划功能、用地性质及地价款缴纳等情况。属于以行政划拨方式或减免地价款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按规定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交易中心的费用支出应当严格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成交或办理转让手续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交易中心应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须依法办理交易手续未办理的。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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