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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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87
颗粒名称: 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5
页码: 374-3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储备 文件 慈溪市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慈政发〔2002〕2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或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负责全市的土地储备工作,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强化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在统一政策、统一名义前提下,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的具体承办工作暂由市投融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域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属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用地性质或使用条件用于经营性项日开发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因实施城镇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书面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建设规划和全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年度性计划等。年度计划需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办理征用手续。土地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意见征询。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合同签订。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
  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宗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市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收购土地基准地价加上地上房屋重置(评估)价确定。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一)、(二)项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三)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实行合同收购的,按合约补偿。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该宗土地未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出祖、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订各时期的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计划,并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和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有关出让计划及招商方案应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为主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实行挂牌方式出让。特殊用地或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预出让。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
  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该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市发展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或委托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拍卖。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为1000万元,所产生的收益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购储备土地的成本部分,经市财政局核定后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六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七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八条 有关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过程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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