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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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86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372-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市政府发〔2002〕2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国有土地 管理 慈溪市

内容

慈政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规划用地、集约用地,建立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各类用地计划,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以引导和制约土地需求。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坚决予以收回,重新调整安排。各镇(街道)闲置土地数量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挂钩。
  二、切实加强土地的收储管理,建立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制度
  深化完善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新机制。今后市镇两级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旧城区改造用地及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等并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其他竞争性项目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储备的范围,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后由政府进行市场化操作。
  三、加快土地交易市场建设,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土地交易市场要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同时要吸纳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机构,为市场提供交易服务。
  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政府出让的经营性项目及其他竞争性项目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中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其他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及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实现土地抵押权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行为都要纳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其他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以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必须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有偿使用,并公布协议结果。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严格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对房地产商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用地条件和违法增加开发面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大土地市场地价管理力度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原行政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已开发建房,且建成房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报经规划、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办理改变用地性质和使用功能手续。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和使用条件入市交易的,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的基础上,对2002年1月1日后批准划拨的土地,全额补缴出让金;对2002年1月1日前批准划拨的土地,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70平方公里,下同)范围内:
  用于房地产和商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70%补缴;
  用于工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20%补缴。
  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外:
  用于房地产和商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40%补缴;
  用于工业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20%补缴。
  3.私人非公寓式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20%补缴;私人公寓式住宅按原标准补缴。集体建设用地要求入市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办理征用出让手续,出让金参照上述标准补缴。
  (二)出让土地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性质和使用功能等用地条件的,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改变前后的地价的基础上,对2002年1月1日后批准出让的土地,全额补缴地价差额;对2002年1月1日前批准出让的土地,按以下标准补缴出让金: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按改变后与改变前的标定地价差额的90%补缴;
  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外,按改变后与改变前的标定地价差额的60%补缴。
  五、土地收益分配
  (一)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协议出让金收入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慈政〔2001〕9号)规定分成。
  (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超协议出让金部分,市和镇(街道)按以下比例分成: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净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慈政〔2001〕9号)规定分成;
  2.周巷、观海卫、逍林镇:市30%,镇70%;
  3.其他镇(街道):市40%,镇(街道)60%。
  (三)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由政府组织实施旧城、旧建制镇改造的拆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含拍卖)净收入,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留市财政(经市政府批准由街道组织实施改造的可另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外的返各镇(街道)财政,主要用于旧城改造的拆迁补偿和配套建设。
  (四)市级现代化建设示范村和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金返还政策按《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00〕16号)、《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级现代化建设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慈党办〔2002〕53号)执行,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净收入分配另定。
  (五)市直属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收益,全额归市财政。
  (六)特殊地块需进行合同收购的,以及收购腾笼换业迁入杭州湾新区企业的原土地,必须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收益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二〇〇二年七月五日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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