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执法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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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6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执法监察
分类号: D922.33
页数: 6
页码: 262-267
摘要: 本节记述慈溪市土地监察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
关键词: 慈溪市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内容

土地监察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制裁的活动。
  一、1996~2008年执法、监察概况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于1996~2008年开展土地执法察工作概况。
  1996年4~5月,清查征而未用的抛荒闲置土地。查出25个单位征而未用抛荒闲置土地376亩,预征土地抛荒283亩。督促和协助横河镇政府对镇工业小区中的120亩预征抛荒土地进行复耕种植。对村办公楼、三产等项目用地,由原使用集体土地改办为征用出让土地,并清查此前已完成的项目。查出29个行政村37个项目,改办为征用土地58.40亩,出让49.20亩。对国有行政划拨土地转让和原出让土地转让后改变用途的补收出让金。补办行政划拨土地出让手续110宗,面积286.57亩,收取出让金56.42万元,并将所出让和转让土地登记入卡。
  1997年1~3月,对1996年督促复耕种植但冬季又搁荒及新批土地进行检查。查出10个单位,147亩土地,查出地产交易中改变用途及非法转让案件17件,占地24.77亩。对上述查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置。
  1998年,农村宅基地专项治理。1991~1998年农村村民违法建房14828件,占地面积575.14亩。其中未批先建、少批多建14460件,占地面积558.55亩;老屋(原)应拆未拆243件,占地面积10.96亩;老屋应调剂未调剂125件,占地5.63亩。到年底作出以下处理:拆除683件,退地51.65亩;没收13860件,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其他处理(改作“二户一体”临时用地)285件,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
  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慈溪市等12个县(市)为这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执法检查的单位。检查内容是: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检查范围,卫星遥感图片反映的是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市土管局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人负责,各业务科室明确分工,通力配合,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图斑涉及地块进行认真细致调查、测量。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及时作出处理。至2001年3月,这次执法检查,完成卫片图斑外业核查、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复核工作。2001年7月底,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新宝一行4人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裕昌陪同,对慈溪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2002年对全市1999~2002年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处闲置土地19宗,面积165.17亩,收回土地使用权1宗,收取闲置费53万元。对全市矿山企业(含砖瓦窑)开展年审,查处非法采矿5起,关闭处理11家。
  2003年对违法用地通报处理。6月25日,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全市违法用地查处情况通报会,会议邀请全市各个层面有代表性的干部群众参加,重点通报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9起。是年,通过加强督办,共清理积压的未供地3422亩,使1999~2002年全市平均供地率达到97.70%。还对全市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地毯式清查,处置12宗闲置土地;对19家闲置6个月以上的企业督促动工。
  2004年对全市19个工业园区进行调整。按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整合,只保留1个市经济开发区园区。是年,还对全市建设用地闲置情况进行清查,发现26宗闲置土地529亩,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动工或收缴闲置费的处理。同时,完善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对7个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补缴出让金1531万元。
  2005年查处非法采矿。6月2日市内首例非法采矿案宣判,胡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年,对乱采滥,挖黄泥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共制止处理矿产违法活动50余起,查扣挖掘机40台次,罚款50万元。启动“省百矿示范工程”——浒山街道湾底凉帽山废弃矿山治理工程,龙山镇等3家修复性开采治理工作。抓紧汛期深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是观海卫镇杜湖岭滑坡体的防范、治理工作。
  2006年,分两次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在调查的30515.72亩用地中,尚未动工的土地面积5847.40亩,占19.16%。对其中因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闲置的11宗土地,共收回9宗,其中7宗,土地面积31.61亩,以公开拍卖形式重新出让;2宗,土地面积398.40亩,根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重新出让。出让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尚未动工的49家单位,发出限期动工通知书。对存在闲置土地的50余家单位逐一调查排摸,督促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动工建设。是年1~10月,共盘活2006年度以前转而未供项目33个,土地面积295.65亩;补办违法用地项目309个,总面积2904亩,其中耕地2708亩。在补办的309个项目中,工业项目294个,土地面积2730亩;公共建设项目9个,面积139亩;商业项目6个,面积35亩。
  全年重点打击现行土地违法行为,逐步梳理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检查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开展日常巡查和土地违法的查处。完成第6次卫星遥感跟踪检查工作,核查1000多个变化图斑点,核查1294宗新征建设用地。共立案查处685件,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3件3人,司法移送2件3人,查处非法占用农田5件。
  按照市政府意见,完成整顿和规范矿山开发秩序。矿山禁采区全部关闭,建立护林员巡山、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查处乱采滥挖行为8起,罚款3.60万元,扣押挖挖掘机8台。观海卫杜湖岭非法开采案中,3名作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03起,涉及土地面积740.26亩,拆除违章建筑面积163353平方米,罚款2054万多元。全年共出动巡查2336次,现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158起。
  2008年健全执法制度。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村级土地协管员制度等,形成“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全面监管”的执法局面。继续开展土地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全年共出动巡查2452次,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281起,涉及土地面积515.70亩,其中耕地199.10亩,拆除违章建筑面积110949平方米。还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查实国有建设用地67宗,土地面积1972亩,处置27宗,收取违约金69.90万元,违约保证金20.87万元;还有40宗,拟定处置方案,上报上级部门审查。在中心城区的孙塘路、开发大道、新城大道3条主要道路,开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整治,涉及用地36宗,出具规划意见17宗,处理意见8宗,处置2家,收取出让金1100万元。
  对矿产资源进行集中整治。全年共出动矿山巡逻160余次,发现和制止乱采滥挖行为116次,累计扣押挖掘机50台,立案44起,处罚44起,共计罚款150.39万元。
  1996~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共写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3366份;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3366份;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16起。
  共查处违法用地13647件(其中认定构成犯罪的16件),涉及土地面积22243亩。
  二、1996~2008年土地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市国土资源(土管)局在1996~2008年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处理的具体案例选录。
  案例一:余某某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建住宅案。
  市政府于2000年5月批准浒山镇杨家路村村民余某某,拆除原有的两间半平屋,原地拆建3间2层楼房,占地面积标准110平方米。但余某某没有按照批准文件建房,擅自扩大占地面积建成占地196.17平方米的楼房,超过批准面积86.17平方米。这种超面积建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相关条款。余某某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市土管局对余某某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且查明其所建房屋,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为此,依法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86.1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期限满后,余某某未能自觉履行拆除义务,市土管局于2001年2月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横河镇天香桥村徐某某、孙某某非法转让土地建房案。2000年5月,徐某某以每亩2万元价格向天香桥村4户农民买进土地0.99亩,计土地款19860元,未经批准在这块土地上建7间平屋,占地面积128.30平方米。同年10月,徐某某、孙某某共同向徐某乙等4户农民买进4间半平屋,计款29200元,并以徐某乙名义申请建房。次年3月14日市政府批准徐某乙建2间2层半楼房,实际上由徐某某建成3间平屋,占地面积124平方米。后因,为天香桥村土地城镇建设升值,申请人徐某乙向徐某某索还建房指标和土地不成,遂向市土管局举报。
  徐某某、孙某某两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徐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骗取批准的非法占地行为。
  市土管局对上述行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徐某某系中共党员,横河镇纪检组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坎墩镇新潮塘村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案。
  2000年至2001年9月间,坎墩镇新潮塘村将位于浒崇公路以东、村公路南北两侧集体土地和浒崇公路以西、潮塘江以南集体土地共150.28亩出卖给个人作为住宅地基,共收取土地款957.10万元。同时,在其中两块土地上筑配套道路,占用土地16.50亩,所占用土地均系耕地。
  新潮塘村的卖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属买卖土地、破坏耕地行为。但在查处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如数退还收取的土地款,主动消除买卖土地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将其中一块土地上的道路予以自行挖起,恢复种植条件。
  为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从轻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新潮塘村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万元。市纪委对原东潮塘村、新潮塘村党支部负责人作出党纪处分,并追究坎墩街道(镇)有关责任人的违反纪律责任。
  案例四:桥头镇丰潭村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案。
  2001年10月,桥头镇丰潭村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改变穷村面貌为名,擅自将镇敬老院西畈的村集体土地出租给5家个私企业兴建企业用房。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查明全村共出租集体土地14.60亩,收取租金48723元,村实际违法所得19792.70元。5家企业向村租得集体土地后均建造厂房,建筑面积1590.36平方米,总占地面积6.98亩。
  丰潭村的租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而且出租的是基本农田,性质严重,经镇土管所制止后,仍顶风作案。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丰潭村拆除地面建筑物,收回擅自出让的集体土地并恢复耕种,没收违法所得19793.60元,并处罚款1980.20元的土地行政处罚。市纪委还对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作出党纪处分。
  案例五:陈氏父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案。
  陈某甲、陈某乙系父子,为横河镇龙泉村村民。2001年9月,陈某甲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横河镇龙泉村新庄自然村公路以西,属秦堰村的集体土地新建4间平屋。同年10月,陈某乙未经批准在其父所建平屋前的秦堰村集体土地上砌三面围墙,12月又擅自在围墙内填放3间墙基。父子俩共占用土地0.69亩,围墙长64.80米,占用土地系耕地。
  陈氏父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属破坏耕地行为。
  2001年12月26日,市土管局对陈某甲、陈某乙作出限期改正,拆除在擅自占用的耕地上所建房屋、围墙和墙基,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期满后,陈氏父子未自觉履行,市土管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案例六:慈溪某某电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2年经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慈溪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逍林镇福合院村集体土地兴建企业用房。总占用土地3.60亩,所建三排钢棚占地1.76亩(1170平方米),占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002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对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0亩,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排钢棚,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5817元的处理。
  案例七:慈溪某某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案。
  1999年12月,慈溪某某有限公司经政府批准使用坐落在周巷镇海莫下吴家村32.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企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尚有20302平方米土地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
  2002年,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这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市国土资源局本应作出收回使用权的处理,但鉴于该企业在被查前已将动工建设的实际情况,遂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向该企业发出征收闲置费121812元的处罚通知。事后,企业自觉缴纳应缴纳的闲置费。
  案例八: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非法占地案。
  2000年4月,宁波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新浦镇浦沿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厂房。总占地面积11.30亩,共建4幢楼房及附属房,建筑占地面积4003平方米,占用土地系待置换用地。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性质相对较轻。
  市土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4幢楼房和附属房的处理。2003年4月15日,该公司出具违法建厂房检讨书,并要求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003年5月,企业缴纳没收作价款343270元,市国土资源局为企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案例九:观海卫(观城)镇新泽村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案。
  1994~2002年,观海卫(观城)镇新泽村以发展村集体经济、解决村民建房困难为由,擅自将镇环城东路东侧的集体土地规划为个人建房地基,以每间6500~15000元的价格,安排给村内外240户农、居民。其中非法转让给村外农、居民113户,非法转让涉及土地面积63亩,获得转让金额337.9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非法所得158.60万元。2000年至2002年4月期间,还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51.30亩,出租给22家企业或个人兴建厂房。上述两项所转让、占用的土地均系耕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新泽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并且性质严重。为此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做出以下处罚:
  一是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兴建的厂房;
  二是责令新泽村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8.6万元,并处罚款7.93万元。
  新泽村非法占用耕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市国土资源局遂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结果,该村前后两任党支部书记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被市人民法院以破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土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由于土地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全市尚属首例,与此同时,对于该村内外农、居民的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也依法另案作出处理。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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