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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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251-2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土地登记 公开查询 慈溪市

内容

为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
  一、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2000年3月,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慈溪市列入浙江省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城市。是年起,市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经费、工作方案和技术力量落实的基础上,至2008年已将全市范围内城市和农村34万宗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城市40平方公里的地籍图资料,以及历年日常变更登记的15.50万宗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以便面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大大降低土地市场风险,使土地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000年开展当年共接待受理1368宗查询业务,对1135宗土地的查询进行鉴证。
  二、运用地籍信息科技,保障地籍资料公开查询准确性
  最初查询用手工操作,逐步进入综合运用数字化地籍测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新阶段,工作科学含量不断提高。运用网络化,实现地籍资料共享,应用GPS技术进行控制测量,确保地籍资料精确性。逐步建成城区地籍属性、图形数据库和全市地籍属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启动与镇(街道)的联网查询,信息查询速度、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大为提高。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4年6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慈溪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
  (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表。
  (二)查询对象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对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查询程序
  查询人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查询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供单位证明
  文件,查询人查询原始登记资料,还应提交其权利凭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证件。查询应当在查询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复制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复制的查询结果证明为无效。如查询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实施,使公开查询工作规范有序,查询业务逐年扩展。在面向社会化服务中,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和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得到提升。
  2003年起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业务量逐步上升。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公开查询室,设置触摸屏,查询人可依据土地证号直接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是年共受理公开查询业务5655宗,其中为法院查询鉴证224宗,为律师查询鉴证60宗,同时协助法院查封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抵押100宗,解冻土地37宗,裁定土地使用权转让175宗。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查询工作经验,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经验交流会上作介绍,并在2004年9月24日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以《地籍也精彩》为题作了报道,同时加配《地籍的生命线》短评,全面介绍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现代化地籍工作经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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