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地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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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52
颗粒名称: 第十八章 地籍管理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33
页码: 221-2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慈溪市地籍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及突击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关键词: 地籍管理 慈溪市

内容

地籍,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指以土地为对象的征税簿册,即所谓田赋清册。随着历史的推移,地籍概念经历很大改变,现在地籍不仅指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而且包括土地产权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统计等内容。地籍管理,就是地籍工作体系的总称,地籍调查工作、土地登记工作、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土地统计工作构成现代地籍工作体系。
  第一节 土地调查
  土地凋查是地籍管理的基础工作,史称土地丈量、土地清丈。民国时期,慈溪旧境范围曾于民国25年(1936)8月进行土地测量,分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求积和割图等项内容,至民国36年(1947)又进行土地测量,据记载,慈溪县共有土地面积1243362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土地调查也赋予新的内涵。土地调查按内容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按调查期限分:普查、变更调查。在测量技术上,慈溪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运用航摄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取得高精度图像,经整理、转绘、透绘和面积量算,完成资料汇总。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坐标作出精确测定,并把其附着物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绘制在图纸上、记录在表册中。
  一、地籍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县域未调整前开展3次土地调查,分别于1949年秋、1950年秋和1951年秋进行。为结合征收农业税,贯彻“旧派新摊”累进税率和土地改革,清查土地、人口,初步查田定户造册,为发放土地房屋所有证、公平合理负担征收农业税服务。
  二、土壤普查
  1954年慈溪境域调整后,在1959年1月进行第一次土壤普查,基本摸清了全县土壤底细,查清土地面积。据清丈资料汇总,当时全县土地总面积146.53万亩,其中耕地68.99万亩,非耕地
  13.91万亩,其他用地12.63万亩,海涂51万亩;耕地中水田11.14万亩,旱地57.85万亩。
  第二次土壤普查于1981年2月组织实施,至1983年5月完成,根据普查资料和数据,编写出《慈溪土壤志》,绘制1∶200000的慈溪土壤分布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概查
  1982年8月,在慈溪县区划委员会领导下,由区划办公室组织调查班子,先在彭桥公社试点,后又抽调绘图员及各区农技人员在横河区实地练兵,1983年2月起对全县(除横河区)53个公社(1983年9月政社分设)全面开展外业调查,以1∶10000的地形图为底图,用航片进行外业调绘,同时进行航片整理、转绘、透绘和面积量算、资料汇总等内外工作。慨查工作于1984年6月完成,并通过省和宁波市验收小组检查验收。本次概查,共调查航片181张、地形图17幅,转绘成1:10000地形图51幅,调查图斑5万余块,查清全县171.40万亩土地的利用分类和分布现状,以及县、区、乡行政界线和插花地、飞地界线,绘制1:50000的慈溪县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成《慈溪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
  四,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
  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第一年,为查清全县海涂资源、大面积宜农荒地、废弃地和闲散地的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根据《浙江省待开发土地资调查工作实施意见》,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县政府专门成立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各区、镇、乡也都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调查班子。全县有1200多人参加调。4~8月,经过4个月时间,基本摸清全县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家底。据汇总统计,全县尚有待开发土地资源面积61.5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其中海涂资源(不包括已开发的)59.71万亩,待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大片宜农荒地1.44万亩,零星闲散地、废弃地0.36万亩。同时,大体清全县待开发土地分布状况,初步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向,研讨土地资源利用问题及其对策,为挖潜开源提供依据。此次土地资源调查成果经宁波市和省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省土地管理局颁发合格证。
  五、土地详查
  1990年,按照省和宁波市具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土地调查的通知》,加强对土地详查工作的领导。市土管局组织10多名技术人员参加土地详查专业组。3月开始,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技术规程》和《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外业采用最新航摄的1∶13000航片资料对各行政村、国有农、林场等权属单位进行全野外调绘,并负责县际界域接边工作;内业采用展点仪BBS主体测绘仪、单投仪转绘图件,并在理论面积控制下,用微机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数据汇总。外业调查先从彭桥乡试点逐步全面开展,在保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到年末,全市完成外业调查32个乡镇,调绘土地面积514.97平方公里。1991年底,全市65个乡镇外业调查全部结束,完成外业调查面积1154平方公里。1992年,在完成外业调绘的基础上,进行外业资料整理,并与全市23个镇乡(当年经撤区扩镇并乡)和各行政村分别签订境界协议及土地权属协议。内业工作通过外包完成转绘、面积量算等任务。1993年9月底,土地资源详查工作全面完成,10月通过宁波市级验收,各项指标达到优秀。
  这次土地详查取得4个方面成果:一是查清全市土地资源数量和利用类型;二是查清全市65个镇(乡),798个村,5个国有农、林场界线,完成与周边市、区的境界接边工作;三是编制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专业图件;四是编绘成全市镇(乡)各类土地资源面积汇编72本,写成《慈溪市土地资源调查》、《慈溪市土地利用现状技术报告》各1份。
  六、变更调查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是土地资源调查的继续、补充和验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利用现状不断发生变化。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及时客观地反映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更好地为科学管理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动态的、科学的现势基础资料,遂建立经常的上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起始于1996年,根据省和宁波市统一部署,市土管局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组建领导小组和实干工作班子。经过6个月时间,通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计算,当年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任务,编制全市镇(乡)行政区域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对全市1∶10000比例尺分幅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进行重新清绘,编写土地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通过宁波市土管局验收。此后,每年度实施土地变更调查。
  2003年,在开展土地更新调调查的同时,实施土地变更调查。同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全市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会议,由各镇(街道)负责外业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内业数据输入、汇总和分析,于10月中旬顺利完成。此次调查采用《浙江省土地分类(过渡期间)》系统,分为3个一级类。全市年末数据分别为:农用地1048166.40亩,建设用地315460.10亩,未利用地710906.20亩。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13464.50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1517.10亩,通过开发整理,获得新增耕地11741.80亩,在保持耕地总动态平衡的基础上,新增耕地224.70亩。此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及时反映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合理开发资源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七、更新调查
  2003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组建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更新调查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工作,日常事务性处理,督促检查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质量,协调各镇土管所(分局)、各行政村积极配合作业队伍,搞好更新调查。
  更新调查项目由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承担,具体负责更新调查全部技术工作,提交合格的调查成果,以确保成果顺利通过验收。
  整个调查过程自2002年10月准备,2003年4月实施,2005年10月初全部完成任务,对照验收要求,进一步进行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权属状况全面复核。所有整改成果完成后编写成《慈溪市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报告》,提交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0月12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验收。
  市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实现“一次调查,两项成果”的目标,既更新全市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和数据,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利用现状图、数、实地三者相一致,又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实现更新调查与变更调查数据并轨,把变更调查数据输入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完成200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为“以图管地”打下基础。
  (一)2005年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全市土地利月现状总面积为2033733.20亩(1356平方公里,与市公布的地域总面积不一致,这与海域界址确定有关)。
  1.农用地
  全市农用地面积为1054283.2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1.84%。
  耕地 面积为653357.20亩(国土资源局实际运用数据658096亩,含可调整面积),占农用地总面积的61.97%。以旱地为主,占耕地总面积的79.40%,其次是灌溉水田、菜地和望天田。主要分布在329国道南北两个区域,其中南面以灌溉水田为主,北面以旱地为主。
  园地 面积为107657.80亩,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0.21%。园地主要分布在低山丘陵多的几个镇,其中主要以种植杨梅为主,特别是观海卫、横河和掌起3个镇的园地面积,分别占园地总面积的25.34%、17.95%和8.75%。另外位于慈溪西部以种植黄花梨闻名的周巷镇园地面积分布较多,占全市园地总面积的11.67%。园地以果园为主,占园地总面积的94.88%,其他如茶园、桑园等面积均较小。
  林地 面积185869.30亩,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7.63%。主要分布在慈溪市东南部低山丘陵地区。林地以有林地为主,占林地总面积的73.48%;其次为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
  牧草地 根据《技术规范》规定的地类划分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慈溪不存在牧草地,所以牧草地面积为零。
  其他农用地 面积为107398.90亩,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0.19%。其他农用地主要以分布在全市北部滨海地区的养殖水面为主,占其他农用地总面积的49.21%。另外,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也占据较大比例,分别占其他农用地总面积的24.93%和21.33%。坑塘水面、畜禽饲养地和晒谷场用地分布面积较小。
  2.建设用地
  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45212.3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97%。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面积为284029.60亩,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2.28%。主要分布在中部平原地区,以浒山街道为中心,329国道为轴线,观海卫镇和周巷镇为两翼呈辐射状分布。其中城市用地主要分布在浒山街道,其他如宗汉街道、坎墩街道和横河镇分别占据一定比例,匡堰镇因有一块插花地坐落在浒山街道,所以也存在少量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各镇(街道)发展程度的不同分别分布在除浒山街道和坎墩街道以外的其他各个镇(街道)。独立工矿用地主要分布在杭州湾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区块也有一定比例的分布。
  交通运输用地 面积为17701.20亩,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13%。其中主要为公路用地,占交通运输用地的99.19%,以横贯全市的329国道、中横线、七塘公路,以及南北走向的观附公路、桥三公路、樟新公路、东外环线、浒崇公路、芦庵公路和周西公路为主,其他为城区内各条主要道路,以及杭甬高速连接线。铁路用地占交通运输用地的0.81%,位于横河镇的萧甬铁路连接线。
  水利设施用地 面积为43481.50亩,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2.59%。其中水库水面占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的82.98%,主要分布在南部丘陵地带的杜湖水库、窖湖水库、梅湖水库、灵湖水库、上林湖水库和凤湖水库等处,总面积为22014.00亩,占水库水面的61.01%。水工建筑占水利设施用,地总面积的17.02%,主要以慈溪历年来围涂堤坝用地为主。
  3.未利用地
  全市未利用地面积为634237.7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1.19%。
  未利用土地 面积为13883.70亩,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2.19%。主要以荒草地、盐碱地、裸岩石砾地和沙地为主,分别占未利用土地总面积的37.31%、31.76%、16.09%和13.97%,主要分布在新围海涂附近。另外还有部分裸土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
  其他土地 面积为620354.00亩,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97.81%。其中以滩涂为主,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88.85%主要分布在北部杭州湾大潮平均高潮位线(海岸线)和小潮平均低潮位(零米等深线)之间。另外河流,水面和苇地分别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9.53%和1.62%。
  在实现变更调查与更新调查数据并轨后,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2006年以后,通过外业核查、内业数据汇总和计算机图形入库,实现图形、数据和实地相一致的变更。编写分年度《慈溪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二)2008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
  200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已经展开的第二次调查的外业调查成果,实现图形、数据与实地的一致更新,2008年末全市土地面积2074532.70亩(1383平方公里,与市地域总面积1361平方公里和2005年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结果不一致,这与海域界址确定有关),其中农用地1036392.60亩,建设用地410027.60亩,未利用地628112.50亩。农用地中耕地704955.60亩,含可调整土地46046.40亩。
  八、二次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省、宁波市部署,2007年8月2日,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市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慧芳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环保局、统计局和规划局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全市建成区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查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是:
  1.农村土地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统一提供的基础图件,以1∶10000比例尺为主,查清全市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等。
  (2)专项调查。完成基本农田专项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和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其上图、登记、统计和造册。
  (3)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互联共享的县(市)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专项调查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健全和规范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农村土地调查覆盖完整的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依据《技术规程》规定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依据8个一级类、38个二级类细化调查。
  通过新一轮土地调查,查清城乡每一块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制度,实现土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开展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2.城镇土地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完成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土地用途)调查、地籍测量及其数据库建设;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更新机制。
  (1)权属调查。
  依据有关法定程序对地籍调查范围内的宗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核)查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及其土地利用状况。
  (2)地类(土地用途)调查。
  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以土地的经营目的、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主要标志,进行土地利用现状综合分类。
  (3)地籍测量。
  应用信息、测绘等技术,记录区域内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提供纸质和电子数字成果。
  (4)建立完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地籍数据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包括土地权属、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地形等信息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数据库更新、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登记、查询、统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5)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专项调查统计。
  在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各级存量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等数据信息,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和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形成各行政辖区的地籍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二)工作进度
  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2007年起,调查工作有序推进。
  1.前期准备工作
  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召开专题会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市发改局对“二次土地调查”作立项批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慈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干班子落实《方案》。从4个方面做好前期准备:
  (1)落实经费。经过综合测算,共需经费2634.40万元,按上级通知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此款项经审核落实到位,明确专款专用。
  (2)技术工程招标。有8家专业技术队伍具有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合格资质的单位入围,经过招投标,最终确定江西省地矿测绘院承担慈溪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工程,该院调配20人组成技术队伍,由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实施。
  (3)广泛宣传。各镇、街道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并开展广泛宣传,创造第二次土地调查良好氛围。
  (4)组织培训。根据各镇、街道调查工程实施先后,事先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确定专职人员共同参与调查。
  2.工作进展
  城镇土地调查工程 调查面积共546.4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283.90平方公里,工程预算金额3001.70万元(含“二次调查”前已完成部分)。至2008年末,完成三北、崇寿、长河、逍林、横河、桥头和新浦7个镇调查,调查面积共149.7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77.70平方公里,工程金额815.8万元(该工程实际已在“二次调查”前完成);正在实施调查的浒山、宗汉、坎墩、周巷、观海卫、胜山、庵东、龙山、天元和匡堰10个镇(街道),调查面积共338.2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179.70平方公里,工程金额1825.40万元,已基本完成地形测量正在开展地籍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预计2009年初完成;第三批附海、范市和掌起3个镇,调查面积共,58.5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26.50平方公里,工程预算金额360.50万元,已完成招标等准备工作。
  农村土地调查 调查面积1338平方公里,工程金额130.46万元,2008年3月先启动慈东片(龙山、三北、范市、慈东工业区块)试点工作。5月初,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市推开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工作。通过作业单位“有效利用原始数据,充分利用影像数据,集中精力内业判读,百分之百野外调查”的方法,进行多轮调查,对重点地类区域进行重点调查,同时对各专项进行数据采集和调查,于8月底已全部完成外业调查工作,9月中旬形成数据汇总,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检查,年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预检意见整改。
  九、地籍测绘
  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全市于1999年,对城区约19平方公里土地,采用全解析法内外业一体化成图进行数字地籍测绘。对全市平原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地籍控制测量,施测了三等和四等三角点精度的(PS控制点100个。1999年底,通过由省土地管理局、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宁波市规划局等18位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一致认为,慈溪市的地籍测绘,应用先进测绘手段,精密度高,成果符合国家要求,大面积采用全解析法数字化内外作业一体化成图,这项测绘成果在全省尚属首例。为以后地籍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2000年,在上年完成城区19平方公里数字化测绘基础上,对城区其余21平方公里和周巷镇10.50平方公里建成区,进行全解析法地籍地形测量。同年,城区21平方公里全面完成,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和宁波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的检查验收。周巷镇10.50平方公里建成区于2001年3月完成。通过数字化技术测绘,达到宗地图形与登记文字资料快速互查,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勘察定界效率。
  2001年,周巷镇建成区10.50平方公里地籍测绘通过验收。又开展对观城镇、逍林镇建成区,进行全解析法地籍地形测量。
  2002年,对观海卫镇、逍林镇面积18平方公里、横河镇17平方公里建成区,实施全解析法数字地籍测绘。
  2003年,观海卫、横河和逍林3镇在原地籍地形测绘基4础上,增加“三表一图”(即权属调查对照表、界址点成果表、逐户汇总表、宗地图),使测绘成果更趋完善。接着开展新浦、桥头两镇的地籍地形测绘工作,面积共计26平方公里,其中:地籍测绘16平方公里,地形测绘10平方公里。为了减少土地界址和权属纠纷,杜绝界址交叉和空隙,对已完成建成区地籍测量的镇(街道),开展宁波独立坐标系地籍联网测量。下半年,全市其他各镇(街道)开展土地四等、一级GPS控制网加密测量,进入控制点前期的布设、选点和埋桩工作。
  2004年,扩展城镇地籍测和GPS控制网测量。慈溪市1∶500数字化地籍测绘完成101平方公里,占全市城镇总面积的40%,“三表一图”在土地登记发证、违法用地查处和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同年,全市共布设GPS四等控制点473个,一级控制点2503个,控制网测量成果开始应用。
  2005年,慈溪市GPS控制网测量成果和逍林、横河、观海卫(观城片)3镇数字化地籍测量成果,分别于3月11日和4月7~8日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验收。桥头、新浦两镇数字地籍测量和权属调查完成,于同年11月18日,两镇数字化地籍调查成果,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验收,成果质量符合国家规程要求,综合评定为优质品。
  2006年,随着城镇数字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和完善,城镇数字地籍调查也逐步加快。同年初,三北、崇寿和长河3镇共同开始实施数字地籍调查工程的有关准备工作。5月中旬,通过公开招投标,由核工业华东地质局勘测院、浙江测绘大队和江西省地矿测绘院3家作业单位,分别承担三北、崇寿和长河镇的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工作。3家单位的技术设计书审查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与3家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完全按照《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暂行规定》、《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工程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作业单位承担地籍、地形测绘、地籍权属调查和数据库建设任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镇、村安排专人配合,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和工程质量。3镇的工程调查面积共55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33平方公里,地形面积22平方公里。三北镇调查面积1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7平方公里,地形面积3平方公里;崇寿镇调查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11平方公里,地形面积9平方公里;长河镇调查面积25平方公里,其中地籍面积15平方公里,地形面积10平方公里。
  2007年,三北、崇寿、长河3镇数字地籍调查工程完成,并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验收。
  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开展。地籍测绘充分利用影像数据,百分之百野外调查,重点地类重点调查,以求得系统、完整、准确的数据成果,实现图、表、实地一致性。
  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结合慈溪实际,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慈溪市正射像专题数据;慈溪市土地利用专题数据;慈溪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专题数据。
  十、汇编建档
  (一)地籍资料档案管理
  199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完成后,编制慈溪市各镇行政区域各类土地变更面积汇总表。重新清绘全市1∶10000比例尺分幅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编写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这项工作完成,保持土地详查资料的现势性。
  1999年,开展地籍档案归档整理,结合土地信息系统建库。将分散于各镇的34万宗地籍档案,全部集中到市土管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2001年,全市20余万宗地籍初始(部分变更)登记档案进行全面整理。
  2007年,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各类资料,通过后期数据分析、整理,全部归档。
  (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信息系统
  全市自1997年开始实施地籍信息系统组建。初建时配置:1台专用服务器、3台586微机、1台票据打印机等设备,开始对1997年的地籍信息管理。1998年,土地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约有10万宗土地使用权档案资料计算机输入建库,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土地登记状况进行查询。2001年起逐步实现局域网连接,先与浒山镇、市联批中心实现土地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土地登记、地籍及地形图查询等事项,实现网上管理。2003年信息化联网扩大,与逍林镇实现联网输入,与横河、匡堰、桥头、观海卫和附海镇实现联网查询。2004年,信息系统升级,由3.0版升级至4.0版,与各镇(街道)联网,初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地籍信息管理。
  2.发展完善信息系统
  2005年,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升级后,在运行中出现新的技术问题,经聘请武汉瑞得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作技术指导,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经省国土资源厅、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验收组检查验收,听取汇报演示、综合分析,一致认为慈溪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地籍管理的日常流程、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和数据编辑以及日常维护等,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同年对剩余的40余万宗地籍资料开展录入工作,当年输入13万余宗。与勘测规划设计院光缆数据连通后,开展商品房宗地图形入库工作,完成入库的商品房21个小区,面积220.50亩。
  2006年,实现硬件设备更新。3月份经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慈溪市信息中心专家论证,确定服务器等设备购置方案和标准,5月份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这套设备有2个服务器、2个光纤交换机、1个磁盘阵列成全冗余的双机热备体系。服务器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地籍信息系统完成功能升级后,对系统的软件也进一步完善,实现使用权二次抵押、多宗土地同时抵押和登记预查封等功能。同时加快对地籍数据库与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校对进度,进一步提高数据库准确性。
  (三)实施“金土工程”一期建设
  2006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通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通知》,提出落实要求。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8月开始,实施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预算总额为663万元,预期2009年底完成。
  第二节 登记发证
  土地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土地登记主要是权利登记,目的是确定土地权属,维护土地交易秩序,加强土地管制,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合法性证明。权利合法性证明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分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目前登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权利人是土地权利的主体,即权利的归属。土地权利的客体为权利人所管辖的地块及其建筑物。土地权属来源: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条件。
  一、土地权属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属于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沿用下来的土地,国家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使用依照国家政策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国家入股、国家出租或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其他国有土地。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由农民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入社转集体所有的土地。1960年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和滩涂等。除国家所有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和善意占有集体闲置20年以上的为占有者集体所有,与国家或集体交换的土地,乡、镇集体企业已经合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属乡、镇集体农民所有。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1.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
  2.农村企事业单位集体土地使用。(四)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他项权利是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权属性质。
  二、土地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土地登记中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土地确权登记公告制、建设用地验收发证制等一系列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做好服务工作。
  (一)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在执行这些程序过程中,注重把好3个关:申请受理关、地籍调查关、注册登记关。
  (二)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提交权属证明;
  5.需缴纳土地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6.需提供图件资料的,应提供有资质土地勘测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测绘资料;
  7.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与颁发证书
  设立专门的土地登记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暂缓受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经地籍调查,做到现场踏勘,实地核实、记录。实行谁调查、谁负责。权属审核后,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在市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市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张贴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经审核,确保每宗土地的登记发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然后报市政府核准发予土地权利证书。
  三、初始登记发证
  从1988年11月开始,根据市政府部署,市土管局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1989年开始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城镇权属调查由点到面铺开。地籍测量也逐步推开。1990年,地籍测量工作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有新进展,到年底共测量2589宗地,成图19幅,其中216宗地注册登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管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国有土地214宗、集体土地2宗)。1991年起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全面展开,至1994年底14个建制镇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累计调查宗地56709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正51436本。
  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市土管局根据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村庄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组织480余人,从1993年5月开始,经过6个月工作,基本完成全市23个乡镇、734个行政村村庄地籍调查任务,共调查宗地272850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272850本。
  1995年在地籍初始登记发证全面完成基础上,地籍工作转为日常地籍管理,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发证。
  四、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变更登记发证工作自1995年开始,市土管局作出部署,拟订《慈溪市日常地籍变更登记的实施意见》。为确保变更登记工作质量,严格审核,做到谁审核、谁盖章、谁负责。是年完成地籍变更登记6852宗,发放土地证16119本。
  1996年,日常性的地籍管理工作,由基本实现地籍管理基础业务工作向产权地籍管理过渡,从大规模的初始地籍转入到正常日常地籍管理。当年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8010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603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407本。
  1997年,土地使用变更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一是规范土地证书的内容填写,各种书表格式由市土管局统一印制;二是对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实行验收制度,在地籍调查验收之前发放有效期2年的临时土地证,待项目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换发正式土地使用权证;三是对土地转让、转制及私人建房等土地变更登记,实行严格的带证审批制度,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同时提交初始土地证书。全年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6910本。
  1998年,日常土地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年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14463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550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913本。
  1999年,日常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土管局印发《土地变更登记实施细则》、《变更地籍测量实施细则》等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企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经过大量实地调查,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既无批文,又未签订过协议的企业用地,按照相关法规,秉着实事求是原则予以处置,办好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全年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13021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099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5922本。
  同年,全市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和清理炒卖土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结合慈溪实际,提出对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和建成区外独立工矿企业进行一次土地证书检验。9月,在浒山、周巷两地试点基础上,市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全市土地证书检验工作的通知》,年底共受理土地证书16353本,检验合格(证、地、卡一致的)10908本,合格率66.70%。通过证书检验,共受理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4056宗,占总受理数的24.80%。
  2000年,土地证书检验工作全面开展,先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及独立工矿用地证书,到6月底完成,共受理检验申请3288宗,检验合格2907宗,合格率88.40%;第二步,为摸清家底,达到以证管地目的,对全市内除标准住宅及1999年4月1日以后登记的宗地以外的全部土地进行检验。大部分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有经验的专业队伍,深入到户,进行“拉网式”检验,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00年12月15日,全市共受理土地证书279270宗,检验合格235052宗,合格率84.20%,其中三北、逍林、杭州湾和新浦等镇合格率达93%以上。通过检验,获得4个方面成绩:第一,进一步摸清土地“家底”;第二,一些错登记、漏登记现象得到纠正;第三,一些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查处;第四,使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凭证用地的法制观念得到加强。
  五、他项权利登记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全市在1997年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开始施行,逐年不断发展。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一类,必须由土地登记机关统一办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工作。随着土地市场的繁荣,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日益活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已成为土地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维护他项权利当事人权益,为土地市场安全充当“防火墙”,为企业发展做好金融借贷服务工作。
  六、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土地征用用和土地整理等工作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于2006年9月12日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印发《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慈溪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除外)。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为保证农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慧芳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何登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施森章为副组长,以及市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和司法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德忠兼任办公窒主任,地籍科科长虞忠潮任办公室副主任。
  (一)实施方案
  登记范围: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可调整土地(包括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和可调整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慈溪境内无牧草地,实际登记发证的地类为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和可调整土地。
  工作安排分3个阶段:准备和试点阶段,全面铺开阶段,总结考评阶段。
  (二)逍林镇试点
  2006年3月在逍林镇开展试点。先在水云浦村开始工作,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和数量,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公告批准。共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4本。
  水云浦村率先结束后,2006年5月30日,市国土资源局在逍林镇召开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议,介绍水云浦村试点工作经验,同时,进行集体农用土地登记发证业务培训指导。同年6月初至8月底,逍林镇试点工作完成,共调查登记集体农用土地46宗,农用土地面积23605亩。
  (三)全面铺开
  2006年,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决定,全市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9月29日召开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推广逍林镇试点工作经验。紧接着分3期培训镇、村干部630人。
  聘请江西省地矿测绘院专业技术单位,承担实施集体农用土地登记的相关宗地权属、界址和地类的外业调查,新增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计算机内业处理和所有权信息系统数据建库等工作。
  2007年初,东片10个镇先后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随即西片10镇(街道、开发区)全面开展。至9月底,全市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按要求基本完成,通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至是年底统计,全市21个镇(街道、经济开发区)、297个行政村、34个社区的集体农用十地登记面积约778650亩,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187本。同时,经比较选择后,购置杭州数维公司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系统,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入库归档。(四)政策把握按2007年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
  1.关于山上园地调查登记发证问题。山上园地与林地相互交叉,因山林延包工作已经结束,山林所有权证已经发放,为避免山上园地所有权与山林所有权交叉重复。山上园地暂不列入登记发证范围。
  2.关于海涂围垦而成的农用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市域内北部特别是八塘以北围垦海涂地,成地时间较晚,所有权属较为复杂。根据《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精神,分别情况,进行登记发证:
  (1)已经明确到村级集体、承包到户的,本次应予村级集体登记发证。
  (2)已经明确为国有土地出让,已签订出让合同的,不予登记发证。
  (3)集体性质的农垦场农用土地,应根据农垦场历史演变区别对待:原区办农场,后按比例分给所属各镇的,应予镇级集体登记发证;仍属区办农场的,应予各镇共同所有登记发证;属镇办农场的,应予镇办集体登记发证;若其中有部分分划给村的,应予村级集体登记发证;单列的集体农场,应予农场集体登记发证。
  3.关于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相互调换承包土地所有权的确定问题。根据《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农民集体之间相互调换土地,在1982年7月1日前双方签订换地协议的,或1982年7月1日后双方签订过换地协议,并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调换后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双方未签订协议或有协议未经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在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时:
  (1)双方村和农户必须到实地调查核实后,填写《慈溪市集体农用土地飞地(插花地)调查表》,经双方签字后,再由两村级证实盖章。
  (2)土地调换后,成为建设用地,在申请登记时应扣除建设用地部分。
  (3)调换的土地,按技术规范要求,能上图标示的则应上图,不能上图标示的应列入明细表说明。
  (4)两村调换的土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审核后形成决议,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如跨镇(街道),各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市政府批准。如两村不能形成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决议的,则暂缓登记。
  4.浒山万亩畈和社区农用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万亩畈”农用土地,由浒山街道和各有关村共同协商后,同意给浒山街道所有,并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由浒山街道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给浒山街道登记发证。社区农用土地,因社区原行政村经济仍然独立核算,农用土地所有权应由村经济合作社申请登记发证。
  5.关于原市投融资办、慈溪经济开发区及各镇(街道)预征土地调查登记问题。由干预征土地只作征地补偿,未经正式审批,其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今后建设用地审批时须带所有权证上报。预征土地单独给村集体登记发证,其证书与镇(街道)村商量后,由镇(街道)代为保管。
  6.关于慈溪经济开发区工作衔接问题。开发区所辖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参照镇(街道)模式进行。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加强衔接。
  七、农村宅基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土地。
  农村农民私有自建房竣工后,实行验收制度,房屋权利人凭建房用地审批表、建房用地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土管所(国土资源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土管所(国土资源所)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者的宗地进行实地调查、权属审核,绘制宗地图,填写界址表,邻居签名盖章,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政府审批,颁发土地证书。
  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中,发生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置:
  (一)按批文建房的土地登记
  建房批文中已注明旧房需拆除或调剂的,在验收时一并验收,其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超过批文面积用地的不予登记。属于实施村镇旧村、旧镇改造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经依法处理后,方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并在证书中注记超规定面积的数量;对超占部分的地上建筑物,遇到征地拆迁、村镇改造时不予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调剂的土地登记
  农民现有住房用地,未达到可享受面积规定的标准(如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经批准后可直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土地使用面积和调剂后的总使用面积,超过享受面积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予以拆除,确属难以拆除的,应作超面积处理,在土地证书中注记超规定面积的数量;对超占部分的地上建筑物,遇到征地拆迁、村镇改造时不予补偿。
  (三)对于异地新建住房需调剂旧房的土地登记
  经过批准后,直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调剂的,调出方作出不再新建保证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土地登记
  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农民2/3以上同意转让的农村宅基地)。
  (五)农村住房分户或继承的土地登记
  分户登记,须凭村(居)委会鉴证的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分户析产协议、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鉴证的双方关系证明,变更的房屋产权证书,方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继承转移登记,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须分别凭村(居)委会鉴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鉴证的双方关系证明,方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八、复核验收与分割登记
  实行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加强土地资产保护和土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分割登记,加快商品房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全市实施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工作。于2002年底出台房地产项目复核验收政策。2003年开始,开发商擅自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超占用地的,必须在进行地价评估,补签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2005年,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进一步有序推进,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的通知》,对商品房复核验收程序,土地分割登记所需材料、验收不合格处置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对商品房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一是解决购房户土地登记发证难问题;二是维护土地权利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土地法制观念;三是规范房地产业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堵塞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漏洞,增加国家收入。
  表18-15 2003~2008年商品房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结果
  九、权属争议调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价值更为凸显,土地交易行为活跃,土地权益意识增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事件增多。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权属争议种类
  1.历史遗留问题,界址、面积不清引起争议。
  2.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出让、转让和抵押行为过程中产生权属争议。
  3.继承、分户、婚姻等析产分割引起土地权利争议。
  4.建设项目用地划界引发争议。
  (二)调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三)调处的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有利社会和谐原则;对违法占地必须认真处理原则;有利于生产、建设和民生福祉原则。
  (四)权属调处的方法
  1.先调解、后处理的方法,区分土地权属性质类别,分别进行处理。
  2.开展土地自我举证,认真审验把关方法。
  3.查清权属来源,调处前先维持现状方法,对原协议尽量予以维持。
  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土地申请时由土地权利人提交登记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的一项制度。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国际惯例,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土地登记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将原由土地登记机关承担的地籍调查测量等技术性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推向社会,由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土地权利人自我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地籍调查测量成果资料、宗地界址确认表等相关文件资料。
  2003年,国土资源部在广东、浙江两省试点,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在慈溪等市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开展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工作方案》,并经批准,先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开展,同时确定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为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提供服务。当年通过自我举证方式登记发证2306本。2005年全面推开。
  (一)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方式
  土地权利人先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土地勘测机构,经勘测定界后,自我举证或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
  (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的土地登记。对农民自有住宅用地,考虑农民负担,采用双轨制土地登记方式,即先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宗地测量,后由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愿意实行自我举证,给予自我举证,或仍按原登记办法予以登记。
  (三)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内容
  土地权利人自我提供申请土地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宗地界址确认表、宗地位置(主要地物、界址点坐标)、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等地籍调查测量成果资料;委托证明材料等。
  (四)土地登记代办
  选择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进行土地登记,需办理委托手续。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收集汇总自我举证所需全部资料,对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填写好有关表格,按土地登记要求,送土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土地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土地材料和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审批,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节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为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
  一、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2000年3月,根据国土资源部通知,慈溪市列入浙江省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城市。是年起,市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经费、工作方案和技术力量落实的基础上,至2008年已将全市范围内城市和农村34万宗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城市40平方公里的地籍图资料,以及历年日常变更登记的15.50万宗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以便面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的开展,大大降低土地市场风险,使土地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000年开展当年共接待受理1368宗查询业务,对1135宗土地的查询进行鉴证。
  二、运用地籍信息科技,保障地籍资料公开查询准确性
  最初查询用手工操作,逐步进入综合运用数字化地籍测绘、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新阶段,工作科学含量不断提高。运用网络化,实现地籍资料共享,应用GPS技术进行控制测量,确保地籍资料精确性。逐步建成城区地籍属性、图形数据库和全市地籍属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启动与镇(街道)的联网查询,信息查询速度、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大为提高。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4年6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慈溪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
  (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地籍调查表。
  (二)查询对象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对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查询程序
  查询人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查询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供单位证明
  文件,查询人查询原始登记资料,还应提交其权利凭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证件。查询应当在查询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土地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复制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复制的查询结果证明为无效。如查询机关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实施,使公开查询工作规范有序,查询业务逐年扩展。在面向社会化服务中,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和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得到提升。
  2003年起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业务量逐步上升。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公开查询室,设置触摸屏,查询人可依据土地证号直接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是年共受理公开查询业务5655宗,其中为法院查询鉴证224宗,为律师查询鉴证60宗,同时协助法院查封限制土地使用权转移、抵押100宗,解冻土地37宗,裁定土地使用权转让175宗。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查询工作经验,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经验交流会上作介绍,并在2004年9月24日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以《地籍也精彩》为题作了报道,同时加配《地籍的生命线》短评,全面介绍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现代化地籍工作经验。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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