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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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5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
分类号: F301
页数: 2
页码: 219-2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6年至2008年慈溪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房屋拆迁 安置 慈溪市

内容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995年,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9年宁波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修订,2000年正式施行。当时,慈溪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要以该《办法》为依据。同时,各镇结合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2002年,市政府为规范城市建设征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进行设定,同时也对房屋拆迁办理程序进行规定。对拆迁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选择迁建安置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住房价格结算:被拆房屋补偿金额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迁建安置的统建房按成本价确定。
  二是安置用地面积标准:被拆住房建筑占地而积在农村私人建房大户耕地用地标准以下的,以拆一还一原则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被拆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足农村私人拼地建房标准的,可按被拆住房用地面积(含庭园用地)以拆一还一原则安置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农村私人耕地建房标准。
  三是规定迁建安置住房与被拆住房不属同一地段类另的,每降低(提高)一个类别等级,按其拆一还一部分建筑占地面积结算地段差价。
  四是明确迁建安置区域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
  同时,《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对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也作出简要规定。
  2003年,为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和建设档次,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城区农民拆迁安置方式,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城区农民拆迁安置从此由迁建安置方式,改为采用调产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办法规定,被拆迁人选择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先按《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计算安置房用地面积,再按安置房用地面积确定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测算公式为:安置1间、2间、3间地基的,可分别选择安置多层(或高层)住宅1套、2套和3套。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3类地段安标准乘以当时当地商品房市场价格减去安置房成本价后再行上浮结算,上浮系数由市政府另行确定。另外,还对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住宅和货币补偿安置的,出台若干优惠措施。
  2006年,宁波市新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规章出台,市政府相应制定《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6月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作为拆迁人,统一实施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各镇(街道)设立拆迁办,作为拆迁人统一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拆迁人具体负责制定本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房屋拆迁等事宜;明确规定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规定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主要以人口为基础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安置房面积。规定中提出“虚拟人口”这一概念,最大限度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同时,还对调产安置标准、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迁建安置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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