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征地养老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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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征地养老保障
分类号: F301
页数: 4
页码: 215-2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对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作出的具体安排。
关键词: 征地 养老保障 慈溪市

内容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参照《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慈溪实际,2003年1月15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2003年9月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03年9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又印发《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对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养老保障开始时间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并坚持由点到面逐步推行。2003年先在浒山、宗汉、坎墩3个街道,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崇寿镇、新浦镇划归代管的10个村),周巷镇、观海卫镇试点,2004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养老保障对象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对象为:从二轮土地承包实施以来,因建设需要,经上级政府依法批准(包括被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报批或已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征用协议)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和使用后,以二轮承包面1积为基数,以户为单位,人均承包土地在
  0.20亩以下,或被征土地达到50%及以上,具有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员;达不到以上征地条件,但被征用土地在1亩以上的被征地农户,允许安排1人参保;还有已实行“村改居”的居民,现役军人退役回本村的,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回本村的也纳入参保范围。
  不纳入参保对象 土地被征用人员不纳入参保对象为未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已选择享受安置补助费分年支付待遇的,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对《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其个人确实无缴费能力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济补助手续,待到达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享受年龄,按月享受第一档享受标准38%的补助待遇,不能再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险;其中未达到补助享受年龄的人员,如具备了参保缴费能力,允许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办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续。
  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缴费的标准共分3个档次,即第一、第二、第三档次,由养老保障人员自己选择。
  投保资金负担 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人员投保资金,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国家、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的30%和8%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各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参保(或补助)手续办理 土地被征用人员以村委会为单位(村改居的以居委会为单位)组织报名参保,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参保名单,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汇总申报,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分别持有关材料向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土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经核准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向市土保经办机构申请参保时应上交材料:市政府以及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相关证明材料;“村改居”的文件;《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花名册》;土地被征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土地被征用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须签订《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
  符合参保条件但不选择参保的人员应与村(居)委会签订不参保协议,对既不参保又不签订不参保协议的人员,视作自动放弃参加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处理,由村(居)委会予以公布。
  市土保经办机构工作程序 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土地被征用人员的参保资格、选择的档次与对应的缴费标准以及申请参保的手续等;与分档缴纳养老保障费的参保人员签订《协议书》;通知村(居)委会为参保人员在指定银行交款;凭交款回执发放《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保障手册》);为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养老保障金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二是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障费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障金,待缴足养老保障费后再予发放养老保障金,但暂停期间不予补发。
  养老保障享受待遇 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标准分为第一、第二、第三3档,并与参保人员缴费档次相对应。2003年的待遇标准为:第一档每月150元:第二档每月200元:第三档每月250元。按月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标准为第1档享受标准的8%,即2003年度的待遇享受标准每月57元。2007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作出调整:从2007年9月1日起,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调整为第一档每月200元:第二档每月250元:第三每月300元;生活补助档每月77元。从200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相应调整,如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年龄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第一档16480元;第二档20480元;第三档33480元。
  养老保障金发放方法参保人员(生活补助人员)在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保障手册》或《补助证》和《慈溪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核准表》或《慈溪市上地被征用人员生活补助待遇享受核准表》,向市土保经办机构办理按月享受养老金(补助金)的手续,经市土保经办机构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补助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的养老金(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土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当年度公布的标准按月发放。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因自身原因延期办理养老保障待遇(生活补助待遇)享受手续的,逾期期间的养老金(补助金)不予补发。
  养老保障金停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在享受养老金(补助金)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养老保障金(生活补助金)停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市土保经办机构核准,重新发放,已停发的不予补发。参保人员(办理生活补助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补助金),其亲属必须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民政部门发放的火化证明,通过所在村(居)委会,向市土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补助金)享受待遇注销手续,参保人员亲属可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的退还手续。对冒领养老金(补助金)的有关人员,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追回已被冒领的养老金(补助金),并给予相应处罚。未享受养老金前死亡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全市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保工作起自2003年1月1日,截至2008年底,共有应参加养老保障人员19.32万人,已参加的19.32万人。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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