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青苗等附着物补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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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04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青苗等附着物补偿
分类号: F301
页数: 3
页码: 213-21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慈溪市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合理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护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用地 附着物补偿 慈溪市

内容

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合理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护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2004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基准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发展计划、农业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联合制定并定期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基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标准,负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用地块上的种植物和附着物进行统计调查,村级组织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材料,被征地农民自动提供相关有效材料。调查、评估结果均在被征土地所在村公布。经核实后,用地单位按各镇(街道)的具体实施标准,向拟征地块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遇到特殊种植物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和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对附着物补偿基准中未出现的补偿标的物,参照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和规划局联合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花卉苗木进行移栽补偿时,一律采取最高限价,全市花卉苗木移栽补偿费最高限价不高于每亩5000元。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和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公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与拟征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协调补偿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严禁挪用、克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镇(街道)、村各自建立和完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收取和支付台账,以便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

知识出处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慈溪市国土资源志(1996~2008)》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有国土资源概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开发、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工业企业用地、交通建设用地等类目,反映了1996~2008年慈溪市国土事业的发展变化,记录了慈溪境域内国土资源管理13年来的工作历程、实践经验、政策革新和成绩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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